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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灣案環評爭議發展歷程概述

第四章 從美麗灣案檢討現行環評制度

第一節 美麗灣案環評爭議發展歷程概述

第一項 前言

自從 1970 年代以來,我國歷經七零年代經濟快速起飛的經濟奇 蹟,繼之走過夾雜解嚴後民主運動起端與喧囂環境抗爭之八零年代,

隨著國內環境問題日趨嚴重,又隨著國際間對於自然生態環境影響意 識之抬頭,經濟發展與環境永續經營之間的關連性,亦開始受到我國 社會各界人士的關注,終於在學術界及環保有識之士的大力奔走努力 之下,我國終於在九零年代大致完成各項環境保護制度的建置作業,

並於 1994 年完成環境影響評估法制(以下簡稱「環評制度」)的立法 程序,建構了環境管制制度中極為重要的評估機制,並在 1995 年開 始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從此我國邁向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新紀元。

本文在前面的第二章已經敘述了我國和美國的環境影響評估法制的 發展歷史,這裡就不再贅述。

縱觀我國環評制度是在鄰避抗爭層出不窮、民眾對於政府政策高 度不信任的氛圍,以及結合解嚴後的民眾運動,在此一歷史背景下被 制訂出來,企圖減輕民眾對立抗爭進而解決環境爭議問題,因此我國 環評制度有幾個很顯著的特色:

首先,將具有商議式民主理念之公民參與制度引進環評法制,希 望藉由公民參與進行協商、論辯的過程,在充分的包容及尊重各界人 士的不同意見之下,建立各方皆能接受的協商開發方案,除了能讓開 發單位與當地居民透過公開論辯的方式達成共識,提升開發效率達成 經濟發展的目標,亦能在此一過程中重新建立對於政府政策的信任 感,更可以落實現代民主社會之民主正當性。雖然公民參與制度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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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決策複雜化,以及可能讓投資時機稍縱即逝的隱憂,但在已經邁向 高度開發之我國社會,除了人民的高等教育大量普及,也走過民智未 開充滿不理性抗爭的年代,更應該讓公民參與及監督政府政策,真正 落實公民參與的基本民主價值;其次,另一個特色是以一個以專家學 者為主要成員的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作為實際開發計畫的決策單 位,按照我國環評法制的設計,有三分之二是由被視為「社會良心」

的學者專家擔任委員,被賦予重要的社會責任,除了解決政策高度政 治化的問題,另外也希望借助學者專家的專業知識,謀求在開發單位 利益與開發當地居民利益取得一個共識,而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中 尋求一個平衡點。相較於我國將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之審查結論,當 成否准開發行為之定位,美國之環評法制僅將環境影響評估當成諮詢 性質的報告而已,仍然由政府機關負擔決定開發的政治風險。職是之 故,我國環評法制所遴選的學者專家背後更深一層的意義,即為利用 其等的專業,解決過於主觀價值的政策決定,而使得決策符合正當性 的要求。

由於我國環評法制被賦由予重任,想要解決層出不窮的重大開發 案設置爭議,並且延續經濟成長高居亞洲四小龍前茅的發展路徑,達 成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兼籌並顧的目標。由於 該制度經過十多年來的實務運作與調整,雖然也確實成為許多開發爭 議的主要決策與審查判斷機制,但也在一些開發個案形成重大的爭 議,如同本文討論的美麗灣渡假村BOT開發同樣產生爭議,有論者125認 為從良好的環境管制制度,意味著完善的制度設計與有效的執行之觀 點,確實有必要就我國環評法制在設計上與實務上之執行面檢討缺 失,以下就美麗灣渡假村BOT開發案的發展歷程,以及由該案的爭議

125 Young, 0., King, L., and Schroeder, H. (2008), Institutions and Environmental Change: Principal Findings, Applications, and Research Frontiers.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The MIT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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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所顯示缺失一一論述之。

第二項 美麗灣假村 BOT 開發案環評爭議事件發展歷程

提起美麗灣假村BOT開發案(以下簡稱為「美麗灣案」),在近年 來由於環保團體及當地居民奔走呼籲,並透過提起訴訟手段抗議台東 縣政府違法不當之行政作為,加上環保意識抬頭頻頻曝光報章媒體,

至今已經成為民眾關注的議題,而且深深地落印在台灣環境訴訟史的 頁,想要探討美麗灣案到底在制度上產生何種問題,形成何種爭議,

有必要還原美麗灣案的全貌,以利本文一一檢討各種缺失。而美麗灣 案從草創的規劃構思階段到開發行為進入環境影響評估,乃至於提起 訴訟撤銷環評審查結論階段,本文概略區分成七個階段126,以下一一 分述之。

第一款 開發案源起階段

杉原海水浴場位於台東縣卑南鄉的杉原灣,屬天然海灣沙質灘地 為台東地區少見的優良天然平緩沙質海灘,以南則為阿美族刺桐部落 聚集地,該地區屬於刺桐部落阿美族傳統領域127,在 2003 年底前由 東部海岸國家風景管理處(以下簡稱「東管處」)管理,並委託民間公 司經營相關業務,而美麗灣渡假村BOT開發案開發位址即位於杉原灣 原址。

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安公司」),依據促進民間 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 46 條128之規定自行規劃申

126 戴興盛、康文尚、郭靜雯(2013),〈台灣環評制度設計與執行爭議—反思美麗灣案〉,《國家發 展研究》第 12 卷,頁 142-149。

127 林淑玲(2012) ,〈反美麗灣之過程〉,《台灣法學雜誌》,第 211 期,頁 23-24。

128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6 條:「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者,應擬具相關土地使用 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法令規定文件,向主辦 機關提出申請。主辦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案件,應於一定期限內核定之。民間依第一項規定 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經主辦機關審核通過後,應按規定時間籌辦,並依主辦機關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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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與公共建設之精神,提出「杉原海水浴場」BOT投資經營案,並 於 2003 年 7 月 15 日正式行文台東縣政府申請129,而且在該項計劃書 中,也表明將盡量維持原地形地貌,不任意在工程施工中做土方挖填 作業,對於環境影響效應及自然生態等的破壞會降到最低程度,,觀 察這個階段的開發計畫中僅對於杉原海水浴場的規劃分為三區,分別 是「海水浴場區」、與「水上活動區」,以及「主題餐飲休閒區」,並 沒有規劃構想「飯店住宿區」,此項BOT開發案為設定地上權 50 年,

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所有權交還台東縣政府。

第二款 台東縣政府決定杉原海水浴場以BOT方式投資經營階段 台東縣政府接受德安公司提出申請後,由旅遊局於 2003 年 8 月 6 日召開內部會議,研商杉原海水浴場經營管理事宜,其會議記錄載 明,「因委託東管處經營至民國 92 年 12 月 31 屆滿為有效發展地方觀 光,特提前召開相關研商會議,決定後續方向,以有效提昇地方觀光 產業」,可見台東縣政府存有經濟發展的決心,而東管處意見則為「對 繼續受委托經營管理、辦理有償撥用或採用BOT方式皆有意願接受,

若以有償撥用方式辦理,則再循內部行政程序簽核編列經費,倘採用 BOT方式招商,本處樂觀其成,並願意協助推動」,結論將交由台東縣 政府辦理評估作業。隨後旅遊局觀光管理課於呈台東縣政府內簽的說 明提出:「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策』本著『民間最大參與』

及『政府最大審慎』兩大原則暨陳總統宣示『民問可以做的政府就不 做』之促參理念,形成政府與民間之夥伴關係,已成為政府當前施政 的重要方向。」因此為「鼓勵民間參與推動地方觀光產業,並為地方 政府開闢挹注財源,建議即刻辦理BOT民間投資案諸作業事宜。」並

定之土地使用計晝,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並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後,始得依法興 建、營運。」

129 德安 92 字第 0700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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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同年度獲得當時台東縣長徐慶元親筆簽核同意辦理「杉原海水浴 場」BOT投資經營案130

隨後在 2004 年德安公司提出的「杉原海水浴場投資經營計劃」

進入再審,該公司在此時首次提出要增建 50 個房間「興建旅館」之 構想,並獲得台東縣政府同意提出最高房間數 80 間,全區建蔽率 10%,容積率 30%的規定,台東縣政府並按照促參法第 42 條131規定,

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杉原海水浴場投資經營案申請須知」(以下簡稱

「申請須知」)徵求其他民間投資人,申請須知除列明開發規模及項 目有海水浴場設施及人員、停車場之外,另外於「政府承諾與協助事 項」的「主辦單位協助事項」中,載明「協助民間機構取得相關證照,

惟未來申請人如因依相關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未實施,致申請 相關證照無法核發, 或開發時程有所延遲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之特殊條款內容132

歷經公告徵求民間參與之甄選作業之後,於 2004 年 9 月 3 日,

仍由德安公司成為台東縣政府評定「徵求民間參與杉原海水浴場投資 經營案」之最優申請人,隨後德安公司於 2004 年 10 月 22 日成立「美 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麗灣公司」),負責此開發 案開發及營運業務133。並於 2004 年 12 月 14 日,由台東縣縣長徐慶 元在卸任前,批准杉原海水浴場投資案,台東縣政府即與美麗灣公司 簽訂「徵求民間參與杉原海水浴場經營案興建暨營運契約」(以下簡 稱「興建暨營運契約」)及「徵求民間參與杉原海水浴場投資經營案 地上權設定契約」,以BOT方式,簽訂自民國 2004 年 12 月 14 日至 2054

130 戴興盛、康文尚、郭靜雯(2013),同前註 126,頁 143-144。

130 戴興盛、康文尚、郭靜雯(2013),同前註 126,頁 143-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