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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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結論
公開發行公司產業各別,經營者利益輸送手法因而有不同。舉凡 藉由不動產交易、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股票初次上市櫃圈購、資 金融通、背書保證、虛報勞務、佣金支出及營業上無關之支出等,無 一不是假藉正常交易外觀,將公司利益輸送與個人;在經營者周詳規 劃下,更利用人頭、海外洗錢抑或衍生性金融商品包裝股權方式,以 規避司法追緝,俾使行為人得以坐享不法所得。利益輸送方式,或因 交易方式進步或金融商品的發展,而有不同外觀態樣,惟均不脫現金 流量型、資產型及股份型等三種利益輸送類型。究其本質,自前述國 內外學說及法律規範以觀,無非係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高階經理人 等經營者於公司與個人自我交易中,因違反忠實義務,而以各種不同 交易手法,將公司鉅額資產移轉予個人。在上揭討論中可發現,利益 輸送對公司資產可能造成實際損害,經營者亦有可能在執行公司業務 過程中,藉由職務之便圖謀個人私利,而對公司未有實際之損害。
第二節、建議
利益輸送案件屢見不鮮,如何詳加防制,強化現代公司治理,本 文建議如下:
一、造成實害部分
除原有於民法、刑法、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規定,對行為人課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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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外;另於銀行法第 125 條之 2、保險法第 168 之 2、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57 條、信託業法第 48 條之 1、信用合作社 法第 38 條之 2、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58 條,均有類似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如違法者係具有公開發行公司身分之銀行、
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應一併注意各該法律之規定。此外,101 年 1 月 4 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 8 條第 3 項,有關影子董事及實質董事之 規定,填補了以往公開發行公司非董事之大股東實質掌控公司經營決 策,以謀個人私利,卻因未有職位名銜而免除法律責任之法規範缺 漏。立法者既已立法,執法者在執行過程中,當注意各項實質上執行 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事實證據之蒐集,
畢竟行為人有心藉由行為主體的適格,規避相關法律規範,必然在犯 罪過程中,多加小心避免留下跡證,唯有縝密蒐證,方能收勿枉勿縱 之效。
國內外現行法規原則允許公司經營者自我交易,例外地對交易程 序有較嚴格之規定,如德國股份法對董事自我交易行為可能產生之利 益衝突,在程序面係藉由公司代表權限的移轉來避免,如股份法第 112 條規定,於公司與董事進行訴訟上或訴訟外之法律行為時,改由 監察人會代表公司,以降低或避免利益衝突的產生。涉及公司日常事 務之董事自我交易行為者,或可由監察人會決議授權公司高階職員,
代為與董事進行對公司日常事務的交易行為;在實體部分,則是檢驗 交易行為內容整體而言對公司是否公平適當、符合營業常規。美國法 則需經「整體公平性」(entire fairness)之最高密度司法審查標準 檢視,包括程序上的公平交易與實體上的公平價格。我國法於關係人 交易時,需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將選定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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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交易對象之原因、關係人原取得系爭資產之日期及價格等提交公司 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一併考量授信銀行對系爭資產之評估總值 等程序。惟行為人有心選擇以無一定市價基準之不動產、未上市櫃股 票等標的進行利益輸送交易,無非係要有效規避相關法令。隨著法規 範日漸周延,利益輸送法律責任日益加重,早期案件手法粗糙情形已 不常見。取而代之的是行為人好整以暇,對於自我交易程序,完備無 缺;對此,其重要爭點即在於交易價格公平與否的認定,有鑑於此,
健全專業且有公信力的的價格鑑定制度,刻不容緩。完善的鑑識會計 流程或能補足此一缺漏,並在證據蒐集過程中,有所助益。此外,在 偵辦利益輸送案件過程,及時、有效地查扣不法所得,不僅能用於填 補公司、股東之損害;剝奪行為人不法所得,亦能減少其犯罪動機及 誘因。
二、未造成損害部分
上市公司如美國之蘋果公司手握現金富可敵國,而國內上市公司 犖犖大者如中鋼、聯電、台積電、鴻海及台塑等公司,其股東數十萬 人,資本及營業額龐大,董事、高階經理人握有公司龐大資源,例如 於採購過程中,向賣方收取不法回扣,在不影響原有規格、品質及數 量情況下,對公司財產雖未有實質損害,然以業務上行為逞其私利,
宛如公務員經辦業務收受賄賂一般,且因上市櫃公司鉅額採購,所收 取賄款往往驚人,惡行匪淺。惟因對公司未有實質財產損害,以現行 刑法、證券交易法規定,並無法科其刑事責任,至多剝奪所得利益而 已。再舉益通案為例,除非能證明在承銷訂價過程中有人為操縱刻意 壓低股價,致參考價格降低而進一步使訂價降低,使得公司能收到股 款減少,產生其損害係所失利益。否則,公司所能收到的股款,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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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因為認購人係透過正常管道詢價圈購而來,抑或是公司及承銷券商 主事者安排人頭來認購而有不同,換言之,公司自始即無產生損害之 情形,行為人最多就是所得利益被剝奪而已,此外並不會因該行為產 生其他財產損失抑或遭到刑事追訴,可謂無本萬利。
因而,為防堵此類未有實際財產損害之利益輸送案件,除完備公 司治理及周邊配套措施,如健全詢價圈購制度外。囿於司法偵審人 力、物力資源有限及流程冗長等不利因素,或可藉由鑑識會計制度之 引進,建構公開發行公司舞弊警訊(Red flag)內控機制,於此等利 益輸送不法徵兆萌生之際,藉由鑑識會計、財務報表舞弊指標分析、
異常交易分析與追蹤,偵測異常交易或財務資訊等檢查程序。進一步 使用鑑識科技從公司資訊系統中擷取並保存數位證據,更可以避免書 面文件被竄改或污染,俾使嗣後司法訴訟過程中,確保數位資料的完 整性、不被污染性與不可否認性,提升調查結果可信性賴及作為訴訟 證據之用。唯有縝密之先期舞弊偵測及證據保全,方能對有心不法掏 空公司資產者產生嚇阻,並且裨益後續以訴訟程序奪回行為人不法利 得,彌平公司、公司債權人及投資人等因而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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