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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黨產條例之規範及實踐狀況——以附隨組織及不當取得財產之認定為核心

第一節、 黨產條例之立法歷程

第一項、2016 年後的立法過程

2016 年第 9 屆國會選舉,國民黨遭逢了有史以來最大的挫敗,在總計 113 席的國會席次中只取得了 35 席,與親民黨、無黨團結聯盟總計僅 39 席,泛藍 政黨首次在國會中未取得過半席次。民進黨則在該次選舉中取得了 68 席,首次 掌握國會過半席次。

此一政治情勢帶給了不當黨產處理的立法進程前所未有的優勢。第 9 屆立 委於 2016 年 2 月 1 日上任後,隨即於同年 3 月 14 日召開第 9 屆第 1 會期內 政、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1 次聯席會議,進行對不當黨產處理相關草案 的第 1 次審議,該次會議中總計有 7 個版本的相關草案提出160,討論相當熱 烈,且多次觸及到處理不當黨產的核心關鍵。之後陸續於 3 月 30 日161、5 月 26 日162、6 月 6 日163、6 月 8 日164召開第 2 次至第 5 次的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委 員會聯席會議,就不當黨產處理之法案進行討論,並於 4 月 28 日舉行相關草案 的公聽會165,徵集各界意見。其中除 6 月 8 日之會議中國民黨退席抗議相關法

160 ⽴法院公報處(2006),〈⽴法院第 9 屆第 1 會期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1 次 聯席會議紀錄〉,《⽴法院公報》,105 卷 9 期,⾴ 193-266。

161 ⽴法院公報處(2006),〈⽴法院第 9 屆第 1 會期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2 次 聯席會議紀錄〉,《⽴法院公報》,105 卷 17 期,⾴ 397-442。

162 ⽴法院公報處(2006),〈⽴法院第 9 屆第 1 會期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3 次 聯席會議紀錄〉,《⽴法院公報》,105 卷 43 期,⾴ 1-95。

163 ⽴法院公報處(2006),〈⽴法院第 9 屆第 1 會期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4 次 聯席會議紀錄〉,《⽴法院公報》,105 卷 47 期,⾴ 295-367。

164 ⽴法院公報處(2006),〈⽴法院第 9 屆第 1 會期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5 次 聯席會議紀錄〉,《⽴法院公報》,第 105 卷,第 49 期,⾴ 249-253。

165 ⽴法院公報處(2006),〈⽴法院第 9 屆第 1 會期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不 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 理條例草案、政黨財產監督管理條例草案、不當黨產取得處置條例草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

案的審議,故甫開會不久即由民進黨以臨時動議決議散會外,其餘會議及公聽 會皆對於相關法案的內容進行了許多實質的討論,無論是討論的質或是量,皆 超過過往 16 年來的水準。

在經過數月的密集審議後,7 月 22 日各黨團針對不當黨產處理的相關法案 召開黨團協商166,並於同月 25 日進行二讀逐條討論程序,當日即完成二讀程序 並送三讀通過167,距離該屆立法院第 1 次審議不當黨產處理之相關法案僅歷時 不足 5 個月,對照過往 16 年來無數次擱置、幾乎毫無進展的立法進度,可說是 相當迅速。

第二項、各黨版草案比較

該屆國會中就不當黨產處理草案之立法,一大特色即為提出了數量相當多 的草案版本,截至進入黨團協商程序前,民進黨籍的立委分別以個人連署的名 義提出了 8 個版本的草案,而國民黨、親民黨、時代力量則各自以黨團名義提 出自己版本的草案,總計共有 11 個版本168。其中除國民黨版草案的內容明顯不 同外,其餘版本的內容皆大同小異,不難看出皆係以 2002 年行政院版政黨不當 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作為藍本,雖細節上有些許出入,但同樣強調溯及既往 評價威權時期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之合法性,以及賦予行政權調查、認 定、移轉不當黨產的強制力。

國民黨版本之黨產條例草案,雖與其他版本一同提出進行討論,但究其實 質內涵,與其他版本皆相去甚遠。草案內多數條文的重點為規範政黨財產使用 範圍上的限制,以及財務公開義務,雖亦有溯及既往審查黨產合法性之規範,

當財產處理條例草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財產調查暨處理條例草案」公聽會會議紀錄〉,《⽴

法院公報》,105 卷 28 期,⾴ 183-207。

166 ⽴法院公報處(2006),〈⽴法院第 9 屆第 1 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法院公 報》,105 卷 65 期,下策,⾴ 227-299。

167 ⽴法院公報處(2006),〈⽴法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第 1 次臨時會第 1 次會議紀錄〉,《⽴

法院公報》,第 105 卷,第 65 期,上冊,⾴ 193-353。

168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草案版本眾多,但卻未⾒到⾏政院如扁政府時代提出⾏政院版本的草 案。

但僅限於取得時違法、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且僅限立法通過後兩年內得請求

主動向政黨不當財產處理委員會提供資訊並使政黨不當財產處理委員會發現應 申報或不當取得之財產者,得予以獎勵,並對其身份保密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