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
第一節 志願服務之定義、理念與功能
志願服務並非是現今社會的產物,早期社會中民間自發性的互助 行為或是宗教性的慈善行為均可視為志願服務(潘中道,1997)。曾 華源等(2003)認為志願服務不全都是慈善性質的活動,也不是宗教 性的活動;志願服務是一種奉獻行為,但不需要犧牲,所以要行有餘 力的參與,才值得肯定,服務別人充實自己已成為生活一種型式。由 此可見,志願服務工作的推展對使用機構及志工個人具有互利的雙贏 政策。因而社教館在現代的潮流中,社教志工成為社會教育推動的一 大助力。本節依研究的主題,旨在說明社教志工志願服務之定義、理 念與功能。
志願服務是指志願或願意參與的行動,係一種自願性的行為 voluntary,其自願行為或行動是出自於非被迫的,自願行為的工作 是不支薪的,而且自願不等於義務(黃翠蓮,1999)。
志願服務多年來從默默行善到國際志工年的倡導,從個人到社會 宣揚志願服務的理念,皆顯示其在社會進步演變歷程中所扮演的重要 角色。
志願服務也稱志願工作、義務工作、義務服務工作、義務服務、
義 務 服 務 工 作 等 ; 英 文 則 包 含 volunteerism 、 volunteering 、 voluntary service、voluntary action、volunteer work、volunteer
section 等,是有別於專業的對稱(陳秋蓉,2001)。以往的研究「義 工」、「志工」名詞皆有人使用,甚而進一步加以衡量與比較(蘇癸玲,
1998),直至民國 90 年政府頒布「志願服務法」之後,一般都採用「志 願服務」、「志工」等名詞。
壹、志願服務之定義
「志願服務」可說是個人秉持著內心自由的意願參加,需要實際 具體的行動與服務貢獻社會,利用工作之餘的閒暇時間參與,但並不 是正式性的工作,而是有輔助性的功能,不具金錢的收益報酬,來回 饋社會(張月芬,2004),有關「志願服務」的定義,摘述不同意見 如下:
一、Ellis & Noyes(1990)在其著作 By the people 一書中提到,
志願服務乃是以對社會負責任的態度,而不是以對金錢利益的關 心,來呈現其個人需求所選擇的行動(引自黃翠蓮,1999)。 二、Heidrich(1991)指出:「志願服務者係一群人願意貢獻個人時
間、精力,而不為酬勞地與他人一起做事。」(引自吳坤良,2006)
三、Barker(1988)認為志願服務是一群人追求公共利益,本著自我 意願與選擇而結合的志願團體(引自吳坤良,2006)。
四、Dunn(1995)認為志願服務是對於社會責任與態度的行動方式,
它不是一種義務,並且是付出不求回報。
五、美國社會工作協會(N.A.S.W)認為:「志願服務是一群人追求公 共利益本著自我意願與選擇而結合的團體,稱為志願服務團體」
(引自嚴幸文 1993)。
六、美國社會工作百科全書認為:「志願服務是指那些沒有報酬,自 由奉獻志願服務組織的人們,從事各種類型的社會福利活動。包 括家庭、兒童福利、教育、心理衛生、休閒育樂、社區發展,及 住宅與都市更新等方面的工作」(引自嚴幸文 1993)。
七、台灣省社會處「志願服務手冊」(1988)提出,志願服務是民間 義務社會福利之總稱。顧名思義,是出於自願,本著人類互助美 德,不求報償,利用餘時、餘力、餘財、餘知來表達對社會的愛 意,對同胞的關懷,提供精神與物質兼有的服務。
八、聯合國志工組織在 2001 國際志工年的計劃中,提出志願工作的 定義有以下三個特色:1.不以金錢為主要報酬;2.出於自願;3.
所 做 的 工 作 , 需 對 志 工 以 外 的 人 有 所 助 益 ( IYV 網 站 , 2001.4.2.b)。
九、我國志願服務法(2001)提出,志願服務乃「民眾出於自由意志,
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
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 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十、陸光(1994)認為志願服務,泛指民間為增加社會福祉而自願提 供的不計報酬的各項服務,為各國推動社會福利工作主要力量的 來源。
十一、黃舒玲(1994)認為志願服務乃是基於民主、互助的理念,由 個人或組織依其自由意志,為自我成長及改善社會而從事人類服 務的活動。它是一種動員人力資源的方法,而成為社會工作中實 行的重要途徑。
十二、方祥明(1995)認為志願服務乃個人、團體或福利組織,在自 由意願下,以非專職的方式所從事的一種利他、互惠、互助且不 求酬償的整合性社會服務工作。
十三、吳美慧等人(1995)視志願服務乃是一種非專職性的,重視組 織的動態過程,並強調參與者的非物質收穫,亦即是自我成長發 展的活動。
十四、呂又慧(1994)、施孋娟(1984)、馬慧君(1997)、嚴幸文(1993)
等指出參與志願服務可發展本身的能力,亦可經由機構的專業訓 練,提高工作技巧,達成助人的目的,另外也提供志工自我成長 的機會,是一兼顧志工自我成長及助人目的的動態過程。
十五、蘇信如(1985)認為志願服務是由個人、或團體或正式的社會 福利組織,依其自由意願與興趣、本著助他人、改善社會的旨意、
不求私人財力的酬賞、而經由個別或集體的方式所進行之人道服 務。
十六、曾華源等(2003)根據志願服務法的精神與內涵,認為志願服 務的意義有 1.從慈善愛心擴大到社會責任。2.從犧牲奉獻擴大 到知能成長的互惠性。3.從民間自主擴大到政府參與。4.從熱心
利他擴大到品質責任志願服務。5.從完全付出擴大到權利義務志 願服務。
由以上定義可知,志願服務的內涵已經比過去的單純的慈善救助 性質之服務還豐富,本研究在此提出綜合性定義:「志願服務乃個人 基於自由意志,對自我或組織團體的服務承諾,奉獻個人的時間、知 識、體能、經驗、勞力、技術等,不求利益報酬,以提高組織團體的 公共利益效能及增進社會發展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其也是一種選 擇性所不被強迫的服務工作。
貳、志願服務的理念
志願服務之由來已久,由於福利國家觀念的發展使得志願服務活 動也愈加盛行,各種領域中的志願服務由來已久,從早期的志願服務 工作主要以疾病預防、兒童照顧教導、公共衛生教育等(林萬億,
1993),傳統救苦救難心態施以物資救濟,至今關照到心理等多元層 面的陪伴與支持,在在顯示了志願服務在社會變遷過程中之角色及所 提供的正向影響力。
志願服務是指一種為他人的服務,它純粹是以人本、慈善、社會 連帶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為基礎,它是出自於個人的意願而不計酬勞地 提供各項服務,其目的在於補助政府服務不足,擴大公共服務工作的 能量,藉以達到社會發展的目的(孫建忠,1988)。美國全國社工人 員協會定義志工為:本著自我意願與選擇結合而成的團體,稱之為志 願團體;而參與此類團體的工作者稱為志願工作者(志工),它的範 圍很廣,舉凡經濟、社會、教育、宗教甚至政治活動均可包含於其中
(陳定銘,1999)。志願工作者係來自社會各階層並擁有各種才能之 人力資源,對機構而言,志工之人力具有可以開發之無限潛能。
蔡佳螢在其 2000 年的研究中,將志願服務的理念歸納如下:
一、志願服務是出自內心的意願自由的結合,而非強迫參與的組織。
二、志願服務的貢獻不以物質為限,而需人力的配合。
三、志願服務是部分餘暇時間的奉獻。
四、志願服務是輔助、擴充而非取代專任人員的工作。
五、志願服務是須具體行動的表現,完成組織目標並促進社會進步的 工作。
綜合言之,志願服務的理念是個人秉持著內心自由的意願參加,
利用工作或時間之餘選擇有興趣的團體奉獻,屬輔助協助性的功能,
且不具酬勞收益,回饋社會擴大公共服務的領域,公務機關志願服務 的推廣,不僅是世界、時代的潮流,在國內亦是蔚為風潮,除了可實 現自我對社會回饋及參與公共事務的心意,更可彌補公務機關財政短 缺、政府大力精簡人事的窘境,也可提升政府對民眾的服務品質。
此外,志工對社會前景亦有深刻的影響,首先是社會結構改變,
在任何一項事務領域崇尚專家的同時,志工可被訓練配合專業知能,
以因應機構的需要,且志工可以提供社會各種行政上、專業上、利他 性、互助性的服務,協助解決資源不足的窘境,其理念的推行也將是 社會未來發展的必要趨勢(楊如蒼,2003)。
參、志願服務的功能
志願服務的功能依政府頒布「志願服務法」第一條為整合社會人 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之運用,已發 揚志願服務美德,促進社會各建設及提升國民生活素養。由此可見,
志工的志願服務工作在解決社會上不幸者的苦難與問題,以減少遏止 相關社會問題的產生及繁衍,另外就個人而言,富有積極層面,它能 促進志工的人際互動並提供滿足自我成長與自我實現的機會。根據鍾 任琴(1990)認為志願服務工作的功能,可歸結下列六點:
一、支援性的功能:儘管社會大眾已認識到福利社會的必要性,也已 習慣要求政府負責舉辦相關社會福利事業。然社會福利工作範圍 甚廣,對於眾多之需求,國家機關也難以全數滿足。此時若能透 過相關志願服務團體來擔當,即可發揮支援的功能,使服務工作 更為健全。
二、補充性的功能:許多服務性質工作或許亟需專業人士來擔任,如 身心治療或復建工作等。此時志工即可提供較低層次的治療性服 務,以彌補專業人士的不足。
三、替代性的功能:志工若接受完整且計畫性的專業訓練,即可替代 專業人員之不足。
四、社會環境提升的功能:志願服務團體除提供相關之直接性服務,
四、社會環境提升的功能:志願服務團體除提供相關之直接性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