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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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壹、研究背景
2009 年 7 月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的員警因過勞死而登上了新聞 版面,讓人不禁反思現行我國警察勤務制度是否出了問題,為什麼警 察工作讓我們的基層員警身體難以負荷。其實警察也是人並不是超 人,當脫下制服後,警察也如同平凡的百姓一般有家人與朋友,需要 自己的時間去維持一定的社交關係,另外警察執行勤務後一樣會產生 疲勞,也需要適度的休息與調整。隨著近來工作勞動猝死的事件頻傳 與政府機關對於國人健康的注重,勞委會也在 2010 年修正了「職業 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針對了勞工 的過勞職災做出了清楚的認定依據1,關於長期工作過重的認定標準 中,其中一項評估標準指出:「…發病日至發病前 2 至 6 個月內,月 平均超過 72 小時的加班時數,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之相關 性極強。」雖然警察人員並非前揭標準所適用的身分,不過參考勞委 會訂出的標準,以現在臺北市派出所基層員警每日普遍需超勤 4 小時 的狀況來計算,4 週 20 日的工作時間總計超勤 72 小時2,確實是有工 作負荷過重的情形,也容易導致過勞死的發生,近來亦有研究指出臺 北市基層員警自覺罹患過勞死的可能性明顯高於其他職業(董貞吟、
陳美嬿、丁淑萍,2010),恐怕也是與警察工作較長的服勤時間有所 關聯。
1 評估工作負荷過重情形(用來證明工作負荷是造成發病原因):1、異常事件:包括了精神負荷 事件、身體負荷事件及工作環境變化事件等 2、短期工作過重:評估發病前(包含發病日)約 1 週內,勞工是否從事特別過重的工作,該過重的工作係指與日常工作相比,客觀的認為造成身體 上、精神上負荷過重的工作,其評估內容除可考量工作量、工作內容、工作環境等因素外,亦可 由同事或同業是否認為負荷過重的觀點給予客觀且綜合的判斷 3、長期工作過重:評估發病前約 6 個月內,是否因長時間勞動造成明顯疲勞的累積。其間,是否從事特別過重之工作及有無負荷 過重因子係以「短期工作過重」為標準。而評估長時間勞動之工作時間,係以每兩週 84 小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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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臺灣社會的變化,近年來產生了許多不同與以往的社會型 態,警察司職維護社會安全與服務民眾的角色,面對不斷翻新的犯罪 手法及國人對於警察服務高度的期待,警察勤務量與業務量也與日俱 增,另外勤務規劃方式及型態也日趨多元與時俱進以配合社會的轉 變,從警察勤務條例中明文規定的勤區查察、巡邏、守望、值班、備 勤、臨檢勤務,到近年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各分局所另外規劃的專 案性勤務及服務性質的勤務,無疑是反映出了近代社會的複雜性與多 元性,另外職務協助的增加,也影響了派出所勤務的運作,警政署出 版警政白皮書(2003;2008)就曾指出,我國自 1962 年起陸續推動 將衛生、建築、民政、教育、工商等多項業務回歸原本的行政機關管 轄,使警察能夠專注於治安與交通工作之基本任務,但是長期以來大 部分的行政機關認為警察機關具有強力的執行力,各機關為了使自行 業務推動與執行順遂,往往於未達法定協助條件下,仍要求警方派員 協助,因此歷經 40 多年的推動,多數基層員警仍認為警察協辦業務 過多,散見於各法規中關於警察協辦業務高達 68 項,基層派出所除 負責執行警察原有的業務外,尚有許多協辦業務需配合執行,在面對 繁重且許多臨時性的勤業務而現有員警缺額無法即時補足增加的情 況下,延長既有服勤人員服勤時間是普遍目前臺北市各派出所的作 法,但是長時間的工作,除了造成員警生理上負擔外,對於警察組織 或是對於員警的家庭及心理上也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近年來公部 門的縮短工時已成世界潮流,延長工時有違晚近以所屬人員為中心的 管理思潮(李湧清,1997),但是反觀警察機關似乎仍用舊有的觀念 在要求規劃勤務,未能順應世界趨勢縮短員警的工時,許仁宗(2004)
研究指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基層員警中,有超過六成以上的員警認 為「我的值勤時間太長」、「原排定的休假常因工作上的需要而遭到 取消」、「我的值勤時間常變動」,此一研究結果也顯示,現行制度 下臺北市基層派出所員警常因各項業務績效評比壓力與專案工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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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情況下,在工作上經常超時服勤並影響到正常的輪休,進而造成對 組織負面的影響,如何讓員警能享有合理的勤休時間,並加以改進現 行員警的勤務制度,確實已到了刻不容緩的時刻。
近幾年來國人休閒運動的興起及對於生活品質的重視,政府也陸 續推動了許多立法用以規範合理的工作時數,讓國人能夠在必要的工 作外,也能夠有適當的休閒與休憩,政府機關本身也從 2001 年起全 面實施週休二日,但是就警察機關就此一部分改革而言相對保守,警 察機關遲至 2008 年警察勤務條例才立法修正將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從 原本的一日改為二日,此外警察工作與一般公務人員工作的性質不太 相同,大部分的公務人員是以服務者的角色協助民眾,但是警察工作 中具有積極性與消極性的雙重任務(許福生,2008),積極性的部分是 以為民興利為主,而消極性則除了打擊犯罪外,另有很大一部分是管 理者的性質存在,在執行各項管理或是取締工作的同時,所遭遇的質 疑、挑戰與危險皆不是一般公務人員的工作可以比擬,而目前我國基 層派出所的員警除了面對工作上各方的壓力外,還同時得面對制度上 種種不當的限制,由於派出所需要 24 小時有人執勤,再加上各項繁 重的勤務與業務需執行,採用輪班制及延長工作時間是普遍的做法,
目前我國派出所勤務的運作幾乎未依照警察勤務條例第 15 條所規定 原則 8 小時工作時數去規劃勤務,基層員警每日工作的時間大多為 10 至 12 小時,也因此在現況下員警除了工作上必須面對的壓力外,
也因長時工作導致疲憊,在工作方面也隨著年紀的增長而感到難以負 荷,身心俱疲已成為基層派出所員警普遍的現象,但由於警察機構會 強化警察自動超時工作的意願,不願意超時工作者,常會被視為不合 群且不願承擔共同勤務(梁秀鴻譯,2001),因此員警即便感受到不 滿,也鮮有員警會向服務機關反映,往往都是默默承受,此外實務上 考量勤務編排的合理與公平性,也不允許員警無原因而拒服正常勤務 時數以外的超時工作(蕭小林,2002),反觀鄰近的國家日本,員警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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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工作時數約在 40 小時左右(鄭善印,1997),如此符合人性的勤務 時數,確實是我國值得學習與效法之處。近來與警察勤務制度相似的 護士,為了爭取合理的工作時間與勞動條件紛紛走上街頭抗議,而我 國的警察勤務制度其實也已走到了不得不修正的關頭,如何妥適的修 正不當勤務制度,還給員警良好的工作條件,將會是接下來警界必須 正視的問題。
貳、研究動機
警察勤務條例前曾於 2008 年 7 月 2 日修正公布,而員警執勤勤 務時數上限規定,刪除了以往每週以 44 小時為度限制,並授權各機 關得視實際的情形酌量延長服勤時間,也因此員警服勤的時數每日除 了 8 小時應服的時數外,經常會增加 2 至 4 小時不等的服勤時間,而 臺北市又為首善之都,常有許多大型活動於市內舉行,每日固定超時 的工作及遇有臨時勤務即停止休假的工作型態,已成了臺北市基層員 警夢靨。雖然 2008 年修法審查時,當時立法委員吳志揚便曾質疑警 察勤務時數 44 小時上限修正改為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
而「必要時」是否會變為常態,在場的內政部次長簡太郎表示:「不 會,因為警察勤務有必要時才會派遣,沒有必要就不會派出去。」(立 法院,2008),看起來似乎必要時才會要求員警超時工作,不過如此 說法顯然與實際上派出所勤務運作的情形不同,目前臺北市基層派出 所員警每日服勤時間高達 12 小時,依據監察院 99 年針對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警員賴智彥遭刺案糾正文中,明確指出都 會區分駐派出所員警每日連續服勤時數達 12 小時,每週有多日須深 夜勤務,又因聚眾活動、突發事件、專案與臨時勤務,無法按時退勤,
或是休假必須返所支援,超時工作已成常態,又連續服勤造成體力調 解不易,易致警覺性低落,勤務難以落實(監察院,2010)。從監察 院的報告不難看出要求基層員警超時工作對於機關而言或許可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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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一時人力不足,或是應付上級交代的業務,以解燃眉之急,但是長 遠來看對機關而言絕對會產生不良的後果,當我們的員警拖著疲憊的 身軀上街執勤,不難想像員警所能提供民眾的服務品質及工作態度,
恐怕都會大打折扣,對員警本身而言,長時間的工作也將導致警覺性 的降低,面對重大突發狀況無法適時應變,最後員警執勤除了無法保 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外,甚至可能喪失自己的性命,造成憾事發生,近 年來臺北市的員警平均年齡皆較全國而言來的低,而員警的外調流動
恐怕都會大打折扣,對員警本身而言,長時間的工作也將導致警覺性 的降低,面對重大突發狀況無法適時應變,最後員警執勤除了無法保 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外,甚至可能喪失自己的性命,造成憾事發生,近 年來臺北市的員警平均年齡皆較全國而言來的低,而員警的外調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