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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澳洲性交易管理制度

第六節 小結-澳洲性交易管理制度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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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也出現同樣見解,認為為了保護人性尊嚴而違反性販售者的意思,正是在侵 害性販售者受人性尊嚴所保障的自主權(自我決定自由),並且固化性販售者在 法律上與社會上所受到的歧視186

綜上所述,不論是基於「維護人性尊嚴」或「避免壓迫」的目的而對性交易 消費者處罰,反而使性工作者陷入更為壓迫的處境,人性尊嚴更受到貶低;透過 處罰性交易需求一方亦不能達到減少性交易的目的,只是讓其地下化而更難掌控。

因此,對消費者的處罰措施限制了其性自主權的選擇,又無法達到「維護人性尊 嚴」的立法目的,手段與目的無直接關係,不能通過適當性原則的審查。相反地,

要達到維護性工作者人性尊嚴的目的,反而是採取「適度開放、有效管理」的立 法政策。

第三項 性交易媒合人

在未有性專區設立的情況下,媒合人媒合性交易構成社維法第81 條第 1 款 處罰要件,此外,引誘、容留或媒合性交易而營利者同時也該當刑法第231 條之 妨害風化罪。處罰效果與媒合人涉及「專區外的性交易活動」情況相同,故本文 不再贅述。

第六節 小結

本文贊同釋字666 號解釋多位大法官及學說上對「善良風俗」作為限制基本 權的批評,除了無法對其內涵給予明確的定義,亦無法將違反善良風俗對社會法 益的侵害具體化。再者,舊社維法訂定時與新社維法修法時的立法者、社會大眾 對善良風俗的想像皆有出入,已無法肯定性交易是當然違背善良風俗的,維護善 良風俗不應是限制基本權的正當理由。因此,除了社維法第二章-「妨害善良風 俗」之章名有檢討的必要外,當其他條文涉及到對性交易本身或與性產業有關活

186 參照德國柏林行政法院判決 VG Berlin, 01.12.2000 - 35 A 570.99,轉引自釋字 666 號解釋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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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的限制時,也不宜僅以維護善良風俗作為限制理由,仍應審查是否有為了維持 社會秩序、國民健康或防止妨礙他人自由而限制相關活動的必要。

社維法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國民健康或防止妨礙他人自由而對性工作者、消 費者及媒合人所為的各種限制,本文認為理由尚屬正當,但手段是否合乎比例原 則,經逐條審查後發現仍有諸多規定有檢討的必要,例如:禁止所有拉客行為、

廣告行為,及營業地點限制等。更重要的是,社維法將是否設立專區的權限全盤 交由地方政府,在政治壓力下無縣市首長願意辦理,導致社維法的規定徒具形式,

無法得到適用,形同禁止性交易,更無法達到立法者所欲保護的法益。面對如此 困境,本文認為有必要參考國外相關立法經驗,借鏡已開放性產業國家的管理政 策,盼能突破地方政府不設立專區的困境,並對社維法提出修法建議,達到落實 性工作者工作權、消費者性自主權與媒合人營業自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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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澳洲性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節 借鏡澳洲制度的原因

各國對性交易的管制模式大致上分為四種:合法化模式(Legalization)-法 律不禁止性交易但須受到一定管制(例如:荷蘭、德國、美國內華達州);廢奴 主義模式(Abolitionism)-不處罰性交易,但禁止性產業媒合人的介入(例如:

英國、西班牙);新廢奴主義模式(Neo-Abolitionism)-不處罰性工作者,但處 罰消費者、媒合人(例如:挪威、瑞典、加拿大);及全面禁止模式(Prohibition)

-禁止性交易,並處罰性工作者、消費者與媒合人。(例如:內華達州以外的美 國各州、大部分亞洲國家)既然性工作者、消費者、媒合人對於性交易分別存在 不同的基本權,合法化模式是對所有與性產業有關者最有保障的管制模式。

從我國社維法條文觀之,立法者有意採取合法化模式,在符合特定條件下性 工作者、消費者、媒合人皆可不受處罰,但目前面臨的最大挑戰仍在於社維法採 取專區與證照許可制,卻未建立專區與發照制度,使與性交易相關的活動形同全 面禁止。若專區與發照制度的困境已出現,吾人即須反思其可行性,本文認為在 地狹人稠的台灣未必需要執著於設立專區集中管理,集中管理也未必能帶來良好 的管理效果187,故選擇參考國內文獻較少探討,且不採取專區制卻又同時擁有良 好施行成果的澳洲性交易制度作為借鏡。

澳洲為聯邦制國家,如何制訂性交易管理政策由各州政府立法決定。事實上 西澳洲(Western Australia)、南澳洲(South Australia)、北領地(Northern Territory)

及塔斯馬尼亞洲(Tasmania)雖然不處罰性工作者,但禁止組織型態性產業、媒 合性交易,及禁止街頭性工作者,因此性工作者僅能單獨執業。相較於以上四洲,

187 例如在德國,性產業集中的都市形成壟斷,無法負擔高額房租的性工作者只能轉至偏遠地區 工作,為人身安全帶來風險;在荷蘭,性產業的集中也帶來毒品、暴力及人口販運問題。參照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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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威爾斯州(New South Wales)、昆士蘭州(Queensland)、維多利亞州(Victoria)

則允許組織型性產業的設立,換言之,性工作者與性產業相關從業人員在東澳各 州是最自由的。其中又可分為兩種管理方法:特殊證照制(License System)或一 般使用許可制(Development consent),兩者差異在於前者要求性工作者(不論獨 立執業或在組織型態性產業內工作)均需持有特殊證照才可營業188,後者只有性 交易場所需如同一般營業向主管機關申請營業許可即可,個人性工作者則不用。

對於特殊證照制度,批評者認為證照制度的維持需耗費高額成本,且未必能避免 犯罪行為發生於持有證照的合法性產業內,其有效性令人質疑,再者,在採用特 殊證照制的昆士蘭州,仍有為數不少的性產業並未依法持有證照,更顯示證照制 度無法有效將所有性產業納入管理189。不論性產業從業人員、性工作者人權組織、

學者依然認為新南威爾斯州的性交易管理制度是澳洲最成功的案例,並未對社會 造成嚴重問題190,故本章將聚焦於不處罰性工作者、消費者,且允許媒合人存在,

合法化最徹底的新南威爾斯州性交易管理制度作為比較法對象,探討其如何形成、

運作,及施行效果。

惟應注意者,澳洲憲法並無關於基本權保障的章節,而過去雖有立法代表提 議加入類似於美國憲法中的權利法案,但多數代表仍認為澳洲憲法明文的議會制 度與司法獨立審判原則已足以保障人民的權利與自由,且多數的權利能透過習慣 法與司法解釋來確立191。故本文在探討澳洲性交易管制時,不以澳洲憲法對基本 權的保障作為論述脈絡,直接以立法者制定的一系列法案,及配合司法實務案例 進行討論。

188 昆士蘭州即採用此制度,所有性工作者都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證照,發照機構為性交易證照 發 行 局(Prostitution Licensing Authority, PLA) , 需 定 期 向 犯 罪 與 貪 污 防 治 委 員 會 (Crime and Corruption Commission, CCC) 報告。

189 Lenny Roth, Regulation of brothels: an update, NSW Parliamentary Library Research Service, at p.5-8 (2011).

190 See Better Regulation Office, Regulations of Brothels in NSW (2012).

191 See Australi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How are human rights protected in Australian law, https://www.humanrights.gov.au/how-are-human-rights-protected-australian-law#3 (Last visit 20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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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澳洲性交易政策沿革

第一項 前殖民時期(Pre-Colonial Era)

雖然性工作是古老的傳統,但在歐洲人尚未進入澳洲前,性工作並未發現於 澳洲原住民文化中,而即便澳洲原住民有「一夫多妻」或基於展現部族間友好的 交換女性儀式,仍難以被視為具有「性交易」的性質192。最早出現性交易的紀錄 是澳洲原住民女性與季節性拜訪的望家錫(Macassar)漁民進行性交易以換取物 資,但因澳洲原住民與望家錫人的貿易關係始於1670 年代並持續至 1907 年,無 法得知性交易的文化是否由來自歐洲的殖民者所傳入,抑或自古即有193

第二項 罪犯流放時期(Convict Era)

在1788 年至 1840 年間,澳洲成為英國罪犯的流放地,因犯罪而受流放判決者 多半為男性,男女比例的極大懸殊造成諸多社會問題(例如:性偏差行為、性暴 力事件、叛亂等)。此外,男女數量的不平均亦難使開墾中的社會人口得到維持

194。Arthur Phillip 總督提出的解決方法為透過男性罪犯、開墾者與當地原住民女 性的通婚來達到穩定社會的目的,然而效果並不佳,且造成種族間的緊張關係。

將原住民女性勸誘至雪梨通婚的提案受到批評而失敗後,總督改以尋求將大量女 性罪犯運往澳洲的選擇195。根據記載,被運往的女性罪犯中,有12%在離開英國 前為性工作者196,然而,運往澳洲的女性罪犯數量仍無法衡平男性罪犯增加的數 量,因此政府亦放寬女性罪犯流放至澳洲的門檻,使犯下較不嚴重罪刑的女性也

192 Williams, N. & Jolly, L., From Time Immemorial? Gender Relations in Aboriginal Societies before

“White Contact”, in Gender Relations in Australia: Domination and Negotiation, Eds K. Saunders & R.

Evans, Harcourt, Brace & Jovanovich: Sydney, at p.9-19 (1992).

193 MacKnight, C., The Voyage to the Marege: Macassan Trepangers in Northern Australia, Melbourne University Press (1976).

194 Martin, G., The Founding of Australia: The Argument about Australia's Origins, Hale & Iremonger:

Sydney, at p.22-29 (1978).

195 Reynolds, H., The Other side of the Frontier: Aboriginal Resistance to the European Invasion of Australia, Penguin: Harmondsworth (1982).

196 根據總督 Phillip 的意見,他認為解決男性囚犯的性需求是非常迫切的,必須藉由性工作者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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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被送往澳洲。男女比例懸殊的現象直到 1830 年代開放女性自由移民澳洲後 才得到舒緩197

在罪犯流放時期,除了總督默許藉由性工作者來緩和男性罪犯因性需求無法 得到滿足而造成的社會問題外,當時的社會風氣亦鼓勵廣泛的性交易。由於在罪 犯流放時代初期,並無給予女性罪犯房舍的規定,除了與男性罪犯通婚、同居外,

對女性罪犯而言,與他人進行性交易換取住宿是較有效率的作法。再者,女性時 常成為施暴的目標,故多數女性罪犯認為棲身於一男性並尋求保護有其必要,況

對女性罪犯而言,與他人進行性交易換取住宿是較有效率的作法。再者,女性時 常成為施暴的目標,故多數女性罪犯認為棲身於一男性並尋求保護有其必要,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