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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論基礎與文獻探討

第二節 我國警察勤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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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我國警察勤務制度 壹、我國警察勤務制度沿革

警察(police)一字,源自於希臘字 politeia(管理城鎮及其周圍公 共事務)和 polis(城市),而最早的警察制度則是源於英國,1829 年皮 爾爵士在倫敦成立了世界最早的警察制度,當時由超過一千名的警察 組成,由於成效良好,到了 1856 年英國各個區和郡都擁有警察,也 遂將警察制度推展至全世界(王家儉,1984),而我國警察制度最早成 形在清光緒年間首將近代歐美警察制度引進中國,而近代臺灣警察制 度的創立則是由日據時代所傳入,1901 年臺灣總督府成立了警察本 署,沿用至今,而警察勤務制度法制化,始於民國 61 年 8 月 28 日所 公布的警察勤務條例,因當為我國早期警察勤務執行是以行政命令的 方式訂定「警察勤務試行通則」供各單位據以執行,為了讓警察勤務 能夠法治化並修正不合時宜的內容,警政署遂自民國 45 年開始擬定 警察勤務條例草案,因各級警察機關的意見不一,暫時擱置,至民國 57 年蒐集國內外有關警察勤務制度相關資料並參酌日本「外勤警察 官成立要則」及各級警察機關與學者的意見和研究,方擬定出現在的 警察勤務條例(立法院,1972),最早對於員警服勤時數的規定在 18 條:「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八小時為基準,每週以四十八小時為度。

但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每一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一次,

外宿一次;如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之後法條於民國 75 年 10 月 28 日修正公布,15 條規定:「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八小時為原則,

每週以四十四小時為度;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服勤人 員每週輪休全日一次,外宿二次,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並得視治 安狀況需要,在勤務機構待命服勤。」此次的修正將原本 48 小時的 勤務時間縮短為 44 小時,另增加一次外宿的機會,讓員警每週能外 宿回家休息二次,最近一次關於勤務制度修訂在 97 年 7 月 2 日,第 15 條:「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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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量延長之。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二次,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

並得視治安狀況需要,在勤務機構待命服勤。」此次配合公務人員週 休二日的規定,將原本的週休一日改為週休二日,並刪除了勤務時間 44 小時為度的規定,整體而言從法制化時期開始,我國警察勤務條 例即已設計好延長勤務時間的規定,但是經過了 40 餘年,對於法條 中「必要時」的判斷標準,一直無法提出具體且客觀的基準,而員警 也在勤務制度混沌不明的情況下,經常面臨著服勤時間過長,及勤務 時間不固定,如此不當的勤務制度設計恐會影響勤務之執行良莠,因 為警察任務之遂行,乃是依賴優良的勤務制度(呂育生,1979),若勤 務時間過長又不符合人性,恐引起員警怨懟,對機關也會產生不良影 響。

表 2-1 警察勤務法制化時期歷來修法重點一覽表 重要內容

修法日期

修正法條 修正重點

民國 61 年 8 月 28 日公布

全文 31 條 警察勤務條例的制定公布,象徵我國警察勤 務正式邁入了法制化時期。

民國 75 年 11 月 10 日公布

全文 29 條 1、將警察勤務條例原本散亂的法條內容依照 性質歸類分章。

2、修正警勤區的劃分規定。

3、將警察勤務中關於巡邏、臨檢兩項攻勢勤 務賦予更多權限。

4、將員警服勤時間上限由每週 48 小時修正 為 44 小時,並將每週外宿一次的規定修 正成外宿二次。

5、勤務規劃監督機構對於人員服勤編組、方 式、時間應訂定勤務基準表。

6、將勤務指揮中心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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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交替、勞逸均勻,以調節精神體力。」看似十分人性化,但是這 些要求常常無法落實到各地方基層派出所,也讓警政署每隔一段時日 就要函發各單位重申相關規定。

以下針對常見的勤務規劃方式介紹之:

一、勤四息八制:

警察勤務條例第 16 條規定,服勤時間之分配,以勤四、息八為 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此勤務制度是將服 勤的員警分為三班,員警每班上四小時後可休息八小時,週而復 始輪流值勤,此勤務制度好處是員警可以獲得充足的休息時間,

但是所需的警力數較多,目前實務上較少採用此種方式的勤務制 度。

二、半日更替制:

依照現行警察勤務條例第 17 條規定,勤務執行機構人員置三人 至五人者,得另採半日更替制,夜間值班改為值宿。此勤務制度 是將服勤員警分為二班,員警每班上十二小時後可休息十二小 時,此制度服勤的時間長,但是相對的員警的服勤時段固定,生 理時鐘亦較易調適,通常在偏遠地區的派出所會採行此種勤務制 度。

三、全日更替制:

依照現行警察勤務條例第 17 條規定,勤務執行機構人員置二人 者,得另採全日更替制,夜間值班改為值宿。此制度是服勤員警 上二十四小時後休息二十四小時,適用於偏遠地區人少的派出 所。

四、勤六息六制:

國民政府時代,北平市的警察局採行此種制度,將員警分為二 班,員警每上班六小時後,可休息六小時。

五、勤三息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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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時代,天津市的警察局採行此種制度,將員警分為三 班,員警每上班三時後,可休息六小時。

六、三班制:

警政署曾於 1990 年代初期,成立「革新警察勤務制度規劃小組」

試辦新勤務制度,針對特定派出所進行長達二年實驗性質的勤務 設計,此制度由派出所依據實際需要編排二或三班制的勤務制 度,員警每日擔服連續工作八小時後,另外得編排二至四小時備 勤,並取消待命服勤,員警每天有十二小時以上的休息時間(劉 嘉發,1994),由於服勤時間固定,幹部反應員警下班離去後即 難以掌握管理不易,再加上部分時段警力過少,無法應付突發狀 況,且勤務時間連續,深夜時段執勤體力難以負荷等原因,試辦 結束後遂未再推行。

七、改良式二班制(鄭善印,2001、李修安,2010):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臺中縣警察局為了適應基層警力不夠,且配 合多數同仁意見,於 1999 年間試辦新的勤務制度,員警每日連 續服勤 12 小時後連續休息 12 小時,將勤務分為早、晚二班,每 隔一週早晚班的勤務人員對調,亦即甲員警第一週每日勤務時段 為 9 時至 21 時,第二週則改為 21 時至 9 時,目前臺北市部分分 局仍採行此種勤務制度,由於勤務時段固定,員警有較長的休息 時間,且生理時鐘較易調適,但此制度也遭質疑擔服晚班勤務員 警體力是否能夠勝任。

参、我國警察勤務時間

一、警察勤務條例第 15 條規定:

「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其起迄時間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 止。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 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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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 延長之。

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二次,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並得視治 安狀況需要,在勤務機構待命。

前項延長服勤、停止輪休或待命服勤之時間,酌予補假。」

二、警察勤務條例第 16 條規定:

「…。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之睡眠時間,深夜勤務以 不超過四小時為度。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

從前述法律規定不難看出,目前我國法律規定員警每日勤務時間 以八小時為度,服勤時間分配以出勤四小時,休息八小時為原則,服 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二次,例外遇有特殊狀況才能延長勤務時間、停 止員警的休假或是要求在駐地待命,針對前述狀況另給予補假。

此外依照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規定,延長勤務 時間4可以報領超勤加班費,給予實質上的金錢補助,不過依照各縣 市財務狀況的不同,可領取的金額上限亦有不同,臺北市政府財政狀 況較佳,員警每月最多可領取 1,7000 元的超勤加班費,而財務不佳 縣市除了無法給予 1,7000 元的超勤加班費外,甚至會拖欠數月後才 發給,除了申請金額的上限外,每日能申請超勤加班費時數為 4 小 時,每月申請的超勤時數以 100 小時為上限。

4而此處超勤時數係指:1、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

超過八小時之時數 2、非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務之員警,以在規定辦公時間外,實際執行或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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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各國警察勤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