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契約性消防員法律關係
第三節 契約性消防員管理保障
第三節 契約性消防員管理保障
本文主張之契約性消防員係以約僱或勞務採購方式進用,約僱人 員與勞務採購進用人員相關進用程序、保障、考核獎懲、離退撫卹等 問題,就現行法令分析,有研討之實際需要,本文歸納如表十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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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如下:
一、約僱消防員
因社會環境快速變遷,分工越來越細密,為順應時勢所趨,目前 我國公部門已有進用部分工時之護士,或按件計酬等臨時人力,以補 正常編制之不足的彈性用人措施,惟常因『行政院暨所屬機關雇用人 員雇用辦法』僅為一紙行政命令而為人詬病,雖政府與私人所定之契 約可歸類為行政契約而不至於違法,也由於臨時人力態樣增多為未來 必然趨勢,允應有更良好之法律規範。很多機關皆會對約僱人員進行 年度考核以決定續約與否,但該類人員沒有考績獎金,也不會有升遷 機會,薪資也傾向長期固定不變,不能轉任公務人員或直接轉到其他 機關工作。
(一)進用資格及程序
在該類人員的進用資格上,除依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 僱用辦法』第 3 條:『各機關僱用約僱人員時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 家之忠誠,年齡未滿六十五歲,經公立醫院檢查體格合格,具有擬任 工作所需之知能條件。』以及同辦法第 4 條:『有分類職位公務人員 任用法第十九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為約僱人員。』並無其他 特殊規定。故只要為 65 歲以下且體格合格之國民,同時具備擬任工 作之知能條件者83,基本上皆可擔任,可說是進用資格相當的寬鬆。
原則上以公開甄選為原則,必要時得委託就業輔導機構代為甄審。用 於消防外勤部份勤務,如果遴用標準訂定須能由具有義消或消防役歷 練的民眾擔任,相信對於消防機關人力資源運用上有莫大的幫助。
(二)敘薪標準
在敘薪標準上,依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 8 條:『約僱人員之報酬應視工作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應具備 之知能條件,參照職位分類標準認定支給報酬之薪點,折合通用貨幣 後於僱用契約中訂定之』。故目前根據『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
83同前註 34,頁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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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其職務為委任五職等以下之情形來看,其 薪點約為 160~280 點之間;通常以月薪計算為原則,以按日或按件 計酬為例外84。本文認為,外勤消防工作不同於一般內勤庶務,起薪 可比照桃園國際航空站 98 年雇用消防員甄選:其待遇依『行政院暨所 屬機關契約性消防員雇用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並一律以三等
(220 薪點)起敘85。
(三)權益保障
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 9 條規定,約僱人 員不適用俸給、考績、退休、撫卹及公務人員保險等規定,其權利義 務,應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辦理,並記載 於僱用契約內。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第 4 款規定之準 用對象為:『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前 文之僱用人員,係指雇員,而非約僱人員,且適用此規定須依據相關 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所進用者方屬之。準此,『行政院暨所屬 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所進用之約僱人員,並非保障法之適用對 象,其權益與一般公務人員不同。約僱消防人員相關工作時間、休息、
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工資之標準、
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延長工作時間、津貼及獎金、應遵守之紀律、
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 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等,不適用勞基法規定86,而是以行政契約 內容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為保障,亦在勞退新 制實施後,退休金提撥部分之保障相對提高87。
84同前註 34,頁 104-105。
85桃園國際航空站 98 年雇用消防員甄選:其待遇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契約性消防員雇用辦法』
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並一律以三等(220 薪點)起敘,及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聘僱人員考核 要點』相關規定作為續僱、晉等之依據。(交通部民航局)
86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1 字第 0960130914 號 公告事項第二點:
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 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及業經本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
國會助理。
87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局企字第 0940015960 號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報中央及地方政府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臨時人員之退休權益一案,案奉行 政院 94 年 5 月 20 日院臺勞字第 0940085232 號函核復『公務機構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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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獎懲
現行法規並無明文規範,各機關自行辦理之考核,僅作為契約期 滿後續聘與否之參考88。惟為落實聘僱人員績效管理,促進人力新陳 代謝,行政院訂有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聘僱改進方案,建立年終評核機 制,明定評核結果之等第、人數比例及獎懲結果,作為得否發給獎金 及續約之參考。該方案自民國 94 年 1 月 1 日先行試辦 1 年,另兼 顧各機關業務及管理需要,自民國 95 年起授權由各主管機關自行決 定是否採行,至民國 97 年 2 月 29 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院授人企字第 0970060830 號函停止適用,故現行考核機制仍由各用人機關自行訂 定。本文認為約僱制度用於外勤消防員,其考核應由消防機關另定標 準,比照基層消防員,如體適能、勤惰、技能複訓成績、團隊精神、
品操、服務品質等,以維持契約人力之素質水準。
(五)退離撫卹
約僱消防員雖然也是消防員,但本文定位為不直接從事冒險犯難之 技術性、服務性、勞務性與文書性勤務,且約僱人員非屬『公務人員 撫卹法』第二條所定之公務員89,故僅能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 人員僱用辦法』第 9 條後段規定請領慰問金90。在退離方面,依民國 84 年訂定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約僱人員自 84 年 7 月 1 日起按月之報酬之 7%提存儲金,分由約僱機關與約僱人 員各負擔 50%;又配合勞工退休金條例自 94 年 7 月 1 日實施,約僱 人員儲金提撥率由 7%提高至 12%,分別由約僱機關與約僱人員各負擔
人員,目前尚未適用勞動基準法,雇主並無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為其提撥退休金之義務,經考量本
(94)年度預算籌編未及及地方政府財政負擔之因素,決定公務機構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臨時 人員,由用人機關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 條第 2 項自願提撥規定之精神,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 為其提繳退休金,所需經費由各用人機關編列預算辦理;惟各機關如經費負擔允許,亦得自本(94)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備註:公務機構之臨時人員已於 97 年 1 月 1 日適用勞基法,故該等人員 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已為勞退新制強制提繳對象,用人單位需為其提繳退休金。
88同前註 34,頁 104。
89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二條:本法適用範圍,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前 項人員撫卹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
90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九條後段:在僱用期間死亡者,得依下列規定酌給撫慰 金。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酌給相當四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撫慰金。二、因公死亡者酌給相當十 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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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二、派遣消防員
人力派遣是以私法契約為基礎的非典型僱傭關係,簽訂契約的性 質屬勞動契約(勞工與派遣機構簽訂)與商務契約(派遣機構與消防 局),乃『雇用』與『使用』分離之一種特殊型態雇用關係。勞工提 供勞務或服務予消防局,薪資報酬卻由派遣機構給付,適用職位多偏 向低技術性、體力性之勞務及服務工作。在現今消防外勤一般勤務而 言,應屬相當合適,由其是救護與為民服務勤務,能發揮更大的人力 效能。
通常派遣人力被認為是非全職、非全時、且較無就業安全保障的 工作型態,目前受『勞動基準法』之規範,惟為保障派遣人力免受派 遣公司剝削,立法院刻正審議『勞動派遣法草案』,以立專法方式,
確實保障三方關係。若法案順利通過,『派遣員工』、『要派公司』、
『派遣公司』三方較明確的規範,避免因勞動基準法上的模糊地帶導 致爭端,且達到約束派遣公司之效果,使較不易出現不當剝削與採購 程序技術性不當操作,勞動派遣法對公共部門派遣人力之適用性也會 更為明確。
(一)進用資格及程序
我國公部門派遣人力之進用主要依據行政院的共同供應契約網站 進行勞務採購。各政府機構依照本身工作內容或任務需求,委託人力 派遣公司,在約定期間內,引進合約內所約定的人員,派遣執行任務 所需之人力,並在其指定工作機關進行合約中指定的工作與任務,為 一依雙方需求訂定的定期性合作行為。以派遣方式進用的契約性消防 員,應限制最少必須通過中級救護技術員及小客車駕照,或許仍可約 定需具備相關消防歷練限制,但可能就比較難以要求必須是轄區在地 居民。在學歷方面,消防外勤工作仍需有相當知能,故本文認為應限 制由專科以上畢業人員方屬適格。
(二)敘薪標準
關於在政府工作之派遣勞工的薪資福利,並沒有統一普遍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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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基本上以契約規定,但人力派遣的薪資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91。 是以派遣勞工的薪資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而採購契約通
法,基本上以契約規定,但人力派遣的薪資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91。 是以派遣勞工的薪資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而採購契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