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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罷工之保障與規範:國內法與國際法

第三節 我國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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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的議題。

第三節 我國法規範

第一項 罷工權之憲法基礎

觀諸我國憲法全文,確實無明文保障罷工權之文字,或所謂爭議行為55,究 竟罷工權是否具有憲法基礎,以及該基礎為何,學說上有不同見解56

第一款 憲法無保障說

學者林紀東認為,因「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 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訂之」為我國第憲法 154 條明文規定,既認為勞資 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以發展生產事業,復以調解與仲裁為解決勞資糾紛之方 法,同盟罷工自應解為憲法所不許57。惟此說顯然違背現代法律潮流,蓋憲法第 154 條規定於基本國策,其本質上係憲法對國家之賦託,無關乎人民之權利義 務。再者從文義觀之,僅能得出勞資爭議解決之方式包含調解與仲裁,但並不 限於此二者58。此說在我國實務和學說幾乎無人支持,且罷工也在勞資爭議法中 明文保障,故已無可採之處。

第二款 憲法第 14 條結社自由權說

司法院大法官第 373 號解釋中,以憲法第 14 條人民之結社自由,推導出勞

55 爭議行為與罷工之關係,從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爭議行為:指 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足 見罷工係爭議行為之一種,而本文著重於典型的爭議行為,亦即罷工。

56 整理參考劉士豪,勞動基本權在我國憲法基本權體系中的定位(上),政大法學評論,第 87 期,頁 105 以下,2005 年 10 月。

57 林紀東,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第一冊),三民書局,頁 249,1985 年。

58 黃程貫,勞資爭議法律體系中之罷工概念、功能及基本法律結構,政大法學評論第 39 期,

頁 195-196,1989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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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組織工會之權利,而為使結社能產生社團的力量,所以勞工結社權也包含罷 工權。解釋理由書更提到:「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結社之自由。第一百五十 三條第一項復規定國家為改良勞工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 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從事各種職業之勞動者,為改善勞動條件,增 進其社會及經濟地位,得組織工會,乃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承認之勞工基本權 利,亦屬憲法上開規定意旨之所在。國家制定有關工會之法律,應於兼顧社會 秩序及公共利益前提下,使勞工享有團體交涉及爭議等權利。」

採取此說的學者也補充,結社自由係一種「雙重基本權利」,兼具個人與集 體性基本權利之性質,前者保障個人有共同組織具有持續性之團體權,如勞工 共組工會;後者則保障團體本身有團結集體行動之自由,例如工會發動罷工59

第三款 憲法第 15 條生存權及工作權說

採此說學者認為從憲法第 15 條生存權為集體勞動權之基礎,而在第 15 條 生存權的保障下,進一步區分工作權(偏勞方)及財產權(偏資方)之保障。

為使勞工能夠行使生存權中的工作權,則又必須透過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和爭 議權等勞動三權落實,以免資方不斷擴大生產規模、壟斷生產工具、瓜分市場 之餘,片面決定勞動條件60。採此說的論者也提到,在勞動三權中,最重要的是

「集體協商權」,一方面透過勞資共同協商形成勞動條件,從而發揮「協約自 治」的精神,以保障憲法之生存權;另一方面為了要進行團體協商,勞動者必 須團結組織工會,故團結權是團體協商之「先行行為」;最後,若工會與資方之

59 張茂桂、朱聖漢、黃福德、許宗力,民國七十年代台灣地區「自力救濟」事件之研究,行政 院研考會,頁 110,1992 年。陳繼盛,勞工政策與立法,民事法律專題研究(三),司法周刊 雜誌社,頁 129,1994 年。姚立明,論勞工結社權,中山社會科學譯粹,第 3 卷第 3 期,頁 1-11,1988 年。魏千峯,集體勞動權總論,載:集體勞動法,頁 72-78,2019 年 10 月。

60 黃越欽,勞動法論,初版,政大勞工研究所發行,頁 78,1991 年。惟在該書第五版中,又 復認為雖然勞動三權之法源基礎在於憲法 15 條,但又受結社權規範拘束。黃越欽著,黃鼎佑增 修,勞動法新論,頁 89,2015 年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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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商遭遇阻礙時,包括資方拒絕協商或是協商破裂,勞方為貫徹勞資自治 原則,得以爭議權作為手段向資方施壓,以促使其重回協商正途,因此爭議權 也是一種輔助協商權之權利61。因此本說雖肯定爭議權(罷工)是一種基本權 利,但在(團體)協約自治的概念下,必須是為了團體協約之締結,也就是輔 助集體協商權而受肯定。

第四款 結合憲法第 14 條及憲法第 15 條說

司法院大法官第 373 號解釋劉鐵錚、戴東雄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指出:「罷 工權一方面固有有效解決勞資糾紛,確保勞工權益之消極功能;同時,他方面 也有促使雇主將勞工合法權益,逐一付諸實施,消弭勞資糾紛於無形,合理推 動社會發展之積極功能。」「蓋勞動結社權與一般結社權不同,勞動結社權與團 體交涉權及爭議權(罷工),在行使上有結合之關係,在結構上有連繫之關係,

此勞動三權,或稱為勞工之集體基本權。勞動三權在概念上雖有分別,但在發 揮實現其集體勞工之生存權及工作權之功能上,則絕不可分割而任缺其一,同 為保障勞工生存,維護勞工權益之有力憑藉。不透過團結權即無以行使團體交 涉權;無團體交涉權,爭議權即無著力之點。如果勞動者只有團結權,而無團 體交涉權與爭議權,則工會組織與勞工之其他聯誼性組織,將無所區別,豈不 盡失其為生存權之重大意義!又如何企盼其獲致其合理之權益?」此說基本上 結合上述結社自由與工作權、生存權之觀點,但又與憲法第 15 條之結論相同,

雖肯認爭議權為一種基本權利,但勞動三權仍以團結權作為勞動基本權之基 礎,從而推論爭議權(罷工)是為締結團體協約而受到憲法保障。

第五款 憲法第 22 條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說

61 黃越欽著,黃鼎佑增修,勞動法新論,頁 91,2015 年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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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款 結合憲法第 14 條及憲法第 15 條及憲法第 22 條之契約 自由與一般行動自由說

此說是學者劉士豪所提出,其認為由勞動者生活秩序來看,勞動三權最重 要還是在維護與促進勞動者的勞動條件,也就是勞動者的生存和工作保障,所 以從文義即可以看出勞動三權與憲法第 15 條應有密切的關聯;此外,團結權是 勞動者以結社權之方式,透過集體力量達到勞動者共同意志的實現,亦與憲法 第 15 條相關;而就團體協商權而言,團體協約亦是契約之一種,所以團體協商 權也受一般契約自由的保障;最後,集體行動權除了涉及個人人格的開展之 外,最主要的目的作為勞動條件議價的談判手段以及反應勞動者的意志,所以 涉及一般自由權所保護的人格開展的內涵68

第七款 代結論-以人性尊嚴和勞動者自決權利作為罷工權憲法 基礎

罷工權不論在我國實務及學說上,現今已普遍受到肯認是一種「權利」而 非僅是一種「制度」69,但具體的憲法依據為何,至今迭有爭論。可以肯定的 是,若僅以憲法第 14 條結社自由或是第 15 條生存權保障,均有未竟圓滿之 處,目前學說應可總結於幾種見解:其一是結合第 14 條結社自由和第 15 條生 存權說,補足論述上互有不足之處70;其二是直接放棄從憲法既有基本權中推 論,以憲法第 22 條其他基本權創設之勞動三權(或稱集體勞動權),作為論述

68 劉士豪,勞動基本權在我國憲法基本權體系中的定位(上),政大法學評論第 87 期,頁 56-69,2005 年 10 月。

69 在德國,罷工是否為一種基本權利,或僅是制度保障,德國學說的爭論在第四章第一節介 紹。

70 黃越欽著,黃鼎佑增修,勞動法新論,頁 89,2015 年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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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71;其三是結合憲法第 14、15 及 22 條72,但內容上與上述二種並無明顯區 別。反過來說,之所以有諸多爭論,也是我國憲法並無如同日本國憲法或德國 基本法般,在憲法本文中有明文保障集體勞動權和規範其界線73。我國學者在論 證上與其說是從憲法本文推導出罷工之憲法基礎,不如說是從學者的反面推論

74,先預設何謂集體勞動權,再回到憲法本文中尋找依據,但是我國憲法又無法 找到貼切的條文做對照,因此才會各自在不同條文找到部分相對應的內容,再 拼湊出集體勞動權的面貌。

總結各家學說的見解,多數學者一再的強調,所謂勞動三權,是一種複合 的權利,三者相輔相成,不可以割裂視之,其中最重要的莫過於集體協商權,

而其餘團結權和爭議權均是為了輔助團體協商權而存在。當然,我國學者盼望 透過所謂團體協約自治功能,工會發揮集體力量締結團體協約,進而抵抗資本 主義社會中資方片面且強勢的締結不甚公平的勞動契約,同時也能改善勞動者 在結構上弱勢的地位,國家不必事事介入勞資之間的糾紛,也不必透過國家強 制力規定勞動條件要到達何種程度方為「合法」,國家公權力的任務只在於維護 此社會對等力量的運作空間和遊戲規則75。在如此見解下,罷工權被大幅度的限 縮,甚至是與團體協約緊緊綁在一起,得出的結論就是:罷工只能是為追求團 體協約的締結,方為合法。

但罷工權就只能是輔助團體協約而存在嗎?團體協約就能完整的保障勞動

71 黃程貫,勞動法,頁 158,1997 年修訂再版。楊通軒,集體勞工法-理論與實務,頁 101-102,2015 年 4 版。

72 劉士豪,我國憲法基本權體系中的勞動基本權(上),政大法學評論第 87 期,頁 56-69,

2005 年 10 月。

73 例如日本憲法 28 條明文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團結、集體交涉以及其他集體行動的權 利」,而德國基本法第 9 條 3 項雖然只規範:「保護並促進勞動與經濟條件之結社權利」,再 推導出罷工的合法性,但無論如何在日本與德國,通說和實務都認為可以在憲法中找到罷工之 憲法基礎。

74 彭常榮,勞動者爭議行為合法性研究-以醫師罷工為中心,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碩

74 彭常榮,勞動者爭議行為合法性研究-以醫師罷工為中心,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