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訪談資料分析
4.3. 我國環境開放資料治理情形
政府多樣的治理模式對開放資料的應用亦會造成影響,GovLab 將此概念分 成兩大部份討論,首先在資料供應端部份,各部會及各級政府對開放資料政策的 認知態度、相關法規的完備、資料品質良窳及對資料需求者的回應是資料供應端 能夠努力完善的開放資料環境系統;在資料使用端部份,若資料使用端能夠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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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力評估指標及減輕資料使用者可能暴露隱私訊息的責任,將有助民間更放心 使用開放資料。
本研究雖著重在環團作為開放資料使用者,使用/不使用開放資料的關鍵因 素,但開放資料的流程中不可避免供應端的腳色,故仍將部分訪談對象的討論內 容納入研究成果當中。
4.3.1 資料開放及相關政策:訂定專法有助保障公務員提供民間所需資料
我國的開放資料政策始自民國 101 年科技會報辦公室召開的「我國公開資料 加值推動策略會議」,同年 11 月行政院通過「政府資料開放推動策略」,此後亦 出台「政府資料開放進階行動方案」、「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 原則」等規範,但並未為開放資料訂定專法,沿用過去頒定的政府資料公開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著作權法。
訂定專法雖然耗時費力,其有幾項益處。首先對政府行政人員較有保障,儘 管行政部門已盡量在開放資料時排除個人敏感資訊,亦努力避免有心人士透過交 叉比對資料後透露個人敏感資訊,但實務上可能的狀況難以預料。行政人員在開 放資料過程當中時常擔憂資料有誤或有侵犯隱私風險,若遇到民眾索取資料,該 筆是否開放亦無法律可循。若訂定專法,因為對公務承辦人員較有保障,將有助 資料開放推行過程。
「要推動到開放很不容易欸,因為對他們來講,沒有一個法令,其實是他們 私底下說的啊,沒有一個法令是要求它們要開放,這個其實只是一個政策。」
(綠盟受訪者)
「還是要有政策定下來,我們再做比較好;現在還沒有專法但我們先做了,
所以如你所說,有問題也得自己負責。在目前沒有法源依據的時候,只能引 用資訊公開法的精神去處理這件事情。」(環保署監資處受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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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好處是,專法能夠針對開放資料政策做出規範與保障,相較此,目前 各機關沿用的各項資料開放原則與規範並非為開放資料概念所訂定,以這些規範 為依據推行開放資料,無法精準落實開放資料理念。G0V 成員(D2)即表示,許多 人會責備故宮的開放資料政策做得不好,究其原因是因為故宮的開放資料準則沿 用過去以收費、計價內容為主的文物開放資料要點,該要點的核心內容是收費,
而非「開放」博物館藏。
「今天資料哪些開放或不開放,跟法律很有關。像故宮開放資料做的不好,
其實某種程度是因為文物資料開放的要點寫得不是很好,所以先把要點修好,
溝通起來比較有依據,以前在訂定這些法令時沒有想像到開放資料的時代。
所以內容跟計價比較有關,而不是開放博物館,CC 授權給你,或者你要怎 樣商業實驗都無所謂。」(綠盟受訪者)
關於開放資料專法的訂定,G0V 成員提供設計概念,建議可參考災害防治法 的設計方式。其認為災防法所欲規範的各級政府災害防治保障與開放資料政策有 許多相通之處,首先兩者的推動過程均牽涉多個部會,又需由中央進行統籌會報;
此外兩者在法律成立過程均會遇到和其他法律衝突情形,需要重新說明、調整;
第三,災害防治法授權地方政府可推動「防災計畫」,此與開放資料政策亦授權 地方政府自行推動相似,而防災計畫當中地方政府可以依據自己的情境訂定 3 年、
5 年計畫,再投入資源實現;第四,災防法不具規範性,而是鼓勵行政部門推動 與時俱進的構想。
「專法方面,可以參考災害防治法的設計。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為,像災害防 治法除了談災害權責外,也有提到災害防治的組織架構以及預期投入多少公 共預算和行政資源去做。因為它涉及不只國發會單一部會,在牽涉機關這麼 多的情形下,可以類推到災害防治的特性,然後災害防治法用的是一種比較 有組織性的匯報方式。既然你要構想一個專法,那當然相關法令有衝突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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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要調整,相關的要串聯之外,組織啟動的那部分,像災害防治法有授權地 方政府可以去推動「防災計劃」。情境上,我覺得(兩個)還蠻類似。他(災 防法)不是一個很早以前就有的東西,而是因為一項事件然後開始啟動立法,
這個法不具規範性,是要鼓勵你去做一些與時俱進的構想。」(G0V 受訪者)
4.3.2. 資料品質:環境相關資料內容不完整、可信度不足
資料品質的內容涵括甚廣,舉凡資料內容欠缺、資料單位不統一等,只要有 關資料本身的內容不良造成民間使用困難,均可歸屬於資料品質問題。首先,許 多環保團體均有提到列管汙染源資料不全問題,此反應的是環保署在開放資料時 並未站在使用者的角度思考。對環團而言,汙染資料是其瞭解當前汙染現況的重 要資料來源,惟當他們在列管汙染源資料查詢系統(該筆資料亦同步更新於開放 資料平台)搜尋污染資料時,經常發現政府僅標示違法法令,而未具體說明汙染 內容及嚴重程度。
「我們那時候可以看到的裁處紀錄是透過環保署列管汙染源資料查詢系統,
裡面只能看到違反法令第幾條,罰了多少錢,但不知道它排放了什麼污染、
汙染哪些東西,這才是我們想知道的,你只告訴我廢清法第十二條,可是到 底是發生什麼事情我不知道。」(綠盟受訪者)
第二個問題是,環境監測資料不一定能反映真實現況。以綠盟(A1)關心的六 輕汙染排放為例,環保署的監測器因為是隨機擺置在排放汙染物的煙囪當中,若 恰巧擺放位置本來就沒有排放汙染物,即便監測資料是正確的亦無法呈現真實的 汙染排放情形。因此綠盟認為,他們雖然相信環保署提供資料的正確性,但這些 資料無法反映汙染情形,犯了「第三類型錯誤」(以正確手段解決被錯誤認識的 問題),這些資料目前的功能在反映監測機制漏洞。
「我覺得數字不一定是騙人,數字可能都是真的,很有可能不是儀器的問題,
問題在人,再來就是機制。假設今天真的某個監測的煙囪有排放黑煙和臭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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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資料顯示它沒有超標,我們應該要回頭檢討標準訂定是否太過寬鬆,明明 我們都感覺到汙染,可是你告訴我它沒有超標,我們也真的沒有辦法說他違 法。所以其實現階段開放資料比起讓我們能夠發現汙染源,最先做到的反而 是看到我們的監測系統裡面有很多漏洞存在。」(綠盟受訪者)
第三個問題是我國政府的中央地方行政組織架構造成相關資料難統一彙整,
對開放資料內容完整性產生影響。我國的環保管轄制度並非一條鞭式,環保署雖 屬中央部會,惟若環境資料涉及地方性管轄內容,仍需仰賴地方政府上報資料進 行整合;因此易有資料內容不全問題。
「目前在我們推動過程中,遇到像這種開罰資料,它主要的來源是地方政府,
我在台北市的違規情形是由台北市環保局開罰,資料在各個地方政府跟環保 局手上,可是我們一直以來倡議的對象是環保署。」(綠盟受訪者)
「政府資料的產製時常涉及不同業務單位職掌,國產署跟內政部他能開放的 只有他們自己管理的資料。所以像是台南市政府所持有的資料,中央其實沒 辦法幫台南市政府開放那些資料,這是他們當初分工、管理權責,管理單位 才有所謂的法定的身分或是效力去決定這一筆資料開不開放。」(G0V 受訪 者)
對於民間所提的資料內容問題,環保署未提出具體回饋,表示關於資料的狀 況,其僅知有監測資料不連續、中斷的問題,並表示當發生此問題時,可及時反 饋給承辦人員即能改善,並且鼓勵人民在應用資料時應盡量取用經官方審核的資 料集;此回應突顯出供應端與使用端對問題認識的矛盾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