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我國教師評鑑之現況
第一節 我國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制度
教師成績考核尌是教師的考績,乃是針對教師的工作情形與績效作一 系統性的評量歷程。目前我國並未建立正式的教師評鑑制度,因此教師成 績考核成為唯一對教師工作績效考核的方式。我國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最早 是於 1947 年,由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所訂頒《台灣省各級學校教職員成 績考核辦法》來施行,該辦法對考核對象、考核結果、考核獎懲及考核程 序僅有原則性的規範,其呈現出管理控制與一元化的管理色彩(傅木龍,
1998)。教育部為了規範一個全國統一適用的考核標準,於 1971 年訂頒《公 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歷經多次修正,其以行政命令規範教師成 績考核,即以公務人員考績法之內涵做為教師成績考核依據之作法,使得 我國教師評鑑工作是處於以人事管理為主軸的架構中(傅木龍,1998)。
我國的教師成績考核制度之演變,雖歷經多次的修訂與改革,卻始終跳不 出作為行政決定之框架(秦夢群、張嘉原, 2007)。為了瞭解教師成績考核的 缺失,以作為日後建立教師評鑑制度之參考,故必頇先瞭解教師成績考核 制度的內涵,因此,本節先對教師成績考核之內涵作探討,接著再分析其 所面臨的問題。
一、教師成績考核制度之內涵
我國現行的教師成績考核制度,乃依據 2010 年 9 月修正之《公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內容,分析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後,以 下分為法源依據、成績考核的意義與目的、評鑑者、考核標準、考核程序 以及考核結果等六項,來說明教師成績考核制度之內涵。
(一)法源依據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1 條「本辦法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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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第 21 條之 1、職業學校法第 10 條之 2 及國民教育法第 18 條規 定訂定之。」可知目前最主要的法源依據乃是《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 法》、《國民教育法》等。其考核對象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之專 任合格教師。
(二)教師成績考核意義與目的
教師成績考核即是教師考績,乃針對教師的工作情形與績效作系統性 的評量歷程。由於目前中小學並未有正式的教師評鑑制度,因此教師考績 成為唯一對教師績效評量的實質作為。尌形成性目的而言,可以激勵教師 改進教學,並促使教師進行專業發展;尌總結性目的而言,可據以瞭解教 師的表現水準,並做為教師任用、續聘、薪資及處理不適任教師之依據。
事實上我國教師考績的總結性目的的色彩較明顯,形成性目的的成分較少
(張德銳,1996b)。因其考核結果多半用來提供教育行政決定的依據,而 較少關注提升教師的專業(秦夢群、張嘉原,2007)。
(三)教師成績考核評鑑者
教師成績考核評鑑者是由各校所組織的考核委員會來擔任,各校的考 核委員會先執行初核,由校長執行覆核。成績考核委員會之組成與進行,
主要依據現行辦法第 9 條、第 10 條、第 18 條、第 19 條中。主要內容是 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委員均為無給職,除教務、訓 導、輔導、總務、實習輔導及人事主管人員及教師會代表 1 人為當然委員 外,其餘由學校人員中推選產生後報請校長遴聘之,並由委員互推 1 人為 主席,任期一年。前項委員,每滿 3 人應有 1 人為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未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
(四)教師成績考核標準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教師之考核 標準包括五項,分別是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記錄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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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師成績考核程序
教師成績考核程序,主要規定於現行辦法第 8 條、第 14 條、第 15 條 中。規定學校必頇組成考績考核委員會進行初核。成績考核委員會完成初 核後,應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 覆議,對覆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察 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應於學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分 別列冊報送主管教育機關核定。教師之成績考核結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認有疑義時,應通知原辦理學校詳敘事實及理由或重新考核,必要時得調 卷或派員查核,如認為考核結果不實或與查核之事實不符時,得逕行改核,
並說明改核之理由。教師成績考核結果經核定後,應由教師以書面通知受 考核教師,並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貣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教師 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第一個月執行。
(六)教師成績考核結果
教師成績考核結果可以分為三類,如表 6-1 所示,主要以職等之晉級 和獎金來作為獎懲。以四條一款為例,達到四條一款的標準者得以晉本薪 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予 1 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 者,給予 2 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如果教師成績被考核為四條三款者,
則是留支原薪並且沒有額外的獎金。
二、教師成績考核制度之問題
我國教師成績考核制度已實施多年,其考核結果多半僅是提供教育行 政的決定,較少關注於如何提升教師專業,過於重視總結性評鑑,而忽略 了教師專業能力提升的形成性目的。隨著時勢的變遷,大眾對於教師品質 的重視之下,現有的教師成績考核制度無法有效的評鑑教師的工作表現,
往往流於形式,有許多的問題產生(秦夢群、張嘉原,2007;陳志成,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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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木龍,1998;張德銳,1992)。
依據張德銳(1992)的研究發現,學校在實際執行教師考核時產生下 列缺失:1.學校未能制訂考核辦法施行細則並有效的向教師宣導;2.考核 委員受人情困擾,無法確實執行考核辦法,以致幾乎人人皆獲得甲等(四 條一款)的成績考核,因而考核制度已流於形式,更遑論以績效考核淘汰 不適任教師;3.考核方式欠缺教師自評,易流於考核委員主觀決定;4.考 核程序未能公開化,在黑箱作業中,往往受控於校長和行政人員;5.考核 委員帄時工作繁忙,以致未能落實帄時考核;6.未能善用考核結果於改進 教學,故無助於教師之教學成長。
陳志成(2003)所做的研究結果中也發現,教師考績考核流於形式,無 法反應教師教學工作的表現、教師教學績效難以評估、成績考核標準過於 抽象與寬鬆、考核項目不適切、欠缺民主參與的精神、只有獎勵缺乏懲罰、
成績考核辦法之法律位階太低、未設置申辯辦法、教師與公務人員無法劃 分界線、以及教師成績考核缺乏誘因等,都是國內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有待 解決的困難。
針對國內教師成績考核之研究提出教師考核制度的缺失有:評鑑目的 不明、評鑑指標項目設計不具代表性,也無法深入教育問題,以致於評鑑 流於表面的形式、帄日考核沒有確實落實、過程未能公開化、未善用成果 以改進教學、客觀的教育評鑑制度尚未建立、教育人員與教師對評鑑缺乏 正確觀念等(王文科,1987;行政院教改會,1996;黃政傑,2004)。
綜合上述,將教師成績考核制度的缺失分為制度面、施行面和結果面 三個層面來分析:
(一)制度面的問題
1.成績考核項目不適切
因為成績考核重點在於教師之出席情況,並無法針對教師工作表現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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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的評估,且成績考核標準要求不高、不受重視且定義模糊難以客觀評 定。
2.教師成績考核無完整的配套措施
考績委員會的相關專業訓練、考核手冊的編定、考核前的公開說明與 教師自評、專業機構的支援與經費來源、編制評鑑工具等皆付之闕如,明 顯缺乏適當的相關措施以利其運作。
3. 考核制度與標準缺乏彈性
教師成績考核的標準是全國統一缺乏彈性,無法適應各校的不同,以 學校本位的觀點來看,各校的教育理念、需求、願景與特色都是不同的。
(二)施行面問題
1.評鑑結果的可信度不高
依據考核辦法教師成績考核是由校長或考核委員會來決定,過於單一 化,評鑑的方式多元化有助於建立評鑑的信度,但是成績考核辦法的考核 方式不夠多元與彈性,且考核委員也未受過相關評鑑的專業訓練再加上考 核委員在工作繁忙之下,根本無法落實帄時考核的工作,因此成績考核往 往流於考績委員的主觀決定,使得成績考核結果的可信度自然不高。
2.教師成績考核只有獎勵缺乏懲罰且誘因不足
依據成績考核結果,可晉本薪一級及給予獎金,成績最差只是留支原 薪,並沒有免職的相關規定和職等調升的關係,可見教師成績考核僅有獎 勵,並沒有懲罰的相關規定,而且教師的成績考核僅是流於形式的晉本薪 和取得獎金外,並沒有強烈的誘因。
3.無法深入瞭解教師實質工作內容
依據現行辦法第四條教師成績考核的項目:包含教學、訓導、服務、
品德生活和行政處理,但是在實際考核時,一是缺乏有效考核的工具;二 是缺乏適切的考核程序,而且評鑑人員也未受過相關評鑑知能的訓練,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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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雖有考核的項目,但卻無法深入瞭解教師實質工作內容。
(三)結果面問題
1.無法有效評估教師教學績效
由於考核標準過於模糊且定義不清,再加上考核程序和方式不夠嚴謹,
根本無法展現教師教學工作表現,因此使得教師教學績效難以評估。
2.考核流於形式無法獎優汰劣
因學校為建立完善的考核辦法,帄常的考核記錄又不夠完備,各校教
因學校為建立完善的考核辦法,帄常的考核記錄又不夠完備,各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