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讀書習慣、學校別與青少年偏差行為之相關研究

1. 性別與偏差行為發生率: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測量巢套於學生個人之下,學生個人資料又巢套於班級導師之下,為降低誤差並 獲得較正確的研究結果,研究者擬以「階層廣義線性模式」中的階層卜瓦松模式 (poisson) 處理研究二:「導師角色」對於學生偏差行為的影響。

階層一的變項為追蹤樣本學生 w1 國一、w2 國三兩個時間點的偏差行為,

並設為虛擬變項,便於比較兩波偏差行為。階層二的預測變項為學生的學業成 就、讀書習慣、性別,控制變項為父母教育程度、家庭月平均收入,以上變項各 設為截距及斜率,以觀察不同性別的國中生在偏差行為上的成長斜率變化。階層 三為導師注重學業、導師注重整潔秩序、公私立學校別等三個自變項。以下就各 變項與偏差行為的相關文獻深入探討。

壹、學生個體階層因素

一、偏差行為平均發生率: 截距與斜率

由於卜瓦松分配是採取 log 對數模式,因此以偏差行為的平均發生率為依 變項。在學生個體階層部分,首先要探討偏差行為平均發生率是否因自變項而改 變。以下就自變項有關文獻一一探討。

(一)性別

1. 性別與偏差行為發生率:

性別在偏差行為上的研究非常多。在青少年階段,偏差行為在性別上有顯 著差異,男性顯著高於女性,目前國內外研究結果都支持此一結論,不論樣本大 小、抽樣方式為何。

在台灣的抽樣研究部分,蘇素美(1988)以高雄市 860 名國二學生為研究 對象,發現男生偏差行為顯著高於女生。劉玲君(1995)以 1202 位高雄市市立 國中二、三年級的學生為對象,研究結果發現男生偏差行為顯著較女生為多。何 美瑤(2001)的研究也有同樣發現。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陳佳琪(2002)以台中縣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之中部五個縣市為 抽樣地區,共得 905 位受試學生,研究結果發現男生的偏差行為高於女生。張秋 桂(2004)以台灣中部地區國民中學學生為母群體,經便利抽樣方法,抽取 899 位台中縣市、彰化縣市、南投縣國民中學學生為樣本,研究結果也是男生比女生 有較多的偏差行為。

鄭秀足(2004)以台南市六所公立國中,共 609 位學生為研究樣本,研究 國中生生活壓力、自尊與偏差行為,發現不同性別的偏差行為具有顯著差異。張 玲榕(2009)以新北市新莊某國中 297 名學生為對象進行偏差行為研究,在「一 般性違規」、「觀看色情文物」、「嚴重性違規」、「嚴重性暴力」、「一般性暴力」五 個因素構面與「性別」均達到顯著差異。陳俊瑋(2011)研究台東的國中生,發 現男生比女生有較高的偏差行為傾向。戴怡婷(2015)以分層叢集抽樣方式抽取 樣本,抽取台南市八所學校之 615 名國中生為研究對象,亦發現相同結論。蔡松 瑜(2003)以屏東 1147 位國中生為研究對象,亦有相同結論。

以 TEPS 資料庫所做的研究也有同樣的發現。許育銘(2011)以 TEPS 資料 庫第一波研究資料中的高中職生為樣本,研究之後發現偏差行為與性別有顯著差 異。李昭鋆(2011)以 TEPS 資料庫內的青少年樣本做研究,發現性別對偏差行 為有重要影響。

陳怡如(2013)以 TEPS 資料庫第一波的 11-17 歲青少年為研究對象,研究 結果發現:青少年不論哪個階段,兩性之間發生偏差行為是男生顯著高於女生,

但兩性間的比例差異,在各階級間並不是固定的,其比例差異隨著階級背後隱含 的權力而變動。

Gove, W. R. (1985) 的研究認為,男性比女性的偏差行為高,有生物學、心 理學、社會學的理論原因,不分國籍、種族均有此一現象。

由以上文獻探討可知,國中男生的偏差行為發生率顯著高於女生,研究結 果穩定且一致。

2. 性別、年級與偏差行為成長率: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李昭鋆(2011)以 TEPS 資料庫研究青少年偏差行為,發現偏差行為隨著年 級逐漸增加,日益增加,變異數亦逐漸擴大。

陳俊瑋(2011)研究台東縣 1622 名國中生家庭結構, 父母管教態度與偏差行 為,分析後發現高年級的國中生較低年級的國中生有較多的偏差行為傾向。

劉玲君(1995)研究國中偏差行為學生的家庭特質與其心理需求,發現國 三學生較其他年級學生有較多的偏差行為。

張玲榕(2009)以新北市新莊某國中學生為研究對象,結果發現九年級學 生的偏差行為顯著比七年級嚴重。

在國外部份,許多西方國家的統計顯示,兒童青少年初次犯罪由 7 歲開始 節節高昇,至 16 歲到高峰並陡降(Moffitt , 1993)。Moffitt 的研究並發現,具反 社會行為的人可以分為兩大類型:第一種人是「嘗試型」,只在青春期時出現反 社會行為,過了青春期之後就不會有反社會行為(adolescence-limited)。第二種 人是「長期型」,從年幼時就已經發生反社會行為,且該行為會長期、持續終生

(life-course-persistent)。

圖 2-1:美國新增青少年犯罪統計圖(引自 Moffitt, 199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二)控制變項

有學者認為,家庭經濟條件或家庭收入的多寡,決定了孩子的教育品質和 營養的獲得。且經濟條件較佳的家庭,較有能力培養兒童的計畫能力,和改善孩 子的衝動性格,而計畫能力和衝動性格會影響孩子的自我控制能力,進而促進行 為偏差(周 愫嫻、 溫 淑盈, 2004)。而青 少年偏差行 為與其 家 庭社經地位

(socioeconomic status)有相當大的關連,過去的研究顯示,家庭社經地位較高 者,能提供較多的教育資源,因此孩子的偏差行為較少(鄭秀足,2004;林青瑩 1999;何美瑤,2001)。一般認為家庭社經地位包括:家長教育程度、職業與收 入等,都算是重要的家庭社會階層測量指標(黃毅志,2008)。TEPS 2001 的資料 中,有關職業的分類比較廣泛,例如:大學教師與幼兒園教師都被分為同一類,

但兩種職業所需要的教育背景相差甚巨(林俊瑩、黃毅志 2008)。因此,本研究 擬採用父親教育程度、母親教育程度、家庭平均月收入等三個變項,做為階層二 的控制變項,控制家庭社經地位的影響後,方能瞭解階層三的學校、導師因素對 於學生偏差行為的真實影響量。

教育社會學者 J. S. Coleman 等人最早提出《教育機會均等報告書》(Equality of Educational Opportunity),他們認為學校資源對學生學習成效之影響有限,影 響較大的是家庭因素,後續也有許多研究提出類似的結論。

在實證研究部分,國內有許多研究者已有深入的研究。蘇素美(1988)以 高雄市 860 名國二學生為研究對象,發現不同家庭社經地位的學生,在攻擊行 為、不當財物行為、及整體偏差行為上有顯著差異,均以低社經的學生多於高社 經者。

林青瑩(1999)針對青少年偏差行為的家庭因素分析,發現家庭社經背景 偏低是導致青少年偏差行為的原因之一。

鄭秀足(2004)以台南市六所公立國中,共 609 位學生為研究樣本,研究 國中生生活壓力、自尊與偏差行為,發現不同性別、年級與社經地位國中生的偏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差行為具有顯著差異。

李威辰(2000)研究主要發現為:社會經濟地位、對嚴重性較高的偏差行 為只有輕微負向的影響。蔡松瑜(2003)的研究卻發現屏東地區 1146 位國中生 的偏差行為與其家庭社經地位無顯著關係。

綜合以上實證研究,家庭社經背景對於青少年偏差行為應該有影響,但影 響的效果量尚未明確,因此宜納入控制變項,避免對本研究結果產生干擾。

二、偏差行為成長率與學業成就、讀書習慣

犯罪學中的一般化緊張理論認為,日常生活中若有某種緊張來源使得個體 感受到某種程度的威脅,此壓力往往使人感到身心不適。如此一來,個體必須付 出額外的精力以保持其身心平衡狀態,而當個人無法使用合法的方式,避免或降 低挫折感及焦慮等情緒時,便會產生偏差或犯罪行為(張楓明,2011)。學業困 擾是一種可預期卻不可避免的壓力情境與主要挫折來源,而當曲解為可預期且可 避免時,則經常會以暴力、逃學,甚或產生心因性疾病等方式因應及逃避,致使 壓力、挫折與負向因應方式經常形成惡性循環。若國中生學業成就低落,帶來挫 折與焦慮感且無法消除,較易有偏差行為。Agnew 的一般化緊張理論已經過許多 國內外學者的實證研究證實。

在實證研究部分,王伯頎、李修安與林思賢(2010)的研究發現,學業成 績很差、學習障礙和學習困難,以及課業壓力跟不上進度等學習表現,對偏差及 犯罪行為的發生有所影響。

陳武天(2007)以彰化縣國中學生共 797 人為研究對象,研究結果發現學 業成就越低的學生,偏差行為越高,達顯著差異。

何美瑤(2001)的實證研究顯示:學業成就會影響偏差行為的出現:低成 就學生的偏差行為大於中成就學生的偏差行為,而且中成就學生的偏差行為大於 高成就學生的偏差行為。而且各科成績和偏差行為呈現負相關,即成績越好,偏 差行為越少。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文永沁(2006)以國中一年級 141 名學生為對象,瞭解低成就學生的情緒 調節對學業情緒與偏差行為之影響,研究發現排除控制性別因素後,低成就學生 並未有更多的偏差行為。

詹志禹(1996)以後設分析法針對 1976-1995 年國內相關研究進行整合,發 現學校因素對少年犯罪有以下影響:學業成績越佳,越不可能犯罪。

Myers 等學者(1987)的縱貫研究顯示:高二成績差的學生,高三時偏差行 為較多。

綜合以上實證研究,大多數研究支持學業成就與偏差行為的關係為負相 關,亦即學業成績越差則偏差行為越高。

貳、總體層次因素

根據教育部規定,導師必須:「對於學生之思想行為,學業及身心健康,

均應體察個性及個別差異,根據教學及學生事務(訓導)等計畫,施予適當之指

均應體察個性及個別差異,根據教學及學生事務(訓導)等計畫,施予適當之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