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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澳洲性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節 澳洲性交易政策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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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澳洲性交易政策沿革

第一項 前殖民時期(Pre-Colonial Era)

雖然性工作是古老的傳統,但在歐洲人尚未進入澳洲前,性工作並未發現於 澳洲原住民文化中,而即便澳洲原住民有「一夫多妻」或基於展現部族間友好的 交換女性儀式,仍難以被視為具有「性交易」的性質192。最早出現性交易的紀錄 是澳洲原住民女性與季節性拜訪的望家錫(Macassar)漁民進行性交易以換取物 資,但因澳洲原住民與望家錫人的貿易關係始於1670 年代並持續至 1907 年,無 法得知性交易的文化是否由來自歐洲的殖民者所傳入,抑或自古即有193

第二項 罪犯流放時期(Convict Era)

在1788 年至 1840 年間,澳洲成為英國罪犯的流放地,因犯罪而受流放判決者 多半為男性,男女比例的極大懸殊造成諸多社會問題(例如:性偏差行為、性暴 力事件、叛亂等)。此外,男女數量的不平均亦難使開墾中的社會人口得到維持

194。Arthur Phillip 總督提出的解決方法為透過男性罪犯、開墾者與當地原住民女 性的通婚來達到穩定社會的目的,然而效果並不佳,且造成種族間的緊張關係。

將原住民女性勸誘至雪梨通婚的提案受到批評而失敗後,總督改以尋求將大量女 性罪犯運往澳洲的選擇195。根據記載,被運往的女性罪犯中,有12%在離開英國 前為性工作者196,然而,運往澳洲的女性罪犯數量仍無法衡平男性罪犯增加的數 量,因此政府亦放寬女性罪犯流放至澳洲的門檻,使犯下較不嚴重罪刑的女性也

192 Williams, N. & Jolly, L., From Time Immemorial? Gender Relations in Aboriginal Societies before

“White Contact”, in Gender Relations in Australia: Domination and Negotiation, Eds K. Saunders & R.

Evans, Harcourt, Brace & Jovanovich: Sydney, at p.9-19 (1992).

193 MacKnight, C., The Voyage to the Marege: Macassan Trepangers in Northern Australia, Melbourne University Press (1976).

194 Martin, G., The Founding of Australia: The Argument about Australia's Origins, Hale & Iremonger:

Sydney, at p.22-29 (1978).

195 Reynolds, H., The Other side of the Frontier: Aboriginal Resistance to the European Invasion of Australia, Penguin: Harmondsworth (1982).

196 根據總督 Phillip 的意見,他認為解決男性囚犯的性需求是非常迫切的,必須藉由性工作者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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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被送往澳洲。男女比例懸殊的現象直到 1830 年代開放女性自由移民澳洲後 才得到舒緩197

在罪犯流放時期,除了總督默許藉由性工作者來緩和男性罪犯因性需求無法 得到滿足而造成的社會問題外,當時的社會風氣亦鼓勵廣泛的性交易。由於在罪 犯流放時代初期,並無給予女性罪犯房舍的規定,除了與男性罪犯通婚、同居外,

對女性罪犯而言,與他人進行性交易換取住宿是較有效率的作法。再者,女性時 常成為施暴的目標,故多數女性罪犯認為棲身於一男性並尋求保護有其必要,況 且罪犯流放時期的社會對勞力密集型的工作有高度需求,使女性難以尋得就業機 會,因此轉向從事性交易作為維生手段。如此的時空背景使由被流放者形成的社 會瀰漫一股鼓勵性交易的風氣198

雖然無法統計在罪犯流放時期有多少女性涉及性交易,但不可否認地,性工 作是當時澳洲建構社會的重要因素,在男女比例懸殊的社會,性交易所得成為女 性得以謀生的經濟來源之一,透過性交易累積的財富也象徵女性在流放地的社會 價值199。另一方面,當權者為了解決男性罪犯因性需求未能獲得滿足而可能造成 諸多不利統治的偏差行為,亦默許女性從事性工作,藉以牽制人口膨脹的男性罪 犯。在政府與社會文化的雙重影響下,性交易在澳洲的接收度較其母國英國高出 許多,而對性工作較為開放的態度也奠定日後性交易政策的基礎。

第三項 殖民時期(Colonial Period)

第一目 時空背景概述

在澳洲殖民時期(1840-1901),隨著移民人口增加,社會組成不再以受流 放判決的罪犯為主,且在開放女性自由移民後,殖民地人口男女比例亦逐漸平衡。

197 Carmichael L, G., So Many Children: Colonial and Post-Colonial Demographic Patterns, in supra note 192, at p.103 (1992).

198 Summers, A., Damned Whores and God's Police: The Colonization of Women in Australia. Penguin:

Ringwood. at p.267-285 (1975).

199 Alford, K., Production or Reproduction? An Economic History of Women in Australia, 1788-1850, Melbourn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at p.98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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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犯罪流放時期下的性工作具有解決男女人口不均的政策性質,殖民時期的 性工作則多了商業、娛樂性質,事實上,在 19 世紀末澳洲各城市都出現性交易 產業蓬勃發展的現象200。殖民時期(尤其 19 世紀末)的性工作者主要來自勞工 階級女性,對女性而言,即使都市的製造業帶來大量工作機會,但女性得選擇的 工作種類卻嚴重受限且多半不具吸引力,直到 1900 年,勞工階級女性主要仍從 事家事服務類工作。然而,從事家事服務類工作者經常面臨低薪資、工作內容繁 重、職場性騷擾的問題,因此仍有女性選擇進入工廠、製造業工作。即便如此,

在工廠上班的女性勞工,雖然與男性從事相同的工作內容,薪資報酬卻遠比男性 為低,除非獲得家人或朋友的經濟支持,否則難以依靠在工廠工作的報酬維持家 計201。在如此經濟環境下,對較為弱勢的女性勞工來說從事性工作有相當強的吸 引力,且性交易產生的報酬遠高出一般家事服務、行政事務的報酬,尤其在經濟 不景氣的時期,兩者的差距更顯巨大202。殖民時期對女性勞工不友善的工作條件 下,產生眾多勞工階級女性自願進入性產業以從事工作時間更彈性、報酬更高的 性工作之結果。

另一方面,殖民時期的男性居民得以從工作中獲得較高報酬,使男性勞工階 級有能力消費性服務,而中產階級的澳洲男性在婚後為了節育,通常傾向減少婚 後性行為,於是便轉往尋找性工作者解決生理需求203。由此可知,殖民時期澳洲 性產業的蓬勃發展,具有高度的商業與娛樂性質,男性居民在經濟地位提升後,

對性服務的消費能力與需求也隨之提高,女性則有迫於經濟壓力而成為性工作者 的現象,但相較於罪犯流放時期的「維穩手段」,殖民時期的性交易活動較類似

200 Frances, R., The History of Female Prostitution in Australia, in Sex Work and Sex Workers in Australia, R. Perkins, G. Prestage, R. Sharp, & F. Lovejoy (eds.), 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 Press:

Sydney, at p.27-52 (1994).

201 Id. at p.27-52

202 Scates, B., Knocking out a Living: Survival Strategies and Popular Protest in the 1890's Depression in Magarey, in Debutante Nation: Feminism Contests the 1890's, Allen & Unwin: Sydney, at p.40-41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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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性產業的性質,亦即供需法則下的產物。

第二目 對性工作者的管制

罪犯流放時期與殖民時期雖然都有鼓勵性工作的社會風氣,但在 19 世紀末 期開始出現反對公開場合拉客、要求管制街頭性交易活動、住宅附近性交易場所 的呼聲,警政單位也在約1870 年至 1910 年代對各殖民地進行「淨街」行動,尤 其性工作者成為法律主要執行的對象。如此對性交易態度的轉變起因於 19 世紀 末隨著各城市的發展與經濟成長,使中產階級的女性人口增加,而這些女性在具 有一定經濟基礎下便會在閒暇時間使用都市的公共空間作為休閒用途(尤其在都 市商業區購物、散步),為了排除中產階級女性使用公共空間時可能遇到的干擾,

給予她們「乾淨的空間」,將沿街叫賣的小販、乞丐、醉酒人士、街頭性工作者 等排除於公共空間可見的範圍成為各都市警察值勤重點項目204,其中又以街頭性 工作者的排除為甚,因為比起其他在街頭遊蕩的人士,中產階級女性更不願意與

「墮落的女性」為伍,甚至厭惡被他人誤認為性工作者205。由於從事性工作者多 為較弱勢的勞工階級女性,有學者將此現象視為中產階級對勞動階級的打壓,並 透過法律的執行,欲將各都市市容塑造為符合中產階級的想像:有秩序與工業化 的206

為了回應中產階級的需求,當時的立法者便制定法案賦予警察在街頭執勤時 有更大的執法權力,例如新南威爾斯在1851 年的「遊蕩者取締法」(Vagrancy Act 1851)規定任何性工作者不得在街頭、公路或其他公共場所有放蕩(riotous)或 猥褻(indecent)的行為,否則可處最高兩年以內勞動役207。然而,法律對「放蕩」

204 Davies, S., Working their way to Respectability: Women, Vagrancy and Reform in late Nineteenth Century Melbourne, 6 Lilith: A Feminist History Journal, at p.50-63 (1989).

205 Walkowitz, J., City of Dreadful Delight: Narratives of Sexual Danger in Late Victorian Lond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Chicago (1992).

206 Daniels, K., Prostitution in Tasmania during the Transition from Penal Settlement to Civilized Society and St. Kilda Voices, in So Much Hard Work: women and prostitution in Australian History, Daniels, K.

(ed.), Fontana/Collins: Sydney (1984).

207 See Vagrancy Act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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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猥褻」並無明確概念,因此賦予執法者相當大的執法空間。該法在 1908 年 的違警罰法(Police Offences Act)修正案中,則修正為處罰性工作者在公開場合 的拉客行為(soliciting)及不當干擾行為(importunes for immoral purposes)208。 不論是遊蕩者取締法或違警罰法雖然對性工作者形成諸多限制,但這些法律的制 定並不在於完全禁止性交易。立法者仍認知到性交易乃「必要之惡」,因男性的 生理需求得以透過尋求性工作者而達到滿足,若全面禁止性交易,恐會發生對中 產階級女性的性暴力事件,故性產業的存在有其必要性,法律僅需針對性產業可 能造成的社會干擾行為加以禁止即可。換言之,立法者對性交易的態度是:容許 其「低調地」運作209,如此的管理態度亦延續至今。

第三目 傳染病防治法(Contagious Diseases Acts)

除了對性工作者在公開場合的特定行為予以管制外,澳洲殖民時期在 1868 年至1879 年間執行了英國制定的傳染病防治法。由於 19 世紀正值大英帝國在海 外殖民地軍事擴張的時期,政府相當重視軍隊的健康問題,並將防止傳染性疾病 散播視為重要政策,於是在1864 年制定傳染病防治法,各殖民地受到母國政府 的壓力亦多選擇配合執行此法案210。與罪犯流放時期的男女數量失衡現象類似,

軍隊的組成主要為男性,對性交易亦有高度的需求,政府希望藉由該法案避免性 傳染病在軍隊中的傳播,因此認為應控制性傳染病的傳播者-性工作者,於是規 定性工作者應強制定期接受健康檢查,若有發現感染性傳染病者,則將其監禁在

軍隊的組成主要為男性,對性交易亦有高度的需求,政府希望藉由該法案避免性 傳染病在軍隊中的傳播,因此認為應控制性傳染病的傳播者-性工作者,於是規 定性工作者應強制定期接受健康檢查,若有發現感染性傳染病者,則將其監禁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