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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選舉制度理論與文獻探討

第三節 我國的單一選區兩票制

台灣各級區域民意代表選舉所採用的複數選區單記非讓渡投票

制係源自日本(王業立,2006:90),所謂單記非讓渡投票制係指不 管應選席次若干,選民只能投一票的選舉制度,且不管候選人得到多

少選票,均不能將多餘的選票轉移或讓渡給其他候選人。我國所採用 的單記非讓渡投票制是介於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與比例代表制之 間,採用此選制,也能兼顧小黨的生存空間,但為何民主先進國家皆 不採用此選制呢?曾經使用過此選制的日、韓兩國為何要改革其選舉 制度呢?實乃因 SNTV 制的弊遠多於利。就政治現實面,黑道、賄選、

暴力、關說、財團、派系壟斷爭奪等現象,選風日益敗壞,並有日趨 嚴重之勢。除此外,立法院所呈現的亂象,法案審查草草了事,議事 效率低落且立委形象又不佳,這些畫面透過媒體深植人心,於是選制 改革呼聲越來越大。

在 1995 年第三屆立委選後不久,當時連戰擔任行政院長,就曾

公開表示,立委選舉制度可朝「單一選區」、「兩票制」的方向思考。

1996 年召開的國發會就針對選舉制度改革進行討論,到 1997 年第四 次修憲,朝野政黨都達成單一選區兩票制的共識,並且試著透過修憲 來實施該選制,但因國民黨傾向日本式的並立制,而民進黨堅持德國 式的聯立制,僵持不下,因此不了了之。2000 年總統大選時,幾個 主要的候選人,像陳水扁、連戰、宋楚瑜都將單一選區兩票制納入政 見。另外,在 2004 年,以林義雄為首的社運團體,更在立法院前靜 坐,要求各政黨履行承諾,在 2004 年總統大選前通過「國會席次減 半」的修憲案。立法院終於在各界壓力下,2004 年 8 月召開臨時會,

三讀通過「立委席次減半」、「單一選區兩票制」、「廢除國民大會」、「公 投入憲」、「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等立法院首次的修憲案。2005 年 6 月 7 日 300 席「任務型國大」複決通過第七次修憲,因此我國立法委 員的選舉制度從第七屆開始採用「單一選區兩票制」。

二 、 我 國 的 「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

何 謂 「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 ? 根 據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簡

述 ,「 單一選區」: 係 指把選區做最充分的劃分,讓每個選區應選的 立委名額只有一席,就是在一個選區當中只選出一位立法委員,這裡 首先所牽涉的問題則就是,在選舉過程中是以簡單多數還是絕對多數 來決定。若是簡單多數,則可能因政黨林立而勝出者的代表性偏低,

而二輪絕對多數制則可補其短,但是所耗費的社會資源也較多,兩種 方式各有利弊,而此次的選舉則是採取簡單多數決。單一選區制的優 點是,因為選區較小而使選舉經費比較節省,且選民與民意代表之間 的距離較易拉近,可增進雙方之間的了解與互動關係。再者,候選人 比較不容易走偏鋒,因為他必須在選區中要獲得最高選票才能當選,

因而必須拉攏中間選民。此外,單一選區制還可以避免同志相殘,因 為各黨在單一選區只可能提名一位候選人,這對於改善地方派系勢力 的分贓,良有助益(湯紹成,2008)。

至於「兩票制」則指,從第七屆的立法委員選舉開始,選民投票 時總共會拿到兩張選票。一張選票是用來票選候選人,以來決定各選 區區域立委由誰當選;另一張選票是用來投給你支持的政黨,以便在 選舉結束後把各政黨的全國總得票數合計,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 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分配全國不分區立委的當選席次。先前選 制未採行「兩票制」的制度時,各政黨的全國得票總數,是直接依據 各政黨所提名候選人在全國的總得票數來算的,至於政黨提出的全國 不分區代表的候選人人名單,選民往往並不特別留意。

採用「兩票制」的新制後,每位選民可以不用考慮政黨傾向而去 選擇要投票給哪位區域立委候選人,然後再用另外一張選票,來表達 認同哪一個政黨,兩者不一定要投同一個政黨,重點則是票選黨的這 一票,因為這都是按照黨的總選票比例來分配,故也可稱為比例代表 制。這個選制比較符合公平與民主的原則,因為這可以充分反映民

候選人票

http://www.npf.org.tw/post/2/3887,檢試日期: 2009/06/15,作者整理繪製。

三、我國單一選區兩票制的當選規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公職人員選舉,

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 當選。」比較多數當選(plurality),又有單一名額選區與多名額選區之 分。說明如下:

1、直轄市、縣市採單一名額選區比較多數當選制,即「領先者當選」

(first past the post 簡稱 FPTP),得最高票者或比第 2 名多一票者當 選。

2、原住民採多名額比較多數當選制,專稱「單記非讓渡投票制」

(SNTV),以得票在應選名額以內者當選(謝相慶,2008)。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外國國民

共有 34 席,由獲得 5%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且各 政黨當選名單中,女性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而依據「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不分區席次分配依照下列原則計算:

1、以各政黨得票數相加之和,除各該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得 票比率。

2、以應選名額乘前款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分配 之當選名額;按政黨名單順位依序當選。

3、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後,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分配當 選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序分配剩餘名額。剩餘數相同時,以 抽籤決定之。

4、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人數少於應分配之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

5、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

其得票數不列入所有政黨票總數計算。

6、小數點均算至小數點第四位,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

7、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8、各政黨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按各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順位依 序分配當選名額;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由名單在後 之婦女優先分配當選。婦女候選人少於應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時

,視同缺額。

透過舉例的說明,將更容易瞭解這些原則的運用。假設第七屆立 委選舉,政黨票的總投票數為 1550 萬票,其中國民黨獲得 720 萬票,

民進黨 510 萬票,台聯 110 萬票,新黨 90 萬票,其他政黨加起來 120 萬票(但無一政黨超過 5%門檻),則不分區之分配結果如下:

1、由於 1550 萬的 5%為 77.5 萬,因此其他政黨均無超過 5%門檻,

其政黨得票數不列入政黨總得票數計算。所以政黨票總數為 1430 萬(1550 萬減 120 萬)。

2、國民黨政黨票得票比率為 0.5035(720 萬除以 1430 萬,小數點後 第五位四捨五入)。民進黨為 0.3566(510 萬除以 1430 萬,小數 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台聯為 0.0769(110 萬除以 1430 萬,小 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新黨 0.0629(90 萬除以 1430 萬,小數 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

3、國民黨席次分配為 17 席(34x0.5035=17.119)。民進黨分配席次為 12 席(34x0.3566=12.1244)。台聯分配 2 席(34x0.0769=2.6146)。

新黨分配 2 席(34x0.0629=2.1386)。

4、四黨分配完,還剩餘一席,因台聯分配當選名額後之剩餘數為 0.6146,較國民黨的 0.119 及民進黨的 0.1244 與新黨的 0.1386 多,

故多分配一席。

5、 最後,國民黨可分得 17 席,民進黨可分配 12 席,台聯可分配 3 席,新黨則為 2 席。

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放棄了過去二十多年來採用的SNTV制,而 改採用「單一選區兩票制」。台灣的選舉文化在複數選區一票制之下,

因一個大選區可選出多名國會議員的關係,於是給了投機走偏峰者當 選的機會,使得優秀的政治菁英無法出現,再加上其他弊病,立委選 舉制度的改革成為近年來政治改革最重要的議題,也是人民關注的焦 點。「單一選區兩票制」是否即比「複數選區單記非讓渡投票制」來 得好,理論上來說確是如此,但如果拿本次立委選舉的結果來驗證,

恐怕說服力不足。至少我們要確立的是,台灣民主政治的發展軌跡是 跟著美國的兩黨制走,抑或是往歐陸多黨制的道路前進,甚至是一個 混合的模式,都尚難下定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