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結論與展望

第二節 影響性法規簡介

行,則更無疑異;另外,在契約人力素質疑慮確實不得不仔細思量,

在管理面與督導方式需要再設計,如同過去消防人員從救護搬運到救 護品質提升的過程,因派遣人員因可以隨時更換,相對服務品質提升 的速率會比較快,應該是屬於管理面且可以解決的問題。

鑑於契約人力多用於服務性、勞務性與技術性勤務,內部事務接 觸有限,在內部機密外洩的部分疑慮可以降低;管理方面與契約之訂 定可由由機關制定工作以及計薪方式,包括雇用關係、工作時間設 計、薪資制度、工作地點、工作時段以及工作內容等,契約性人力不 只是一種人力運用策略,或是一種節省人事成本的方法,也將是分隊 執行勤務的有用戰力;至於精兵化後若遭裁減契約人力而發生比現在 更為嚴重的人力問題時,對於消防機關確實會造成人力災難,筆者認 為,政府應該不會輕易讓這種災難發生,但這是政治問題,若發展至 此,消防局將立即無法因應勤務量而陷入癱瘓,將彈性人力裁減者恐 有行政責任。最後,關於勞務採購流標的問題,確實不得不慎重考慮,

可能必須藉由分批採購的方式來避免流標後無人可用的窘境。

第二節 影響性法規簡介

以現況而論,未來影響本文所主張契約性消防員制度發展的相關 法規,可包含民國 94 年實施之『勞工退休金條例』、同年考試院通 過之『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與研擬中的『勞動派遣法草案』,及 勞委會宣布在民國 97 年起將公部門各業進用之臨時人員納入勞基法 適用範圍之行政函釋107,相關法案簡介與影響範圍亦有探討之必要,

文如後敘:

107同前註 86(勞動 1 字第 0960130914 號公告)。

113

一、勞工退休金條例

(一)簡介

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勞退新制)於民國 93 年 6 月 11 日經 立法院審議通過,民國 93 年 6 月 30 日經總統公布,並訂定 9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 例。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金準備者除外。所有於民國 94 年 7 月 1 日以後新受雇之勞工均適用新制,不能選擇舊制,原選擇舊 制之勞工,仍可在五年內選擇適用新制。在民國 94 年 7 月 1 日勞工 退休金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若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 位,選擇適用新制,則其適用舊制那段期間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二)『勞工退休金條例』對契約性人力運用之影響

勞退條例制定後,為解決公家機關臨時工退休之問題,政府決定 將全國 13 萬餘名公家機關臨時人員,納入勞退新制之適用對象。預 計新制實施後,政府每年得增加 25 億 7 千多萬元人事經費。這些臨 時人員過去既不完全適用公務人員法令,又不受勞動基準法之保障,

不僅與國家保障勞工之基本國策不符,也與勞基法保障勞工最低勞動 條件的立法意旨相違。勞退新制施行後,由於必須強制雇主應按月提 撥一定比例之金額進入勞工退休金帳戶,違者將課以罰則,此對公家 機關的臨時人員等非公務人員和公家機關的預算、人事制度,也造成 一定程度的影響,消防外勤單位目前尚無契約性人力,所以本法案目 前並無影響。

由上述的探討可知勞退新制的施行,大大的增加了政府的人事成 本,公部門可能因為人力精簡及預算、財政上之考量及用人之彈性,

促使其以勞務採購之方式將原本約僱人員改由派遣人力擔任。在未來 如果消防機關進用契約人力,則『勞退新制』與『勞退條例』勢將使 機關可能不願以約僱形態進用消防員,而選擇以要派機構的地位向派 遣公司採購勞務,除消防機關違法使用之連帶責任外,其餘雇主責任

114

皆由派遣公司負責。對於消防機關而言,勞務採購,比直接約僱更省 錢。

二、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

(一)簡介

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是一部欲整合現行各政府機關非常任公務 員的人事基準法律草案。包含職務類別、等級、員額比例到甄選、聘 用資格、程序、限制、考核、薪給、保險、退職撫卹。整合了現行相 關臨時人力法規,明定聘用人員與國家間為公法上契約關係,不適用 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進用資格以學、經歷為主,依其工作性質分研究 性、專業性、技術性等類別。在各機關聘用人員的人數,以不超過各 機關職員預算員額百分之十五為限並公開徵選,避免滋生任用私人的 弊端。在未來,契約性人力進行通盤的規劃與整建,銓敘部以『聘用 人員人事條例草案』企圖整合政府機關中聘用、雇用、機要、聘任及 派用五類人員,為一套嶄新的人事基準法草案,其創新與突破之處頗 多,對我國未來政府部門人事管理制度的發展有重要影響。

(二)『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對契約性人力運用之影響

新版『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規定需要對聘用人員進行考核,

主要作為得否續約之依據,但機關可以參酌考核成績,決定是否給予 聘用人員晉薪。而考核方式是援用現存公務人員的年終考績制度(草 案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七條)。相對地,新版條例草案定以勞工保險,

並準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基本上與現行的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制度一 致,只是將其與勞工退休金制度在法律上接軌(草案第三十九條至第 四十八條)。筆者認為,機關用人彈性為提升消防人力資源效能改革 的方向,不僅消防外勤人力,政府公部門體系的體質轉變,或許可以 藉由立法建構,我國常任、政務及契約用人之三元人事管理體系將更 加明確,因應當前政府用人之需要,並維持政府人力結構平衡。政府 部門的公共服務,在內容和職務上,有相當部份近似民間組織或企

115

業,如能採契約制度,當可追求更好的經營績效108。在保障方面,契 約人員因未經過國家考試而進用,與常任正職人員保障有所差異在所 難免,唯未來『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若通過施行,也相對地使契約人 力保障更為完善,並期能改善政府龐大的公務人事支出及應付來自公 民社會的多元化需求。

若該法案通過施行,由於本文所主張之約僱消防員受『聘用人員 人事條例草案』所規範,明定契約人員應辦理年終考核與離職儲金給 與事項,其考核結果作為是否晉級、續約與的參據及適度提高提撥費 率以增加其離職給與。未來約僱消防員將以『聘用人員人事條例』之 規定進用,相對於勞務採購而言,是與勞基法是不一樣的法律體系。

『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明定聘用人員與國家間為公法上契約關 係,並非現行準用勞退規定,若通過施行,適用勞退新制的行政函釋 將自動失效,原約僱人員在勞退方面由私法關係變為公法關係。從上 述探討可知,若該法通過實施,高雄市消防局約僱消防員(新法名稱 為聘用人員)進用比例可達 15%約 240 人,為人詬病之法源依據也可 以治癒,也將改變現行消防機關不願以約僱方式進用臨時人力的態 度,或許可約僱與派遣式消防員可以雙軌進用,將大大提升消防人力 運用效能。

三、勞動派遣法草案

(一)簡介

由於現行勞動法令要求雇主承擔許多人事成本,而企業一方面為 了降低人事成本,另方面為了讓企業人力調度更具彈性,近年來陸續 開始採用人力派遣的用人方式解決其問題。公部門在減低人事成之本 壓力下也不例外,因此人力派遣這種兩地三方的用人型態,除了漸漸 成為企業用人的主要型態之一,也逐漸在公部門盛行。本文認為,此 類派遣關係不但顛覆傳統勞資僱聘關係,也更多元。基於人力派遣牽

108柯三吉、劉宜君、曹瑞泰、張惠堂、黃榮源(2008),《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對現行公務人員 體制影響之研究》,頁6,開南大學公共事務管理學系研究論文。

116

涉到工作者、派遣公司以及要派機構(本文為消防局)三方之當事人,

以消防機關而言,工作地點在各外勤分隊,使得人力派遣關係比起傳 統的勞動關係更複雜,確有立法加以規範之必要。『勞動派遣法草案』

是規定該類人員法律關係的特別法,若順利通過,政府對於勞動派遣 相關規範將更為明確。

(二)『勞動派遣法草案』對契約性消防員運用之影響

派遣人員現行適用勞基法,包括最低工資、加班費、退休金之給 予等,為私法關係,若『勞動派遣法』通過實施,則視通過版本決定 影響契約性消防員政策之層面。人力派遣在歐美以及日本等各國早已 行之有年,派遣勞工因從事派遣工作而對於本身權益有重大損失的情 況也不常見。經行政院勞委會版本的『勞動派遣法』草案,即是規範 人力派遣公司、要派公司與派遣勞工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在 可預見的未來,派遣人才的工作權益,將愈來愈有保障。其中就部份 條文的重點來看,如果立法的方向不變的話,未來僅除了飛行、航海、

採礦、及其他危險性工作以外,將全面適用該法(草案第 10 條)。

以高雄市消防局而言,使用派遣消防員是有其優點,比如可節省 招募、訓練成本,也可省掉人力閒置的成本。除部分不適合使用派遣 人力之工作項目外,其餘如值班、救護、庶務、水源查察、業務等等 皆可使用,外勤分隊幾乎 70%的工作皆能適用,光是引進派遣救護員 就可以讓人力資源效益大幅提升。筆者認為,以精算人事成本及消防

以高雄市消防局而言,使用派遣消防員是有其優點,比如可節省 招募、訓練成本,也可省掉人力閒置的成本。除部分不適合使用派遣 人力之工作項目外,其餘如值班、救護、庶務、水源查察、業務等等 皆可使用,外勤分隊幾乎 70%的工作皆能適用,光是引進派遣救護員 就可以讓人力資源效益大幅提升。筆者認為,以精算人事成本及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