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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校長評鑑制度之沿革脈絡

第五章 臺灣校長評鑑之沿革脈絡與實施現況

第一節 臺灣校長評鑑制度之沿革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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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臺灣校長評鑑之沿革脈絡與實施現況

本章主要分為兩個部分,第一節敘述臺灣校長評鑑制度之沿革脈絡;

第二節為臺灣校長評鑑制度之實施現況,茲分述如下:

第一節 臺灣校長評鑑制度之沿革脈絡

臺灣校長評鑑發展主要兩個軸線,1971 發布的「公立學校校長成績考 核辦法」與 1998 年的「國民教育法」。臺灣教育當局長久以來關注教育品 質與教育成效,在學校教育中,校長為學校發展的關鍵人物,因此校長辦 學的績效自然備受社會及有關當局的重視。以臺灣而言,1971 年公布「公 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乃為第一份將校長辦學績效考核的相關辦法。

其中辦法詳列出校長應為與不應為,說明校長在辦學的過程所需考慮之事 宜,以及相關鼓勵及獎懲的條件;雖然該辦法在 2000 年、2006 年及 2013 年修正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幼稚園園長成績考核辦法」、「公 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幼稚園園長成績考核辦法」與「公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 法之規定:所組織之遴選委員會,應在校長第一任任期屆滿一個月前,視 其辦學績效、連任或轉任意願及其他實際情況,決定其應否繼續遴聘。現 職校長依規定評鑑績效優良者,得考量優先予以遴聘。校長的遴選是透過 辦學績效的評鑑來決定是否可以繼續遴聘。

然而真正名為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乃源自 1998 年「國民教育法」

和「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中之規範;此法之重要性在於將原本中小學校 長遴選制度,由傳統直轄市及教育廳統一派任,改由教育部、直轄是或縣 市政府組成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作業;辦法中規定校長應該要接受評鑑,

但是相關的考核等級或結果、考核委員會之組職與任務、考核程序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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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完成追蹤輔導評鑑工作(教育部,2011b)。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延續 2004 的高級中學校務評鑑政策,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的推動,規劃執

(Scrivens, 1997)。而認可制度存在之價值在於在群體中的個人都應該要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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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的過程中找尋到機會,並時時反問自己為什麼會是如此,認清認可制 度的價值其實是可以明白在組織中為何達成認可,會肯定某些因子在組織 中的運作是可以達成某種功能;且可以在認可制的過程中確保充足的訓練、

發展標準作業程序、及其他可以使組織穩健增強、提高效率、時間內完成 的活動(Johnson, Sachdeva & Pellegrini, 2008)。

新北市所施行的校長評鑑以認可制做為標準,其他縣市則以實際分數 做為校長績效的結果,不同方式的反應出各縣市政府對於校長評鑑的看法 與心態,自上個世紀初,美國績效運動興起,使得認可制度也隨之而生,

以確保組織之品質與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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