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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會之論理路徑:突破形式認定的限制

第四章、 黨產條例之規範及實踐狀況——以附隨組織及不當取得財產之認定為核心

第五節、 黨產會之論理路徑:突破形式認定的限制

第一項、附隨組織之認定

第一款、營利性社團法人

首先就國民黨唯一持股之中投及欣裕台部分,黨產會在 2016 年 11 月 2 日,作成黨產處字 105001 號處分,認定國民黨既為中投及欣裕台之唯一股東,

自可透過對董事、監察人之指派而實質控制該公司包括人事、財務與業務經營 等相關事宜,從而中投及欣裕台之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皆為國民黨所實質控 制,自屬國民黨之附隨組織。

就中影部分,黨產會於 2018 年 10 月 9 日作成黨產處字 107007 號處分,認 定中影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相對於聽證會雙方的爭執重點為中影的價值應如 何估計、系爭交易的價額究竟有無顯不相當之情形等,黨產會在處分書中耗費 了多數篇幅詳細闡述中影的歷史,包括其成立背景、如何接收日產、如何增 資、如何受國民黨實質控制、如何脫離國民黨實質控制、交易過程等,最後才 就系爭交易之價額進行判斷。而就聽證會中大量討論的重點,亦即中影脫離國 民黨實質控制時之售價是否有顯不相當之情形,黨產會並未進行太多論述,僅 簡單認定了系爭交易低估中影所有之影劇作品之著作權價值,以及中影所有之 華夏大樓、新世界大樓、中影文化城等三大不動產之價值。

而中廣部分,黨產會則是在 2019 年 9 月 24 日以黨產處字 108003 號處分認 定其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在認定中廣為附隨組織之處分中,黨產會同樣花費 了相當篇幅介紹中廣的歷史背景,詳細說明其與國民黨間密不可分的控制從屬 關係。而就作為聽證中的爭執重點的中廣交易價格是否合理,黨產會僅簡單論 述其認為該交易金額及契約的訂立有不合理之處,造成買方亦即趙少康所代表 的好聽等 4 家公司,僅需支付少數部分價金即可取得所約定之全部股份。

由此兩號處分可以觀察出,即便黨營事業是否為附隨組織之判斷,在聽證 程序中雙方花費相當多心力討論其於脫離國民黨實質控制之交易發生時,該交 易之價額是否為顯不相當。但在認定黨營事業為附隨組織之處分中,卻未將此 一爭點所進行的大量討論反映在處分中,反而較著重在還原該黨營事業與國民 黨間之歷史淵源,強調其曾受國民黨實質控制之過去。

第二款、財團法人

從黨產會認定財團法人民族基金會、財團法人民權基金會、財團法人國家 發展基金會為附隨組織的黨產處字第 107003 號處分來看,黨產會一開始即表明 附隨組織之定義與財團法人的性質並不衝突,認為政黨於捐出金錢成立財團法 人後,仍舊可以各種方式達到對財團法人的實質控制。否定相對人所謂「財團 法人之性質與附隨組織之定義無法並存」的見解。

在認定被處分人等 3 家基金會為附隨組織的方法上,黨產會以人事上被處 分人之董事與國民黨一級主管間高度重疊,且幾乎隨國民黨主席更替而更替,

認定國民黨對被處分人具人事上的實質控制權。再從被處分人之職員幾乎只支 領極低的津貼,且被處分人之辦公室皆係由國民黨出面承租,再交由被處分人 無償使用,認定被處分人雖無直接接受國民黨之金錢挹注,但透過無償或價額 極低的勞務給付,以及無償的辦公場所提供,持續接受國民黨的實質捐助。從 而被處分人雖為非營利性財團法人,但實質上仍因持續受國民黨之實質捐助而 處於國民黨之控制下,應認其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

由此可觀察出,黨產會在認定附隨組織時所謂的「實質控制」,與財團法 人形式上所謂的依照章程自主運作,其實可說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在形式 上,財團法人依據章程獨立運作,當然可能逸脫捐助者的控制,這也是一般對 財團法人的法理上預設或甚至期待。但即便如此,也不能完全免除財團法人被 政黨實質控制的可能性,故而即便係依據章程獨立運作,在審查是否為附隨組 織時,仍需就其人事、財務、業務經營上觀察是否有被特定政黨掌握之跡象。

第三款、非營利社團法人

黨產會在此種組織的認定上,碰到的最大障礙可說是建立各組織與國民黨 間的控制從屬關係。既有的文書資料及聽證會上的紀錄,至多只能讓黨產會具 體論證各組織與其領導人間的緊密關係,以及國民黨對其之單方意見,要從中 建立各組織的領導人與國民黨間的關係連結、乃至於從中論證各組織與國民黨 間的控制從屬關係,可說是碰上了形式認定的極限。

第一目、婦聯會

以認定婦聯會為附隨組織的黨產處字 107001 號處分為例,在人事及業務的 控制上,黨產會遇到的難題是,從各種文件資料都至多只能在形式上呈現蔣宋 美齡對婦聯會的控制權力,以及蔣宋美齡在國民黨內之地位,但卻沒有婦聯會 係由國民黨控制的直接證據。

首先從婦聯會的組織章程中,確實可以觀察出蔣宋美齡個人對婦聯會可說 是有完全掌控的權力。其次,蔣宋美齡在國民黨內之地位雖並非如聽證中國民 黨之代理人所言,終其一生其實並未身居要職279,實則其曾擔任過國民黨婦女 工作指導會(下稱婦指會)的指導長,負責黨內的婦女運動。但在婦指會所控 制的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婦女工作委員會(下稱婦工會)之組織架構內,並沒有 婦聯會的存在,故在組織形式上婦聯會其實並未受到國民黨之控制,從而難以 證成國民黨對於婦聯會在人事及業務之控制。

另一方面,財務控制上,婦聯會為人所詬病的龐大財源勞軍捐,形式上亦 的確係以各工商業公會的會員大會決議的自主捐款,雖有所謂由國民黨、婦聯 會、軍友社、各進出口公會代表所組成的「進出口外匯附勸勞軍捐協調小 組」,進行勞軍捐的附徵比例及分配比例的決策,但以既有文件資料實難以建 立該「協調小組」對各進出口公會有何強制力可言。

279 前揭註 253。

面對此種形式認定上的限制,黨產會所採取的認定方式,係先建立對國民 黨實施威權統治的認知,更重要的是建立對黨國體制運作方式的前提認知,在 這些前提下,就國民黨對婦聯會間的人事、業務、財務上的關係進行觀察,進 一步論證婦聯會與國民黨間的關係。

在人事及業務方面,黨產會在處分書中除對蔣宋美齡在國民黨內地位,以 擔任之職位進行形式上認定外,更認定蔣宋美齡為國民黨的「統治集團之核心 成員」,從而被國民黨選為主掌黨內婦女工作之婦指會指導長,以及獨掌婦聯 會以掌握婦女運動的人選。在蔣宋美齡為「統治集團核心成員」之前提認知 下,其對婦聯會之掌控,即相當於國民黨對婦聯會之掌控,至於組織上婦聯會 是否隸屬於蔣宋美齡在黨內所主掌之婦指會或婦工會,則非重點。而在財務 上,黨產會認定婦聯會收取的鉅額勞軍捐,係國民黨透過「執政之優勢地位」

所協助取得,亦即藉由國民黨執政之優勢地位,達到對婦聯會財務的控制。

此種認定方式有兩大特點,第一是黨產會使用了超越形式認定界限之「統 治集團之核心成員」此一概念來定位蔣宋美齡在國民黨內的角色。使用此概念 的特殊之處在於,此一概念的提出與涵攝必然奠基在對國民黨權力結構的認定 上。

黨產會必須先對國民黨內的權力結構、以及該權力結構對國民黨實施統治 的影響,才能將此概念涵攝到蔣宋美齡此一具體個案。換言之,黨產會可說是 回歸威權統治的過往,從國民黨過往所實施的威權統治脈絡出發,將國民黨當 時以蔣家為首的權力結構納入考量,才得出「統治集團」的這個概念,從而,

蔣宋美齡雖形式上未在國民黨內取得具決策權的重要職位,但因其屬於此一

「統治集團」之「核心成員」,故蔣宋美齡形式上有無取得國民黨內重要職位 實非重點,重點是藉由身處「統治集團」之核心,蔣宋美齡實質上對國民黨而 言,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也正是因為扮演著如此重要的角色,國民黨才能 透過蔣宋美齡對婦聯會的掌控,達到對婦聯會的人事及業務上控制。

第二是黨產會使用「執政之優勢地位」來描述國民黨於威權統治時期的執 政狀況,並直接實質認定在當時國民黨藉由威權統治的執政方式享有的優勢地 位下,即便形式上勞軍捐為各工商業公會以會員大會決議之自主捐款,但實際 上因為當時的政治氛圍,黨產會認定協調小組之決策實具有足以排除公會會員 決議的實際上強制力,故各會員並未能自由決定是否樂捐,認定該捐款具有不 同於自由樂捐之強制色彩。

這兩項認定方式的共同特色就是其不拘泥於形式上的認定,在解讀各種歷 史資料時,並非以一般對於民主法治國家中,政黨、國家、社會團體間之認知 作解讀。而是回到威權統治時期的時代,在威權統治的脈絡下解讀所獲得之資 料,始能突破形式認定的限制,就蔣宋美齡的地位及國民黨的執政優勢作出實 質認定280

第二目、救國團

認定救國團爲附隨組織與認定婦聯會爲附隨組織所遭遇的問題類似,在形 式上,國民黨與救國團之組織章程中,皆未載明彼此為控制從屬關係。而在組

認定救國團爲附隨組織與認定婦聯會爲附隨組織所遭遇的問題類似,在形 式上,國民黨與救國團之組織章程中,皆未載明彼此為控制從屬關係。而在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