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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研究

平等教育的現況。

(4)教師的需求最主要是學校能聘請

6.不同承辦性平業務年數,在法的執行

由以上國內性別平等教育法之執行相關論文,研究者發現目前國內在性別平 等教育法實施現況有以下的特色:

一、教師對於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內涵認知會因不同教師背景而有所差異,各 變項中以教師年齡、服務年資、教育背景、職務影響本法內涵認知有顯著差異。

(張寶丹,2006;簡安茹,2007),另性別在本法內涵的認知存有差異(簡安茹,

2007;李怡君,2009)及教育程度、專長領域、進修次數、學校規模、不同學校 所在地在性平法之認知有顯著差異(李怡君,2009)。

二、在研究中發現,實施現況會因不同教師背景而有所差異,各變項中以教 師年齡、職務,在最多研究中呈現差異情形(王淑麗,2004;張寶丹,2006;陳 淑美,2007;李怡君,2009;李承樺,2010),另在性別、服務年資(張寶丹,2006;

簡安茹,2007;李怡君,2009;李承樺,2010;陳佳琪,2010)、學歷(王淑麗,

2004;簡安茹,2007;李怡君,2009;李承樺,2010)、婚姻(李承樺,2010)、

進修狀況(李承樺,2010;陳佳琪,2010)、學校規模、不同學校所在地(李怡君,

2009)也有所差異。

三、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的困境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功能不彰(王淑麗,2004;

張寶丹,2006;簡安茹,2007)、性別平等教育師資培育與校外進修不足(王淑麗,

2004)、課程與教材及授課時間不足(王淑麗,2004;張寶丹,2006;簡安茹,2007;

陳淑美,2007)、社區資源投入或家長配合度有限(王淑麗,2004;張寶丹,2006;

陳淑美,2007)、缺乏性別平等教育專家學者提供諮詢服務(簡安茹,2007)。

由表 2-5 的彙整,可發現教職員性別平等觀念經過八年的努力,性別刻板印 象有所改善、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內涵有相當高程度的認知及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現 況整體表現尚可。性別平等教育法自 2011 重大修法後,本研究將從以上相關研 究之中,持續追踨學校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法之實施現況,由三個層面:對於性別 平等教育法的內涵認知瞭解、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法實施現況及執行性別平等教育 法的困境與改進方法,設計成調查問卷,探討新竹市立國民中學是否也有以上相 關研究類似的情形或有所不同之處。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建議,提供教育行政機

關、學校單位、教育人員參考。

(2006) 程性別平等

(38.5%)、康軒版(34.6%)。

陳 音 汝

析類目,分

規定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

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綜觀上表 8 篇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課程、教材與教學方 面相關論文有以下特色:

一、性別平等教育難以自外於社會脈絡,實踐的困境反應了現有結構的問題。

性別平等教育應以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環環相扣,才能達事半功倍。

(洪家榆,2004;蕭培以,2005)

二、教師具性別平等意識的教學方式會影響學生性別平等的認知、學習與異 性相處方法 、更多元教育方式,能降低性別刻板印象的觀念與性別偏見。(蕭培 以,2005;陳信欽;陳音汝,2007)

三、教師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學生其性別知識、性別平等態度有立即 性顯著差異。(蕭培以,2005;陳音汝,2007;蘇育珊,2010)

四、九年一貫性別平等教育之分段能力指標,各領域融入性別平等教材缺漏 或不足,且教材仍有部分存在性別刻板印象。 (王姿文,2006;張馨丹,2009;

賴文惠,2010)

由表 2-6 的彙整,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課程、教材與教學方面歸納出以下 結論:

一、未進行性別平等教育議題前普遍存有性別刻板印象的概念,性別歧視與 性別不平等會不經意顯現於日常生活,因此,性別平等議題融入於各領域教學之 重要性。

二、應將性別平等議題確實依九年一貫性別平等教育之分段能力指標,融入 於各學科教科書,解決性別平等教育被排擠及授課不足等問題。

三、檢視個人性別平等意識及對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內涵瞭解程度為何,有助 於教學。透過教學,學生能對性別多元有基本認知,從而學習尊重、包容,融入 多元文化。

參、空間方面

牆角落的視覺死角」、以及「廁所的 瑜,2004;張惠玲,2005;邱文雀,2008)

針對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空間方面所遭遇的困境歸納出以下結論:

顧 專家 與教育部課程不一。

三、同志教育在性別平等教育當中仍有爭議性,但傳遞「尊重多元」觀念上 仍是有效的教育對話。(蔡宏富,2011;林孟宜,2011)

由表 2-8 的整理,列入本研究問卷調查及深入訪談之參考,探討新竹市立國

民中學是否有同樣的問題,希望能解決此問題帶來學校單位的困擾。性別平等教 育法於 20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重點有關性騷擾、性霸凌、性侵害等相關法條,讓 學生學習保護自己、建立安全校園環境、處理案件符合程序正義及受害人、加害 人之心理輔導、相關權益保障,將列入本研究持續追踨的課題,瞭解修法後執行 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