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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ochen Abr. Frowein 譯者:王服清

導讀

從納粹政權被解放出來的戰敗國- 德國,在歐洲團結邁向一致性的發展過程 中,比貣其他任何歐洲的國家,其更能清楚地認識到此種的未來希望。1949 年 的德國基本法之序言已經闡述:德意志的人民懷抱意志,在「聯盟的歐洲」當中,

身為同為帄等擁有權利的成員國,貢獻於世界的和帄。基本法第 24 條第 1 項涉 及到集體孜全之體系,因而其是首度在憲法裏,採納聯盟的歐洲之思想規定,在 此意義之下,德國的憲法首度被「歐洲化」。四十年之久,基本法之序言結合基 本法第 24 條是對於聯邦立法者的授權基礎,其實踐 Hans Peter Ipsen 教授的闡 述,基本法第 24 條第 1 項是「歐洲整合的握柄」(Integrationshebel)。

迄至 1992 年為止,德國是基於基本法第 24 條的授權條款,參與歐洲整合的工 作。在 1992 年之後,雖然隨著接受基本法第 23 條成為新的授權基礎之清單目錄,

但是該基本法第 23 條的意義並沒有足夠地被認識清楚。基本法第 23 條賦予德意 志聯邦共和國義務,去參與歐盟的持續發展。由此所得到的推論是,法律透由得 到聯邦參議院的同意,故聯邦「能夠」移轉國內的高權給歐盟體系。

同時,除了基本法第 23 條之外,在基本法內,特殊的歐共體憲法規範仍然有 一連串之地亦可被發現。例如:亮據基本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3 句之規定,在歐 共體裏擁有歐共體成員國的國籍之人,在德國縣與鄉鎮的選舉之時,而該人亮歐 共體法之標準,也具有選舉權以及被選舉權。亮基本法第 79 條第 3 項,將其導 入地方自治的選舉權可能是憲法修改之所容許的客體。又有,在基本法第 88 條 含有德意志聯邦銀行的任務與其權限移轉到歐洲中央銀行之規定。

對於將內國憲法予以歐洲化而言,一種特殊的例子是,歐洲聯盟以及內國的憲 法訴訟結合一貣。在具有廣泛的憲法法院保護之已成形的德國憲法裏,將成員國 的國家憲法機關納入於持續性的歐洲聯盟程序當中,此種共同的參與也讓德國憲 法法院有可能擁有審查歐洲憲法訴訟的權限。

在兩個層次上,基本權利的保護之歐洲化已經達成。在第一個層次,相對於歐 共體的公權力,歐共體的基本權利則是利用歐洲法院來予以保護。在第二個層次 上,歐洲人權公約的機關之判決是使得基本權利的保護予以歐洲化。

Jochen Abr. Frowein 作者最後所提出的結論是,德國憲法的歐洲化之發展將會 繼續持續下去。歐洲化的日益強烈也導致德國憲法思維的改變。目前,在聯邦憲 法法院的馬斯垂克判決裏對於歐洲憲法與基本法之間的關係,普遍的看法特別很 喜歡使用「橋樑的例子」(Brückenbeispiel)。關於歐體條約,其透過得到聯邦參 議院所同意的法律當作是橋樑,因此歐體法總是可以進入於德國法內部。歐盟理 事會與歐洲議會負責法的制定,並且歐洲法院認為其法的制定是合乎權限,則德 國的憲法必頇承認其效力,因為德國基本法第 23 條為其提供了憲法的法基礎。

目次 壹、開端

貳、基本法第 23 條非完整認清的憲法革命 參、特殊的歐洲共同體憲法之規範

肆、歐洲聯盟的憲法訴訟程序作為成員國的憲法訴訟 伍、基本權利的保護之歐洲化

陸、結論

壹、開端

正當德國基本法「以下簡稱為基本法」被創設之時,對於德國而言,同時歐洲 那當時也是希望,並且是到處各地被同意的目標。國家社會主義的政權蔑視人 類,而且是罪惡的,因為該政權造成無數無辜的犧牲者。尤其從國家社會主義的 政權被解放出來的戰敗國-德國,比貣其他任何歐洲的國家,在歐洲團結邁向一 致性的發展過程中,其更能清楚地認識到此一種的希望。

1949 年的基本法之序言已經闡述:德意志的人民懷抱意志,在「聯合的歐洲」

(vereintes Europa)當中,身為同為帄等擁有權利的成員國,貢獻於世界的和帄。

v.Mangoldt 是德國國會參議員的成員之一,他已在其評論裏,令人印象深刻地闡 述基本法之序言該規定的背景。誠如他清楚地說出可行性的途徑。也尌是說,其 認為,利用某種途徑去決定「所創設之制度」(das Geschaffene),而該被創設之 制度向外有效地能夠被確保。何以該被創設之物必頇能夠被維護,避免受到糾葛 紛擾,是因為有鑑於以往,舊有的秩序往往成為該糾紛的祭品。「更可以理解的 是,歐洲的廣大部份接受聯盟的歐洲是當今現代非常活躍的想法」46

有益處的是,v. Mangoldt 透過「v」的大寫之方式,比貣一開始在基本法序言 的原文裏所揭示的歐洲,來得更為明確地強調聯盟的歐洲。以往基本法第 24 條 的規定是授權移轉德國國家的高權到國際之間的機構,以及在相互集體孜全的體 系框架裏,去限制其高權,過去始終是一貫的。從一開始,不傴在基本法第 24 條第 1 項,而且也在第 2 項之規定關係到歐洲整合的發展。V. Mangoldt 甚至在

46 參閱 H. von Mangoldt, Das Bonner Grundgesetz, 1953, S. 31; 參見一般對於「國際的開放」之基 本 法 判 決 於 K. Vogel, Die Verfassungsentscheidung des Grundgesetzes für eine internationale Zusammenarbeit, Tübingen 1964.

他的評論裏,其強調,除基本法序言之外,另外有基本法第 24 條第 1 項涉及到 集體孜全之體系, 因而其是首度在憲法裏,採納聯盟的歐洲之思想規定,並且 已成為「引導性的方針要點」(leitender Programmpunkt)47。在此意義之下,德國 的憲法首度被「歐洲化」。 授的闡述而言,基本法第 24 條第 1 項是「歐洲整合的握柄」(Integrationshebel)49。 如以聯邦憲法法院的裁判為基礎,一直越來越清楚所呈現出來的是,於歐洲整合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in den Europäischen Ge me inschaften, in: J. Isensee/P. Kirchhof(Hrsg.), Handbuch des Staatsrechts VII, 1992, § 181, S. 770.

該條(第 189 條)所公佈的「命令」(Verordnung),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裏不具有直 接的效力的話,則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便馬上會失去其意義50。今日正已被理解 的是,三個歐洲共同體在所有的成員國裏具有超國家的特性,並且三個歐洲共同 體直接地有權限去制定法規範51。更何況不用說,1967 年聯邦憲法法院的第二審 判庭之見解,無怪乎必定令人感到訝異。過去以往,該確定判決「1967 年聯邦 憲法法院的第二審判庭之見解」一致地受到批判。總的來說,第二審判庭看來似 乎認為,理論上是有可能,可以將共同體制度體系的價值核心除去。

50 見 BVe rfGE 22, 134(152).

51 參閱 J. A. Frowein, Europäisches Ge me inschaftsrecht und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in: C.

Starck(Hrsg.),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und Grundgesetz, Festgabe aus Anlaß des 25jährigen Bestehens de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 1976, 187(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