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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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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由於駐地生活環境變遷及國際油價波動劇烈等因素,部 分館處所在地之經濟、社會、民生等發展現況或生活艱困程度均產 生變化。如何合理並即時反映各駐地之實際生活現況,似宜建立彈 性調整機制,以檢視各駐處地域加給支給數額合理性之必要。且不 論何種薪資及加給或補助均以「錢」(美元或台幣)計算,倘預算 總額管控下增加加給,卻必然減少其它補助,或由各機關間以「競 爭預算」方式爭取,整體雖不造成總人事預算負擔卻產生「零和」

競逐預算效果,對政府未見其利。

四、駐外人員待遇匯兌損失

駐外人員各項加給或補助等待遇之數額,未能隨著國際經濟條件 之變動即時調整,使得領取美元薪俸之駐外人員,面對匯率變動或者 海外當地經濟水準變化時,毋論正面或負面之影響皆首當其衝。主要 癥結點在於駐外人員待遇制度基於主、客觀因素,無法定時檢討並且 調整以適應各駐地經濟情勢,再者薪俸結構本身亦缺乏調整匯兌風險 之設計。

第二節 研究建議

為了能夠經濟地且永續地維持駐外人員的待遇水準,以提供駐外 人員相當的奧援與誘因,讓正在前線服務的駐外人員全心投入拓展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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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生存空間、維持國家利益的外交工作,亦能吸引優秀人才投入外 交行列。根據上述的研究發現,本研究提出以下建議:

一、待遇規範之落實與結構之調整

(一)駐外人員於駐外期間仍應領取專業加給

駐外人員並不因外派而喪失其專業,應比照本人於國內服務期 間仍繼續領取外交領事人員專業加給。

(二)擔任主管職務之駐外人員均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駐外人員於國內服務期間,只要擔任主管職務,皆核給主管職 務加給,其於外派期間,不管擔任之職務是否為館長,一經擔任各 級主管之責,即得領取主管職務加給。具體作法可修訂「館長職務 加給標準表」為「各級主管職務加給標準表」,始得駐外各級主管 權責、名實相符。

(三)房補改採定額核給制度,提升行政效率

基於各國國情不同,對於租金涵蓋內容也大異其趣,事後檢據 併同租約報送國內審核通過,不僅造成審核和會計單位與申報同仁 間的緊張關係,不符人性化管理,亦有違政府核心價值─提升效率 的政策,具體作法宜修訂「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支給規定」,簡化 行政作業程序,排除審核給付補助範圍機制,除維持有關領取基本 數額規定外,各級房租補助費改採定額核給制度,毋須個別審查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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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涵蓋項目或範圍。

(四)眷屬補助併同治裝費為「安家補助費」

核發眷補需考量眷屬是否於駐地居留達一定期間的思維並不 符合人性化考量,且為鼓勵同仁前往艱苦地區服務,應刪除配偶應 隨在任所達 15 日以上規定,且應擴大眷屬範圍,納入父母親為補 助範圍;或可考量區分對「隨同赴任」、「未隨同赴任」發給不同額 度眷補費。治裝費有其時空背景,隨著時代變遷及物質水準提升,

倘將治裝費全額併同眷補項目為「安家補助」,核給定額由駐外人 員自行統籌運用,安頓家庭,對於照顧駐外人員家庭而言更具意 義。具體作法上,需要研訂一套安家補助辦法,以鬆綁原本眷屬補 助和治裝費不符駐外人員職務特性和時空背景的規定,

二、建立待遇數額匯兌風險彈性管理機制

(一)研訂專屬駐外人員待遇法規

現今駐外人員待遇制度之落實與待遇法規規定或政策之規劃 並未完全一致,駐外人員各項薪資與補助都依據法規或依法訂定之 行政規則、命令辦理。駐外人員俸給係以「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 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為法源依據,訂定各項薪資與補助支給要點

(含支給表)核給;實務上應擬訂駐外人員侍遇之專屬法規,將薪 俸及各項補助納入,並參照美、日等先進國家作法,將戰亂等突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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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訂定彈性調整條款,並列「突發狀況」消失後回復原支給標準,

以為因應。

(二)研議駐外人員待遇彈性調整機制

駐外人員在外執行公務,代表國家形象,且渠等薪資結構與國 內公務員迥異,似可視其結構分割處理;為應國內財政緊縮或擴張 政策,本俸可併國內薪俸年度調整辦理,至地域加給、房補費等與 駐地物價等情形息息相關,應適予考量駐地生活成本等訂定調整機 制,與國內公教調薪分割處理。駐外人員地域加給之調整除考量匯 價及消費者物價指數外,亦應衡酌生活指數、艱苦程度、生活環境

(包含教育、醫療、社會治安、文化、氣候、衛生條件)等不同面 向,分別訂定計算參數,另可參考與我國國情相近國家之標準。因 此如何建立一套透過當地政經水準、物價水準等科學方法,精心設 計調整制度作為基礎架構(制度之常),以決定一套與時俱進,合 理反映當下政經濟情勢、社會脈動及管理需要的待遇調整制度(制 度之變),定期檢討調整駐外人員待遇水準,俾使駐外人員待遇能 使其無後顧之憂進而開拓我國外交工作,進而得以延攬、留任及激 勵優秀外交人才。

(三)短期匯兌損失補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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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元區與開發中國家之經濟蓬勃發展,影響所及,國際美元急速貶 值,各地物價持續飛漲,造成我駐外人員因薪資待遇變相縮水而產 生經濟上壓力,為合理反映實際現況,紓解駐外人員沉重經濟負 擔,實有必要在駐外人員待遇未獲調整之前提下,訂定匯率變動因 應機制相關規定以為應變措施。針對美元兌換當地幣發生劇烈匯兌 損失之地區,以發給駐外人員月支本俸(年功俸)及地域加給合計 數固定比率之方式,補助駐外人員之實質所得,俾紓解「變相減薪」

之窘境。在同一會計年度內6 月份及 12 月份之第一工作日美元兌 換當地幣匯率,較1 月份第一工作日美元之匯兌損失幅度達 10%

(含)者,發給月支本俸(年功俸)及地域加給合計數5%之匯兌 損失補貼;貶值達百分之15%(含)者,發給 10%之匯兌損失補 貼;貶值達20%(含)者,發給 15%之匯兌損失補貼,以下類推,

惟應如同企業般賺錢加薪,不賺錢就進行調整(內部分配),相對 於匯率貶值時,即應調降,才符合公平性原則。匯兌損失標準發生 疑義時,以我國中央銀行公告之美元匯率換算當地幣匯率為準,同 一會計年度內奉行政院核定調高地域加給之駐外單位不得再申請 核撥匯兌損失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