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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本章共分為五節,第一節說明本研究之動機與目的;與第二節為待答 問題;第三節針對重要名詞釋義;第四節提出本研究之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西諺有云:「有怎樣的校長,就有怎樣的學校(As is the principal, so is the schoo1.)」可見校長在學校的領導行為及辦學理念,將深切的影響該校的 辦學品質及校務發展(郭工賓,2000),而民眾更殷切的期盼能有一位所 謂的「好校長」來領導學校的發展。因此研究者之研究背景與動機分為四 個部分,為「校長評鑑重要性日益增加」、「英國校長評鑑的持續調整」、「臺 灣校長評鑑的積極推展」及「他山之石,足以攻錯」來詳述之。

壹、校長評鑑重要性日漸增加

校長評鑑的肇始於大眾對於績效理念的高漲,社會對於學校的品質要 求越來越高,從美國 1960 年代詹森總統所發布的美國中小學教育法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簡稱 ESEA)開始便對教育品 質採取績效管理的方針進行成果之檢核方向。因為美國的績效管理精神的 興起,英國也不免受到績效活動的影響,加上家長參與的呼聲增高、消費 者主義的高漲使得英國政府增加公共經費之支出,並以評鑑的方式視其學 校經費是否得到妥適的使用。

1983 年 Kenneth E. Young 等人合著《Understanding Accreditation》一 書,認為「認可」為「係一種給與教育機構或專業學程許可的地位,此一 地位決定是經由考察小組(包括專業人員及公眾代表)之評鑑,審查被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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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的單位是否符合既定標準」,其中所代表之意義在於:是由一群教育機 構,專業實務者以及教育者所形成自願性且非官方之組織以進行評鑑與認 定(黃美蓮,2001)。在臺灣,已經有相當多專業領域,如醫學、法律、

教育、社會工作等十分重視教育認可或是資格檢定(黃美蓮,2001)。

校長的身分雖有其複雜性及多樣性的特色,但仍可將其視為一項專業 來進行評鑑。身為一校之長,主要有五項校長任務:一、目標與準則;二、

計畫與控制;三、績效回顧與改進;四、教職員工的派任與專業發展;五、

溝通與維繫關係(Hewton & West, 1992)。校長對內面對學生、老師,對外 面對家長、社區、政府主管機關,而社會通常視學校辦學績效做為校長之 績效表現,對校長進行非正式的評價,但是非經由公正客觀的評鑑就決定 校長能力為何,不僅忽視校長的努力,也對校內教職員工的付出給予不盡 客觀的結論。

在大眾提高對績效的水準,要求審核相關經費;對專業領域的人才日 趨重視;以及因為校長角色多樣性,才更有其評鑑之必要性。

貳、英國校長評鑑的持續調整

美國校長評鑑開始於 1970 年代中期,一開始只有 9 州願意參與校長評 鑑計畫,直至 1980 年代末期,已經擴展至 40 州;相對英國 1991 年代全 面實施開始前,地方教育局(Local Educational Authority,簡稱 LEA)先 在 6 個地區試辦,分別為 Croydon、Cumbria、Newcastle upon Tyne、Salford、

Somerset 及 Suffolk,其意味著,英國政府以中央主導校長評鑑,並全面推 動其實施,除有立法保障、全國統一標準、評鑑人員統一接受相同之訓練,

相較美國的校長評鑑來得更完整也更有系統。

而英國校長評鑑之型態從一開始的「發展型評鑑」到現行之「個人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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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型評鑑」。自 1991 年開始,英國實施全國性的校長評鑑措施,其發展經 歷全國校校長評鑑政策的倡導與協商(1986 年以前)、試辦(1987 年到 1989 年)、政策形成與實施(1990 年到 1995 年)、評鑑制度檢討與修正(1996 年到 1999 年)等階段(王鳳雄、劉幸真,2001)。直至 1997 年英國工黨 贏得政權後,以教育做為施政的重心,對學校校長的領導與管理功能更為 重視,希望藉由強化學校的機校表現管理,以提升學生的學習成就表現。

因此在檢視原有校長評鑑政策的執行方式與成效後,於 2000 年修正實施 新的績效表現管理的評鑑政策(鄭新輝,2003),將評鑑的方式變得更人 性化,也提供校長可以改進的空間。

然而在 2006 及 2012 年英國政府皆還有進行政策上的修改(DfE, 2012;

DfES, 2006),因為英國的校長評鑑為六年一次,因此在每次的評鑑前後,

英國官方即會發布相關規則,以法規來支持評鑑的目的與手段,顯示出英 國對於校長評鑑的重視程度,因此上述王鳳雄、劉幸真(2001)的四階段 時間應予延長至 2012 年。相較於美國各州自主決定是進行校長評鑑,以 及評鑑指標不統一的情況下,英國中央掌握相對多的權力,地方教育局因 為權力消長的關係,難以完全複製美國經驗;英國在校長評鑑的過程中,

對於自己國家的評鑑制度,一直不停在檢討與反思,到目前發展了 30 餘 年的校長評鑑,卻也提供英國穩定發展的教育基礎。

參、臺灣校長評鑑的積極推展

過去我國中小學校長產生採甄選派任方式,民國 88 年國民教育法修訂 之後,校長產生方式改為遴選、聘任,於第 9 條中明訂:

「縣(市)立(直轄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市、直轄市)

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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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

(國民教育法第 9 條 3-4 項)

並於第 9 條第 6 項規定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

「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遴選 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分別由組織遴選委員會之機關、學校定之。」

(國民教育法第 9 條第 6 項)

另一方面,臺灣對於校長成績考核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 成績考核辦法」第 9 條規定辦理:

「一、國立學校校長,由教育部考核定之。二、國立大學校院附屬(設)

學校校長,由各該大學校院校長考核,報教育部核定之。三、直轄市 立學校校長,由直轄市政府考核定之。四、縣(市)立學校校長,由 縣(市)政府考核定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 法第 9 條)

目前臺灣校長的考核通常由教育局督學、課(科)長、局長來核定(林 文律,1999);但是督學的轄區範圍廣大,是否能夠全面、深入了解每個 校長在各校之做為,是值得讓人討論,當然也因為這樣的考績制度設計下,

許多校長並不清楚考核的過程,只看到了最後的結果,對於學校的治理態 度自然會轉為傾向「多做多錯,不做不錯」的消極做為。

國內有研究學者認為校長成績考核實際上只達到「做為校長年度晉級 和給予獎金多寡之依據」及「做為調整校長職務和升遷之參考」的目的而 已,最重要的「協助校長改進經營領導策略,提升辦學績效」;「瞭解校長 辦學困難及需要,做為校長辦學進修活動之參考」;「提升校長素質,樹立 校長專業形象」及「發掘優秀校長」等四項考核目的均未發揮(張清楚,

1996)。再再顯示應建立一套有效的「校長辦學績效評鑑制度」。校長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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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其實是有相對上的窒礙。因為受到國外的影響,社會要求校長使用國 家資源的效率提高,即使教育經費持續投入,但是在有限資源下,大眾對 於校長治校過程客觀化的要求增高,校長評鑑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故在此 脈絡下,研究者認為校長評鑑為有持續發展性的研究領域。

肆、他山之石,足以攻錯

本研究之所以將英國與臺灣兩相比較主要原因有二:相關研究國內文 獻並不多尚未以比較研究法進行研究;英國校長評鑑為實施歷史悠久,將 英國與臺灣的校長評鑑制度相比較,以提供未來臺灣校長評鑑發展的參 考。

根據第二章文獻探討之研究結果如表 2-2,國內並無以比較教育法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