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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從觀察美麗灣開發案中,從規劃、審議、興建、提起環評訴訟,

以至於雖經法院確定判決,可說是一路走來爭論不斷,所顯露的執行 面以及運作引發的爭議,代表現行環境評影響估制度必須進行修正建 議,包括以下幾點:

第一點,強化環評法中的公民參與制度,首要加強是第一階段環 評程序,尤其因為現今大部分的開發案停留在第一階段之中,建立良

250 葉俊榮(2010),同前註 96,頁 203。

251 李建良(2012),同前註 151,頁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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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資訊公開制度,以及注重實質對話功能雙向溝通制度,使得民眾 與環保團體之意見都可以獲得正確而實質的回應,尤其是環評委員會 更應該展現出回應意見的誠意與深度,並督促開發單位提出相關因應 方案,讓環評審查結論的正當性獲得滿足。

第二點,因為在美麗灣案中已經產生以面積不足 1 公頃來規避環 評之行為,縱然這是台東縣政府不正確的適用解釋,但是為了避免日 後同類型開發案重蹈覆轍。故而「應實施環評認定標準」以面積大小 作為應實施環評,是不合宜的環評門檻條件,行政院環保署應立即檢 討修正之252

第三點,應該修正源自於環評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本法所 稱主管機關,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審議開發行為之層級定 之」,不合理的區分成中央與地方政府存在二套不同環評制度設計,

導致地方政府存在利益衝突問題,而且這個問題是與促參法使得地方 政府成為既是主辦機關,又是環評主管機關,也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重身分,實為一體之兩面。若在環評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未修 正完成前,宜先要求主辦權關必須在確定促參法開發行為無須實施環 評,或完成環評審查後,方得依據促參法與民間機構簽訂開發契約253

承上以言,由於環境議題具有濃烈的科技背景,更涉及多面向的 人文社會經濟宗教生活習慣改變,以及來自各界的利益衝突,而且法 律移植是一個複雜龐大的社會工程,必須考量兩者的文化背景生活習 慣價值觀念等,不可以一味套用產生水土不服,尚且必須藉由實務上 的實際運作發生的案例,檢討是通盤性的問題,或者僅需要在小部分 微調即可以符合制度設計需求,而且時代的巨輪一直不斷的前進,演 化出不同層次的問題,同樣在移植外國而在我國運轉多年的環評法制

252 戴興盛、康文尚、郭靜雯(2013),同前註 126,頁 172。

253 戴興盛、康文尚、郭靜雯(2013),同前註 126,頁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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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已經運作足夠案件,累積了許多實務經驗,是故藉由美麗灣案之 爭議所凸顯的問題,做以上的修正建議以因應環評議題的回應,創建 符合本土需求的環評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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