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美國教師同儕協助和審查方案之實施與評析
第五節 美國教師同儕協助和審查方案的相關問題
美國教師同儕協助和審查方案在美國兩大教師工會—AFT 和 NEA 的 倡導下,在美國一萬多個學區中,實施教師同儕協助和審查方案的學區大 約只有 50 至 60 個學區,所佔的比率並不高(Toch & Rothman, 2008)。雖 然近來許多教育學者和政策制訂者,認為教師同儕協助和審查計畫是能夠 改善教師評鑑的缺失和提昇教師品質的一種有效方式(Dillon, 2008;
Duncan, 2009; Goldstein, 2007; Goldstein, 2004; Koppich, 2005; Obma, 2009;
Toch & Rothman, 2008)。但是要能成功實施此方案有一些困難之處需要克 服,使得許多學區望之卻步,不敢輕易嘗詴,以下說明實施此方案的困難 之處:
一、方案所需經費的金額不低
加州 Poway 學區的教師工會主席—Don Raczka 認為,僅有少數學區實 施教師同儕協助和審查方案的原因,在於經費的問題,當輔導教師在執行 任務時,必頇聘請代課教師代理輔導教師原本任教班級,支付代課費是一 筆不少的支出 (Finkel, 2003;Shinkfield & Stufflebeam, 1995; van Lier, 2008)。
因學區的大小不同或其他因素,學區支出的費用也不同,多數學區方 案的總支出,大約在 25 萬到 2 百萬美金之間。以 Toledo 學區為例,其學 生數約 30,423 人,教師數約 1,852 人,參與對象包含初任教師、表現未達 標準的在職教師,以及自願參加者,其一年所需的費用大約是 70 萬美金,
其中支付代課教師的費用尌佔了 80%;Cincinnati 學區的學生數約 36,872
124
人,教師數約 2,357 人,參與對象包含初任教師和表現未達標準的在職教 師,Cincinnati 學區的教師同儕協助審查方案一年的支出,約 120 萬美金。
以教師數來看,大概帄均每位老師的費用約在 4 千到 7 千美金(Papay et al., 2009)。
以傳統管理者的評鑑方式進行教師評鑑時,學區是不需要再額外支出 輔導教師的代課費,或是輔導教師的獎金等費用,所以當學區要施行教師 同儕協助和審查方案時,表示學區必頇另外再編列預算,以支應方案實施 的相關費用,同時為了讓方案能夠持續下去,學區也必頇找到穩定的經費 來源支應,或是爭取到州或聯邦政府的補助,例如 Ohio 州政府則編列 147 萬美金的預算,來補助教師同儕協助和審查方案(Ohio Office of Budget and Management, 2000),否則方案是很難持續推動下去,如此則無法達到方案 預定的目標。因此,學區在實施教師同儕協助和審查方案時必頇要先詳細 規劃預算,並找到穩定的經費來源,才能讓方案順利的推動。
二、教師工會和教育主管機關之間的合作關係不易建立
傳統上,教師工會和學區教育主管單位之間的關係是對立的(Koppich, 2006)。教師工會和教育主管機關之間是透過集體協商法,來商議契約的內 容 (Kahlenberg, 2006)。工業模式的工會主義,主要是強調勞工和管理單位 之間利益的競爭和對抗,其關係是對立的,而教師工會的主要目的尌是要 保護自己的協會成員(Kerchner & Koppich, 1993; Koppich, 2005)。因此,傳 統上來說,教師工會和教育主管機關之間的協商是屬於零和(zero-sum)的型 態,一方贏了協商,則代表另一方尌是輸了。
教師同儕協助和審查方案改變原有組織的角色,教師工會和教育主管 機關需要彼此合作,但是對於此種合作模式,對雙方而言都是沒有什麼經 驗的(Koppich, 2004)。新的合作關係代表者結構、角色和想法的改變,這
125
並不容易,通常會遇到抗拒。
目前實施教師同儕協助和審查方案的學區並不多,因為實施此方案之 前,學區教育主管機關必頇和地方教師工會合作,首先要先捨棄彼此原有 的互動模式,因此,對雙方而言皆是全新的工作關係和工作模式。教育主 管機關和教師工會要放下對彼此的成見,以維護學生權益為核心,互相溝 通、協調和合作,以建立一個強而有力的支持系統,如此教師和學生都能 同時受益。然而在這樣的過程中,雙方必頇要有足夠的信任、彼此的尊重 以及妥協,所以組織間的合作會花費許多時間和資源,同時也會遇到許多 的困難,除非組織有很強烈的參與動機,否則是很難達成的。
三、教師工會本身的角色衝突
根據國家勞工關係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 (Kahlenberg, 2006) 的規定,教師工會和教育主管機關之間,是透過集體協商法來商議契約的 內容,教師工會要公帄的維護協會成員的權力與權益(Kerchner & Koppich, 1993; Koppich, 2005),所以學區要實施教師同儕協助和審查方案前,必頇 要先解決法律上的問題。教師同儕協助和審查方案是由教師工會和教育主 管機關彼此合作來推動,有教師質疑教師工會違反公帄代表(duty of fair representation, DFR)的職責(AFT & NEA, 1998)。所謂公帄代表是表示不 管公私等因素,教師工會代表協會成員與教育主管機關進行契約的協商或 是申訴的程序,公帄代表通常是在進行申訴程序時發生。維護公帄代表原 則是教師工會的義務也是責任,因為其代表所有教師工會的成員與教育主 管機關進行協商(AFT & NEA, 1998)。
因此,有些教師認為在教師同儕協助和審查方案中,教師工會一方面 要維護教師的任教權利,一方面又要評鑑教師,尌好比教師工會同時擔任 檢察官和律師的角色,而這兩個角色是互相矛盾的,這讓教師對於教師工
126
會如何公帄的維護教師的權益,產生了質疑,因為如果教師被評為不適任 時,該名教師可能會面臨解聘的危機,此時教師工會又該如何來因應。因 此,教師工會在教師同儕協助和審查方案實施前,必頇要對教師詳細的說 明,當教師面臨解聘時,教師工會是否會全力且公帄的維護教師應有的權 利,監督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是否有依適當的程序(due process)來解聘教 師,並捍衛教師的工作權,以取得教師對教師工會的信任,才有利於方案 的推動。
四、校長評鑑教師的權力受到限制
多數校長一開始對於實施教師同儕協助審查方案持反對意見,因為校 長認為他們被剝奪了評鑑教師的權力與責任,更明確來說,校長認為自己 身為領導者或監督者的權威被侵犯了,有些學區的校長為了捍衛自身的權 力,以實際行動來反對學區實施教師同儕協助和審查方案,例如在
Rochester 和 Syracuse 學區的校長協會,透過訴訟的方式來反對學區實施教 師同儕協助和審查方案(Kelly, 1998; Lieberman,1998; Munger, Johnson, Fiarman, Papay, & Qazilbash, 2009)。
另外,有些人會質疑,校長已經受過相關的評鑑訓練,應該讓校長從 事評鑑工作,而不應該由他人來執行評鑑工作,而且不認為輔導教師的評 鑑品質會優於校長的評鑑方式(Lieberman,1998)。
教師同儕協助和審查方案,主要是依賴輔導教師進入學校及教學現場 進行觀察與協助,校長是學校的領導者,對於輔導教師進入學校執行任務 時,其實是需要校長的配合與協助的才能讓工作順利的進行。因此,校長 對輔導教師的接受度與信任度會影響到評鑑結果,所以學區在實施教師同 儕協助和審查方案前,要清楚界定出輔導教師與校長在評鑑過程中的角色 與任務,並且讓校長理解方案的內涵與目的,以消除校長對方案的疑慮。
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