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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第四節、 現行認定方式的憲法上正當性

黨產會所採取的實質認定方式,雖相當利於黨產處理的推動,但其是否具 備憲法上的正當性不無疑義,故在爬梳完黨產處理的論理發展後,有必要就目 前所採取的認定方式進行憲法上正當性之討論。

由於從黨產條例的立法過程及施行過程中,可發現黨產條例係以「實質法 治國原則」此一德國法上之概念作為整套機制的核心。故若論證黨產會所採取 之實質認定方式的憲法上正當性,本文認為應從實質法治國原則此一概念為出 發點。經過第一章對此一概念在德國法脈絡下的出現背景、內涵、及功能的整

理後,可發現此一概念之目的係為篩選出不適於進入民主政治政黨競爭的經濟 資本,亦即以威權統治手段所累積之財產,以保障民主政治下政黨間競爭機會 的均等。而基於此種目的,實質法治國原則蘊涵著對於威權統治的否定,特別 是對於威權統治為財產取得所營造之合法外觀的否定,因此在以實質法治國原 則作為黨產處理基礎時,時常會打破各種形式上的合法外觀。根據上述整理,

實質法治國原則既係為追求前威權政黨參與民主政治政黨競爭後的政黨競爭機 會均等,本文認為此一原則若欲在我國憲法上具備正當性,應符合兩項條件,

其一為我國憲法兼有保障政黨間競爭機會均等之意旨,其二為在過往的威權統 治及民主化脈絡下,前威權政黨參與民主化後的政黨競爭確實造成政黨競爭機 會不均等,特別是經濟資本上的不均等。

就第 1 項條件,本文從政黨在我國憲政秩序下的定位出發,透過觀察憲法 本文、憲法增修條文、相關大法官解釋中有關於政黨的規定,輔以近年為規範 政黨而新設之專法,認為基於政黨在民主政治運作中的特殊地位,憲法中確實 寓有對政黨競爭機會均等之保障。而第 2 項條件,本文將民主化起步後國民黨 作為優勢政黨所憑藉的競爭優勢,分為制度性及非制度性兩種類型觀察,爬梳 在威權政黨所主導的漸進式民主化下,前威權政黨如何將其過往威權統治所累 積的優勢,轉化為民主政治政黨競爭下的優勢。發現在若干競爭優勢中,經濟 資本的優勢為保留得最為完整,相較於其他優勢,經濟資本上的優勢未隨著民 主化的進展而明顯消逝,輔以國民黨及現今各政黨的財務狀況做為佐證,說明 台灣確實具備前述的第 2 項條件。從而,實質法治國原則之適用在台灣應具憲 法上的正當性。

接下來,本文進一步從黨產處理一路以來所遭遇的形式認定上限制,以及 近年以實質認定突破形式限制的方式,觀察實質法治國原則在黨產處理上的實 踐。本文發現不管是過往以民事訴訟處理黨產時所遭遇的限制,抑或是在聽證 程序中由相對人提出的辯護說詞,其實其中的形式上限制都是源於過往的威權 統治型態,可說不止不當黨產的形成,這些限制的形成本身即為過往威權統治 的產物。而黨產會突破黨產處理所面對的形式上認定限制之方式,係將過往威 權統治的脈絡納入思考,將這些限制評價為過往威權統治的產物,進而以否定

威權統治之方式突破這些限制,使黨產處理得以順利推展。此種否定威權統 治、進而否定並突破源自於過往威權統治而生之限制的認定方式,其實就是上 述所整理之實質法治國原則的思考。故黨產會的認定路徑,除了是台灣在本土 脈絡下,經過漫長的黨產處理嘗試與努力,不斷碰壁所發展出來,更是實質法 治國原則在台灣的實踐,藉由實質法治國作為基礎取得憲法上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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