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契約人力理論與消防勤務分類評析
第二節 契約性人力類型分析
『契約進用人力制度』係透過仿效企業界運用策略性觀點,規劃 更為彈性組合的人力運用政策,以提供政府績效管理的有利環境。契 約性人力採取締結契約方式進用,其與國家間的法律關係原則上均採 取公法上職務關係,政府可以保留採取更類似企業界實務之契約內容 作法,而非完全比照終身雇用的公務人員。目前政府機關所稱之臨時 人員,一般指臨時機關與各機關為因應短期性、臨時性、季節性及專 業性或研究設計工作之需求所進用之人員。其進用法令依據、資格條 件、進用期限、休假、敘薪標準與權益保障等,均與一般常任公務人 員有所不同。
80年代經濟起飛,人民相對不願進入公務部門,政府較無使用『契 約人力』的概念,也給予公務員較為完善的保障,對其他非公務員之 人力都歸納為臨時人力,保障也相對不足。類別略可分為聘用人員、
聘任人員、派用人員、機要人員、約僱人員及職務代理人等,這些人 員都不須具備公務員資格,也無須通過考試院舉辦的國家考試。其中 機要人員不是以簽訂契約規定任用期限,而是與機關首長同進退;派 用人員、及職務代理人比較屬於臨時性質,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則契 約延續性較為明顯。本文擬將各類人員與消防勤務為適用性討論如 下:
一、聘用人員
其進用係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以及『行政 院暨所屬各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進用。以發展科學技術,或執行 專門性之業務,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 擔任者為限。故其進用之基本考量點在於專門技術人員之延攬,特別 是高科技人才之吸納,由於這些科技人才大多未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 格,為延攬如學成歸國之人才,自有另設進用方式之必要。又依據『聘 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受聘用之人員與機關必須簽訂書面之契約,
其契約內容應記載事項亦受法律之規範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契約雙方 必須共同遵守互負契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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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約僱人員
其進用係依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約僱辦法』進用。系 以辦理機關季節性或定期性簡易工作,或因辦理臨時新增業務等為 限,且以第五職等以下臨時性工作為限制。約僱人員之進用是基於機 關年度計畫之預算已編列或經專案呈准範圍,有突破公務制度的限 制、撙節人事成本、促進人事行政效率與效能提昇、調整人力資源體 質等特性。
由於約僱方式與任用資格之限制與門檻均十分之低,故時常流為 地方政府濫用私人或是償還選舉人情的最佳管道。但之於約僱消防 員,因為必須由地方具有證照人員進用,並且必須參與常年訓練與考 核,且工作並不輕鬆,與一般文職約僱人員比起來,較不易成為關說 的目標。勞退新制實施後,對於約僱人員須提撥退休金,所以近年來 政府已經開始採取遇缺不補的用人政策,期望能將約僱人員之比例有 效地降低。其中進用與保障的煩瑣問題,與消防基層人力補充之衡 量,也是本文討論的重點,文如後敘。
三、派用人員
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進用,派用人員設 置重點在於『機關』或『職務』之臨時性,機關一旦裁撤或任務完成 則派用人員就自動解職,如高鐵工程局等。派用人員之進用資格,依 照『簡派』、『薦派』、『委派』而有所區別,其職務等級表依據派 用條例第三條之規範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條之規定。派用人員之 資格條件以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是銓敘機關銓定合格有案者為 原則。此外,具有一定學歷者,依照派用條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
亦得為派用人員,例如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研究所得有碩士學 位者,得為薦派。
四、機要人員
須與機關首長同進退,並得隨時免職,依照『各機關機要人員進 用辦法』進用。機要人員主要擔任機要秘書及監印等職務,具有輔助 機關首長之功能。其所享受之權益除了進用期限不受保障外,其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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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均與一般常任文官相同。由於機要人員並不受到一般公務人員任用 資格之限制,也不需要經過學、經歷之審核限制,只要任用程序上符 合上開辦法之規範即可,且人事進用之決定權乃掌握於機關首長之個 人分寸拿捏,可以說是機關首長的『親信』。
五、職務代理人
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機關職務出缺,尚未 派員或分發人員因案停職或休職,或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等,得 雇用職務代理人,代理期間以一年為限,最多延長一次。現因此類人 員已併入約僱人員類別,將與約僱人員一併討論。
六、聘任人員
主要分成三大類型:一、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乃依據中央研究 院組織法及該院研究所組織規程規定,以學經歷審查聘任。二、各職 業訓練機關之專任職業訓練師,乃依據職業訓練師甄選遴聘辦法甄選 聘任。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等機關 研究人員,乃分別依據該組織條例規定,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 規定聘任。於『教育界、藝文界、科技研究機構』,由於其職務之特 殊性與專業性,並非一般考試得辨別程度者,其特別任用法律規定得 改採學歷或是經歷審查方式進用之,由各進用機關以『聘任方式』來 禮聘。當然,上述各機關之所有專業研究人員並非全部採用聘任制 度,而是採用多軌並行的進用方式,例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是採依法 考試任用、聘用以及聘任多種制度並行。而教師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聘 任程序是由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之首長遴選合格人員,報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聘任之。
七、派遣人員
人力派遣的僱傭關係較為複雜,由派遣公司、要派公司與派遣勞 工三方組成,如圖三所示51。派遣人力在私人企業運用已有一段時間,
在學術上有時被稱為『勞動派遣』或『非典型聘僱關係』或稱『不安
51同前註 43,頁 71。
定聘僱關係』,是一種向勞務公司以契約僱用所需人力的模式。不論 以何種名稱表示,人力派遣就是指一種非典型就業關係。 人力派遣 之興起主要是由於全球化競爭下,企業需要更多的彈性人力以應付景 氣的快速變化,在經濟較好時,可以大量聘用派遣人力。而在經濟低 潮時,就可以輕易減少人力,降低成本,也可以使企業有效迅速地根 據市場變化,聘用不同種類之人力。另外,派遣人員於公部門的運用 需要透過採購流程,即進用程序頗為複雜,用於消防外勤工作而言,
也是一個討論的重點。
圖三 人力派遣系統圖
八、綜合分析
綜上所述,參酌我國現階段六大類型契約性人力及新興之派遣人 力,依其法令規章與任用資格之說明,可以了解這七種類型的彈性人 力各具備不同特色。聘用人員乃是注重其專業性與技術性;約僱人員 則是臨時簡易性;職務代理人是機關缺額暫代;機要人員則是政策襄 理性質需隨首長同進退;派用人員則是機關與職務之臨時性;聘任人 員乃研究性與教學性;派遣人力則較為彈性,工作範圍也較廣泛。
這幾類型的人員彼此之間也都有部分重疊,如派用人員與聘用人 員都需要有專門之技術,以及臨時性的特質;約僱人員與聘用人員實 際上乃是職務等級上高低之區別,約僱人員是擔任行政院暨所屬中央 或是地方機關擔任委任五職等以下之行政職務,聘用人員則是擔任分 類職位公務人員第六職等以上至十三職等之專門工作,且目前約僱人 員與職務代理人又合併討論,故實際上僅六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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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性用人制度類型如果應用在消防人力之範疇,因消防勤業務本 有其季節性如春安期間、清明專案、夏季防汛期間、秋季山林野火防 範及冬季一氧化碳防範等,若以約僱方式進用臨時人員,可以因勤業 務的連續性而延續,但用於哪些相關特定勤務則仍有討論空間;聘任 人員也因其屬專門性之業務,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在消防外 勤隊員職務並不適合,職等也不相符,所以非本研究之範圍;派用人 員設置重點在於『機關』或『職務』之臨時性,在工作性質與保障準 用公務人員保障法,於消防外勤而言,工作內容與約僱人員較難區 別,且臨時性職務強烈之性質也有別於本文討論範圍;機要人員於外 勤事務較無關係,本文未予討論;聘任人員主要用於教育界、藝文界、
科技研究機構等,於消防外勤勞動性工作較不適用,本文亦未檢討;
新興的人力派遣則須以政府採購的方式進用,過去盛行於私人企業,
若套用於消防機關之流程與法律問題及執行技術面可以克服,應屬可 用,為本文討論重點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