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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技術移轉與授權之定義與業務項目

一、 技術移轉與授權之定義

有些學者認為技術移轉是一長期而複雜的購買過程,技術接受者 購買的不只是技術本身,還有技術帶來之實質利益(Watkins,1989,

27 行政院於 2005 年討論之具體強化及放寬產學合作機制的措施包括:1. 放寬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 師每週兼職時數上限;2. 調整專任教師借調期間及延長時間上限;3. 研議鼓勵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 師赴民間開業,將研究成果商品化、市場化;4. 研議放寬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借調後回任教職,

得併計其任職年資;5. 研議放寬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得借調民間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服務。

Piper & Naghshpour,1996) 。也有學者認為認為技術移轉就是知識 的使用,也就是技術輸出者提供相關的知識,而技術輸入者吸收了所 有相關的知識並加以使用,則視為技術已被移轉(Mogavero & Shane,

1982)。 過程(Khannaetal.,1998;Jao,1997;Lambe & Spekman,1997)。

技術移轉乃指「將技術從一方移轉到另一方的互動過程(process), 目的在於協助技術接受者改進或製造新的產品,進而獲取利益與提昇 企業競爭力。」30

Rogers(1998)則認為「技術移轉係指一組織或體系所產生的創 新(innovation) 為另一組織或體系所採用的過程。」31

方賢齊(1988)對於技術移轉的定義是「狹義而言,是兩個機構

28 劉常勇,「大陸地區科研成果轉移情形研究」,台研兩岸前瞻探索,第 4 期,106-137 頁,台北,

1997 年。

29 Robinson, R. D., The International Transfer of Technology, Ballinger Publishing Company, U.S.A, 1988.

Gordon V. Smith, Russell L. Parr, Valu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tangible Assets, John Wiley &

Sons Inc., New York, 1989.

30 楊君琦,「技術移轉互動模式失靈及重塑之研究--以研究機構與中小企業技術合作為例」,國立臺 灣大學,商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0。

31 Everett M. Rogers, Elias G. Carayannis , Kazuo Kurihara & Marcel M. Allbritton, “Cooperativ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greements (CRADAs) as technology transfer mechanisms”, R&D Management,28.2., P.79, 1998.

或組織間的合作關係,以技術報酬金方式購買某項特定技術,如:產品 專利權、產品技術(know-how)等,但是技術移轉之重點精華或是真 正精神所在,應該是更廣義的解釋,就是人力的培訓。因為狹義的技 術移轉,像買廠房設備或產品授權,都會落伍淘汰,但是技術隨著人 跑,只有人才的培育,技術移轉才有生根,發揚光大的可能。」32

徐佳銘(1997)對技術移轉的定義是:「狹義而言,是指機構將 具已研發成熟之技術或產品移轉到其它機構,廣義而言,則指一機構 將其已有或潛在的各種技術能力、經驗、產品、資料…等透過種種交 流方式,如:訓練、研討會、合作研究、開發技術輔導、委託研究或直 接移轉...等方式,移植到對方,使其技術能力或產品水準提升的一種 方法。33

技術移轉的方式有許多種,多位學者曾對技術移轉的方式作分 類,其中以曾信超的分類最完整。

曾信超與王文賢(1993)針對工業技術研究院與民間業者進行技 術移轉所常用的模式進行歸類,計分成十種模式:34

1.技術授權(licensing);

2.先期開發聯盟(early joint development); 3.合作承包(subcontract);

4.客戶委託(customer design);

5.規格制訂(joint spec-definition); 6.合作開發(joint development); 7.先期授權(early license); 8.原型授權(proto typelicense); 9.產品聯盟(product consortium); 10.企業分殖(spin-off)。

林姵君(2005)認為技術移轉乃是指兩個組織間藉人之傳遞或設 備的移轉,將技術或知識互相傳授教導,其目的則在於滿足供需雙方 的要求與目標,並協助技術接受者提升競爭力、經營能力與獲利能力。

簡單的說,技術授權即是授權者(licensor)提供技術或專屬的權利 給被授權者(licensee)使用,而被授權者支付一定金額報酬給授權

32方賢齊,「技術移轉之基本概念」,機械工業雜誌,89~90 頁,1988 年 7 月。

33 徐佳銘,「機械工業技術移轉的可行方式;談工研院機械工業研究所技術移轉的經驗」,技術移轉研 討會講稿,12 頁,1983 年 11 月。

34 同註 14,21~38 頁。

者之行為。

二、 技轉機制之業務項目

薛又軒(2002)35藉由技轉中心所提供的服務,勾勒出技轉辦公 室所需扮演的三種角色:「研發成果管理及推廣」、「專利申請及維護管 理」、「技術移轉與授權管理」。

1. 研發成果管理及推廣

(1) 規劃及執行研發成果之收集、登錄、推廣及維護。

(2) 資料庫管理系統建置、維護及更新。

(3) 保密協議與研究紀錄簿之推廣與簽署。

(4) 舉辦成果發表會及展示。

(5) 彙編研發成果刊物。

(6) 辦理智財權相關培訓課程。

2. 專利申請及維護管理

(1) 受理校內外之專利申請案。

(2) 提供技術價值及可專利性評估之權益審查。

(3) 專利定期追蹤與維護。

3. 技術移轉與授權管理

(1) 公開研發成果技術資料庫。

(2) 技術及權益協調洽談/簽訂保密合約。

(3) 商業應用/技術評估/鑑價。

(4) 議定授權及技術移轉費。

(5) 技術移轉策略(專屬/非專屬、授權地區、授權期限)。 (6) 技轉公告/技轉廠商評選/簽授權合約。

因此從上述技術移轉服務機可以提供的服務中我們可以發現,目前大 學的技術移轉中心可以提供技術仲介、顧問諮詢與教育的訓練工作,也就 是說大學內所設的技術移轉中心因為限於學校資源有限的關係,學校應將 技術移轉中心定位於仲介者與技術的提供與諮詢者。

35 薛又軒,研發成果商品化-大學技轉中心運作模式之探討,國立中山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研究所碩 士論文,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