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介紹

第二章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

第一節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介紹

第二章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

第一節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介紹

第一項 開發案與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關聯性

觀察人類文明的發展史,從最原始的漁獵農耕生活,直到二百多 年前歐洲萌發的工業革命,開啟了產業技術大躍進的契機,日新月異 不斷更迭的科學技術發展,使得人類對於物質文明的生活需求,由量 的變化乃至於質的改變,更由於工業帶動商業的交易頻繁機會,大量 的土地資源被開發使用,以因應更加大量的的農工業產品的需求,惟 因地球環境的可用資源有限,當對某項原料或某地開發過度,可能對 其他的物質資源產生排擠失衡,甚而發生連鎖蝴蝶效應,而對於環境 的影響在未來產生不可逆反的不良反應。

有鑑於此,擬定具有永續發展的國家環境保護政策,囊括經濟、

文化、社會以及人文層面的思考面向,除了與國際潮流接軌,更應建 立一個符合台灣特性的環境影響評估法制,運用先進環境科學的評估 方法,透過縝密的審查程序規定,針對個案開發行為作為預防性工 具,讓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成為國家永續發展的政策工具,符合環境保 護與經濟發展兼籌並顧的基本國策。

這也正是無論從事何種開發行為,應先於開發計畫之際,就開發 行為對於包括自然環境、社會環境、人文環境及生活環境之衝擊,可 能的影響的範圍及影響程度,應該事前加以調查事實、分析資料以及 綜合預測後,評定該項開發行為是否值得付諸實行之參考依據。職是 之故,經濟發展藉由開發行為而得以實現,另一方面,以健全具有積 極性的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作為審查的宏觀工具,對於避免環境遭遇 不可回復的破壞,實然具有正面事前預防的效用。

6

第二項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意義

鑑於開發行為必須經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程序,因此,作為影響 評估審查對象與範疇的「環境(environment)」,必須瞭解其涵義為 何?關於「環境(environment)」一詞可由不同角度來描述,如從環 境科學中可簡略區分為自然環境、工程環境與社會環境。而本文按照 我國於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立法通過公告之「環境基本法」,將「環 境」定義為:「係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 影響之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 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蹟 及自然生態系統等。」雖然環境不容易正面定義,但可以將環境一詞 大致描述一個大致的輪廓,接續探討更深的議題。

其次,關於影響評估的概括定義,或許可以將其解釋為:不論直 接或間接影響。均與生態、美學、歷史、文化、經濟、社會或健康等 各個層面有關,且有正利負害兩面,藉由調查、評價、估計、分析、

預測、評定等步驟方法,達到對於環境影響定性或定量的估計、預測 或分析,最後有經由評價或評定的階段來界定影響程度的大小及比較 各種方案、計畫的優劣,而為政策考量的依據1

在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通過前,有論者研究認為環境影響評估可 以描述為:「即於擬定環境開發或措施時,在其正式實施前,就該開 發行為或措施行為,對於環境(包括空氣、水、土壤、野生動物等自 然環境乃至自然景觀,甚而文化遺產等文化環境所有能影響之程度及 範圍,加以科學上之客觀的、綜合的調查、預測、估計,並進而公開 審議,藉以決定該項開發或措施,是否值得實行者」2。就此定義觀

1 黃光輝(2004),《環境評估與管理導論》,高立圖書有限公司,頁 43。

2 邱聰智(1983),〈日本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簡介〉,《輔仁法學》,第 2 期,頁 4。

7

點而言,環境影響評估的重點必須盡早地介入開發行為,尤其在規劃 之初進行效果更加明顯。

綜上所述,在上述介紹的概念後,可以幫助理解我國環境影響評 估法第 4 條第 2 款對環境影響評估之定義:「指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 對環境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 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 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工作 包括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審查、追蹤考核等程序。」

因此,無論是發行為或政府政策,都必須經過在規劃階段擬定方案與 策略,透過公私部門的通力合作,方能使得目標獲得實踐。

另外,若從環境管理的目的而言,在於藉由協調平衡社會的經濟 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關係,在經濟長期永續的發展進步下,仍然使得人 類具有良好生活品質環境,而且環境管理技術包含包括環境科學、環 境工程、環境影響評估、環境管理系統、環境成本會計等。3因此,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施行的良窳,攸關環境管理的目的達成與否至為關 鍵。

第三項 環境影響評估之原則 第一款 預防原則

預防原則最主要的作用,簡單來說是積極地預先在一定危險性產 生之前,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其對環境及人類生物產生危害性的可能 性,另外,持續地致力於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的保護及美化,從最初的 環 境 政 策 與 環 境 法 的 考 量 , 僅 是 對 具 體 環 境 破 壞 之 「 反 應 」 (Reaction),抗拒對於環境具有威脅性之危害因素,以及排除對於環

3 林健三(2013),《環境與管理》,修訂七版,文笙書局股份有限公司,頁 18。

8

境已產生之具體損害的事後救濟手段。進一步言之,藉由事先且具有 預防性的手段,對於人類加以保護,以及對自然生態環境維護並加以 美化,使得免於環境品質喪失或環境惡化而到損害之虞。而且將預防 的時點往前進,在有可能危及自然生態環境,並可能造成人類之損害 的徵兆,便強視為預防原則下的危害因素。按此原則下,有關開發單 位必須秉持資源預防,就開發行為應於事先規劃其使用資源,避免過 度或不當使用而造成資源枯竭。

也就是說,預防原則應包含兩個概念:

一、「危險性的預防」,先從具體危險排除之概念定義為危險解釋 之基準,當在事件發展過程中明顯可以清楚,卻無法阻止其造成損 害,其結果就是違法或法益保護被降低,這樣即可以稱之為危險,進 一步言之,就是「危險尚未逼近」,比具體的危險更加靠前之時點,

採取預防的必要措施,此時的要件為:(一)時間及空間上尚為遙遠的 危險:此種環境迫害可能長期或永遠無法再度回復,因此可稱為國家 預防事先規畫的危險性控制任務(二)包含了出現可能性非常低的危 險性及可能導致危險性之可能性或僅是危險性事先的預防等三種狀 態:此時只要有損害出現可能性、可預期或可想像就可以符合要件,

而無須證明有此危險可能性之依據,因此,預防原則有時被稱為謹慎 原則,也使得國家保護義務具有憲法正當性之依據,於此獲得充分的 展現。(三)對環境的污染與其他污染共同作用時可能會造成損害,但 是運用科技是可以降低其損害或甚至可以避免危害(四)此乃在保護 對污染產生可能性有感受之居民

二、「未來的預防」,立法者基於預防原則,對於環境資源基於世 代永續使用之利益,就未來為環境規劃的基本決定事項,舉凡人口居 住空間或工商發展區域等,作為未來世代環境空間的規劃及預留保

9

留,惟值得注意的是,預防原則並非課與國家排除所有污染可能性,

也就是並不存在「零風險」(Zero Risk)的國家義務。

第二款 調和原則

調和原則係指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調和,從憲法增修條文中第 十條第二項規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 並顧。」,因此,調和原則即與憲法上兼籌並顧條款不謀而合,亦是 與二十世紀以來的世界環境保護議題接軌。

第三款 民主原則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中最可貴的是「公民參與」機制之制度化,透 過理性溝通平台的建立,使得開發當事人與受影響所及的當地民眾,

藉由說明與意見表達逐漸聚焦問題,在共識取得之後解決問題,拉近 原本處於對立面的雙方當事人,除了減輕日後衝突的可能性,亦強化 了決策的正當性。從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中規定可知,開發單位有辦 理環境說明書並舉辦公開說明會之義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須辦理 聽證會,而且環保主管機關的審查則應公開化,這些做法與程序行為 當然屬於「民主原則」在環境影響評估之具體實踐。

第四款 合作原則

在環境保護的領域上,理想的狀態是包括政府、人民、工商業界 等在自然環境的所有使用者,都不應該負有逃避保護環境的責任,必 須共同合作、群策群力,除了分配國家、人民、產業及社會各界之任 務及責任,也需要國家來執行合作性質的任務,這也是廣義的合作原 則之精神。

另外,從政治上的觀點來看,國家的公共任務本來就應該包括環

10

境保護政策目標的達成,因此,合作原則是屬於政治上之程序原則,

其內容包含以下兩點:

一、「公民參與」(Public Participation)的內涵,既然開發行 為離不開民眾的監督,不如乾脆將其制度化,除了建立政府機關或開 發者與民眾之間溝通的管道,又能增加彼此信任的因素,這種精神體 現在我國環境影響評估之公開說明會,以及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聽證之

一、「公民參與」(Public Participation)的內涵,既然開發行 為離不開民眾的監督,不如乾脆將其制度化,除了建立政府機關或開 發者與民眾之間溝通的管道,又能增加彼此信任的因素,這種精神體 現在我國環境影響評估之公開說明會,以及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聽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