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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綜合比較

第三節 綜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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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綜合討論

本研究以比較研究法進行英國與臺灣校長評鑑制度,本節將依研究結 果與相關研究之結果進行討論。

由於未以比較研究法進行與校長評鑑相關之研究,因此依據國內相關 研究結果如表 2-3 與本研究進行綜合討論。

一、校長評鑑實施目的

綜合吳株榕(2001)、王冬雅(2003)、吳淑妤(2002)與蔡金柱(2003)

研究結果,校長評鑑之目的乃為了提供校長改進校務及促進專業成長。以 上研究皆與本研究中認為英國與臺灣校長評鑑的目的為重視「辦學成果」與「專 業成長」。

二、校長評鑑專責機構

綜合王冬雅(2003)、蔡金柱(2003)研究結果,校長評鑑之專責機構 對於學術研究機構的接受度較高。

本研究結果,校長評鑑之專責機構英國為財團法人、臺灣為學術機構。

王冬雅(2003)、蔡金柱(2003)建議以學術研究單位進行校長評鑑;臺 灣校長評鑑的專責機構為學術研究機構,但是英國校長評鑑並不是,而是 私人所辦理的教育相關機構。

三、校長評鑑實施活動:評鑑前訓練、參與人員與程序

(一)評鑑前訓練

先前的研究結果各認為評鑑前的訓練納入評鑑人員(鄭新輝,2001)

與校長(王冬雅,2003),而本研究發現英國與臺灣兩國進行校長評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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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針對所有參與評鑑的人員進行書面資料及面談的訓練。

(二)參與人員與程序

綜合吳株榕(2001)、黃維詩(2001)、王冬雅(2003)與吳松江(2005)

的研究結果,校長評鑑之參與人員包含:學者專家、教師(會)代表、家 長(會)代表、教育主管人員。根據英國與臺灣之校長評鑑,學校行政人 員、教師、家長為面談之對象,不為實際評鑑的參與人員,兩國共同主要 參與人員除了受評校長、外部之評鑑委員包含學者專家以及現任或退休之 校長外,臺灣還包含了教育主管人員。

評鑑實施的程序包括評鑑前的訓練、評鑑的過程、最後評鑑結果與應 用(鄭新輝,2001;黃維詩,2001;蔡金柱,2003);其研究結果與目前 英國與臺灣的校長評鑑相同。

蔡金柱(2003)、鄭新輝(2001)與吳松江(2005)的研究皆認為多元 化的評鑑方式較為合適。英國與臺灣校長評鑑的方式與國內相關研究結果 相符,包括:校長自評、聽取簡報、現場觀察、查閱相關資料(含校長個人檔 案)、綜合座談、面談教師、家長、學生等,並將資訊蒐集過程應將影響校長 表現的學校環境因素納入考慮,才能夠提供評鑑人員足夠的學校背景資 訊。

四、校長評鑑指標與內容:校長評鑑指標、評鑑報告

吳株榕(2001)、胡英楗(2001)、黃維詩(2001)、吳淑妤(2002)、

陳梅娥(2002)、王冬雅(2003)、蔡金柱(2003)、陳忠本(2004)、吳松 江(2005)、鍾榮茂(2005)、宋宏明(2006)皆於其研究中提出有關校長 評鑑指標與內容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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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吳株榕(2001)、胡英楗(2001)、黃維詩(2001)、吳淑妤(2002)、

陳梅娥(2002)、王冬雅(2003)、陳忠本(2004)、吳松江(2005)、鍾榮 茂(2005)、宋宏明(2006)等 10 篇論文之研究結果,校長評鑑之指標分 布尚可稱平均。

陳忠本,2004;吳松江,2005;鍾榮茂,2005;宋宏明,2006)。

課程與教學領導共有 9 篇(吳株榕,2001;胡英楗,2001;黃維詩,

2001;陳梅娥,2002;王冬雅,2003;陳忠本,2004;吳松江,2005;鍾 榮茂,2005;宋宏明,2006)。

學生學習與表現共有 5 篇(吳淑妤,2002;陳梅娥,2002;陳忠本,

2004;吳松江,2005;宋宏明,2006)。

環境設施與規劃共有 9 篇(吳株榕,2001;胡英楗,2001;黃維詩,

2001;陳梅娥,2002;王冬雅,2003;陳忠本,2004;吳松江,2005;鍾 榮茂,2005;宋宏明,2006)。

資源開發與運用共有 9 篇(胡英楗,2001;黃維詩,2001;吳淑妤,

2002;陳梅娥,2002;王冬雅,2003;陳忠本,2004;吳松江,2005;鍾 榮茂,2005;宋宏明,2006)。

學校特色與發展共有 7 篇(吳株榕,2001;黃維詩,2001;陳梅娥,

2002;王冬雅,2003;陳忠本,2004;鍾榮茂,2005;宋宏明,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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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評鑑報告

綜合鄭新輝(2001)、鍾榮茂(2005)研究結果,校長評鑑之評鑑報告 還是以質性較為推薦,但仍可以保留量化的結果。英國與臺灣校長評鑑報 告呈現方式主要以質性描述,但是臺灣最後有總結性之量化結果,做為校 長評鑑結果之參考。

五、校長評鑑結果與運用

綜合先前國內之研究結果,校長評鑑之結果與運用主要是用做為校長 個人專業成長或改進校務為主(蔡金柱,2003;吳松江,2005;鍾榮茂,

2005),並且評鑑後應持續追蹤輔導(鄭新輝,2001;陳忠本,2004),並 考量不適任校長的處置(陳忠本,2004),最後應該要為受評校長設立申 訴或是救濟之管道(王冬雅,2003)。

與本研究之研究結果相同,英國與臺灣的校長評鑑結果乃做為持續改 善校務與專業知能發展,使校長能有效帶領學校;並透過持續追蹤方式視 校長於過程中有無遇到困難,並提供校長專業之協助;英國透過每年的評 鑑來追蹤,並將評鑑結果與校長薪資連結在一起;臺灣則是校長針對建議 提出專業成長計畫,被評為「改善後通過」的校長必須要受到地方政府的 追蹤輔導改善情形。但是兩國皆未有未受評校長設立申訴或救濟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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