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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加給 房租補助 眷屬補助 子女教育補助 川裝費

第二節 我國駐外人員待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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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 美元為最高限額,核實支給。裝費僅以赴任為限,分為 大使、公使、簡任人員、一等秘書、二等秘書、三等秘書、主 事等 7 級核給 3,000 美元至 1,500 美元不等,配偶除大使之配 偶按本人支領裝費 80%發給外,餘各級人員之配偶,按本人 應領裝費50%發給。

第二節 我國駐外人員待遇調整

一、專案檢討調整

我國駐外人員的待遇最主要可分為兩大部分,本(年功)俸部分 係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外交部駐外人員薪俸表」依官職等核給,而地 域加給部分則依政院核定之「外交部駐外人員職員地域加給標準表」

核給,津貼補助部分則依各支給規定核給。外交部曾於94 年函報行 政院「94 年度駐外人員待遇調整案」,並獲優予同意調整駐外人員本 俸、地域加給、館長職務加給、房租補助費,其中本俸及館長職務加 給調增3%(依當年軍公教人員待遇調增 3%而調增),地域加給調整 11 個嚴重偏低之館處、房租補助費則依實際情形調整 48 個館處,調 增幅度介於5%至 10%之間。

(一)本(年功)俸

往例係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的年度調整而調整,調整原則及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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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係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辦理。

(二)地域加給

地域加給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中所訂條件,服務處所 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而訂定 加給標準表。爰此駐外人員的地域加給調整應以駐在國的「地理環 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每年做適度調整,

然而實際上卻常囿於國內財政狀況及國內未調整待遇而未調整,再 加以駐外人員地域加給調整常因行政院主計處所訂「年度預算總和 不變」原則,而產生「零和賽局」的因素而更加困難重重。目前我 國117 個駐外館團處之地域加給,係衡酌各該館處設置時當地國之 政經情形、物價水準、衛生條件、生活環境等多項因素所訂定,而 駐外人員待遇最近一次調整,係於民國94 年隨國內軍公教人員待 遇調整而調整後迄今未再檢討調整,各外館處之時空環境均己多所 變遷,為期各館處地域加給能更確實反應駐地生活所需及維持駐外 人員地域加給支給之合理,實有通盤檢討之必要。

加以現行駐外人員地域加給之給與標準,部分地理環境、交通 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等因素類似之地區,其地域加給數額差 距甚大,如駐日本代表處及駐大阪辦事處之地域加給4,000 美元,

較亞洲同為A 級館處如駐新加坡、馬來西亞代表處之地域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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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 美元,超出高達 2,850 美元,亦超逾北美地區 A 級館處之駐 紐約辦事處1,250 美元、歐洲地區 A 級館處之駐英國代表處 2,650 美元甚多。另外部分駐外館處因相關客觀條件改善,而獲調整區域 等級,惟其地域加給並未相對調整,致該等館處地域加給,較同一 區域相同等級館處地域加給超出甚多,如駐越南代表處於民國81 年設館時為D 級館處,期間經過 2 次調整,目前為 B 級館處,而 原核定之地域加給仍為3,450 美元,並未隨之相對調整,較亞洲地 區同列B 級館處之駐泰國 1,200 美元、菲律賓 1,600 美元超出甚多,

此不合理現象,緣於駐外人員之地域加給並未建立一套可以隨客觀 環境變遷之彈性調整機制所致。

現行駐外人員地域加給之訂定係依據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 苦程度及經濟條件,地域加給之調整係通盤盱衡國際經濟環境、國 內財政收支狀況及駐地生活條件等相關因素後,報請行政院適度調 整。鑒於我國駐外人員地域加給自94 年調整後即未再作調整,謹 以94 年調整地域加給說明,其調整程序如下:

1、組成「駐外人員地域加給研究專案小組」

由外交部政務次長擔任小組召集人,並由常務次長、主任秘 書、六個地域司司長、會計長及人事處處長擔任主要委員,另聘 請外交部3 位資深大使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給與處代表擔任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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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委員。

2、由各駐外館依「艱苦程度」先填報「駐外館處分級評量問卷」

為能訂出客觀而具體的評量指標,外交部參考美國國務院、

聯合國國際公務員制度委員會(International Civil Service Commission, ICSC)及聯合國發展組織(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 UNDP)對於相關國家或駐地依其生活水 準或生活環境艱苦程度所作之分級,並參考美國國務院之評量 表,制訂「駐外館處分級評量問卷」(如表3-1),將其分為衛生 與醫療、安全、教育、生活品質、地理位置與氣侯、精神隔絕與 政策因素等七大類(Index),各類再細分次級指標(Sub-index),

各外館處先依細分之指標填寫自評後,再由專案會議審核呈外交 部長核定,依艱苦程度分為A、B、C、D、E 等五區。另由國合 會就我國駐外技術醫療團人員(廣泛的駐外人員)則適用「駐外 技術團(醫療團)人員駐地艱苦情形調查表」(如表3-2)分為生 命安全類、生活方便類及消費類3 大類,生命安全類再細分為政 治穩定、醫療設備、治安狀況及環境衛生等4 細項,生活方便類 則分為氣侯環境、自來水供應、電力供應、電信設備、交通及學 校(子女就學)等6 細項,消費類則分為生活費用、日用品供應 及休閒等3 細項,依各細項評量分數,計算總得分將艱苦程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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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A、B、C、D、E 等五區。比較兩表,可知「駐外館處分級評 量問卷」未將各項評量指標逐項配分,無法客觀量化,且各等第 間之認定抽象難以界定(例如當地空氣污染程度(以嚴重、普通、

不嚴重表示)),受評單位及審核單位間易有爭議;「駐外技術團

(醫療團)人員駐地艱苦情形調查表」簡單明瞭且可具體量化,

惟無法面面俱到,恐有缺漏而做出不正確評量,且未能作跨區域 之比較,恐形成部分館處分級不合理之現象。

表3-1 駐外館處分級評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