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重要性
性別平等教育旨在藉由教育的專業化歷程,協助社會思考並檢視社會中的歧 視與不平等的現象,女性主義者期盼透過教育的方法,減低性別間的偏見,讓每 個人的發展得到重視與發揮,不必受限任何性別角色、性別期待,落入性別刻板 印象的框架。我國 2004 年 6 月 23 日總統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目的為促進 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 育資源與環境。但實施多年仍面臨性侵害隱匿不報、包庇狼師、學生懷孕受教權 受質疑及通報制度未落實等問題,終於 2011 年 6 月 22 日修法補充法規的周延性,
以杜絕弊端。本研究旨在瞭解現行新竹市立國民中學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法」之 實施現況,及探討執行時遭遇哪些困境?並藉由問卷調查及訪談之研究結果,提 出改進方法,作為教育政策之參考。
本章共分五節,第一節先說明研究背景與重要性,第二節敘明研究動機與目 的,第三節為研究流程,第四節為研究方法,第五節為研究範圍與限制,第六節 為名詞釋義。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重要性
壹、 研究背景
一、國際潮流趨勢
(一) 聯合國推動性別平等的藍圖
在聯合國有關女性的相關宣言、公約及重要政策如下:1948 年聯合國大會 通過《世界人權宣言》1,為全世界對人權的最高共識,申明不容歧視的原則,
並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且人人都有資格享有該宣言所 載明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得有任何區別。接著在 1967 年《消除對婦女歧視的
1內容請參閱 http://wildmic.npust.edu.tw/sasala/human%20rights.htm
宣言》到 1979 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由不具法律效力到具有國際 約束力的條約來消除對婦女的歧視,顯示性別主流化乃國際潮流所趨。《消除對 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2中〝對婦女的歧視〞一詞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
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 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 權和基本自由,為最重要女性的國際公約。1993 年提出《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 為宣言》認為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是對婦女人權和基本自由的侵犯,是歧視行為。
1995 年《北京宣言暨行動綱領》,界定 12 大項與婦女發展重要相關的主題領域,
藉著修法、立法、制訂政策、改變預算資源的分配等,體現性別觀點,實踐性別 平等,打造一個符合性別正義的社會。到了 2000 年發表《千禧年宣言》(Millennium Declaration),強調世界各國須推行性別平等教育以消除對婦女的歧視,並藉由 教育的資源來促進社會中性別地位平等。由上述可知性別平等觀念已在國際間蔓 延中,為全球所重視的議題。
(二) 各國性別平等教育法案
引導社會文化結構性變革,透過法制化是最有效的途徑,大多數國家以制定 與頒布性別平權相關法令政策,能有效促進性別平等教育的落實。最早實施性別 平等教育政策為美國,於 1972 年通過「教育修正法案第九條」(Education Amendment Act of Title LX),主要目標在於禁止教育中的性別歧視、1974 通 過「女性教育平等法」(Women's Educational Act),以積極爭取經費資源,發 展各種性別平等教育的教育模式為宗旨、1976 年「職業教育修正案」(Vocational Education Amendment Act)中,要求各州政府必須設置性別平等教育的專職人員,
審核所有職業教育方案中的性別歧視措施。這三項法案是為美國保障與推動性別 平等教育的主要基石,深深影響到其他國家的相關立法。英國與澳洲也分別於
2《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簡稱 CEDAW,聯合國大會 1979 年 12 月 18 日第 34180 號決議通過,於 1981 年 9 月 3 日生效。下載自 http://gender.wrp.org.tw/Page_Show.asp?Page_ID=341
1975 年及 1984 年頒布「性別歧視法」(Sex Discrimination Act);前者規定教育機 關不得有性別歧視之行為,後者重點在於禁止基於個人性別、婚姻狀態、懷孕而 拒絕個人申請入學或開除學生。世界各國積極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以消除對婦女歧 視,並藉教育之激發婦女的性別意識培力,促進性別平等發展,尊重人權應有基 本權利。
二、我國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脈絡
世界各國對於女性、不同性別傾向、不同性別特質之權益的關注與重視,藉 由法制化法案,給予應有的保障與尊重。台灣長久以來女性在政治、社會、工作、
家庭中受到不對等的待遇與壓迫,在婦女運動提出新女性主義,台灣社會與學術 界逐漸重視性別平等議題,從民間的力量與角度期盼性別平等教育可以納入教育 政策內、擁有法律保障以及專門政府單位來負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宜。在 1996 年底發生「彭婉如命案」後暴露人身安全長久以來嚴重缺乏保障,此次引起社會 大眾關注與婦女改革團體強大聲浪下,讓政府不得不開始重視女性人身安全及 2000 年發生國三學生「葉永誌事件」,因較為女性化的言行在校受到欺凌,最 後死於學校廁所,社會輿論開始討論「多元性別」的尊重,不再只侷限兩性的議 題,應含多元化的性別意識。2004 年 6 月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透過法律 的規範,以教育管道教導學生性別平等相關課程,塑造相互尊重、平等且和平相 處的教育環境。立法多年發現有不足之處及缺失,於 2010、2011 年二次部分條 文修正,建立完善法制規範,實踐《憲法》第七條規定:「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 等」基本人權的目標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規定「國家應致力於消除 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的實質平等」,盼能建立性別平等、互相尊重的社會。
另行政院為了強化我國推動性別平等工作的措施,於民國 2012 年 1 月 1 日成立 性別平等處,作為我國第一個性別平等專責機制,統合督導各部會和地方政府,
落實各項性別平等政策及措施,並「推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 央到地方政府的性別主流化工作」,以及「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綱領」等重點工作,
可見性別平等的議題愈趨受國人的重視。
雖然性別平等教育已有完整法源依據,然各級學校實施情形如何,值得探討,
藉由本研究以檢視學校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實施現況,瞭解實務人員遭遇 到的困境,提出改進方法,此為本研究之重要性。
貳、 研究重要性
一、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台灣社會與文化的性別意識是父權結構的延伸,要破除社會文化與制度對於 性別所建構出的歧視與限制需透過教育的手段,減少性別偏見、消除性別的不平 等的待遇。
二、建立民主、平等、正義及友善的教育環境,培養性別平等意識與實踐能力。
在父權體制與異性戀主流文化權力下,規範「男性特質」、「女性特質」,
當違背這樣的規則時,就會被邊緣化,被駡「娘娘腔」、「娘們」、「同性戀」,
變成被欺凌的對象,性別角色刻板印象下,許多性別傾向游移的學生選擇在校園 中壓抑或隱藏,隨著社會走向成熟與多元,多元性別教育應從校園做起,尊重與 支持孩子的多元性別傾向,推廣性別平等意識,讓每個人的發展受到重視與發揮,
促進性別的實質平等,讓學生可以快樂成長與學習。
三、有效杜絕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進入校園,構築安全生活環境。
2006 年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公佈「台灣地區兒童校園性霸凌現況調查報告」
中發現,國小校園中有百分之五十二的孩子有遭受性霸凌的經驗,曾目睹同學遭 受性霸凌的比例更高達百分之八十,造成兒童身心傷害。現今性霸凌事件也有增 加與嚴重化的趨勢。另校園性騷擾、性侵害事件層出不窮,常因校方不願「破壞 校譽」或擔心遭到連帶處分,而故意不通報,甚至協助加害人隱匿事證,造成加 害人有恃無恐,而使更多學生受害,引起社會大眾及婦女團體議論與忿怒。本次 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加強性騷擾、性霸凌、性侵害的防治與處理及 罰責等規定,確保校園安全及符合社會期待,伸張公平正義,給予學生友善環境 空間。
綜上,經由日常生活中所接觸報章雜誌與新聞媒體多方討論性別平等議題、
專家學者及國家政策制定者積極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多元實踐,於 20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後,實施現況為何?為本研究深入了解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