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台灣過往的威權統治與民主化脈絡
第二節、 民主轉型與鞏固
不當黨產的形成與過往威權統治之運作模式關係密切,已如前述。但進一 步值得討論的是,此種在威權時期所產生的不合理現象,為何未在民主化的過 程中隨著威權統治的消逝而解消,而成為殘留至今的威權遺緒?本文認為此與 台灣民主化的脈絡有關,應從台灣的民主化有何特色著手,才能提出一初步的 解釋。
1970 年代起,第三波民主化的浪潮席捲全球,台灣亦身在其列。1987 年蔣 經國宣布解除戒嚴,開始台灣的民主轉型,黨禁、報禁等威權時期之政治權利 限制亦逐一解除,台灣的政治生態從以往國民黨不可挑戰的地位漸漸進入民主 政治的政黨競爭。而後,李登輝執政時期爆發野百合學運,進而促成萬年國會 全面改選、憲政改革等民主轉型措施,直至 1996 年我國舉行第 1 次總統直選,
可說是民主轉型完成的指標,甚至可認為台灣今日已走入民主鞏固的階段。以 下將就台灣民主轉型的驅力、過程乃至民主鞏固的脈絡進行爬梳,以求初步分 析台灣民主化的特色,為不當黨產之所以殘留至今的原因提出初步的解釋。
第一項、民主轉型的驅力:內外交織的壓力
國民黨以黨國體制實行威權統治至 1970 年代,開始出現鬆動的跡象,並逐 漸累積出在 1987 年迫使蔣經國宣布解嚴的各方壓力,其中又可分為來自外部國 際環境以及來自臺灣內部的壓力。
第一款、外部壓力
1960 年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漸漸受到世界各國的承認,1978 年 12 月 26 日,美國宣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並與中華民國斷交,台美共同 防禦條約在 1979 年廢止,改以台灣關係法作為規範美國對台灣關係的法律。其 中第 2 條 c 項規定「本法律所包含的條項,不得牴觸美國對於人權;特別是台 灣約 1800 萬住民之人權的關係,保護及增進台灣所有人的人權,依此項法律在
確認是美國的目的」。台灣關係法通過後成為在美台人進行對台政策倡議時的 重要依據,並藉由對美國政府的倡議向國民黨政府施壓。由於美國對國民黨政 府是很重要的外部正統性源泉,在對美戰略重要性減少的大環境下,國民黨政 府被迫更重視其「自由」、「進步」的形象,以換取美國的支持。台灣關係法 在此種運作下,發揮了從外部確保台灣政治自由空間的功能80。
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停止與中華民國間的軍事對峙,兩岸漸漸走向 和平交流,此種一改過去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採否定態度、轉而承認其對中 國合法統治的態度,也對於國民黨政權在台灣實行威權統治所憑藉的重要基礎
——法統造成重大打擊。作為威權統治基礎的法統一旦動搖,建立在其之上的
「萬年國會」以及「使內戰局勢固定化」的各種不合理制度便顯得更加不合 理,也強化了黨外勢力要求民主化的正當性。更有甚者,會讓台灣追求民主化 的呼聲與追求台灣人民自決的主張相結合81,根本性地打擊國民黨對台灣的統治 基礎。
第二款、內部壓力
為因應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逐漸受到各國承認所造成的法統危機上升,國 民黨政權在當時為挽救法統危機所採取的策略,為萬年國會的增額補選以及擴 大啟用台灣人擔任黨國要職的「台灣化」政策。但增額補選對法統危機來說終 究只是拖延時間,並未根本解決法統危機,反而隨著大陸地區的國會席次比例 因為增額補選而日漸稀釋,更凸顯國民黨政權以「中國正統」自居的荒謬。同 時「台灣化」政策亦無法應付逐漸成長的中產階級所追求的政治參與空間,部 分中產階級為爭取政治空間,漸漸成為國民黨以外的政治勢力。
1970 年代黨外勢力逐漸形成82,透過地方選舉及國會增額選舉開始爭取地 方及中央層級的政治空間,並試圖衝破「黨禁」的限制,組成屬於黨外的政
80 若林正丈,前揭註 24,⾴ 193-195。
81 若林正丈,前揭註 24,⾴ 197。
82 薛化元、楊秀菁、蘇瑞鏘(2015),《戰後台灣⼈權發展史(1945-2000)》,⾴ 191-192,新北:稻鄉。
黨,與國民黨爭取更進一步的政治空間。在國民黨政權試圖壓制黨外勢力的衝 突中,中壢事件83及美麗島事件84相繼爆發。美麗島事件更引起部分美國政界的 關注,在美麗島軍事大審期間,國際各大新聞媒體亦派員來台採訪,執政當局 為表開明,並未對採訪做太大的限制,因此各大報皆能充分報導審訊的過程,
引起社會大眾對台灣政治問題的思考85。而在美麗島大審過程中所發生的林宅血 案86,更讓美麗島大審的環境發生重大的變化,削弱了國民黨當局對美麗島大審 被告進行負面宣傳的效果,為黨外勢力爭取了更多的台灣民眾支持,其結果亦 彰顯於 1980 年底中央民意代表選舉、1981 年初監察委員選舉以及 1981 年底地 方公職選舉的選舉結果中8788。
在全面鎮壓黨外勢力失敗後,國民黨內的鷹派路線企圖以更激烈的方式打 壓反對國民黨之勢力。1981 年的陳文成事件、1984 年的江南事件,皆以取人性 命的直接暴力企圖打擊反對勢力89,但皆造成反效果,引起美國高度關注甚至反 制90,反而使國民黨政權之處境更為艱難。
於此同時,蔣經國的健康狀況每況愈下,權力繼承的危機浮現。黨外勢力 的日漸壯大加上鷹派出手屢次受挫,讓其後繼者問題成為深刻的政治不安問 題。江南事件更一度傳出與蔣經國次男蔣孝武有關,一連串對於蔣經國及國民 黨威信造成相當大傷害的事件,迫使蔣經國公開宣布蔣家不可能有人再度繼續 擔任總統職務91,之後更將蔣孝武外放至新加坡以示其決心92。
83 李筱峰(1991),《台灣民主運動四⼗年》,⾴ 124-125,台北:⾃⽴晚報社⽂化出版部。
84 李筱峰,前揭註 83,⾴ 150-151。
85 李筱峰,前揭註 83,⾴ 155。
86 胡慧琴(2013),《百年追求:台灣民主運動的故事.卷三,民主的浪潮》,⾴ 194-196,
新北:衛城。
87 李筱峰,前揭註 83,⾴ 169-177。
88 若林正丈,前揭註 24,⾴ 202-203。
89 胡慧琴,前揭註 86,⾴ 191。
90 若林正丈,前揭註 24,⾴ 205-209。
91 薛化元、楊秀菁,前揭註 29,⾴ 308。
92 胡慧琴,前揭註 86,⾴ 211。
種種因素加乘之下,以同樣的黨國威權體制繼續維持國民黨的執政地位穩 固已越來越不可能,採行自由化的路線,將黨外勢力納入政治體系中,成為蔣 經國不得不做的選擇93。
第二項、轉型的過程
第一款、蔣經國時代:政治自由化
在上述的內外壓力交互作用之下,領導國民黨政權的蔣經國為延續國民黨 對台灣之統治,決定啟動政治上的自由化改革94,以維持政權的「向前逃走」
95。1986 年 4 月,蔣經國在國民黨中常會下設「政治革新 12 人小組」,並指示 其開始與黨外勢力進行溝通工作,儘管溝通成果不佳,但也說明了蔣經國在此 時已做了政治自由化的決定96。
同年 9 月 28 日,黨外人士於圓山大飯店舉行大規模集會,無視當時黨禁仍 在實施中,宣布成立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97,實現自雷震案以來黨外勢力 的一大目標——組黨,此舉也大大衝擊了國民黨政權。面對內外壓力的蔣經國 及其所領導的國民黨政權,此時已經無法再採取以往的鎮壓作法,只能以「民 進黨的組成仍在準備階段」為由消極的不承認也不取締98,並不斷透過國家部 門、黨政高層、新聞媒體「放話」對此絕不容忍99。1987 年 7 月 15 日,蔣經國 宣布解除戒嚴,形同解除黨禁,並於 1988 年 1 月 1 日正式解除長達 36 年的報 禁,箝制住台灣參與政治自由的兩大限制終於結束。
93 若林正丈,前揭註 24,⾴ 204-209。
94 林佳⻯,前揭註 53,⾴ 119,台北:⽉旦;薛化元、楊秀菁(2004),前揭註 29,⾴
315。
95 若林正丈,前揭註 24,⾴ 219。
96 若林正丈,前揭註 24,⾴ 219-220。
97 李筱峰,前揭註 83,⾴ 240。
98 若林正丈,前揭註 24,⾴ 221。
99 胡慧琴,前揭註 86,⾴ 299,新北:衛城。
第二款、李登輝時代:政治民主化
解嚴不久後蔣經國逝世,其權力繼承人李登輝在克服黨內的權力鬥爭後,
於 1988 年 2 月 22 日繼任蔣經國為總統,著手推動政治民主化的改革100。
但由於李登輝在黨內的權威性並不如過去的政治強人兩蔣父子,加上其本 省籍的出身,與黨內以外省籍為首之保守派間的衝突始終存在101。1990 年,遷 台後未曾改選過之國民大會企圖趁總統改選擴張權力,加上國民黨內部因提名 總統候選人人選,引起被稱為「二月政爭」的黨內派系鬥爭,種種貪戀權力、
忽視民主化訴求的行為引起部份台灣人民不滿。同年 3 月爆發野百合學運,以 9 名學生為首,群眾齊聚現在的自由廣場進行和平靜坐,學運中提出 4 大改革 訴求,包括解散國民大會、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召開國是會議、擬定 政經改革時刻表102,獲得時任總統的李登輝首肯,並承諾召開國是會議討論修 憲事宜,後於 5 月 20 日的總統就職典禮上正式宣示對學運之上開承諾103。同年 6 月 21 日,大法官做出司法院釋字第 261 號解釋,解釋中認為第 1 屆中央民意 代表及其增額補選代表,在第 2 屆中央民意代表選出報到之前一日,國民大會 代表應即解職,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應即終止行使職權104,為接下來的民主化 工程做好前期準備。
1991 年開始,在李登輝主政的國民黨主導下,台灣透過分批修憲的方式,
逐步強化中華民國對內的民主代表性105,完成民主化制度的建置,付清了學者 所謂台灣「分期付款式的民主化」的「尾款」106。1991 年 4 月透過第 1 次修 憲,解決了第 1 屆中央民代的退職,並賦予第 2 屆中央民代重新選舉的法源,
同時也通過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107,結束施行超過 40 年的動員戡亂
100 林佳⻯,前揭註 53,⾴ 127。
101 曾建元(2008),《解嚴⼆⼗年來的憲政發展》,全國律師,第 12 卷第 3 期,⾴ 6。
102 李怡俐(2016),《當代轉型正義的制度與規範脈絡——兼論南韓與台灣的經驗⽐較》,
102 李怡俐(2016),《當代轉型正義的制度與規範脈絡——兼論南韓與台灣的經驗⽐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