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黨產條例作為實質法治國原則在台灣的實踐
第二節、 形式認定之極限
在確認實質法治國原則具備憲法上的正當性後,接下來本文將討論以實質 法治國原則進行黨產處理的必要性,亦即若不採用此概念,黨產處理是否會產 生窒礙難行之狀況。本文對此採肯定態度,認為實質法治國原則之採用確為在 台灣脈絡下進行黨產處理所必要。
誠如第三章對扁政府時期,以民事訴訟方式追討黨產之判決整理,以及第 四章中所整理之聽證中相對人的辯護路徑,可發現在進行黨產處理的過程中,
論理上最大的障礙即為形式認定的極限。
在過往以民事訴訟方式追討黨產的判決中,本文觀察到以民法、國有財產 法等既存的法規作為黨產處理的法律依據,會遭遇到形式上財產取得合法性之 限制、形式上法律關係的限制、尊重行政機關的判斷、機關同一性之限制等4種 態樣的形式法律限制。而從黨產會認定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前所召開之聽 證中相對人的辯護內容,本文也觀察到在進行前開認定時,亦會遭遇到形式法 律上的限制以及形式認定上的限制。綜合觀察後,本文認為不論是在民事訴訟 過程中所遭遇的限制,抑或是從相對人一方之辯護內容中發現的限制,皆可歸 因於國民黨過往所實施的威權統治。
第一項、不當取得財產的認定
如第二章所述,國民黨過往所實施的威權統治,是採所謂黨國一體的型 態,藉由此種統治型態,國民黨達成了以黨領政的目標,得以擺佈政府機關之 行為,威權時期所形成的不當黨產,包括第三章所整理之各民事訴訟案件標 的,以及第四章所整理之黨產會認定的若干不當取得財產,即係在此種脈絡下 發生。由於國民黨控制了政府機關,所以在威權統治時期,許多由國產轉為黨
產甚至附隨組織私產之具體財產移轉,實際上並非一般所想像之「國家同意移 轉予國民黨或其附隨組織」,而是「國民黨藉由控制國家,使其將財產移轉予 國民黨或其附隨組織」;同時,許多抽象的利益取得,或為政府補助、或為經 營事業所得,亦非一般所想像的「私人接受政府補助」或「正常經濟活動下的 獲利」,而是「國民黨藉由控制國家使自己獲得的國家資源」及「國民黨藉由 控制國家所獲得的不公平商業競爭優勢所得」。換言之,國民黨為己牟利的行 為受到了國家的掩護,得到了政府方式不一的高度配合,其國產移轉的態樣可 能為因為政府機關的配合而合法、或仍為違法但獲得政府機關之背書,就結果 而言,其實就是為這些財產移轉披上「形式上看似合法」的外衣,致使以民 法、國有財產法等一般法律難以對其進行適當評價。
第一款、因政府機關的配合而合法
在實際案例中,如本文於第三章討論之「尊重行政機關之判斷」、「機關 同一性之限制」此兩種限制皆源自於此種現象,如地政機關同意辦理登記而使 財產移轉具備形式合法的登記外觀,或國有財產的移轉經行政院、財政部同意 從而被法院認定不得以此作為對抗被告之依據等,皆因政府機關的配合而曾被 認定為是合法的財產取得。
除直接的財產移轉外,間接使國民黨或其附隨組織獲得特定特定財產或抽 象經濟利益之行為,亦係導因於以黨領政的統治型態,國民黨同樣藉由對國家 的控制,為自己的財產取得披上形式上看似合法的外衣。在訴訟案件方面,本 文於第三章所討論之「形式上法律關係的限制」即屬此種情形,被告皆係基於 國民黨以黨領政的環境,而得以與政府簽訂契約、接受補助。在黨產會認定之 不當黨產方面,最顯著的例子如黨營事業的龐大收入,其雖多係基於國民黨一 手控制國家打造獨佔或寡佔的競爭環境、一手在該產業中經營黨營事業而來,
然而黨營事業的收入仍屬合於形式上法律要求的商業盈利。又如中廣嘉義民雄 案、新北三重案、台北蟾蜍山案,亦為透過對政府機關的控制,而使當時的主 管機關與中廣訂定補助契約,從而讓中廣得以取得各該土地。婦聯會勞軍捐案
則係國民黨透過對國防部總政戰部、台灣警備總部政戰部、台灣省社會處、台 灣省委員會等政府機關的控制,組成所謂的「進出口外匯付券勞軍捐線協調
(或專案)小組」,雖名為協調,但在當時威權統治的政治氛圍下,使人民面 對此種規模之政府機關組成已構成相當壓力。特別是其中的國防部總政戰部、
台灣警備總部政戰部等具特務、情治色彩之機關,在當時大量運用情治特務單 位整肅台灣社會的統治方式下328,已足以稱之為恫嚇。
第二款、違法但獲得政府機關配合
違法但獲得政府機關之背書者,本文於第四章所整理之「形式上違法之國 產移轉」皆屬於此一類型。其中最具代表性之案例,當屬國民黨取得龐大日產 的國民黨轉帳撥用日產案。國民黨在不合於當時法令之情形下,違法取得大量 應屬國家所有之日人資產,所憑藉的就是在以黨領政的統治模式下對政府機關 的控制,從行政院、台灣省政府、台灣各地方政府、台灣省公產管理處等政府 機關,在過程中皆配合國民黨為該等違法國產移轉背書。又如國民黨舊中央黨 部案,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在對國民黨違法佔用系爭土地的漠視下,違法同意其 承租乃至承購,即為典型的實為違法、但在以黨領政的統治模式下控制政府機 關背書之情形。
第三款、小結
不論是在以黨領政的統治架構下,不當黨產的形成多與國民黨對政府機關 的控制有關,其態樣包括在政府機關的配合下以當時的法規獲利,或違法取得 財產但獲得政府機關配合背書掩護。由於獲得政府機關的配合,此等財產的形 成由此取得了形式上的合法外觀作為掩護。既是以既存法律評價下的形式上合 法外觀遮掩,以該等既存法律作為黨產處理的依據,結果自然導致了事後以形 式上法律要求處理黨產的各種障礙或侷限。
328 朱雲漢,前揭註 34,⾴ 144。
第二項、附隨組織的認定
認定附隨組織的形式認定限制,主要發生在非營利性社團法人的類型中。
誠如本文第二章所述,在過往的威權統治下,國民黨對社會領域的控制被學者 稱為「排他式國家統合主義」,意即雖將社會領域納入其支配範圍,但並不追 求對社會團體的動員能量,而係將重點置於排除其他勢力凝聚的可能,確保社 會領域中不會產生規模夠大的反對勢力。為達到此目標,國民黨透過對政府機 關的控制,藉由國家資源扶植了此類非營利性社團法人,深入特定社會領域,
且藉由龐大的國家資源挹注,使其佔據主導地位,力求對該社會領域的一切活 動進行壟斷,排除不在國民黨控制下之團體成長甚至出現的可能。如透過婦聯 會壟斷婦女運動及照顧軍眷的活動,或透過救國團組織深入校園掌握學生團體 之動向等。
此等團體之認定上之所以有形式認定上的限制,主要原因有二,其一為在 扶植此類團體之資源上,國民黨透過對政府機關的控制,直接以國家的角色給 予經濟上的資助或行事上的方便。如以國防部總政戰部、台灣警備總部政戰部 等單位聯合施壓,脅迫各進出口公會協助婦聯會籌募勞軍捐,或將救國團之編 入國防部組織內以國防部預算維持運作所需,並由各地方政府配合提供用地。
承前所述,此種來自政府機關的幫助,相當容易隱匿在既存法規的檢視下。
其二,在各該團體的組織章程、國民黨的組織章程、以及有明文留下的會 議記錄中,皆未明載各該團體與國民黨間之控制從屬關係。蓋國民黨是透過以 黨內權力結構中重要成員作為各該團體之領導人的方式,進行對該團體的人事 及業務上控制,故無需在組織章程上聲明彼此間的關係,亦毋庸透過正式的會 議對其下達指令。此種現象造成威權統治結束、事過境遷後的今日,若僅以遺 留下來的組織章程、會議記錄等內容檢視,難以找出各該團體與國民黨間之密 切關聯。
此種從屬控制關係亦與國民黨實施威權統治之方式關係密切。國民黨在改 造運動後,國民黨對外以黨國體制控制國家,進而控制社會。對內,則建構了 以蔣家核心的一元化權力結構,以蔣家為核心形成一統治集團,並藉由民主集 權式的制度設計,將權力集中於該統治集團。在此種權力結構下,以該統治集 團內之重要成員為各該團體之領導人,即可確實掌握該團體之動向,並確保該 團體會配合國民黨以排他式國家統合主義的目標掌控各該社會領域,而無須將 此從屬控制關係制度化。
第三項、小結
綜上,附隨組織及不當取得財產之形成,由於多牽涉到過往威權統治時代 下,政府機關的配合掩飾,或國民黨黨內權力結構之運作模式,而形成貌似獨 立運作或財產取得合法的外觀。僅以形式認定之方式進行檢視,極可能忽略其 所形成的時代背景,無法將過往威權統治的脈絡納入考量進行完整討論,對黨 產處理而言實為一大障礙。
第三節、實質法治國原則作為突破形式認定的依 據
面對以既存法律進行黨產處理所會遭遇的形式認定限制,黨產條例藉由附
面對以既存法律進行黨產處理所會遭遇的形式認定限制,黨產條例藉由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