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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展望

第一節 契約性消防員優缺點

第五章、結論與展望

第一節 契約性消防員優缺點

契約人力可為組織帶來相當的正面功能,但不可否認地,它也有 負面的影響105。消防工作需面臨各種極端危險之災害類型,稍有疏失 易使搶救人員或民眾造成無可挽回之悲劇,消防人員應該得到妥適之 休息,以作為體力與精神恢復之自我調整,避免不必要之負面情緒及 壓力累積。消防人員一旦處於疲勞狀態時,將會明顯影響其執行救災 能力,並增加罹病或受傷風險機率,甚至影響到工作夥伴之安全,使 現場搶救人員處在更危險之境地106。本文所研究之契約制度除了提升 人力資源之優點而有效降低消防人員之負擔外,並可因人力資源提升 而減少常任警消之負擔,且可能因而調整工時因應日夜勤務比例,改 變長期以來消防機關以『日』為單位的服勤制度,雖然如此,仍不得 不仔細評估其他可能產生的缺點,分述如下:

一、優點:

(一)政府預算有逐年減少的趨勢,契約消防員可在原有預算下增加許 多人力,或者在人事預算減少之狀況戰力仍然不減,提高組織運 作績效。消防機關勤業務膨脹已無可避免,在常任人力顯然不足 情況下,契約性人力乃為一個值得考量的選擇。

(二)契約人力雇用可減少部分失業率。

(三)就消防機關而言,契約人力的進用可避免繁瑣公開而競爭的用人 程序和解雇常任人員的補償成本。

(四)契約人力的進用對於政府主管來說,因為可以掌握續約與否的人 事權,及時排除不適任人員,管理成效將大幅提升。

(五)契約性消防員多為當地居民,對於地區潛勢特性了解高於一般特 考分發人員,並且曾有消防經歷,迅速獨當一面,縮短菜鳥消防

105楊朝安(2004),《人力派遣大革命》,頁 105,才庫人力資源顧問公司出版。

106黃麟薦(2004),《消防人員工作壓力與因應策略之研究》,頁 146-148,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科學研 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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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成長期。

(六)人力擴充後,消防人員長期過勞的情況可望改善,減少疲勞駕駛 與其他因身心狀況不佳所產生的注意力降低及負面壓力等。

(七)若大量引進契約人力,將可促使消防專業分工,改善國內消防工 作太過廣雜的問題。

二、缺點:

(一)契約消防員未經警校訓練,於公共服務之價值認知與奉獻精神未 經長期洗禮,是否能為公共服務獻身與效命似有疑慮。

(二) 一般約僱人員制度常受批評之另一處就是進用方式缺乏規範,常出 現政治酬庸或民代關說所進用之人力。

(三)契約方式補充之基層人力,保障福利不如常任公務員,年終無考 績獎金,且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無撫卹法及退休法之適用等 等,與常任人員一同任事是否容易因比較心態而產生隔閡。

(四)未經國家考試及格之雇用消防人員,是否有足夠法學常識執行職 務,最終是否仍像輔助警察或義消一般,只能輔助而無法獨立執 勤並且薪資政策不夠清楚合理,仍有探討之必要。

(五)目前約僱身分缺乏法律授權,依行政命令所簽立僱傭關係之行政 契約,常為人詬病。派遣人力則是法律關係複雜,爭議頗多。

(六)因尚未有消防機關使用契約人力從事外勤工作,所以相關管理考 核機制的設計並未成形,有待日後機關評估後訂定行政規則加以 約束,並漸進式調整修改。

(七)約僱人員或許可以先行挑選合適人選,但派遣人力素質良莠不 齊,可能會造成救護品質與為民服務品質下降。

(八)當大量僱用派遣人員時,其他正式人員在心理上會產生危機與 不安全感,是否對於機關的忠誠度與向心力也會受到影響,進而 導致工作士氣、工作品質降低。且由於派遣人員流動性高,若忽 視資訊安全的控管,往往成為有心人士下手的漏洞,成為內部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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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的危機。

(九)若進行常任消防人員精兵化,救護及為民服務以契約人力漸漸取 代,將來遇政府財政困難時,契約人力可以隨時裁減,屆時勤務 工作又回歸常任人員,但常任警消卻已經因為精兵化而減少數 量,如此則會對消防機關產生極大的難題。

(十)約僱者不至於會有空窗期,但勞務採購若發生流標,產生人力空 窗期,不可不慎。

三、綜合分析

上述缺點皆為契約性消防員政策不可忽視的危險,其中大多數皆可解 決,分述如下:

消防人員所需要之體技能專業頗為多樣,如救生、潛水、救助、大貨 車、救護技術員等,非經一段時間加入義勇消防組織接受訓練亦非一朝 一夕間可以習得,契約人力需有相當經歷,對於消防工作有一定的體認,

而且受雇後亦須保持相關約定職務複訓並接受測驗,對於關說或酬庸而 言所需付出的工作質量較重,工作內容較為辛勞並且需接受相關測驗,

不易成為吸引關說或成為酬庸之職位,該項缺點的影響性較小;向心力 部分缺點也是本研究主張由具有消防經歷之人員為遴用人選,在觀念 建立與向心力也較能認同,如同警正與警佐之差異一般,產生隔閡影 響性不大;未經國家考試及格但因有行政契約與授權委託,契約性消 防員應該能獨立值勤,並仍需通過消防局舉辦之訓練與考試,進用後 需再不斷接受講習,以免法學常識不足而有執勤上的盲點。

現行約僱人員以『約僱人員薪資標準』為主,派遣人員以『勞動 基準法』為依據,但勞基法的最低工時之於消防工作之辛勞而言,並 非合理,故本文認為派遣消防員資薪資仍應高於法定最低工資,並依 證照等級分級敘薪。約僱人員法原依據則如前述,消防外勤工作以服 務、勞務、救護等事實行為為主,並未從事高權管理,且公法契約所 授予之委託可以治癒此項疑慮,未來『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若通過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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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則更無疑異;另外,在契約人力素質疑慮確實不得不仔細思量,

在管理面與督導方式需要再設計,如同過去消防人員從救護搬運到救 護品質提升的過程,因派遣人員因可以隨時更換,相對服務品質提升 的速率會比較快,應該是屬於管理面且可以解決的問題。

鑑於契約人力多用於服務性、勞務性與技術性勤務,內部事務接 觸有限,在內部機密外洩的部分疑慮可以降低;管理方面與契約之訂 定可由由機關制定工作以及計薪方式,包括雇用關係、工作時間設 計、薪資制度、工作地點、工作時段以及工作內容等,契約性人力不 只是一種人力運用策略,或是一種節省人事成本的方法,也將是分隊 執行勤務的有用戰力;至於精兵化後若遭裁減契約人力而發生比現在 更為嚴重的人力問題時,對於消防機關確實會造成人力災難,筆者認 為,政府應該不會輕易讓這種災難發生,但這是政治問題,若發展至 此,消防局將立即無法因應勤務量而陷入癱瘓,將彈性人力裁減者恐 有行政責任。最後,關於勞務採購流標的問題,確實不得不慎重考慮,

可能必須藉由分批採購的方式來避免流標後無人可用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