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 論
第三節 重要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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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重要名詞解釋
本研究所使用的重要名詞包括警察勤務規劃、警察人員、派出 所、警察勤務等,分別敘明意義如下:
壹、警察勤務規劃
派出所負責維持轄區治安及肩負各項警察任務,而在如何執行警 察勤務或是何人執行警察勤務,就必須仰賴警察勤務的規劃,在勤務 規劃的過程中,所長必須考量許多因素,包含了轄區的治安或交通狀 況、地方上民眾或是里長的要求、員警的特質、派出所的警力調度等 等許多的因素,如何去調和各項因素,並規劃出最適合的勤務讓員警 去執行,以完成任務,是警察勤務規劃最主要目的。
依照警察勤務條例第 18 條規定:「勤務執行機構應依勤務基準 表,就治安狀況及所掌握之警力,按日排定勤務分配表執行之,並陳 報上級備查」,此外警政署頒布的勤務規劃(編配)策進作為規定:「所 長(主管)應親自編配勤務或由副所長(指定代理人)依其編配原則,
編排勤務分配表。」因此,警察勤務規劃的人為單位所長或是其指定 的代理人,每日規劃編排勤務分配表讓派出所的員警據以依循去執行 警察勤務以完成警察任務。
警察勤務規劃所涉及的層面極廣,而本研究將著重於超時勤務規 劃的原因上面,希望能夠了解所長在勤務規劃中考量及影響勤務規劃 的因素,以找出超時勤務規劃的原因及改善之道。
貳、警察人員
廣義警察人員係指警察機關組織內編制人員,包含了服務於警察 機關內執行會計、人事、政風、文書及庶務等非警察勤務(蔡震榮等,
2009),並依照組織法所任官之簡任、薦任、委任、技術人員及工友、
司機與約聘僱人員;而本研究所謂警察係指狹義的警察人員,依據警 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任官、授階並執行警察任務人員,因此狹義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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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係指經考試合格任官,經授予警監、警正、警佐之官階,而執行 警察勤務人員。而所謂基層員警,本研究定義為官階為一線四星以下 從事警察工作的人員。
參、派出所
警察勤務條例第 7 條規定:「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 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前項分駐所、派出所設 置基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本研究討論的對象範圍限縮於前揭 條例中所指稱之派出所。
依照警政署於 1986 年頒行之「分駐(派出)所實務手冊」(警政署,1986) 派出所成立的目的有三,分述如下:
一、組成警勤區:在我國各項警察工作的推動,往往是由基層派出所 員警所執行,每位員警在轄區內各負責一個屬於個人的警察勤務 區,而警察勤務區是警察勤務的基本單位,派出所則是警察勤務 區的組合體,為分局維護社會安寧秩序的派出單位。
二、形成治安面:派出所以警民合作當基礎,透過與地方居民的合作,
讓派出所除了據點外,能夠深入轄內的各個角落,掌握轄區內的 治安狀況,形成治安面。
三、供作服務站:派出所除了做為分局派駐地方的據點外,另也做為 分局與地方溝通服務的橋樑,民眾可透過派出所向分局反映地方 上的需要,而派出所也能適度的提供必要的服務予民眾,展現警 察親民愛民的一面。
除了上述目的之外,李湧清(1995b)認為派出所在性質上是「警 察勤務執行機構」跟分局的「派出單位」,是分局派駐於轄內各地區 的分支單位,主要的任務是負責警察勤務的執行與對勤務執行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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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臺北市各派出所設置,係依據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 第二點:「分駐所、派出所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轄區內應有二個 以上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二)轄區內以不跨越鄉(鎮、
市、區)為原則。(三)轄區以不分割村里自治區為原則。未設警察 分局之鄉(鎮、市、區)公所所在地得設置分駐所。」及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第 4 條:「分局設警備隊,執行警察勤務,並 得於轄境內設派出所,依轄區劃分若干警察勤務區。」目前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轄下共有 14 個分局,94 個派出所。
肆、警察勤務
在法律方面警察勤務意義如下,依照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規 定,警察勤務包括了以下六種模式:
一、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
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
二、巡邏: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以 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 警察勤務。
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 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四、守望: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 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
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五、值班:於勤務機構設置值勤臺,由服勤人員值守之,以擔任通訊 連絡、傳達命令、接受報告為主;必要時,並得站立門首瞭望附 近地帶,擔任守望等勤務。
六、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 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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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法律上僅明定六種警察勤務方式,實際上派出所的勤務執行 並非僅限於上述幾種,由於警察扮演多重角色與肩負多種功能(李湧 清,2000),加上警察法第二條3也以概括式的立法,警察任務其實已 經深入民眾日常生活中,警察同時具有犯罪的打擊者與社會服務者的 角色(孟維德,2005),常見的犯罪打擊性工作內容包括了擴大臨檢、
全國大掃蕩、肅槍肅毒等等,而常見的服務性質服務包括了舉家外出 時的臨時巡邏箱設置、民眾提領鉅款時的護鈔、交通整理、甚至是各 項為民服務工作等等都包括在內,因此警察勤務,從此亦可看出警察 勤務其實不應僅僅拘束於法條內容,應就警察所負有的社會責任及警 察工作本身存在的目的與價值,實質討論警察勤務內涵,以下就學理 上的意義介紹之:
一、陳立中(1966:178):「警察勤務為警察人員達成警察任務,執 行警察行政及業務而活動之事務。」
二、陳寒松(1986:6):「警察勤務的實施,在維持社會安寧秩序 和保護人民生命與財產的安全,建立一個公平與公正的法治社 會,警察執行任務對社會秩序的維持有關鍵性作用。」
在此所謂勤務最主要的意義與目的是為了回應警察原本主要的 職責,亦即維護良好且安寧的社會,保障人民生命財產不受到侵 害。
三、邱華君(1991:459):「警察勤務,係警察機關為執行警察業 務以達成警察任務對警察人員之一種有計畫編組活動。」
亦即警察機關為了達成警察工作上之目的,透過警察業務的規 劃,並輔以警察勤務執行,來完成整個警察工作,因此警察任務、
警察業務及警察勤務三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四、鄭文竹(1999:7)認為警察勤務係指:「警察機關與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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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保持警戒體制,實施應付一切治安狀況,及提供為民服務的 對外活動。」
經常保持警戒是因為警察勤務特性包括了晝夜執行、普及轄區、
永不間斷停止等,是故有賴透過輪班的勤務制度,及機動反應與 保持警戒,方能處理各種突發狀況。
實施應付一切治安狀況,則是因為警察法第二條明定警察負有維 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及促進人民福利 之責,亦即警察人員對於任何的治安狀況,皆負有責任。
提供為民服務的對外活動,則係因近年來我國警察角色定位從以 往的干預者,已漸漸轉為服務的提供者,此外勤務相對於業務而 言,因此可說勤務對外提供為民服務是警察機關對外的執行活動 展現。
五、梅可望(2002:395):「警察勤務是指警察人力的分配方法與使 用方式而言,其目的在於全面掌握社會治安狀況,順利執行警察 業務,以達警察的使命。」
因此警察勤務的內涵包括了如何透過勤務分配與規劃,以俾利用 有效運用有限的警力去完成警察業務,達成警察使命。
六、李湧清(2007:12):「警察勤務是一種由警察組織與人員表現其 對外與對內之活動。而企圖產生的原因,有自發的,亦有來自外 界的。在對外的企圖上,是透過巡邏、臨檢、勤區查察等方式來 表現;對內,則透過勤務督導以實現。警察勤務作為一種企圖表 現的活動,受制於幾個重要因素,包括人、時、地、事、物等因 素,並須力求手段與目的之均衡。」
從前述的定義不難看出,警察勤務是警察組織與人員基於自發或 特定的原因,對外與對內的各項勤務活動,而勤務活動展現的過 程裡必須將人、事、時、地、物的狀況列入考慮,並且不得違反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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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從上述介紹,綜合可歸納出警察勤務意義如下:在對外部活動而 言,警察勤務係警察機關及其人員,為了達成警察法第二條所賦 予的警察任務,透過採取管制與服務兩種不同面向的行政措施手 段,在符合法律的規範下,所進行的各項行政行為,並影響人民 權利義務,而在對內部分,為了讓外部的警察活動能夠順遂推 動,因此進行勤務規劃,考量實際上的情形與狀況,透過有效的 分配適當的人力,讓警察組織能夠運用最精簡的人力,完成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