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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現行社維法實施概況與修正建議

第一節 我國性交易管制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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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現行社維法實施概況與修正建議

第一節 我國性交易管制沿革

第一項 性交易制度歷史概述

我國性交易的萌發最早出現於清代開放移民墾殖台灣初期,為了限制來台開 墾人口而發布渡海禁令,禁止攜帶家眷前往,使得來台者多為單身男性(俗稱「羅 漢腳」),造成生理需求無法解決而需另尋抒發管道,艋舺的性產業便在如此的時 代背景下衍生358,即便在性產業鼎盛的清光緒年間,也未出現對性產業的管制,

可說是採取放任制度的時期。

到了日治時期,帶來不同以往的西方現代文化,原有的娛樂消費場所經營模 式逐漸轉型,出現新式酒家、茶室、舞廳,成為現代特種行業的雛形。日本政府 鑑於任憑性產業發展可能產生的風紀問題,且有礙市容,不同於清廷政府的放任 發展態度,對性產業採取積極的控管政策,包括劃定特定區域集中管理359、成立 強制性的「檢番」組織,負責「藝妓」的名冊登記管理、例行性的性病防治檢查 及徵收營業稅金等,可說是後來「公娼制度」的前身。日本政府的管理政策建立 了對性產業的人員、空間管制,但嚴格的制度實則是將性工作者與社會產生隔離 感的原因360

戰後國民政府來台,將日治時期的「公娼制度」視為殖民文化下的「遺毒」, 於是行政長官公署開始對各種風月場所進行「正俗」工作,再加上於 1949 年簽 署聯合國禁止販賣及剝削他人賣淫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Traffic in Persons and of the Exploitation of the Prostitution of Others),禁止性交易

358 夏鑄九、顏厥安、王增勇、王卓脩,前揭註 14,頁 14。

359 日本政府將過去性產業興盛的凹斗仔、歡慈市、後街仔、粟倉口一帶規劃為日本人的風化區,

稱為「艋舺遊廓」,亦即從現今西園路一段與貴陽街二段交叉口,經華西街至第一水門,轉過桂 林路至萬華分局前的地區;另將以台灣性工作者為主的風化場所集中到「九間仔」,為現今三水 街附近。早期性產業聚集於萬華區即受到此歷史發展因素影響。參照夏鑄九等人,同上註,頁15

360 夏鑄九、顏厥安、王增勇、王卓脩,同上註,頁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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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存在,但同年卻試辦「特種酒家」作為取締性產業的過渡途徑,正俗工作顯得 虎頭蛇尾,特種酒家也形同變相的「公娼制度」。由於對性產業的取締成效不彰,

政府重新檢討政策,於是在1956 年制定台灣省妓女管理辦法,恢復公娼制度,

但其立法目的是希望給予兩年緩衝期間輔導現有性工作者轉業,最終達到使性產 業絕跡的目的,但性產業實際上無法禁絕,該辦法便繼續適用,且於 1960 年修 訂為台灣省各縣市管理娼妓辦法,並沿用至 90 年代361。另一方面,60 至 70 年 代美國介入越戰,台灣因地緣關係成為美軍後勤基地之一,也成為美軍的休假中 心,政府成立了R&R(Rest & Relaxation)計畫362,由中美聯合小組負責接待 來台美軍,隨著美軍的在台駐軍或行程,性產業再次獲得了發展363,政府不但未 禁止,反而認為吸引外國男性來台消費性服務有助於觀光事業的發展,即便法律 上站在反對性交易的立場,但一旦涉及外匯的賺取及台美政府的關係時,取締就 變了調,即使在越戰結束後美軍撤離,取而代之的是日本觀光客的來台,台灣因 其特殊的歷史及地理條件成為大受日本男性歡迎的廉價性交易旅遊勝地,政府為 賺取觀光財,同樣對性交易採取默許的態度364

1995 年民進黨籍的陳水扁在當選台北市長後開始實施「掃黃」行動,嚴格取 締性產業,為了弭平國民黨籍市議員質疑政府一面掃黃卻持續公娼制度的矛盾立 場,市政府決定不再發放性工作者證照並廢止台北市管理娼妓辦法,獲得市議會 的通過,隨即便發函通知過去已合法取得執照的性工作者將即刻進行取締工作,

引起性工作者組織反抗。即便面對外界壓力,市政府仍抱持廢除公娼並提供職業 訓練及轉業方案,不給予緩衝時間的態度。市議會雖然在性工作者訴諸社會輿論

361 藍科正、周玟琪、黃瑞明,前揭註 91,頁 135。

362 R&R 是為了提供服役軍人休憩以舒緩戰爭壓力的計畫,凡參與越戰的軍人每 12 至 13 個月皆 可申請一次5 至 7 天的休假,至有提供 R&R 計畫的海外地點,包括曼谷、首爾、台北、東京、

雪梨等地。

363 與性產業在萬華區的聚集相似,越戰美軍的來台渡假歷史背景,產生了以中山區一帶性產業 聚集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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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而妥協,通過台北市成人性交易管理辦法草案(後成為台北市公娼管理辦法), 增列兩年期間的落日條款,惟仍遭市政府以窒礙難行為由拒絕執行365。公娼存廢 的爭議在馬英九贏得次一屆台北市長選舉後逐漸淡化,雖然同意給予兩年的緩衝 期間,研擬配套措施協助性工作者轉業,但仍延續前市政府廢娼的立場,遂決定 正式公告台北市公娼管理辦法,使過去合法的性交易場所再次取得營業的法源依 據。惟「公娼館」雖然能再次復業,在辦法設有落日條款且市政府表示絕不展延 的立場下,台北市的最後一間公娼館於2001 年 3 月 28 日結束營業,為從日治時 期即存在的合法性交易制度劃下休止符366。至於其他縣市雖然沒有像台北市的

「兩年緩衝期間」條款,但亦維持不再發照的立場,隨著現有性交易場所負責人 的死亡或自行歇業,逐漸使公娼館絕跡。

在公娼管理辦法廢止的縣市,對性交易的處罰一律回歸社維法處理,而當時 的社維法第80 條處罰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亦即僅處罰提供性服務之一方。

在提供性服務者普遍以弱勢女性居多的人口架構下,「罰娼不罰嫖」的立法政策 形成了實質上的性別歧視,如此的規定經釋字666 號解釋認定有違平等原則,應 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二年內屆滿時失效。又解釋理由書末段認為「為貫徹維護 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之立法目的,行政機關可依法對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人實 施各種健康檢查或宣導安全性行為等管理或輔導措施;亦可採取職業訓練、輔導 就業或其他教育方式,以提昇其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使無須再以性交易為謀生 手段;或採行其他有效管理措施。」似提供立法者修法上的建議,立法院於是遵 照解釋之意旨修正社維法,改以處罰從事性交易之雙方,並增列第 91 條之 1,

始在中央層級的法律內訂有對性工作者的管理措施(包含證照管制、強制健檢措

365 為了因應性工作者的抗爭,市政府增加救濟補助,除了給予每人每月 7,750 元的補助外,另 對「從良」者提供每人60 萬元的無息創業貸款,亦得選擇連續兩年每月領取 15,000 補助的方案,

欲化解社會對「廢娼害死公娼」的疑慮,但另一方面認為「廢娼符合國際進步潮流」,堅決反對

「緩衝兩年」的訴求。參照藍科正、周玟琪、黃瑞明,前揭註91,頁 139。

366 藍科正、周玟琪、黃瑞明,前揭註 91,頁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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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可惜的是,各縣市政府維持過去廢娼立場,不考慮設立性專區及制定性交 易自治條例,也導致社維法第91 條之 1 至今仍無法得到適用。

我國目前民間團體對性交易政策的主張大致上分成性工作者與消費者皆不 罰的論述及性交易不應合法化的主張。前者例如:婦女新知基金會認為若處罰性 工作者與消費者,對性工作者的處境不會獲得任何改善,甚至可能因為警察嚴厲 的取締造成更嚴重的剝削,故站在避免性工作者遭受勞動條件的剝削與暴力的立 場,應保障其最基本的生存權利,除了性交易的除罪化外,更應落實對性工作者 勞動權益的保障367;以保障性工作者勞動權為宗旨的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亦同樣 認為應全面將性交易除罪化,而非如現行社維法規定,以「法外開恩」式的專區 特許條款對待性產業,讓性工作者不再因其職業受到歧視與懲罰,故希望政府先 採定不處罰的立場,地點配套再另行立法368。另一方面,反對性交易合法化的論 述雖同樣以避免性剝削、維護女性人格尊嚴的原因,主張不處罰弱勢的性服務提 供者,但強調應處罰消費者與從性交易獲利的第三者369。不論是支持性交易或反 對性交易,其發展出的共識是對性工作者的除罪化,只不過除罪化的原因一方是 基於「妓權」觀點,另一方是基於避免已經是弱勢的性工作者雪上加霜。

針對是否處罰媒合人的爭議,即有論者認為性產業的相關從業人員有存在的 必要,要有效率地經營性產業,就可能需要串聯相關的服務,此乃應需求而自然 產生的關係,若處罰性工作者以外的相關從業人員,便是要剝除性工作者的社會 網絡,要求他們孤立,也因此將他們陷入更危險的情境370。婦女新知基金會則雖 未主張處罰媒合人,但認為應避免大型資本進入性產業剝削性工作者,故法律應 朝向保障性工作者勞動權益的方向立法。至於反對性交易者則主張應嚴懲除了性

367 參照婦女新知基金會聲明,前揭註 25。

368 參照保障性工作勞動權聯盟新聞稿:http://coswas.org/archives/870(最後瀏覽日期 2018/8/10)

369 參照勵馨基金會主張,前揭註 28。

370 何春蕤,性工作除罪化,何春蕤論述資料庫http://sex.ncu.edu.tw/jo_article/2009/04/(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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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者外,自性交易獲利的任何人。

第二項 我國性交易沿革評析

從我國性交易發展脈絡來看,性交易是固有的社會文化,且見證了都市發展 的興衰,性產業與地方發展有著緊密的關係,以北台灣為例,從艋舺至大稻埕,

從我國性交易發展脈絡來看,性交易是固有的社會文化,且見證了都市發展 的興衰,性產業與地方發展有著緊密的關係,以北台灣為例,從艋舺至大稻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