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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中國退休養老制度的省份分析

第四節 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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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統籌基金比 例

13%

個人繳 費

個人帳 戶

個人繳費人員按自行確定的繳費基數的 21%繳納基本養老 保險費,其中 8%記入個人帳戶

社會統 籌

13%

領取條件 按照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確定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為本 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 15 年 基礎養老金 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

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繳費每滿 1 年發給 1%計 算

個人帳戶養老金 按退休時個人帳戶積累額除以規定的計發月數計算 基金管理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特區社會養老保險管

理工作。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居民 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 專用,禁止擠佔挪用,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出現支 付不足時,由政府給予補貼。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自《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第四節 河南省

河南省是一個外出打工人口大省,而大規模的勞動力跨區流動也會對該省的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產生深遠影響。根據《中國 2010 年人口普查資料》,

2010 年全國流動人口總數為 2.61 億人,其中跨省城鎮流動的人口為 7158.95 萬 人。跨省流入人口規模最大的前五個省份為廣東、浙江、上海、北京、江蘇。分 別有 1956.69、877.28、784.73、634.25、534.46 萬人。佔了全中國流入人口的 66.9%。

而跨省流出的人口,規模超過 300 萬人的省份有 8 個,其中河南省名列第三名,

在 2010 年的流出人口 4515 萬人中,河南佔了其中的 716.35 萬人,約 16%的比 例。17雖然地區生產總額比不上北京、廣東,但也仍然呈現了逐年上升的趨勢(參 見表 4-9)。

17 國務院人口普查辦公室,中國 2010 年人口普查資料(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12)頁 120。

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 號)的原則制定 符合河南現況的職工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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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中央的政策基礎上制定。

2006 年,河南省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國發〔2005〕38 號)的精神,發佈了《關於印發河南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 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2006]29 號)。此份檔案也持續深化了關於職工養 老保險的有關政策。例如覆蓋的群體包含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 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與企業繳費的方面依然維持 8%與 20%的比例(參見表 4-10)。此外,也進一步的擴大了城鎮個體工商戶與靈 活就業人員的職工基本養老覆蓋範圍。

本文也探討了河南省鄭州市對於城鎮企業職工保險的規定,發現鄭州市與河 南省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率一致。因此認為河南省的企業職工繳費比 率較為統一固定(參見表 4-11)。

由以上可以看出,河南省的職工養老保險一直是依照中央出臺的政策規劃,

適當調整與出臺自己的職工養老保險法案,從深化企業職工、統一企業職工到完 善企業職工的法案,都顯示了與中央政策的一致與連貫性。

表 4‑10 河南省職工養老保險規定 河南省

法規名稱 《河南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2006 年 7 月 1 日實施)

覆蓋範圍 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 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 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為重點

繳費水準 個人繳費

繳費 基數

省轄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繳費

比例

8%

單位繳費 繳費 基數

省轄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繳費

比例

20%

個人帳戶比例 8%

社會統籌基金比 例

20%

領取條件 男年滿 60 歲,女年滿 55 歲;繳費年限累計滿 15 年

基金管理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嚴禁擠佔挪用,實現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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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自《河南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

上述有提及,河南省是人口外移務工大省,作為勞務輸出大省,近幾年河南 省出臺了一系列改善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政策和措施。早在2004 年3月,鄭州市就 出臺了《關於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後參加我市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

意見規定:「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務類用人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 個體工商戶招(聘)用的農村勞動力(簡稱農民工),用人單位應與之簽訂勞動合同,

完善勞動關係農民工轉移到我市就業後,應依法納入社會養老保險範圍,執行我 市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與同類型城鎮企業職工享有同等的社會養老保險 待遇」。192004年鄭州市發佈的這法條也替河南省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率先提供 了政策依據。

表 4‑11 鄭州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 鄭州市

法規名稱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我市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 統籌的通知》(鄭政文﹝2005﹞ 105 號)(2005 年 7 月 1 日 起執行)

覆蓋範圍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 員、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及其雇員

繳費水準

個人繳費 繳費 基數

統一按照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 60%—300%進行 保底、封頂確定。

繳費 比例

個人繳費比例為 8%

單位繳費 繳費 基數

企業按照企業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繳費 繳費

比例

單位繳費比例為 20%

其它繳費比例 自由職業等靈活就業人員按 28%比例繳費;沒有雇工的個體 工商戶按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 20%繳費

基金管理 實行市級統籌後,建立市級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並實行 全額繳撥,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辦法。市本級和各縣(市)、區在 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前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同屬 市級統籌基金。各縣(市)、區在實行市級統籌前結存的養老保 險基金暫存縣(市)、區財政基金專戶

19 鄭州市政府,「關於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後參加我市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保險資 訊網,2004 年 3 月 18 日,http://www.baoxianzx.com/Html/20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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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自《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我市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 險市級統籌的通知》

2005 年 8 月,河南省發佈《河南省進城務工人員權益辦法》,進城務工就 業人員是指農村居民到城市務工就業的人員,也就是農民工的權益保障。權益辦 法的第四條規定進城務工就業人員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法律、

法規、規章規定的各項權利。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幹預用人單位依法自主使用進 城務工就業人員;第六條也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要替進城務工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 保障、勞動保護條件與職業病防治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七條,用人單位自招 用進城務工就業人員之日起即與其形成勞動關係,並需簽訂合同,涵蓋了合同期 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報酬、合同終止條件等面向。進城務工的 人員並有權加與組織工會。20

此外,權益辦法也提及了農民工的就業、子女教育、工傷醫療等部分,使今 後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在制度、工資與權益得到更多的制度性保障。這也是河南 第一份關於製定農民工保障權益的法規,也替更多保障農民工的制度扮演先行者 的角色。

2006年,河南省政府根據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 發(2006)5號)發佈了《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豫政 [2006]23號)。本文認為,此份檔案是標誌著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可以納入到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關鍵。除了從各方面制定和完善了相關配套措施並加以落實,

全省各級政府都制定了具體的實施辦法,確保了涉及農民工的各項政策的施行,

使河南農民工就業環境和生活環境明顯改善。

其中,第19條更是明文規定了關於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具體方向:「探索適合 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有條件的地方,可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直接納入城 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流動性較大的農民工,可參照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有 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可自願參加原籍的農村養老保險」。21因 此,可以明確看出,「穩定就業」的農民工可以享受與城鎮職工相同的養老保障,

而流動率高的農民工也可以依照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條件加入城鎮職工養老保 險,與城鎮職工同待遇。不難發現,河南將農民工與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障納入到 了「城保」的範疇內,也就是本文之前探討過的「廣東模式」做法。

2008 年《勞動合同法》出臺後,2009 年河南省政府也重新補充了對於未參 保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和漏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處理方式。出臺了《關於城 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若干政策問題的處理意見》(豫勞社養老〔2009〕5 號),22

20 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進城務工人員權益辦法」,河南省社保局網站,2005 年 7 月 4 日,

http://www.henan.gov.cn/zwgk/system/2005/11/24/000000092.shtml。

21 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河南省人民政府網站,

2006 年 9 月 5 日,http://www.henan.gov.cn/zwgk/system/2006/09/02/010004142.shtml。

22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若干政策問題的處理意見」,河南省人民 政府網站,2009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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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針對之前經縣級以上勞動人事部門招選為正式職工的未參保人員及沒有 經過正式招工但目前仍與企業保持勞動關係的未參保人員、已參保企業中的漏保 人員等,納入了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

主要是針對之前經縣級以上勞動人事部門招選為正式職工的未參保人員及沒有 經過正式招工但目前仍與企業保持勞動關係的未參保人員、已參保企業中的漏保 人員等,納入了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