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契約性消防員政策評估
第一節 契約性消防員訪談結果評析
第一節 契約性消防員訪談結果評析
一、高雄市與先進國家主要城市消防制度比較
高雄市是一個深具發展潛力和充滿無限希望的港灣都市,在現階 段台灣經濟體中為南台灣工商都會的中心,更是台灣經貿邁向國際的 窗口,高雄市不僅在拓展對外貿易、城市外交行銷或促進兩岸經貿,
均扮演著舉足輕重的積極角色96。消防局肩負高雄市防災安全,但因 消防人員所需執行之任務種類繁多,加上消防局成立時,部分機關組 織編制或預算經費增加之程度有限,造成人員之數額方面尚無法迅速 補充,編制員額也未能隨著勤務量提升之比例增加,導致消防局或勤 務執行單位普遍感到人力不足。在這樣的情況下,形成人力與服勤時 間需求不成比例之現象,工時與勤務壓力往往倍數於一般公務人員。
一般而言,基層消防人員最大的希望是合理及正常的輪休與休假,大 部分消防人員亦體認到都會區之勤務過重,以及連續上班 24 小時程 度已達影響消防人員之身心健康,疲勞作業等問題。因此,本文認為 消防人力結構與勤務制度之間,有著絕對的因果關係。
依高雄市消防局的組織架構而言,消防組織編制上的『職務類-隊員』佔了絕大多數。福利制度而言,薪資方面有著一定之水準,外 勤一休一的制度與一萬七千元超勤津貼於全國各縣市消防局比較而 言,屬全國最優渥之待遇。縣市合併後,外勤分隊於 101 年全面實施 勤一休一輪休制並可報領 17000 超勤加班費,加上每日 08:00 現地交 接勤務共計上班 25 小時,休 23 小時,內勤人員則以每月 20 小時業 務加班費為上限,內外勤的工作性質差異極大。
在民國 83 年行政院『警消分立』政策推動下,高雄市消防局於民 國 85 年 3 月 9 日由隸屬之警察局消防大隊升格改制,先後歷經汪修 烈先生、陳坤章先生、蕭季慧先生、吳昇源先生等四任局長,為政務 官。民國 96 年 2 月 14 日任命陳虹龍先生為第五任局長。99 年 12 月 25 日縣市合併為高雄市,市長陳菊任命陳虹龍先生為高雄市政府消
96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網站 http://www.fdkc.gov.tw/style.aspx?strurl=introduction_01.htm (09/1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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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局第一任局長,領導消防團隊執行消防勤、業務與政策規劃。高雄 市政府消防局相關勤、業務制度與世界先進國家比較分述如下:
(一)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高雄市消防局在組織制度方面除內勤單位如科、室、中心外,另 有外勤單位:大、中、分、小隊(包括救助隊、特搜隊、高級救護隊等),
各有不同之工作權責及任務區分。如局本部之科、室、中心等係指消 防機關內的一級單位,內部單位包括災害預防、災害搶救、緊急救護、
教育訓練、火災調查、災害管理科、秘書室、人事室、及救災救護指 揮中心等。以所屬單位之運作方式區分屬科、室者為局本部之編制,
一般係依據一般公務人員上下班作息,其工作內容係以一般消防行政 業務為主。其中教育訓練中心內設置保養廠,負責外勤車輛三級以上 保養任務。各單位各司其職,舉例說明如下:
1.火災預防科:
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執行、研究、諮詢、消防法令違規處 理、防火防災教育宣導、防火管理人之監督、組訓驗證等事項、供公 眾使用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會審會勘、消防安全檢查、複查、檢修 申報、防焰規制、春安、消防裁處與其他災害預防工作。
2.災害搶救課:
災害防救業務、水源系統管理、救災演習、火災搶救、化學災害 搶救、民間救難組織管理、防(救)溺工作、義消及替代消防役業務(教 育訓練除外)與其他災害搶救相關業務。
3.火災調查科:
火災原因之調查、鑑識、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等之核發等事項、
局務會議資料整理及交辦事項。
4.災害管理科:
災害防救制度、計畫、法令之研訂,並整合市政府各機關辦理災 害防救相關事項、高雄市災害應變中心之運作管理及維護事務、災害 防救資訊、通訊系統之管理與運用事宜。
5.緊急救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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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到院前緊急救護體系、消防局救護技術員管理、複訓、協助 執行大量傷病患救護、鳳凰志工管理、緊急救護業務規劃、督導、考 核及衛生醫療機構之聯繫、協調與救護耗材、器材採購管理事項。
6.危險物品管理科:
公共危險物品管理、可燃性高壓氣體管理、爆竹煙火管理、燃氣 熱水器承裝業管理及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危險物品舉發裁處等業務之 策劃、執行、諮詢等事項。
7.教育訓練中心:
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主辦或協辦各項專業技能複訓、消防學 術倡導、研究發展、搜救犬訓練、認證、管理及所屬車輛保養廠相關 業務等事項。
8.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消防勤務之規劃、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及119報案管理、
新聞稿發佈、資訊業務處理、各項救災與為民服務成果統計等事項。
9.秘書室:
研考、文書、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廳舍營繕、通訊、消 防車輛舟艇裝備器材供應採購、機要文書處理、公關、法規、印信及 不屬於其他科、室、中心事項。
10.督察室:
掌管全局督察業務、辦理民眾投訴及檢舉案件回覆等。
11.外勤大、中、分隊:
外勤單位分別為勤務規劃監督(大隊)、勤務規劃監督或勤務執行 (中隊)及勤務執行單位(分隊),勤務種類包括『救災救護、為民服務、
車操訓練、防災宣導、備勤、消防安全檢查、複查、水源調查、搶救 演練、值班、裝備器材保養、待命服勤、義消訓練等』。基本上依據 勤務表排定之勤務及輪休狀況運作,或執行各項救災、救護勤務。平 日未出勤時,仍於單位內從事相關準備工作,如體、技能訓練、裝備 保養、相關應勤之資料整理等,也是本研究欲引進之契約人力所設定 之主體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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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勤大隊之編制尚有內勤人員如組長、組員等,服勤方式除同於 內勤人員上下班外,尚需於轄內分隊實行督導勤務與大隊值日;屬『救 助隊、特搜隊』者,基本上依據勤務表排定之勤務及輪休狀況運作,
其工作內容依所屬單位之任務而異,專門從事災害現場之人命搜索救 助;屬『救護隊』者,專門從事緊急救護之工作,平日未出勤時,仍 於單位內從事相關準備工作,如技能訓練、裝備保養、相關應勤之資 料整理等等,基本上任務較為專業、專屬。大隊部另設有『安檢隊』,
負責所轄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相關事務,其上班時間比照內勤人員,唯 超勤實報實銷可達外勤最高上限 17000 元,國定假日隨同放假,屬於 內外勤混合的一種特別的勤務方式。
(二)世界先進國家主要城市
美國、英國與加拿大等國消防體系發展較為成熟,在歐美體系中 向來是我國消防機關主要效法之方向,香港、日本及新加坡則為東南 亞消防發展較為先進之國家,也常成為我國學習的對象。因各國國情 不同,不僅所負責的任務屬性有所差異,如表十二所示,各國面積與 人口數有別,但每千人的消防人員數皆高於高雄市。本文引用學者盧 重佑、陳火炎之研究數據97,整理後盧列其勤休制度與服勤時數為比 較如下:
1.美國
美國由地方政府指派專責人員擔任專責公安檢察官,負責各項建 築物的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所以外勤消防人員只負責救災、救護勤 務,不像國內還有許多如為民服務與宣導表演等事項,消防工作在美 國相對單純。亞利桑那州鳳凰城消防局下設二個大隊,十個中隊及五 十個分隊,共有 1389 位消防人員。一個外勤單位平均配置約 22 位消 防人員,消防局消防勤務分為三班制,輪休制度採勤一休二制,故每 日在隊人數約 7 位消防員。
華盛州西雅圖市消防局轄內共編制 34 個分隊,現有 1030 位隊員
97同前註 5,頁 30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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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勤,以專職消防人員佔絕大多數,也有部分是非專職人員。該市消 防局一個外勤單位平均配置約 32 位消防人員,消防勤務分為四班 制,輪休制度採勤一休三制,每班會有六個組別,專司負責各項消防 工作,故每日在隊人數約 8 位消防員。
紐約州消防局是世界最大規模的市政消防隊,編置約 11400 位正 職消防官員和消防人員,另有 2800 位緊急醫療技術員和 1200 位雇 員。紐約州劃分 9 個消防分局,下轄 4-9 個大隊,每個大隊又分出 4-8 個分隊。大隊編置 180-200 人,分隊編制 1 位隊長 3 位小隊長及 25 位消防隊員。勤務交替時間為工作 24 小時後,休息 72 小時之勤 一休三制。外勤單位配置最多可達 50 位消防人員,最少則為 29 位。
因消防勤務分為四班制,輪休制度採勤一休三制,故每人在隊 7~12 位不等,在勤休制度上雖與台灣同屬連續上班 24 小時制,但休息時 間明顯高於台灣各縣市。
2.加拿大(多倫多)
加拿大的外勤消防分隊現況,以多倫多市為例,一共劃分 4 個消 防行政區(command),下轄 82 個消防分隊,消防正職人員超過 2800 人。原則上勤務編排為四班制,勤務輪值則是將上班狀況分為日班與 夜班,固定連續兩天日班,接續連兩天之夜間班,最後連續休假四天,
務使每週服勤時數能控制在 42 小時,基本上沒有超時超勤的問題。
多倫多市一個外勤單位平均配置約 35 位消防人員,消防勤務採日 班、夜班分開服勤,每日在隊人數約 8 位消防員。
3.英國(倫敦市)
英國消防局下設多個消防安檢中心與火災宣導教育中心,外勤人 員不行消防安全檢查之勤務。分隊配置人數平均約 52 名消防人員,
採日班、夜班分開服勤,每日在隊人數約 13 位消防員。倫敦市消防 局為世界第 3 大的消防局,約有 7600 位員工,其中包括 5850 位外勤 消防人員,共有 112 個消防分隊,輪值採四班制,日、夜班分開服勤。
勤務分 4 班(2 日班、2 夜班、2 次 2 輪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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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加坡(全國一體)
新加坡救災工作係由民防部隊負責,外勤單位共設四個民防分區
新加坡救災工作係由民防部隊負責,外勤單位共設四個民防分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