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契約人力理論與消防勤務分類評析
第三節 契約性人力與消防勤務適用性
現今的消防勤業務當中,是否所有勤務、業務都須要由正式公務 人員來擔任頗有討論空間,消防安檢、宣導、救護、為民服務等是否 可以分解為不同類別分別討論,又其中有多少是必須要由經過國家考 試的公務員來行使,有哪些是可以契約性消防員來執行呢?一般而言 臨時人員或許不需要具備高度專業知識,從事的多數為庶務性的簡易 工作,但也有可能擁有核心人力之專業技能。筆者認為,契約人力若 由具消防經歷者,經過消防機關舉辦之公開考試而成為契約性消防 員,即取其最有利於消防機關之政策措施,所遴用之人員不但具有專 業知能與技術,並具備人力運用之彈性選擇、進用人員對於工作之忠 誠等優點。除從事低度公權力成分之服務性工作,亦能進而執行救護 等技術性勤務,不僅有迅速增加消防人力、提升消防民力組織競爭 力、控制消防人事成本與吸收社會人才等多項優點。長期而言,更可 使消防人員產生良性競爭,也免除過去長久以來消防人力不足導致消 防員身心狀況不振之情形,可謂一舉多得且值得研討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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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勤務分類眾多,到底哪些適合由常任消防人員執行,哪些可 以考慮由契約性消防員執行,或者勤業務執行面根本無須分別,全視 契約而定,不無討論空間。消防勤、業務項目大致可分為預防、搶救、
救護、行政文書、教育訓練、裝備、財產管理、備勤、水源管理、環 境清潔與為民服務等。外勤分隊不但包含一般文書庶務,並有許多勞 動服務性質的工作,各種項目實務是否適用於契約人力不無討論空 間,本文將勤務類型以實務觀點分為冒險犯難、專業核心領域、技術 性、勞務性、服務性、教育性、文書性七大項,並討論用於契約性人 力之妥適性,分述如下:
一、災害預防
(專業核心領域、教育性)各種災害發生前的預防作為,包括防火防災教育及宣導、建築消 防同意制度、防焰規制、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申報、防火管理暨自衛 消防驗證、消防護照、高壓氣體暨易燃等危險物品之管理、防災體系 規劃、春安宣導、一氧化碳中毒防範宣導、民眾安全觀察訓練等。本 類別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危險物品取締及防災體系規劃涉等及高度公 權力與企劃事項,較不宜由契約性消防員人員擔任。其餘如宣導教育 部分現由婦女宣導隊協勤,當然契約性人力也能從事相關的工作,但 本文認為,是項工作由婦宣等團體從事即可,應無需再以契約人力來 推動。自衛消防編組驗證等因約僱消防員與常任人員同樣具有公法上 職務關係較無問題。派遣人員受用人機關指揮,從事這方面的勤務也 應該不會有問題。
二、災害搶救
(冒險犯難)所謂災害搶救即災害發生時,為避免人命及財產損失所為的搶救作 為,經由平時的體技能與專業知識訓練,靈活運用人力物力,調度指 揮各項裝備、車輛,運用消防戰術有效的達成人命救助、引導避難、
侷限火勢、周界防護、通風及排煙、滅火作業、財產維護、殘火處理 等任務,並就相關之災害如搶救火災、重大交通事故、地震、土石流、
水災、風災、空難、礦災、化學災害、災害緊急應變系統等提供必要 之搶救支援。
45 (EMT-II)或高級救護技術員(EMTP)53證照之人員駕駛救護車前往現場 急救處理及施以送醫途中之救護處理,並將患者送往就近或適當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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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言,取得救護技術證照技術門檻並不高,過去替代役男及鳳凰志工 也都實際執勤,若契約性人力具備初級以上救護技術證照及小客車駕 照,可擔任救護車駕駛或救護技術員當無疑問,是以契約人員從事緊 急救護工作應無疑問。以筆者經驗而言,本項勤務於平日約佔消防勤 務近七成(市區郊區有別),許多公立醫院的護士也都採行約僱制度,
也是筆者認為契約性人力用於消防外勤工作能發揮最大效益的一 環。並且社會上救護技術員數量龐大,社團法人緊急救護協會、紅十 字會及消防單位等皆提供訓練,人力來源當無疑慮。
四、火災原因調查與鑑定
(核心專業領域)火災發生後,為了解火災發生之原因與造成的損失所進行的調查 與鑑定,於災後供作火災預防等行政作為之評斷及未來研究發展之資 訊。包含受理民眾火災證明書申請,火災原因鑑定,技術發展等,若 因案件涉有民事糾紛或刑事偵查,也常成為法院判斷案情的重要依 據。本項工作通常於大隊部或火調科由通過內政部消防署火調訓練之 人員辦理,較具知識專業性,若非長期研究,恐難勝任,並且火災調 查工作也較不宜由低職等之契約人員進行,未來假設本項業務也運用 契約人員,也應該朝約聘方向,故本文認為本項非適用的範圍。
五、教育訓練
(教育性)現代消防人員身負多重任務,需要保持各項技能之熟練,以備勤、
業務所需,消防人員必須持續接受教育訓練。如:火場之搜索、水線 車操、救助、救災演練、水上操舟、泳訓、救援潛水、救護技術、化 災搶救、各項專業知識之充實與複訓等,同時配合社會環境之變遷及 科技之進步學習新知,因應各種災害。固然各種訓練可以聘僱臨時講 師、訓練師與教官,但消防局也長期培訓這方面的人才,由現有各項 師資班教官擔任即可。並且消防署南投訓練中心 99 年 1 月 19 日落成 啟用,每年辦理各項專業訓練,各縣市也有自己的訓練科(課)與訓 練中心,高雄市消防局楠梓訓練中心也正常運作,應無須再特別進用 契約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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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的一種,亦是行政程序中不可或缺,本項工作綜觀現行契約性人 員,適用性亦無疑問。在各種督導評核要求下,目前各分隊的業務量 激增,契約性人力協助本項工作有助於紓解人力不足的困境,唯契約 人力授予二代公文使用權限,應注意人員更替而常有系統設定上的困 擾與保密問題,是以,在消防外勤分隊而言,應以協助文書作業為原 則,無須另給予二代公文權限。
八、備勤、待命服勤
(無分類必要)備勤乃隨時準備出勤,即服勤人員在勤務執行單位內,整裝隨時 保持機動,以備災害發生時之緊急出勤救災、救護及災害管理。待命 服勤為在隊隨時可調配之人力,出勤順位後於備勤人員,待命服勤期 間消防人員可以自由休閒、運動。故本項僅為待命性質,並未實際值 勤,契約人力在隊備勤當然無疑義。
九、環境清潔與為民服務
(技術性、勞務性、服務性)消防機關隸屬於各地方政府,成為 24 小時人力最充裕的地方公務 人力,有別於警察隸屬中央一條鞭之管理。民主政治發展至今,為協 助民眾排除及解決生活中危害與困難,為民服務已成為消防單位另一 種非法定任務之勤務種類,範圍相當廣泛。包括補蜂、捉蛇、及相關 具有騷擾性、危害性動物之排除、流浪動物協助送醫、災後協助復原 及水源補給等等。甚至發展到許多沒有危險性的勞動性、協助性服務 也以為民服務之理念出勤幫忙,也是造成基層抱怨勤務量過重的主要 原因之一。捕蜂抓蛇等作業在農業局人員也由行政人員執行,契約性 消防員只要受過教育訓練,應無技術上之難度,也將有效改善基層因 人力不足所生的工作超量問題,多樣化的為民服務亦可搭配常任人力 出勤,至於環境清潔則當然性的可由任何公務人力來維持。
十、義勇消防人員及替代消防役人員的管理
(教育性) 面對日益繁重的消防工作,運用民力成為最簡捷經濟的管道,義 消及消防役是消防組織的主要協勤人力來源,常任警消平日辦理有關 義勇消防人員與消防役人員之編組、配置運用、訓練、演習、服勤及 各項所需的裝備器材、福利等規劃、督導管理事宜。義勇消防人員雖49
為平日輔助勤務之重要人力,但因無給職而不能強迫服勤,也不能日 間整日編排勤務,所以多用於大型場合之協助人力,難用於常態性勤 務,其管理也多由常任警消從事為宜,應無需再由契約人力輔助。
十一、消防資訊、知識之研究發展
(核心專業領域、文書性) 消防工作幾乎是包羅萬象,舉凡以民眾為對象,為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採取各種行政措施,管理措施作為之研究、
想法、新知識與學術科學等發展,也都可歸屬於消防之工作範圍,其 中所需的知識亦隨著時代進步而不斷深入探究。高雄市政府也鼓勵員 工研究發展相關學術論文,消防機關所屬人員也都踴躍進行研究,使 得相關領域的學術更為活潑。本項為研究發展性工作,高雄市消防局 現有人員多有從事研究工作,但因非相關解決基層人力問題項目,亦 非本文研究之目的。故不在契約人力範圍討論。
十二、值班
(文書性、勞務性)值班接聽電話、派遣令、上級交辦事項等工作相對單純,於值班 同時亦可整理相關業務資料,使用契約性人力因應當無疑問。其中值 班勤務仍有維護駐地安全之責,也因消防與警察有別,駐地內並無武 器彈藥等物品,故筆者認為契約人力從事值班工作也屬可行,性質如 同保全工作。
十三、危險物品管理
(核心專業領域)契約性消防人員因受消防機關指揮,從而若從事公共危險物品管 理、可燃性高壓氣體管理、爆竹煙火管理、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管理及 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危險物品舉發裁處等業務之策劃、執行、諮詢等 事項,應未違反法令。但本類勤務同於消防安檢,需要較高的專業知 識與高權性質濃厚,現有常任人員許多也都經由長期培訓,如長達一
契約性消防人員因受消防機關指揮,從而若從事公共危險物品管 理、可燃性高壓氣體管理、爆竹煙火管理、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管理及 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危險物品舉發裁處等業務之策劃、執行、諮詢等 事項,應未違反法令。但本類勤務同於消防安檢,需要較高的專業知 識與高權性質濃厚,現有常任人員許多也都經由長期培訓,如長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