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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英國與臺灣教育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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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英國與臺灣教育概況

探究英國和臺灣的教育概況,有助於了解兩國校長評鑑制度之形成,

茲分項論述之:

壹、英國教育概況

一、英國之背景

英國包含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與北愛爾蘭,本研究指的英國為英 格蘭的部分,因為其他地區的制度設計並非與英格蘭完全相同。其位於北 緯 50 度到 58 度(Maps of World, 2014),屬溫帶氣候區,總人口共有 6 千 3 百多萬人,幅員 24 萬多平方公里,主要出口為工業製品、化學物品、食 物等,GDP 為 3.745 兆美元,在 OECD 中被列為已開發的國家(OECD, 2013)。

根據 2011 世界銀行的調查,英國初等教育因為有超過學齡的學生重新就 讀,也有低於入學年齡的學生提早入學,因此註冊率達 106.9%,比其他已 開發國家的 103%高(World Bank, 2014a),但是生師比達 17.3%,較其他 已開發國家 14.2%來的高(World Bank, 2014b);在中等教育有 97.4%的註 冊率,較其他已開發國家的 102.4%還要低(World Bank, 2014c) ,但是 生師比達 14.3%,較其他已開發國家 17.3%還要低(World Bank, 2014d);

高等教育的註冊率 61.2%,低於已開發國家的 75.8%(World Bank, 2014e) 。

二、英國教育體制之概述

(一)英國教育學制

英國的學制用語有許多與美國有所差異,如果搜尋英國相關政府、機 關、學術論文大概可以有三個相異之處:英國的「年級」以 year 表示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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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是 grade;英國的私立學校不稱 private school,而為 independent school;

英國的 college 正式的官方用語指的是中等教育的後兩年,university 而是 合稱大學和研究所的教育機構(The US-UK Fulbright Commission, 2014)。

而本研究所指的校長評鑑在英美兩國之用語也不相同,英國稱校長評鑑為 headteachers' appraisal,相較美國則是 principals’ evaluation(Cullen, 1997)。

英國教育包含了早期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擴充教育、高等教 育(GOV.UK, 2014);其中義務教育是指從 5 歲到 16 歲的孩子所接受之教 育,擴張教育為技職教育的延伸,相對通過 GCE A-level(General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Advanced level)即「高級普通教育證書」的學生可以申請大 學就讀。英國義務教育的年限為 11 年,包括兩個部分:一、為「初等教 育」與「中等教育」。二為 16 歲以後,進入所謂「後義務教育階段」

(post-compulsory education)。

「初等教育」與「中等教育」為國訂課程所規範之範疇。初等教育共 有 16,818 所學校,中等教育前期學校共有 3268 所,其中這 11 年義務教育 的時間區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key stage 1)從 5 歲到 7 歲、第二階 段(key stage 2)從 7 歲到 11 歲,這兩階段合稱初等教育(primary school);

第三階段(key stage 3)從 11 歲到 14 歲為中等教育(secondary school);

第四階段(key stage 4)指 14 歲到 16 歲為普通中等教育課程(GCSE)。

原則上一般中等學校的型態是沒有舉行甄試就能入學的綜合制學校,約有 90%的學生就讀這種型態的學校。此外,有些地區設有甄試制的文學或古 典課程、近代語文課程之 grammar school、或 modern school 等。

「後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可選擇參加「第六學級學院」(sixth form college)、「教育擴充學院」(further education college)、「職業教育與資格」。 學生於 16 歲通過義務教育最後一年的 GCSE 考試,學生可選擇繼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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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預科課程、職業訓練課程或就業。英國升學管道亦分為技職教育與普 通教育:選擇職業課程訓練的學生可以進入擴充教育學院(college of further education),或是技藝學院接受第六年級課程(sixth form)攻讀職業課程,

在擴充教育就必須要有 BETC、OCR Nationals 所核發之證照,近年來 OCR Nationals 有逐漸被 Cambridge Nationals 所取代之趨勢。大學預科課程以預 備上大學的課程為主,學生修習完 1 到 2 年的 GCE A-level 課程,須參加 考試,學生可利用考試結果申請理想的大學就讀。

圖 2-1 英國學制圖

資料來源:教育部(2013)。教育統計指標之國際比較。臺北市: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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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年《教育改革法案》英國政府開始了教育中央集權政策,對於教 育的相關內容可以從家庭、學校課程等方向討論:英國政府於 2001 年開 始的《兒童家庭條例》(Children's Homes Regulations)與 2002 提出《關懷 標準法案 2000》(Care Standards Act 2000),並據此與 2013 年提出《孩子 們的家—國家最低標準》(Children’s Home: National Minimal Standards),

其中政府要求學校、父母必須要提供學生良好的學習環境,教師要盡力地 使學生達到教育目標,國家要盡可能地提供學生學習的機會與管道(DfE, 2011),如此奠定了英國政府對教育的重要性;1988 年《教育改革法案》

為英國政府的國訂課程做了法律的背書,並要求所有學校的老師都必須要 依照國訂課程的標準來進行教學,7 歲、11 歲、14 歲、16 歲學生必須要 接受國家統一的考試,英國政府於 2013 年又對國訂課程做了調整,分別 對義務教育不同階段做不同的能力指標,並要求學校必須要在網路上公開 該校的教學大綱,以供大眾參考(DfE, 2014),若欲探究英國 4 教育階段 的內容,透過國訂課程所規定之內容(DfE, 2013a, 2013b),即使無法親身 體會英國之教育制度,亦可對英國教育有個概念輪廓:

1.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

英國的第一、二階段相當於我國國小階段,其中國訂課程包括:英語、

數學、科學、設計與科技、歷史、地理、美術與設計、音樂、體育(包含 游泳)、資訊溝通科技,學校只自己設計資訊溝通科技課程,並提供宗教 教育,但是在宗教教育上學生不一定要學。對於學校教學的部分,通常要 教個人、社會與健康教育、公民、現在外國語。

第一階段在教學的過程中,必需要涵蓋閱讀、寫作、聽講、數學、科 學等課程。教師在教學時期,會透過評量、作業使學生對該項目的基礎能 力達精熟誠度,學校會選定時間進行考試,測驗的成績可以向學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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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非做為價值判斷的依據,而是提供教師未來進行教學的參考。

第二階段在教學的過程中,必需要涵蓋英語閱讀、英文文法、標點符 號與拼寫、數學(包含心算)。與第一階段不同的是,階段結束後的考試 通常會在 5 月中舉行,並為時 5.5 個小時以下,並在 7 月收到成績後,教 師必須要針對學生的英文、數學與科學做出進步報告,以提供家長與學生 了解自己學習的狀況。

2.第三階段與第四階段:

英國的第三、四階段相當於我國國中與高中階段。第三階段在教學的 過程中,必需要涵蓋英語、數學、科學、歷史、地理、現代外國語、設計 與科技、美術與設計、音樂、體育、公民、資訊溝通科技,還有學校必須 要開的宗教教育與性教育課程。

義務教育最後一個階段,第四階段大部分的學生都會參與 GCSE 課程 在教學的過程中,分成核心科目(英語、數學、科學)和基礎科目(資訊 溝通科技、體育、公民),學校還必須要在美術、設計與科技、人文、現 代外國語之中至少開一種課程,也必須要開宗教教育和性教育。

(二)英國教育行政單位

教育部(Department for Education)為英國 24 個部會中的其中之一,

統籌英國教育事務之最高機關,主要有兒童青少年與家庭司(Children Young People and Families Directorate)、教育標準司(Education Standard Directorate)、財政司(Finance and Corporate Service)、基礎建設司

(Infrastructure and Funding Directorate)(DfE, 2013c)運作相關教育事宜。

最高主管是首席大臣(Secretary of State),同樣由一個大臣團隊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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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am of Ministers),多數是下院議員(MPS)。除首席大臣外,還包括兩 位分管業務的國務大臣(Minister of State for Schools and Learners,以及 Minister of State for Children, Young People and Families)。

地方教育局(Local Authority)原本英文名稱為 Local Educational Authority,2005 年政府改名成 Local Authority。以 Eden 地區的組織架構為 例,分為執行科(The Chief Executive)、財政科(The Director of Finance)、

策略法律服務科(The Director of Corporate and Legal Services)、社區科

(Communities Director)負責職掌地方教育經費來源、學校設立管理部門、

監督預算執行。

英國於學校層級中設有學校管理委員會(the governing body),性質類 似美國的董事會,其發揮學校管理運作的功能,其中成員包括,家長、地 方教育局、教師、地區代表,校長需要有學校的共識才能成為管理委員會 的成員。由成員共同制訂學校管理規則與委員會的規章,因此在學校的運 作當中,管理委員會比較像是學校的決策機關,然而校長則是學校政策的 執行機關。

英國教育體制的運作模式中,校長透過教育部的兒童青少年與家庭司 為主要招募校長的單位,通常會附上工作簡歷,包含合約性質(多為永久 聘任)、工作模式(全時)、薪資(每個地區會有些許的不同)、主管單位

(兒童青少年與家庭司)、工作地點、每周時數。待有候用校長投履歷,

並由管理委員會與教職員一同面試,決定是否符合學校需求的校長。透過 校長聘任的過程得知,校長乃為國家服務,僅因為中央無法以統一標準滿 足不同學校的需求,不能直接認為校長指為學校服務,更是要為國家付出 奉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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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臺灣教育概況

一、臺灣教育發展背景

臺灣位於北緯 23.5 度,屬亞熱帶區,總人口共有 2 千 3 百多萬人,面 積 3.6 萬平方公里,主要出口電子及電器產品,金屬,紡織品,塑料,化 工,汽車零組件,GDP 為 1.456 億美元(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2014),

在 OECD 中被列為開發中國家。根據 2013 年教育部的出版品調查 2011 年 的台灣的國小註冊率達 100.37%,中等教育亦為 100.02%,與同年的英國 與其他已開發國家比較起來是較低,乃因為臺灣實施義務教育多年,所以 較少選擇回流參加初等或是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註冊率 83.37%,高於英 國的 61.2%與其他已開發國家的 75.8%(教育部,2013a)。於 2012 年有關 生師比的調查中,國小的生師比達 14.6%,國中的生師比達 13%(教育部,

2012a, 2012b)。

二、臺灣教育體制之概述

(一)臺灣教育學制

臺灣的學制分為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等教育、高等教育。適 齡學童從 7 歲即開始強迫入學接受義務教育,7 到 12 歲是國小階段,目前 共有 2613 所學校,12 到 15 歲是國中階段,共有 721 所學校,15 到 18 歲 是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共有 290 所學校(教育部,2013b),目前雖有十二 年國教,但是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並非強迫性。

臺灣於學生國中畢業後,在 2001 年到 2012 年之間,學生必須要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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