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選舉制度理論與文獻探討
第一節 選舉制度的理論、類型與分析
對一國的政黨政治發展而言,選舉制度有著深遠的影響。現今主 要民主國家所採用的選舉制度,通常與該國的政治、經濟、社會、文 化甚至於族群有關,而選舉制度種類繁多,政治學者分類也不盡相 同。所謂「選舉制度」是指選民以選票表示偏好的方式,以及將這些 選票轉換成議席,決定誰當選的選舉規則。Douglas W. Rae將選舉定 義為:「將選票轉換為政黨分配政府的權威(通常指國會議席)。」並 指出所有選舉制度均包含三個要素:選票結構、當選規則及選舉區規 模(Rae﹐1971:19)。
Arend Lijphart認為選舉制度的差異可從選舉規則(electoral formula)、選區規模(district magnitude)、補償性席次(provisions for supplementary seats)、當選門檻(electoral thresholds)及選票結構(ballot structures)等五個面向加以分析(張慧芝譯,2003:13-21)。並以「選 舉規則」的差異,把選舉制度區分為:(三)相對多數決與絕對多數 決制(二)半比例代表制(三)比例代表制(Lijphart ,1984:151-156)。
而Douglas W﹒Rae則將選舉制度區分為:(一)絕對多數決制(二)
相對多數決制(三)比例代表制(王業立,2006:8)。近來學者在 做選舉制度分類時,亦會將混合式選制列入,例如Pippa Norris把選制 區分為:(一)多數決制(二)比例代表制(三)合併制(Norris﹐
2004:40-60)。
除了選舉規則的差異外,尚有其他學者以「選區規模」作為區分 選舉制度的標準。Rein Taagepera與Matthew Sobert Shugart將選舉制度 區分為:(一)單一選區制(二)複數選區制(Taagepera&Shugart﹐
1989:20-29)。另一學者Austin Ranney則把選制區分為:(一)單 一選區制(二)複數選區比例代表制(三)德國混合制(Ranney﹐2001:
172-180)。國內政治學者在做選舉制度分類時,大致上也受到Lijphart 等外國學者的影響,而以選舉規則的差異作為區分基準(王業立,
2006:8)。
謝相慶(1996:5-6)綜合各家說法,認為選舉制度構成的要素,
應包括以下六點:
1、選票結構:選民用選票表是偏好的方式。
2、當選規則:把選票轉換成席次的計算公式,一般而言有過半數當 選制、比較多數當選制及各種比例代表制。
3、選舉區規模:以該選區當選名額數目為其選舉區規模,通常有單 一名額選舉區及多名額選舉區兩種。
4、調節性議席:包括補償性議席、剩餘議席及額外性議席。
5、法定門檻:政黨能否參與分配席次的標準。
6、政黨名單結盟:參與結盟的政黨視為一個政黨,其選票合併計算,
據以分配當選席次。
貳、選舉制度類型
現今民主國家所採用之選舉制度可區分為多數決制、比例代表制 及混合制三種(王業立,2006:9)。分別介紹如下:
一、多數決制(Plurality and Majority Systems)
所謂多數決制,「在選區內獲得多數選票的候選人或政黨,就可 以當選或獨佔該選區議員名額的制度(雷競璇,1989:84)」。依當 選所需選票的多寡,多數決制可區分為:相對多數決制、絕對多數決 制;相對多數決制因選舉區規模不同,又可區分為單一選及複數選區 進行選舉。相對多數決制又稱為「領先者當選制」或是「第一名過關
制」(first-past-the-post﹐ FPTP)(蔡學儀,2003:30)。通常把全 國劃分為若干單一選區,選民在投票時只能票選一人,每一選區的候 選只須在該選區獲得最高票即當選(得票不一定要過半)。因為當選 名額只有一名,所以「勝者全拿」(Winner-Take-All)(王業立,2006:
10)。若選區中當選名額大於一人時,便稱為「複數選區」,選舉時,
以當選名額的多寡,根據候選人得票高低依序當選。
絕對多數決制就投票方式的差異可區分為:「選擇性投票制」、「兩 輪投票制」。所謂選擇性投票制是在單一選區下實施「選擇投票制」
(Mackie&Rose﹐1991:503),或稱為「偏好投票制」(王業立,
2006:14-15)。亦即選民投票時,選民先依據自己的偏好,將候選 人於選票上排列順序,若候選人在所有有效選票中贏得過半即可當 選;假若沒有候選人可獲得過半的第一偏好選票,則刪除最後一名候 選人,並將該名候選人的選票移轉給第二偏好的後選人,並持續此種 過程直到有候選人過半數當選為止(蔡學儀,2003:34)。澳大利亞 的眾議員選舉從1918年以來,便採取選擇性投票制,另外愛爾蘭及斯 里蘭卡的總統選舉也是採用此種選制(Blais, et al., 1997:446)。
採用兩輪投票制的目的,是希望避免產生「少數代表」,而發生 代表性不足的問題(Carstairs﹐1980:10)。所謂兩輪投票制係指在 第一輪投票後,如果沒有候選人獲得過半有效選票,則須進行第二輪 投票;在第一輪投票中,獲得最高票的兩位候選人進行第二輪決選,
並在贏得過半有效選票後,宣布當選。法國是採用兩輪投票制最著名 的國家,例如法國總統大選,限制第一輪得票前兩名的候選人才可進 入第二輪決選;但法國國會議員選舉確有些許異同,法國國會議員選 舉若在第一輪無候選人得票過半,則只要選票超過12.5%的候選人皆 有資格參加第二輪決選。總統選舉採取兩輪投票制的國家除了法國之
外,尚有俄羅斯、哥倫比亞、葡萄牙、巴西等國,而國會議員選舉採 此選制的國家,多為前法國屬地及前蘇聯加盟共和國(例如白俄羅 斯、哈薩克、烏茲別克等)(王業立,2006:16-17)。
二、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 Systems)
所謂比例代表制系指當選席位依據選票分布情況而分配的一種 制度,在該制度下,每一政黨所得的席位數目等同於它在選民中所獲 得的支持,如此一來可使少數派的地位和發言權受到保障(雷競璇,
1989:92)。比例代表制是目前大部分歐陸國家所採用的選舉方式,
須在複數選區下施行,選區應選名額越多,比例代表性越佳(謝復生,
1992:8)。其選票轉換成議席的計算方式可分為最大餘數法(Largest Remainder System)、最高平均數法(Highest Average System)。最 大餘數法的計算方式為:先設定一個當選基數(Quota)12,然後將各 政黨得票總數除以該基數,所得整數的部分為政黨當選席次,若有未 分配的剩餘席次,則依次分配給剩餘選票最多的政黨,每個政黨以多 分得一個剩餘席次為限(王業立,2006:18-22)。
最高平均數法最常被使用方式為:頓特最高平均數法(d’Hondt Highest Average System)及聖拉葛最高平均數法(Sainte-Lague Highest Average System)。頓特最高平均數法的政黨席次計算方式:選票超 過當選基數的政黨,先分得一席,若還有席次尚未分配完畢,則已當 選一席的政黨,將其總票數除以二,再比較各政黨的平均數,分配剩 餘的席次;如果還有席次尚未分配完畢,則已當選二席的政黨,將其 總票數除以三,再比較各政黨的平均數,分配剩餘的席次。以此類推,
直到所有席次分配完畢為止(王業立,2006:22-24)。
12 常見的當選基數包括嘿爾基數(又稱尼邁耶或嘿爾-尼邁耶最大餘數法)、哈根巴赫基數、
族普基數、因皮立亞里基數等四種。若以V代表有效票總數、N代表應選名額、Q代表所得的商 即當選基數,此四種基數計算公式如下:嘿爾基數:Q=V/N;哈根巴赫基數:Q=V/N+1;族普
頓特最高平均數法常被學者批評對大黨較有利,對小黨不利;因 大黨除了有較佳機會可多分配席次外,甚至有機會出現超額當選
(Over-Representation)。因此部分北歐國家便發展出聖拉葛最高平 均數法,來改善頓特的缺點。頓特最高平均數法與聖拉葛最高平均數 法的席次計算方式幾乎相同,唯一的差別在於,頓特的除數為1﹐2﹐
3﹐4﹐5……,而聖拉葛的除數為1﹐3﹐5﹐7﹐9……;若以N代表已 分配的議席,則頓特之除數為N+1,而聖拉葛則為2N+1。增大除數 的目的,在於加大已分得席次政黨再分配到席次的困難度,而未分到 席次的政黨,則有較佳的機會分得席次。現在假設某選區有甲、乙、
丙、丁四個政黨競爭八個名額,分別按照頓特及聖拉葛之席次分配方 式,則結果將有所不同。舉例說明如下表:
表2-1-1 頓特最高平均數法之席次分配過程表
政黨 甲黨 乙黨 丙黨 丁黨
政黨得票數 60,000 54,000 33,000 12,000 嘿爾商數 25,000 25,000 25,000 25,000 除數為 1 6,0000(1) 54,000(2) 33,000(3) 12,000 除數為 2 30,000(4) 27,000(5) 16,500(8) 6,000 除數為 3 20,000(6) 18,000(7) 11,000 4000
最後總席次 3 3 2 0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繪製
表2-1-2 聖拉葛最高平均數法之席次分配過程表
政黨 甲黨 乙黨 丙黨 丁黨
政黨得票數 60,000 54,000 33,000 12,000 嘿爾商數 25000 25000 25,000 25,000
除數為 1 60,000(1) 54,000(2) 33,000(3) 12,000(7)
除數為 3 20,000(4) 18,000(5) 11,000(8) 4,000 除數為 5 12,000(6) 10,800 6,600 2,400
最後總席次 3 2 2 1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繪製
由上表比較可得知,聖拉葛最高平均數法的席次計算方式對小黨較 為有利,但因擔心造成小黨林立現象,在實際運作上,許多北歐國家 常將除數訂為1.4﹐3﹐5﹐7……,使得小黨取得第一席的困難度提高,
可稱此制為修正式聖拉葛最高平均數法(Modified Sainte-Lague Highest Average System)(吳文程,1996:243)。整體而言,比例 代表制著重於政黨提名推薦,若無政黨支持,候選人參政空間將會受 到壓縮。
三、混合制(Mixed or Hybrid Systems)
所謂混合制係指兼容多數決與比例代表制的混合制方向發展,已 是現今民主國家選制改革的重要趨勢。德國是採用混合制國家的濫 觴,也最具代表性。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德國在眾議員選舉中,將議 員的產生方式分為,五分之三由單一選區產生,五分之二則由政黨比 例產生,選民有兩票,一票圈選候選人,另一票則圈選政黨,藉此產 生政黨比例代表;1953年後,為了改善選制缺失,議員席次分配方式 則改採各二分之一的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與比例代表。至於各國對於 政黨比例代表當選席次分配的計算方式,則有兩種不同類型,區分為 德國的「聯立制」及日本的「並立制」。
所謂德國的聯立制如圖2-1-1,先計算出各政黨在全國應得的總席 次13,再根據各政黨在各邦實際獲得的有效票佔全國總得票數的比例
14,計算出各政黨在該邦應得的席次,扣除掉各政黨在各邦單一選區 已當選的席次後,再來分配各政黨的比例代表名額。在分配政黨比例 代表名額時,德國是採封閉式政黨名單制(Closed Party List),候選
14,計算出各政黨在該邦應得的席次,扣除掉各政黨在各邦單一選區 已當選的席次後,再來分配各政黨的比例代表名額。在分配政黨比例 代表名額時,德國是採封閉式政黨名單制(Closed Party List),候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