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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以德菲法分析我國駐外人員待遇制度之合理性

第一節 研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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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看法以凝聚共識(Beech, 2001;Bowles, 1999),除可發揮群體思 考的優點,且可去除會議上多數人可能影響少數人意見的缺點。本研 究經由全球六大地區之駐外人員、國內人事主管及相關專家學者的共 同參與,採一系列匿名的專家問卷調查方式進行資料蒐集及分析,分 析後再修改問卷,反覆調查至取得共識,來評估我國駐外人員待遇制 度之合理性。

第一節 研究對象

依本論文之研究目的所述,本研究意在探討我國駐外人員待遇之 合理性,因此,需瞭解該制度之不合理性,我國駐外人員待遇包括俸 給(依駐外人員薪俸表)及地域加給等2 項,其中地域加給係依駐外 人員地域加給標準表,按其派駐地區每月支領美金1,050 元至 6,350 元 不等,惟所訂加給標準表不盡妥適,尤以經濟條件、地理環境及艱苦 程度等因素類似地區,其地域加給數額差距甚大;另外,區域等級調 升或調降,而地域加給數額未能相對調整等不合理現象;本研究針對 此等不合理進行4 至 6 個面向之探討,以作為政府部門未來修正該制 度之參考依據。

德菲法的程序是針對一群專家進行一系列問卷訪談,每一次問卷 訪談稱為『回合』。問卷除核心問題外,並提供每位參加成員其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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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所提出來的不同觀點與爭論。問卷是群體腦力激盪之媒介物,集合 多數專家的意見,資料蒐集之廣度與深度高於個人意見,德菲法除可 發揮群體思考的優點,且去除會議上多數人可能影響少數人意見的缺 點。而德菲法和傳統會議不同之處有三:(一)在德菲法程序中,團 體成員不知道有哪些其他成員參加,亦不知其他人之意見,因此較能 自由地舒發自己的觀點。(二)研究者萃取問卷中各種反映意見,再 傳達給群體每一位成員,藉此促成個體與其他成員間的互動,以期最 終能達到共識。

由此,本研究之主要研究對象對於邀請參與德菲法專家的考量因 素,包括:(1)專業與經驗性:對於駐外人員待遇相關領域有豐富經 驗或專長的人;(2)代表性:須有實際派外經驗之外交人員及相關領 域工作之學者專家及實務工作的官員,如此才能凝聚產生一致性的看 法,以利未來實務之推行。將研究對象分為外交人員組及非外交人員 組2 類,外交人員組將由我國派駐六大地區,分為亞太、亞西、非洲、

歐洲、北美及中南美地區之外交人員組成;非外交人員組由包括學者 專家及政府人事部門主管組成,藉由此2 類之專家問卷來探討我國駐 外人員待遇制度之不合理性,並謀求積極改革之道。

一、外交人員組:我國駐外館處分為有邦交國之「大使館」及所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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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幅員廣濶分設若干「辦事處」。人員編制則以官等分:

1、大使館:大使可為簡任或特任官,簡任官則分為公使、參事、

簡任一等秘書;薦任官分為一等秘書、二等秘書、三等秘書

(含薦任主事);委任官為主事。

2、總領事館:簡任官分為總領事、副總領事;薦任官分為總領 事館領事、副領事(含薦任主事),委任官為主事。(如附錄7

「駐外使領館職務列等表」)

3、代表處:代表可為簡任或特任,簡任官分為副代表、顧問(組 長)、副組長、秘書(相當簡任一等秘書);薦任官分為秘書

(相當一等秘書、相當二等秘書、相當三等秘書(含薦任主 事));委任官為主事。

4、辦事處:簡任官分為處長(相當總領事)、副處長(相當副總 領事)、組長、副組長;薦任官為秘書(相當總領事館領事、

相當副領事(含薦任主事));委任官為主事(如附錄8「駐外 代表處、辦事處職務列等表」)。

為符合理性及衡平原則爰本研究選取對象於全球六大地區 由2 個大使館、2 個代表處及 2 個辦事處各選一名駐外人員代表 組成,為期能符合專家權威,人員並涵蓋不同官等層級。

二、非外交人員組:為期能達到理論與實務兼顧,爰選擇以人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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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學者專家為主。政府人事部門主管均具有豐富之實務經驗,而 學者專家對於理論上之鑽研具有高度之專業水準,如此之組成實 可說更能達到理論與實務兼顧之審視。

本研究係以專家匿名方式進行問卷調查,上述專家群成員除予以 分類分組外,並將以編碼方式取代稱謂,外交人員組則依亞太、亞西、

非洲、歐洲、北美及中南美地區編以A1、A2、A3、A4、A5、A6 為受 訪者之代碼。非外交人員組則編以B1、B2、B3、B4、B5、B6 為受訪 者之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