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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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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建議

本研究根據研究結論提出下列之建議,以下茲針對我國教育行政機關、

校長評鑑專責機構、我國校長及未來研究提出相關參考建議,供作為我國 校長評鑑制度之參考,茲分述如下:

壹、對我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之建議

一、校長評鑑應推動全國性的施行細則,以統一校長評鑑的實施目的、專 責機構、參與人員、程序、指標、內容與結果運用。

英國校長評鑑為國家統一立法施行,並公布其施行細則。因此若臺灣 有齊一校長評鑑制度,對於參與人員、實施程序、評鑑指標、內容與結果 就可以以校長評鑑結果做全國性的運用,提供教育主管機關一致性的標準 與做法;如此一來,對於校長公平、廣為使用的評鑑在對於未來的職涯發 展上也可以提供參考的目標;另外,教育主管機關可以針對校長評鑑之結 果來評斷校長的辦學績效與專業成長過程,並可以針對未能達成績效之校 長進行統一的輔導或諮詢,以便了解各校長之情形。

二、校長評鑑宜為校長設定具體辦學目標,並定期檢核其辦學成果。

臺灣校長評鑑做為政府監督校長的辦學績效及個人專業發展機制,但 臺灣目前之呈現結果乃針對現況進行優點與建議的陳列,對於學校未來發 展並未能有過多著墨,相較於英國校長評鑑,過程重點在於為校長設定來 年的辦學績效,與檢討去年的績效達成與否的原因。因此建議臺灣校長之 績效目標與校長與評鑑委員根據符合 CSMART 的原則來設定,校長評鑑 的目標與結果即可以質化的方式進行績效結果評估,相對照之下,即可對 於校長之辦學績效有清楚之表示,其後定期追蹤校長之成果,評鑑委員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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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針對比較過後的成果來給予校長相對應之評鑑結果。

三、校長評鑑結果除遞交專業成長報告書,另可考慮針對表現優良的校長 進行薪資的調整。

英國將校長評鑑作為每年的例行公事,校長每年的薪資與其辦學績效 結合,透過法規的制訂,英國校長的薪資並非如臺灣校長薪資為固定,反 而是有變動性的獎懲制度,英國治理委員會亦相當肯定 PRP

(performance-related pay)制度對於校長辦學的效率與成果皆有所成效。

臺灣目前校長評鑑仍為試辦階段,目前結果運用重視校長的專業成長 與改進校務,若被評鑑為「改善後通過」有後續的輔導追蹤。然而評鑑就 績效管理的角度而言,評鑑結果應該要做為校長獎勵的考量之一,因此透 過校長評鑑,教育主管機關可藉由校長評鑑的結果來獎勵校長,可以參考 英國之做法,針對績優校長進行薪資的調整,以促發校長治校之動力。

四、校長評鑑推動的方式,宜採逐年循序漸進的方式推動。

教育主管單位若要推動校長評鑑,除對校長進行詳細之說明外,亦可 以採用新北市的做法:在評鑑制度發展過程中一邊納入部分校長於評鑑的 過程,一邊逐年擴大辦理範圍,如此也協助專責機構可以在過程中逐步討 論修正成最合適的評鑑制度。由於校長的參與會使得評鑑更符合教育現場 的設計,更可以藉此減少其他校長的不安;之後教育局再逐漸擴大辦理,

納入更多校長進入評鑑的設計中,如此不僅可以減少外界對校長評鑑的反 彈,更可以在每次評鑑前後再針對評鑑內容修正與改進,以求完成最合適 的評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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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對我國校長評鑑專責機構之建議

一、校長評鑑前宜有半天至一天的訓練,採強制性、免費參加。

英國校長評鑑雖持續進行 3 天的時間,但是研習中包含校長所感興趣 之教育議題,並非全部針對校長評鑑進行說明與訓練,在參與訓練前,參 與者必須要繳交 350 鎊。但是臺灣學校體制與英國有所不同,英國學校裡 有常設副校長,做為輔佐校長之工作,而臺灣並無類似之設計,校長若離 開學校太久,會影響校務之進行與運作,加上,規模較小之學校,校長在 學校內的行政人員支援較為不足;校長評鑑的目的並非增加學校或校長的 工作負擔,因此評鑑前之訓練也應該考量學校教職員的工作份量,故時間 不宜拉得太長;另一方面,評鑑前之訓練有其施行的必要性,參與的人員 應該強制參加,以確保評鑑的每個環節都能夠順利進行;國家應該提供高 品質的教育與予家長、學生,因此校長評鑑做為政府改善教育品質之政策,

應該有義務與責任負責評鑑前之訓練費用。

二、校長可根據自身的專長選擇評鑑指標,以增加評鑑指標的彈性。

臺灣校長評鑑以新北市為例,評鑑的發展經歷四個階段,從第二階段 開始,專責機構要求受評校長至少要在層面一至五選出規定之評鑑指標作 為書寫自評報告的內容,並在一到五層面各挑選 3 個評鑑指標;層面六則 為相當彈性,並無額外之規定。由於每位校長的專長皆不相同,個人難以 含括所有的指標要求,因此透過彈性的選擇指標來進行自評報告的書寫、

評鑑觀察等,較符合校長在養成的過程與在學校的表現。

三、評鑑的書寫內容宜與校長討論交換意見,也可考慮將校長意見納入評 鑑報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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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校長評鑑認為在評鑑報告書中,學校治理委員會、績效管理者、

外部專家與校長間充分溝通是評鑑報告書能備完成之重要原因,透過校長 與其他評鑑參與人員的對談與交流,校長可以在評鑑過後了解自己評鑑之 結果,也可以針對績效目標表示校長進行之困難或阻力。

臺灣校長評鑑結果的公布是由教育主管當局決定,校長在得知評鑑結 果,僅能從書面報告書中得知評鑑委員所提的建議,並無從討論未來可能 之做法,因此如果能在過程中,讓校長參與討論並可以向評鑑委員請教未 來可能之做法,便可對校長提供及時的幫助。

四、諮詢會議以減少評鑑對個人的直接評比,並提供校長多一層的支援。

透過每年的評鑑,英國校長評鑑的結果與校長辦學改變之處,可以每 年根據校長的績效來考核校長的表現。然而臺灣校長並非每年接受評鑑,

因此結果評為「改善後通過」的校長,須召開諮詢會議與輔導追蹤,若兩 次的結果都未能有所改善,則才會評為「未通過」校長評鑑。評鑑本來就 是為了要追求辦學績效與專業成長,並非使校長離開工作崗位,因此臺灣 更有諮詢會議,由督學進行校長改進的監督者,若未能有所改善才由專責 機構來進行追蹤評鑑。在這樣的制度設計上,除了注意到校長評鑑為人事 評鑑的一種,避免針對個人做評比,也透過多一層諮詢會議來共同面對校 長辦學的困境,也提供校長在評鑑過程中多一份的支援力量。未來臺灣其 他縣市欲推動校長評鑑,便可以參考新北市的做法,以細膩的支持來面對 生硬的制度,也可以降低校長們對評鑑的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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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對我國校長之建議

一、宜鼓勵校長參與評鑑,透過校長評鑑進行內省,進行專業成長。

校長評鑑的宗旨乃透過專業的意見來針對校長領導做為進行檢驗,在 評鑑委員評鑑的過程中,欲了解校長平日在校的表現;過程中,評鑑委員 利用自身的知識與經驗來判斷校長在學校推動校內相關事務的情形,並提 出校長對於校務的規劃與執行上的建議。如此的過程,得以讓校長面對自 己在行政領導或其他方面的表現為何,無論校長評鑑結果為何,校長皆須 透過自我省思的歷程,並繳交專業成長計畫書,其中報告書針對訪評結果 作出相關配套與改善作為;鼓勵校長在「行政領導與策略」、「課程與教學 領導」、「學生學習與表現」、「環境設施與規劃」、「資源開發與運用」、「學 校特色與發展」等各項度皆有更精進之成長。

二、定期檢視自我辦學成果,並做適時之修正。

校長除了擁有積極的辦學態度與熱誠外,也應該定期自我檢視辦學成 果,努力改善學校效能。校長評鑑只是個輔助校長進步的工具,不僅讓校 長有機會檢視自己的成果,也提供進步的方向以及評鑑委員的肯定與建議,

但倘若因為政府於時間、金錢不允許,無法定期進行校長評鑑,校長自己 也應該要定期針對校務進行總體檢,邀請外界的學者專家、或退休現任的 校長進入學校,提供專業實際的意見,才能夠提供優良的教育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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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對未來研究之建議

一、針對我國與英國校長評鑑制度的之實施現況作更伸入之探究。

本研究主要真對我國及英國校長評鑑之實施現況,包括:沿革、目的、

專責機構、評鑑前的訓練、參與人員、實施程序、指標內容、結果與運用 進行探究並加以比較。然而,由於研究及經費之限制,僅進行文件分析與 比較研究,未能進行實地訪談,因此後續之研究可針對上述之研究內容作 更深入的研究與分析。

二、針對我國其他範疇之校長評鑑進行相關研究。

本研究主要以新北市所推動之校長評鑑進行相關議題討論,因此未來 可針對高中職或其他縣市教育局(處)所規劃執行的校長或校務評鑑進行 相關之研究,以使此範疇之研究更蓁完善。

三、針對其他國家之校長評鑑制度進行研究與探討。

三、針對其他國家之校長評鑑制度進行研究與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