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契約性消防員政策評估
第二節 契約性消防員政策價值衝突
近年來不管是政府還是私營企業,都興起使用契約性人員的風 潮,因為和正式員工相比,付給臨時勞工的薪水及退休金提撥負擔較 小,而且臨時勞工如果不符合企業需求,可以隨時替換。讓政府、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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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的人事成本大大減少許多,或是同樣成本卻能擁有更大的人力資源 與行政效能,或許也可以降低部分失業率。隨著經濟社會的演變,『終 身雇用制』逐漸減少已成為趨勢,社會上在一間公司待到退休的機率 越來越少,加上景氣及大環境越趨複雜,企業不願多雇用正式員工,
所以世界趨勢慢慢朝向契約性人力,在這樣的社會氛圍之下,公部門 也有同樣的氛圍。消防工作屬於社會安全的一環,不同於私人營利事 業,因此降低部分人事成本應非引進契約性消防員的目的與目標,相 對的,補充足夠人力使戰力提升與專業分工才是本研究的目的。
未來消防人員編制再擴大的幅度可能有限,但工作勤務仍然會持 續增加,過去許多資深消防員都調回高雄直到退休,這也是南部縣市 消防平均年齡高於北部縣市的主因,多少產生地方政府財政之壓力 (資深人員薪水較高)。為因應國際潮流之趨勢,世界各國無不增進行 政效能以獲取人民信賴,大幅進行政府再造與行政革新,期能經由簡 化政務與創新學習,改變政府職能並提昇國家競爭力,人力資源管理 策略正是當前世界先進國家追求高度發展的重要策略。消防人力運用 彈性化則是消防人力組織再造重要的一環,相信也是未來的趨勢,但 此種『非典型勞動』卻也可能造成薪資貧窮化的或其他政策價值衝突 等負面影響,不得不慎,分述如下:
一、遴用功能引發之政策價值衝突
憲法 85 條:『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 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宣誓擔任國家公務員者,一律須經國家考試及格,具一定的公信力,
且人力素質水平整齊,對國家整體文官制度之目標與理想及法規概 念,有一定程度認知與了解,現任消防員皆經由國家考試,且經嚴謹 的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合格後,才予以任用,在公平性、公正性及嚴 謹的程序上較受肯定。
彈性人力進用方面,規定必須以公開甄選方式進行,並由機關成 立甄審委員會負責,這是一直以來不同改革方案的共同看法,並沒有 更動。人事行政局亦要求各政府機關以公開遴選或甄選方式進用約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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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人員,但本文主張,要求具備相關職務經歷之限制是否有圖利特定 人之嫌?一般學界的疑慮,彈性用人制度是否會造成用人機關或民意 機關,相互為用、政治酬庸?從過去的經驗觀之,且短期人力常常演 變成永業化,似有導致分贓制度用人弊端之嫌,兩者之間難免產生於 進用階段價值緊張關係。
本文認為,具備消防經歷之民眾只要與無消防經驗之一般民眾,
一起參加雇用消防員甄試,在資格上需要義消或消防役等相關職務歷 練方能合目的性錄取。項目可以包括救助訓、大貨車駕照、中級救護 技術員、潛水證、救生員證等等,相關經歷限制乃為職務所需,應不 會有圖利特定人之嫌,符合資格且具備證照的地區民眾隨時可以參加 甄試,為符合用人專業及經歷上的需求,遴用具備經歷之人選應屬合 法合理。契約性消防員則因其勞動性、服務性、技術性並且需要每年 常訓評核,工作並不輕鬆,如有不適任之情形可以不繼續任用,應可 以避免此情形。
在消防制度上,消防人員從警校結業後,除了小隊長及警大二技 升遷外,終身皆為隊員,永業保障卻缺少激勵方案,造成工作意願偏 低。一直到退休,當一天和尚敲一天鐘,可能會形成效率不彰、績效 不佳、造成推動政策組力、政策無法落實等,遇到刁蠻的人員也不易 淘汰等問題;相較於契約消防員制度,因缺乏升遷激勵可能也會有這 類情形,但若加入獎金激勵方式應可改善,也因契約人員可以不續 約,管理較為容易,如果遇到已經無心消防工作者,也可以不續雇而 予以更換。政府現行約僱人員雖流於形式而成為固定人力,但消防工 作加入每年的體技能考評,並非不求進取即可留任,採購派遣更是隨 時可以更換不適任人員,兩者皆不會有不能通過測驗的人員久任的問 題。類似制度國內航空機場已施行多時,在外勤消防單位,應屬可行。
二、訓練發展功能引發之政策價值衝突
現有消防人員多由警察專科學校經 10 個月或兩年以上訓練畢(結) 業,近來特考班則再由消防署訓練中心施以專業訓練,任用前經長期 培養,任職後再不斷學習各項知識與常識,並經如救助、游泳、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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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災等各項專業訓練,特考班結訓者能取得較多的專業證照,並獲得 較為充實的訓練,相對的,警專畢業者因為還要再準備特考,又以警 察管理教育為主軸,在畢業後通常還要再繼續接受消防專業訓練一段 期間方能具有執勤能力。契約性消防員如由具有義消或消防役等經歷 之民眾遴選,在其歷練期間即可接受各樣訓練,並考核其團體向心力 與服務奉獻之精神。基礎教育如大貨車、救助、救護、化災、各種講 習訓練皆可在進用前完成,並可在進用考試加入法律常識,其人格特 質與專業能力,都將在其擔任義勇消防員或消防役時得到充分評價。
有別於一般機關進用人力前無法了解人員適用性之問題,契約性消防 員需利用勤餘時間完成專業技能複訓加以維持,不必像常任警消一樣 帶職帶薪參加訓練而無法執勤,在訓練發展功能與人力管理而言是最 大效能化的表現。
惟派遣員工來源較為多元,或許也可由消防局與派遣公司之契約 明文合意員工所須具備之資歷與證照,以達機關用人需求。當然相較 於一般私人企業文職特性的派遣人員,派遣消防員需要給予更高的薪 資報酬,否則若以勞績法最低工資給付,最後可能沒有人願意領取低 薪擔任這樣辛苦的職務。
三、激勵功能引發之政策價值衝突
激勵是由外界的行為刺激所引起,人們被激勵而產生更多的工作 意願與付出更多的工作努力,完成某項工作目標101。契約性消防員除 薪水外,尚可透過升遷與榮譽獎章加以獎勵,約僱者在其擔任義勇消 防人員期間,無給職亦能盡心付出,這也是約僱消防員與市政府一般 雇員之差異。進用者在其歷練義消時就已充分展現對於工作之熱誠,
雖不能升遷,仍致力於消防這份菩薩工作,並且服務鄉里,其獲得組 織與地區居民之肯定將是最大的激勵;之於派遣消防員,經由工作獎 金之激勵制度則可獲得較大的效益,也較能穩定派遣人員的向心力。
在管理上,必須設計一套契約人員專用之獎懲規定,方能減少在激勵
101林水吉(2007),〈彈性用人制度之檢討與展望-政策價值衝突分析〉,《公共行政學報》,第二十二 期,頁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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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上之政策價值衝突。
四、維持功能引發之政策價值衝突
常任警消體制下公務人員因受保障,有關員工福利與權益的保障 較為周延,契約性消防員與常任警消制度形成強烈對比,兩者間之管 理與同工不同酬之差異可能形成比較心態,亟待化解或加強政策價值 衝突分析與管理。要讓契約是消防人員感覺有良好福利,就必須強調 對員工福利與權益的照顧,另定一套管理模式,根據年終考核,落實 獎優汰劣之精神。在勞退新制實施後,約僱消防員保障大幅提升,在 維持功能下之政策價值衝突有限,這對人力資源的提昇有重要的意 義;相對派遣式消防員保障則較為薄弱,可由要派機關(消防局)與派 遣公司間之契約明訂派遣人員的工作與保障內容。總而言之,契約性 消防員制度有關權益保障制度的規劃設計,應包括薪俸、考績、獎金、
管理、休假、福利等,與常任人員有明顯差別 。
五、綜合分析
由上述遴用、訓練、激勵、維持功能討論的政策價值衝突,可知 在消防局特殊的公務生態環境,契約性消防員已非設定為補充性的臨 時人力,而是可以成為機關基層事務與勤務的穩定有效戰力,不僅補 充大量缺乏人力的狀況,更可能得以解決勤務工時超量的問題。由機 關自行以契約進用的消防人員,基本上是完全從屬於用人機關,不能 調遷至其他縣市,並且設計應以地區消防隊作為區別,相對於可調遷 的常任消防員人員,契約人員也將是維持日常勤務運作的重要人力。
在正式員額不足的局處(如社會局),契約性人力甚至是機關運作的重 要支柱,也是具備公權力的公務員。從人力資源角度看,這些人力素 質與能力不差,學歷可能也不低,機關也是付出許多的成本指導與培 訓,如果在訓練熟悉業務不久就解雇他們,於人力資源角度而言豈非 浪費?契約人力之定位是在於他們要定期續約,要依表現績效決定續 約與否,並不一定全是短期或臨時工102。彈性用人制度變革基本上是
102同前註 58,頁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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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應世界潮流趨勢,惟制度所秉持的價值、所面臨的最大挑戰,應是 與傳統或不同政策價值間的衝突問題。綜上所述,契約性消防員仍須 設計一套專用之管理模式,方能減少政策價值衝突等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