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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十
我國駐外人員待遇制度合理性之研究調查問卷
德菲法調查-第二回合問卷
諸位先進,您好:
本研究第一回合問卷調查承蒙您的不吝賜教下順利完成。您的諸 多建議對本研究禆益甚多,謹致上衷心的感謝!此次已納入第一輪所 有受訪專家學者的意見,茲就各位專家學者對各題勾選結果加以統 計,並據以擬定第二輪問卷。再次懇請您再次鼎力相助。本次問卷包 含2 大部分,第一部分為第一回合問卷題項之填答結果,第二部分則 為依據一回合問卷修正而成的第二次問卷,選擇項目若有重覆或詞言 不通順之處,均請不吝修正或賜教,再次煩勞您就修正後的問卷給我 們一些指教。並煩請將填答完畢之問卷於本(99)年 6 月 25 日(星期 五)前E-Mail(mllo@mofa.gov.tw)或傳真(02-23617780)寄回,若 因時間緊迫造成不便與困擾,懇請見諒。
另您在填答問卷時,倘有任何疑問或須進一步說明,請隨時和我 們聯絡(O)2348-2749;手機 0937-821836。再次感謝 您的協助!敬 祝
身體建康 萬事如意
指導教授:高安邦博士 碩士班研究生:駱美玲 99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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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 3.58 8.33% 58.33% 16.67% 16.67% 0.00%
2.地域加給係依「駐外人員地域加
0.79 2.92 0.00% 25.00% 41.67% 33.33% 0.00%
6.目前我國駐外人員待遇調整大 致依國內公教人員調薪時併予 以調整,您認為其合理性如何?
0.85 3.00 0.00% 33.33% 33.33% 33.33% 0.00%
7.各駐地地域加給調整,須在預算 總額不變,亦即零成長的原則下
調整,您認為其合理性如何? 1.08 2.92 8.33% 25.00% 16.67% 50.00% 0.00%
8.我國駐外人員待遇調整應予法 0.39 4.17 16.67% 83.33% 0.00% 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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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 3.25 0.00% 41.67% 41.67% 16.67% 0.00%
13.政府對於因使用美元單一貨 幣,以致使用其他貨幣之駐在 國,因匯率關係而造成變相減 薪,擬制訂匯兌損失補償措施,
您認為其合理性如何?
0.98 3.33 8.33% 41.67% 25.00% 25.00% 0.00%
謹將本表所含統計資料之意義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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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問卷問題
(以下的問題,請依 您的判斷,勾選合適的選項,若您對於本題有 認為不適合、應增加或刪減或有其他意見,請填寫於「修正意見」欄)
1.駐外人員待遇結構合理性面向 極不合理1 2 3 4 5 不合理 普通 合理 極合理 1-1.駐外人員並不因外派而喪失其專業,因此應
比照本人於國內服務期間領取外交領事人員 專業加給。
修正意見:
1-2.主管職務加給其定義為對主管人或職責繁重 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就國內、外擔 任各級主管之職責性質並無二致的情況而 言,國內、外應採取一致的給與標準,於派 外期間亦應給予主管職務加給。
修正意見:
1-3.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因國情不同且各地租賃 習慣亦不同,造成房補報銷查核困難,應採 定額或比例補助。
修正意見:
1-4.目前我國的眷補費須配偶子女隨同赴任才發 給,但駐外人員的配偶如未隨同赴任,同樣 必須擔負另一個家庭之精神、物質壓力,為 符人性化考量,亦應發給眷補費。
修正意見:
1-5. 川裝費之支給已不符時代背景需求,應與眷 補費合併為「安家補助費」,並且不限制眷屬 是否居留於駐地,僅核給定額由駐外人員自 行統籌運用。
修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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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問題,請依 您的判斷,勾選合適的選項,若您對於本題有 認為不適合、應增加或刪減或有其他意見,請填寫於「修正意見」欄)
2.駐外人員待遇調整法制化面向 極不合理1 2 3 4 5 不合理 普通 合理 極合理 2-1.現今駐外人員待遇制度之落實與待遇法規規
定或政策之規劃並未完全一致,應制訂專屬
「駐外人員待遇」法規。
修正意見:
2-2. 政府財政緊縮或擴張,無法配合各國經濟情 勢變化,因此駐外人員待遇調整,應分割處 理,本俸部分隨國內調整而調整,至地域加 給及各項補助,應確實反應駐在國之政經條 件而調整。
修正意見:
2-3.駐外人員於駐在國遇有戰亂等突發狀況有立 即調整待遇之必要時,應於法規中訂定彈性 調整地域加給之條款。
修正意見:
2-4.駐外人員地域加給之調整除考量匯價及消費 者物價指數外,亦應衡酌生活指數、艱苦程 度、生活環境(包含教育、醫療、社會治安、
文化、氣候、衛生條件)等不同面向,分別 訂定計算參數。
修正意見:
2-5.駐外人員地域加給調整應以近三年或近五年 的匯率平均值為計算基準,而非僅以一年期 間之匯準為計算基準,以合理反映匯率的變 動。
修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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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問題,請依 您的判斷,勾選合適的選項,若您對於本題有 認為不適合、應增加或刪減或有其他意見,請填寫於「修正意見」欄)
3.駐外人員地域加給標準面向 極不合理1 2 3 4 5 不合理 普通 合理 極合理 3-1.為符合「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所規定「地
域加給依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
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因此「駐外人員地域 加給標準表」應與「駐外館處分級表」結合。
修正意見:
3-2.駐外人員地域加給標準分為艱苦程度(依駐 外館處分級表)及生活成本(以台北的生活 物價為基準)兩項指標,應可反映其合理性 修正意見:
3-3.除上述兩項標準外,應亦參考各館處業務負 荷量、駐在國貨幣對美元匯率及遭恐怖攻擊 危險程度。
修正意見:
3-4.同一分級區內,有邦交國家之地域加給應高 於無邦交國且應有一固定差額。
修正意見:
3-5.地域加給標準應參考與我國國情相近國家之 標準。
修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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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問題,請依 您的判斷,勾選合適的選項,若您對於本題有 認為不適合、應增加或刪減或有其他意見,請填寫於「修正意見」欄)
4.駐外人員待遇匯匯兌損失面向 極不合理1 2 3 4 5 不合理 普通 合理 極合理 4-1.因待遇調無法即時反應匯率變動所造成之損
失,實有必要訂定匯率變動因應機制相關規 定以為應變措施。
修正意見:
4-2.針對美元兌換當地幣發生劇烈匯兌損失之地 區,以發給駐外人員月支本俸及地域加給合 計數固定比率之方式,補助駐外人員之實質 所得,俾紓解「變相減薪」之窘境。
修正意見:
4-3.在同一會計年度內 6 月份及 12 月份之第一工 作日美元兌換當地幣匯率,較1 月份第一工 作日美元之匯兌損失幅度達10%(含)者,
發給月支本俸(年功俸)及地域加給合計數 5%之匯兌損失補貼;貶值達百分之 15%(含)
者,發給10%之匯兌損失補貼;貶值達 20%
(含)者,發給15%之匯兌損失補貼,以下 類推。
修正意見:
4-4.前述匯兌損失標準發生疑義時,以我國中央 銀行公告之美元匯率換算當地幣匯率為準。
修正意見:
4-5.同一會計年度內奉行政院核定調高地域加給 之駐外單位不得再申請核撥匯兌損失補貼。
修正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