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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大學校院產學合作機制整合之研究--技轉與育成機制功能之重複與互補性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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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交 通 大 學

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科技法律組

碩 士 論 文

我國大學校院產學合作機制整合之研究

--技轉與育成機制功能之重複與互補性探討

A Study on Integration of the University-Industry Cooperation Divisions of

Universities in Taiwan:overlapping and Complementary Functions of

Technology Licensing Office and Incubation Center

研 究 生:呂芳嘉

指導教授:劉尚志 教授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六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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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大學校院產學合作機制整合之研究

--技轉與育成機制功能之重複與互補性探討

A Study on Integration of the University-Industry Cooperation

Divisions of Universities in Taiwan:overlapping and

Complementary Functions of Technology Licensing Office and

Incubation Center

研 究 生:呂芳嘉 Student:Fang-Chia Lu

指導教授:劉尚志 Advisor:Dr. Shang-Jyh Liu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科技法律組

A Thesis

Submitted to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Law

College of Management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in

Technology Law

June 2009

Hsinchu,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3)

我國大學校院產學合作機制整合之研究

--技轉與育成機制功能之重複與互補性探討

學生:呂芳嘉 指導教授:劉尚志 博士

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科技法律組

摘要

在產學合作的論述中,以討論技術移轉與創新育成各自如何運作才能發揮最佳 的效益者為多。這樣切割式地論述方式是因為臺灣在推動產學合作時,將技術移轉 與創新育成切分由國科會以及經濟部分別推動。這樣的分工方式近期引發了諸多討 論,產官學各方均認為應該檢討資源重複投入以及兩機制欠缺互動的現象。雖然各 界的檢討聲浪不斷,但是對於機制整合該如何進行以及該從何處著手,並未見有詳 細而深入的論述與意見。本研究為求探討產學合作如何以最有效率的方式運作,首 先釐清整個產學合作概念體系的上下位關係,接續則聚焦於探討技術移轉與創新育 成兩機制整合的效益、關鍵成功因素、兩者業務能量、業務重複狀況以及業務互補 性的探討。在深度的質性訪談輔以問卷的數據分析後,本研究初步歸納學者與實務 工作者的意見,認為技轉與育成整合之效益是存在的。其次,技轉與育成整合的關 鍵因素在於「主管機關與校方政策支持」與「業務合作與分工之模式規劃明確」以 及背後操縱著兩個關鍵要素的「人」的因素。技轉與育成兩機制的業務項目與服務 能量大致上共同呈現的狀況是欠缺具專業性的核心價值。在技轉機制顯現的是技術 的商業性評估能力與推廣能力不足,在育成機制部分則是商務支援能力的欠缺。兩 機制整合方向應以下述方向進行:研究發展資訊之互動、專業諮詢能量的相互支援、 親商業化服務能量的建立、教育訓練業務工作的整合。 關鍵字:產學合作、技術移轉、創新育成、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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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dy on Integration of the University-Industry Cooperation

Divisions of Universities in Taiwan:overlapping and

Complementary Functions of Technology Licensing Office and

Incubation Center

Student:

Fang-Chia Lu

Advisor: Dr. Shang-Jyh Li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Law

National Chao Tung University

Abstract

Most of the discussions about university-industry cooperation are related to technology transfer or incubator, and the discussions related to these two mechanisms are rare in Taiwan. Taiwan government conducted the affairs of university-industry cooperation in ten years ago, and separated these affairs into several parts for different departments to be in charge. The problems of inefficiency arise from the separation and experts from

government and academy point out the necessary of integration. Although we know the necessary of integration, but there are not enough discussions of how to integrate. Initially, this thesis is going to clarify the definition and the scale of “university-industry cooperation” in Taiwan. Then the discussions will focus on the effect of integration, the factors of successful integration, service items, the situation of overlapping and

complementarities. This thesis concludes the opinions from experts as below. First, it is necessary to integrate. Second, the key factors of successful integration are the supports of policies from universities and government, the definitude of duty, and the importance of personnel, especially the director. Neither TTO nor incubator equips with professional services. TTO is lack of the capability of evaluation and active promotion and incubator is lack of the capability of commercialization supporting. The direction of integration should be the sharing of R&D information, the support of professional consultant, the improvement of capability of evaluation and commercialization, and the cooperation of training co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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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謝

這篇論文是我這一段時間從事技術移轉與育成工作後的一個心得,撰稿期間拜 訪了多校從事產學合作的朋友,深入了解大家寶貴的看法後繕打成訪談記錄並加以 分析。如果沒有各校朋友的協助,我無法完成此論文,在此致上感謝之意。 感謝劉師尚志,給我機會進入科法的殿堂,經過各位師長關於科技法律的教誨 並結識許多有志於科技法律的同學,讓我在這幾年內看到不同層次的人事物,拓展 我的視野。此外,要特別感謝交大智慧財產權中心的主管與朋友,黃師經堯提供我 一個可以成長的空間並給予諸多支持,志華給予我論文方向許多的建議,均銘記在 心。 研究所在學與論文撰寫過程中,經歷過多次工作的轉換、搬家。在這雜沓紛至 的諸多事務中,家人支持著我的選擇。內人家榛協助我繕打錄音訪談紀錄,並照顧 著稚子,這份感動難以言表。如果沒有內人的鼓勵與提醒,相信自己要多花許多時 間才能完成這份論文。 要結出一個甜美的果實,必須要有許多的條件均成就才行。關於這篇論文,因 為有大家的協助、鼓勵甚至催促,才能在今天完成。得之於人者太多,不及一一臚 列,在此一併致謝。 呂芳嘉 2009 年 初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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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中文摘要---i 英文摘要---ii 誌謝---iii 目錄---iv 表目錄---vi 圖目錄---vi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3 第二章 文獻探討---4 第一節 產學合作之概念與定義---4 一、產學合作之定義---4 二、產學合作與建教合作之概念釐清---7 三、產學合作之類型---12 第二節 產學合作之發展---15 第三節 技術移轉與授權之定義與業務項目---22 第四節 創新育成之定義與業務項目---26 第五節 各校技轉與育成機制業務項目整理---29 第六節 技轉與育成機制運作之關連性與互動效益---34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38 第一節 研究流程---38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對象---42 第三節 研究工具---43 第四節 調查研究之實施---43 第五節 資料處理---46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48 第一節 技轉與育成機制整合之效益---48 第二節 技轉與育成機制成功整合之關鍵因素---51 第三節 技轉機制之服務能量強度---55 第四節 育成機制之服務能量強度---58 第五節 技轉與育成兩機制業務重複狀況---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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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交叉驗證分析---67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73 第一節 研究發現---73 第二節 策略建議---76 第三節 研究限制---80 第四節 後續研究建議---81 參考文獻---82 中文部份---82 英文部分---83 附錄--- 85 附錄一 問卷與訪談大綱---85 附錄二 訪談逐字稿---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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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目錄

表 2-1 建教合作與產學合作比較表--- 8 表 2-2 產學合作推動歷程之相關措施--- 17 表 2-3 主題式學研合作合作對象表--- 21 表 2-4 育成中心業務項目整理--- 29 表 2-5 各校技轉中心與育成中心業務項目整理--- 30 表 2-6 技轉與育成機制業務項目對照表--- 34 表 3-1 受訪專家背景變項之次數分配表--- 43 表 3-2 受訪者背景資料彙整表--- 45 表 4-1 機制整合效益各項得分分配表--- 49 表 4-2 機制整合效益得分敘述統計表--- 49 表 4-3 機制整合關鍵因素各項得分分配表--- 51 表 4-4 機制整合關鍵因素得分敘述統計表--- 52 表 4-5 技轉機制服務能量強度各項得分分配表--- 57 表 4-6 技轉機制服務能量強度得分敘述統計表--- 57 表 4-7 育成機制服務能量強度各項得分分配表--- 60 表 4-8 育成機制服務能量強度得分敘述統計表--- 61 表 4-9 技轉與育成機制業務項目對應表--- 63 表 4-10 重複性指數敘述統計表--- 63 表 4-11 高度重複性業務項目組合列表--- 64 表 4-12 高度重複性業務項目組合互補性與類別--- 67 表 4-13 互補性指數敘述統計表--- 68 表 4-14 高度重複性業務項目組合互補性絕對值排序表--- 69 表 5-1 高度重複性業務項目組合重要指數整理表---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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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目錄

圖 2-1 產學合作與建教合作之關係分析圖--- 8 圖 2-2 產學合作定義文獻與實務對照圖--- 11 圖 2-3 技職校院產學合作運作機制--- 14 圖 2-4 技術移轉的有效邊界--- 35 圖 2-5 產學合作橋接模式--- 36 圖 3-1 研究流程圖--- 39 圖 4-1 東京大學技轉業務分工--- 56 圖 4-2 類別分組圖---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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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在眾多討論產學合作的文獻當中,以討論技術移轉與創新育成各自如 何運作才能發揮最佳的效益者為多。不過這樣切割式地論述方式是因為臺 灣在推動產學合作時,將技術移轉與新創事業輔導切分由國科會以及經濟 部分別推動。或許從國科會業務屬性偏向於國家科技研究能量的提升、經 濟部著重於促進經濟的發展來看,這樣的分工方式或許有其優點,但產業 界與大學進行合作時,並不了解在學校內處理產學合作事務會有不同的窗 口,更加不了解兩個補助單位在大學內分別成立的技轉中心與育成中心是 文化差異甚鉅的兩個組織,這個現象近期引發了諸多討論,產官學各方均 認為應該檢討資源重複投入以及兩機制欠缺互動的現象。 雖然各界的檢討聲浪不斷,但是對於機制整合該如何進行以及該從何 處著手,並未見有詳細而深入的論述與意見。本研究為求探討產學合作如 何以最有效率的方式運作,方能減少資源重複投入的浪費並達成產學合作 真正的目的,將就下列問題依序進行資料蒐集與探討,以求能提出具有建 設性之觀察結果與建議方案。 一、產學合作與所屬下位概念之名詞定義與區分 在討論產學合作機制整合時,首先令人產生困惑的是產學合作與 它所屬下位概念彼此間的體系關係為何?由於在學說與實務上「建教合 作」與「產學合作」兩個名詞界線並不明確,「建教合作」是實務上政 府法令以及會計系統裡面已經行之有年且普遍使用的名詞,相形之下, 產學合作、技術移轉、創新育成反而在過去是沒有明確定義的。我們在 討論產學合作機制整合之前,有必要先行釐清名詞定義的上下位關係以 及概念的區分,此即為本研究之研究動機之一。 二、產學合作機制整合之效益何在 在政府推動產學合作之初,係採取各部會分別推動主管業務的分 工方式來進行推動。於是分別由經濟部於民國 85 年起推動創新育成中 心、國科會於民國 89 年起推動技術移轉中心的設立,並由教育部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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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於民國 90 年起於各技職校院設置區域產學中心。在各部會分進合擊 數年後,近期各方發現產學合作各機制間有其業務重疊的狀況存在。因 此,為改善此項政府資源重複投入的狀況,跨部會間業已開始進行業務 整合的工作,其中最主要即為技轉中心與育成中心之整合。此項整合計 畫推動之初,我們就應該先去思考其整合之效益何在,如此才能明確認 知到整合工作的目標為何,而非為整合而整合。因此,探討產學合作機 制整合之效益何在即為本研究之研究動機之二。 三、產學合作機制成功整合之關鍵因素為何 哪些因素居於整合工作推展成功與否的關鍵性地位目前很難有具 體的共識。或有人認為應該將產學合作各機制拉入同一個辦公空間,或 有人認為應該由同一位主管管轄不同機制,或有人認為業務流程重整是 最重要的。為求將資源投入最關鍵的因素以求資源最有效利用,本研究 擬透過專家訪談探討產學合作機制成功整合之關鍵因素為何,此即為本 研究之研究動機之三。 四、技轉與育成機制之各項業務強度探討 技轉與育成二者為產學合作機制中的兩大主要環節,其各自有其 任務與專長所在,各自擅長的面向亦有所不同。產學合作中不論是技轉 或是育成領域,要推動的業務千頭萬緒,技術移轉中心除管理智慧財產 權外,還要進行技術推廣與教育訓練等工作,育成中心的業務範圍更是 複雜,凡是涉及企業運作的相關事務都是育成中心必須進行協助之業務 項目。在資源有限的狀況下,各機制均會依據其規劃挑選重點業務項目 來決定投入多少資源於該業務上,因此會形成技轉或育成中心內部各業 務資源分配的多寡不同的狀況。本研究擬探討技轉與育成機制之業務強 度為何,這部份將與後續技轉與育成業務項目重疊性與互補性的探討有 關係,此即為本研究之研究動機之四。 五、技轉與育成機制之業務重疊性探討 大專校院中的技轉與育成機制在校園內擔任產學之間的橋樑,且 二者均以促進大學校院研發成果的技術擴散為共同目標,有些狀況下似 乎有業務重疊的狀況。此時,似乎會造成國家資源重複投入的狀況,造 成了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相同業務由不同組織推動,也會造成內部 研究人員與外部廠商不了解產學合作接觸窗口為何者的困惑。為解決此 問題,我們除了先去細分實務上技轉與育成機制的業務功能細分為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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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還需要進一步去探討兩機制間哪些業務功能項目間有重疊的狀況發 生。因此,技轉與育成機制之業務重疊性探討即為本研究之研究動機之 五。 六、技轉與育成機制之業務互補性探討 技轉與育成機制彼此之間由於投入資源方向不同,造成各自專業 能力的屬性亦有所不同。兩機制間是否有業務類似但強弱差異懸殊的狀 況而可以考慮整併?或者是某依機制擁有另一機制所欠缺的重要資源 而可以互相流通以創造最大效益?這部份的業務互補性探討為本研究 之研究動機之六。 七、產學合作組織整合再造之具體建議 技轉與育成機制之重整與再造,在蒐集、整理與分析學者與實務 界意見後,是否能描繪出產學合作機制整合與再造後的新產學合作組織 的輪廓?此即為本研究之研究動機之七。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依據上述研究背景與動機,本研究之目的與待答問題如下: 1. 產學合作、建教合作、技術移轉授權、創新育成以及涉及產業與學 術界合作的模式與用詞,其定義以及彼此間的上下位關係為何? 2. 產學合作機制中,技轉與育成機制整合的效益何在? 3. 技轉與育成機制整合的關鍵性因素為何? 4. 技轉與育成機制之各項業務項目,其能量與強度分布為何? 5. 技轉與育成機制之各項業務項目間,其重複性的狀況為何? 6. 技轉與育成機制業務間有無互補與合作的空間何在? 7. 產學合作組織如何進行組織整合與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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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產學合作之概念與定義

國內對於「產學合作」的定義一直存在著各種不同的定義方式,學者 彼此間、實務運作上以及官方定義上均存在著各自論述的狀況,這很容易 導致在推動產學合作過程中以及討論各機制整合時產生邏輯上的困擾。雖 然教育部已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發布「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對於產學合作的概念作出明確定義,然而大專校院的內規以及會計法規仍 未同步修正,衍生諸多問題,後續將作詳細的論述。在此整理各界對於產 學合作的定義如下述。 一、 產學合作之定義 1. 文獻論述部分 (1) 康自立(1985)1 認為產學合作係指學校為求學術理論實用發 展,以及企業為求技術提升的一種合作方式,合作過程顧及教 師的專業程度、學生生涯目標中之職業準備,以及企業的創新 目標與可用資源,雙方以契約關係進行合作,其效益有益於合 作雙方預期目標的達成。 (2) 林清和(1994)2 認為產學合作是利用學校現有設備和充沛的研 究人才,讓學術的基礎研究與企業的應用研究結合,發揮更大 的經濟效力,其最大的目的是讓學術理論與企業單位的需求能 有更密切的配合,提昇國內的研究發展技術水準。主要的對象 係以學校教師為主。 (3) 杜瑞澤(1996)3 認為產學合作實施的目的在於建立管道,加強 教育界與產業界雙向交流,促進相互關係,藉由教育界導引產 業界正確的經營理念,協助產業升級與經濟發展,相對地提昇 教育界研究發展水準,最終達成區域科技資源整合之理想。 (4) 蕭錫錡(1994)4 認為產學合作是指教師或教師指導下之學生, 參與事業單位有報酬的專案研究、產品開發、製程改善、研究 發展等合作計劃。 1 康自立,建教合作原理,全華書局,台北,1985。 2 林清和,「產學合作之特色」,技職雙月刊,第 23 期,32~35 頁,1994。 3 杜瑞澤,「產學合作於設計教育之重要性研究」,工業設計,第 25 卷,第 2 期,頁 2~4,1996。 4 蕭錫錡,「我國工業教育建教合作之探討」,教育資料集刊,第 19 期,161~177 頁,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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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林炎旦(1997)5 認為產學合作旨在結合學術理論與企業單位生 產實務經驗,讓理論與實務彼此的差異程度更為縮短,並有效 利用學校設備與人才,讓技術研究發展有更寬廣的空間。產學 合作以公、民營事業單位的研究人員、工程師或各層級學校教 師為主要對象,且所合作的內容偏在研究開發或中、高層技術 人力的培育與進修為主。就合作的目的與效益而言,產學合作 旨在配合學校或企業有限資源的互補作用,除提供暢通的合作 開發管道以外,更為學術界另闢籌措經費的來源之一。產學合 作強調整體性合作的規劃,合作的範圍涵蓋行政支援、師資、 設備的交流、經費資助、課程與教材的編選、研究發展等,在 合理的法令規範下,有高的自主規劃經營空間可使學術界取得 合法利潤。 (6) 李秋緯(2003)6 將產學合作定義為學校與企業合作共同從事專 案研究、產品開發、製程改善、研究發展等合作計劃。 (7) 任彰雄(2004)7 認為產業界(Industry)指生產事業,特別在 工業或製造業;學術界(Academy)指大專學校及其教師與研究 人員;產學合作(Industry-Academy Cooperation)是指大學 參與民間企業單位進行合作之活動,包括專案研究、產品開發、 製程改善、提升技術、研究發展、推廣教育、建教合作、測試 評估、技術移轉等之交易合作計畫。 (8) 林姵君(2006)8 認為產學合作 (university-industry cooperation) 是指學術界與產業界間共同研發、合作,一方 面落實學術界先導性與實用性技術研究,一方面鼓勵企業積極 參與學術界應用研究,培植企業研發潛力及人才;是故,其係 希冀能使理論與實務達有效整合之合作策略,進而實現研究、 訓練、資源的提供與有效利用,以及人才培育等目的。 2. 實務與現行法令 (1) 教育部產學合作手冊9 5 林炎旦,「專科學校建教合作策略內涵之研究」,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工業教育研究所博士論文, 1997。 6 李秋緯,「我國產學合作的影響因素之實證研究」,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 7 任彰雄,「產學合作管理機制之探索性研究」,中原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8 林姵君,「我國大學產學合作現況與展望之研究─以學術型創新育成中心為例」,國立成功大學, 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 9 教育部產學合作資訊網,at < http://www.mba.yuntech.edu.tw/2006%20Industry-Education%20Handbook/index.html >(最後點閱時間 為 2009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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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由教育部補助計畫提出之產學合作手冊,手冊羅列各 項產學合作推動之注意事項以及產學合作之意義,可由教育部 產學合作資訊網下載。 該手冊明確表示,產學合作的意義係指「為了結合學術理 論與企業實務經驗,讓理論與實務彼此的差異程度更為縮短, 並有效利用學校設備與人才,讓技術研究發展有更寬廣的空 間;以合作對象與內容而言,產學合作是以公、民營事業單位 的研究人員、工程師或各層級學校教師為主要對象,且所合作 的內容偏在研究開發或中、高層技術人力的培育與進修為主; 以合作的目的與效益而言,產學合作實施的目的在於建立管 道,加強教育界與產業界雙向交流,促進相互關係,藉由教育 界導引產業界正確的經營理念,協助產業升級與經濟發展,相 對地提昇教育界研究發展水準,最終達成區域科技資源整合之 理想。」其定義上是採學者林炎旦與杜瑞澤的見解。 (2) 教育部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因應產學合作型態之演進與大學校院推動產學合作工作 之需要,教育部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公佈「大專校 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對於產學合作之定義做出具體而明確的 解釋。 關於產學合作的目標方面,該辦法於第二條表示:「大學 及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應以促進知識之 累積與擴散作為目標,發揮教育、訓練、研究、服務之功能, 並裨益國家教育與經濟發展。」 關於產學合作的定義方面,該辦法第三條明確表示:「本 辦法所稱產學合作,指學校為促進各類產業發展,與政府機關、 事業機關、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合作辦理下列事項之一 者:一、各類研究發展及其應用事項:包括專題研究、物質交 換、檢測檢驗、技術服務、諮詢顧問、專利申請、技術移轉、 創新育成等。二、各類教育、培訓、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 等相關合作事項。三、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 由此可知,教育部以法令拍板定案之產學合作定義,涵蓋了研 究發展與應用事項、教育培訓與研習訓練之合作,並以概括條 款擴及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範圍甚廣。此 外,合作的對象不僅止在於民間團體如公司等,亦涵蓋學術研 究機構與政府機關,係採較廣義之規範方式。 3.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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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上述文獻論述與實務運作所涉法令之意旨可知,產學合 作的精神在於縮短理論與實務間的落差、有效利用學校設備與人 才、協助產業升級與經濟發展,同時學校可有高度的自主規劃經營 空間以取得合法利潤。在產學合作的方式則可以展開為:一、研究 發展與應用事項;二、各類教育、培訓、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 等相關合作事項;三、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 結合教育部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一條與第二條所 述,雖大致上掌握了文獻論述與實務運作的主要目標與方式,然而 忽略了實際上產學合作為目前大專校院面對政府經費來源日漸減 少的狀況下尋求自給自足的重要管道,同時,教育部亦要求學校源 自企業之研究經費比例應逐年上升。因此,學者林炎旦定義中論及 學校以產學合作為獲取合法利潤的面向亦應納入產學合作定義中 不可忽視的一環。 本研究在此提出對於產學合作名詞定義之初步淺見。本研究 認為基於教育部辦法之定義為基礎,同時考量產學合作同時為獲取 合法利潤的面向,可定義產學合作之概念為:「大學及專科學校以 促進知識之累積與擴散作為目標,發揮教育、訓練、研究、服務之 功能,並裨益國家教育與經濟發展,在獲取合法利潤收入以挹注研 究與發展的精神下,與政府機關、事業機關、民間團體、學術研究 機構等合作辦理下列事項之一者:一、各類研究發展及其應用事 項;二、各類教育、培訓、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等相關合作事 項;三、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 二、 產學合作與建教合作之概念釐清 建教合作是一個歷史悠久的用詞,在大學校院內也是最常提到的 產學合作名詞。然而在近幾年國科會推動產學合作計畫與技術移轉中 心的浪潮中,建教合作、產學合作與技術移轉的界線似乎顯得模糊不 清。這個問題困擾著實務運作甚深,因為實務運作上產學合作收入的 運用自由度深受相關會計法令拘束,然而會計法令在產學合作各項收 入定義上的模糊導致會計人員以最狹義的方式去進行產學合作收入的 分配,造成了產學合作推展的重大負面影響。在此,本研究整理過去 學者意見與相關法令,試著去釐清產學合作與建教合作兩個名詞間的 關係。 1. 文獻論述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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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清(1991)10

認為產學合作(business and industrial liaison system)亦可稱之為teacher industry linkage,主要是

源之於「建教合作」但卻不等於「建教合作教育」(cooperative education),產學合作與建教合作之關係如圖 1-1 所示。 圖 2-1 產學合作與建教合作之關係分析圖 資料來源:林海清(1991) 林炎旦(1997)曾將建教合作與產學合作的關係分析,整理 出一 項目 建教合作 產學合作 比較表。11 理論 結合學校理論與實務訓練 學校理論及企業實務 合作對象 主 民營事業 業教育類科 校 生產性工廠為主 以學生參與為主 以高職階段的學校為 以工業類科為主 研究機關、公營事業、 研究人員、工程師與教師都參與 的對象 各種技術職 技術職業教育體系中各級學 與研究單位 合作內容 提供基礎技術人力 培養 教育 培養基礎技術人力 各階層人力的 培養內容為養成與在職 10 林海清,「影響工職教師支援企業界研究發展關鍵因素之研究」,政治大學,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1991。 11 同註 5。 廣義的意義:教育與訓練制度配合,加強經濟發展的全面協調措 施。 建教合作 狹義的意義 產學合作:學校與企業合作從事研究發展。 建教合作 職業合作教育 專業教育 工作經驗教育 工讀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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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地區需要為主 以合作雙方的目的為內容的主 幹 合作效益 學生、教師受益 企業、學校、學生受益 合作範圍 以學校見習為主(單位 、設備 規劃) 涵蓋行政配合、師資交流 支援、經費資助、課程規劃、教 材編制、彈性學制、研究發展、 法令規章等(整體性合作規劃) 合作目的 1.協助學校訓練學生 機會 學習新技術設備的 作者的需要為優先考量 業界自籌經費來源 2.提供學習新技術設備的 3.提供穩定的基礎技術人力 4.以輔導就業為前導 1.訓練學生、教師、工廠員工與 管理人員 2.提供雙方 機會 3.以合 4.提供產業界合作開發的暢通 管道 5.提供 合作策略 由雙方依教育主管核定的規章 的自 簽合約、以非營利為主 在法令的規範下、應有更高 主規劃經營空間可以為學術界 取的合法利潤 表 與產學合作比較表 由上述文獻論述可看出,如果不考慮各方對於產學合作自行 定義所 分 實務運作的混淆—建教合作與產學合作之概念釐清 在大專校院內,產學合作是一個相對比較新的名詞。在政府大 力推 2-1 建教合作 資料來源:林炎旦(1997) 造成的概念混亂,而回歸到實際進行產學合作的各種管道來 看,學界與產業界的互動主要可分成兩種態樣:人才的教育訓練與 研究發展。這是出不可以先初步劃分出來的,但是共同的精神都是 資源的交流。也就是說,產業界畢竟是以獲利為目的,其與學界進 行合作主要是為了利用學術界既存的人力資源、軟硬體設備以及智 慧財產,學術界則是透過此種合作方式取得其需要的研究經費以及 產業資訊。因此,總結的說,產學合作與建教合作在定義上的上下 位關係或許會有爭議,但不可否認的是,雙方的合作是基於資源互 補的共同目的下所進行的人才教育訓練或是研究發展能量的提 升,基於此一文獻論述均認同的精神來看,雙方的合作確實可以 類為教育訓練方面以及研究發展方面的不同面向。 2. 動技術移轉與創新育成機制之前,大多產學合作關係均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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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合作」的名義所涵蓋。這是因為建教合作的名詞起源較早,因此 早期的產學合作多以「建教合作」稱之,包含一切為外界提供訓練、 研究及設計等服務所獲得之收入,此見諸「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 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四款即可知12 。甚至會計科目亦 僅有建教合作收入項目,而無技術移轉或產學合作收入之會計科 目。 法令上與會計科目中對於產學合作收入的定義混淆將導致推 動產 小結 本研究基於上述論述以及參考目前教育部新制定的「教育部 大專校 學合作的重大阻礙。這是因為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十條但書對於非政府預算收入之五大經費來源給予學校自主的 管理權限,不受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之限制。13 此六大經費來源為: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 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依該條例第七條之一投資取得之有關 收益。反面解釋,產學合作收入的會計科目名稱如果與五大經費來 源名稱不一致,就有可能被解釋為必須受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產學合作(包括技轉、育成等機制) 概念上與建教合作同樣是收取企業之費用,前者卻可能被解釋為須 受較嚴格之法令規範,似有違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十 條制定之本旨,亟待釐清。 3. 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來看,過去習於延用的建教合作定 義,確實已經漸漸受到新定義下的「產學合作」名詞所取代。為避 免繼續在此名詞上的混淆狀況,本研究認為應以定案之「教育部大 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為名詞與概念定義的主軸,近一步全面 檢討現行所有以建教合作名詞進行定義的法令。因此,本研究認為 教育部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中的第三條所列產學合作定義 的第二項部分「各類教育、培訓、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等相關 合作事項。」已然在概念上涵蓋了文獻論述上狹義建教合作概念的 核心:人才的教育訓練與實習,而該辦法定義之產學合作定義更涵 蓋了各類研究發展及其應用事項(如學校運作上最有組織系統化之 技術移轉、創新育成),甚至第三項還涵蓋了學校智慧財產權益之 12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四款:「建教合作收入:各學校為外界提 供訓練、研究及設計等服務所獲得之收入。」 13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十條:「校務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 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 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第七條之一投資取得之有關收益不在此限,惟應由各校自行訂定收支管理 辦法,並受教育部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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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事項。因此,法令定義上的產學合作似乎已經成為最上位概 念,此概念以下涵蓋了:一、各類研究發展及其應用事項(包括專 題研究、物質交換、檢測檢驗、技術服務、諮詢顧問、專利申請、 技術移轉、創新育成等);二、各類教育、培訓、研習、研討、實 習或訓練等相關合作事項;三、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 事項。 惟研究發展及其應用項目中之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兩項,在 本質上 合上述文獻論述與實務運作法令,本研究將產學合作定義 的上下 應屬於「學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教育部辦法中將 其挪置於「各類研究發展及其應用事項」,在邏輯上似乎有討論之 空間。因為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通常係指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 權)之權利保護與管理維護,當然包括技術權利化之專利申請工 作,亦包括利用智財權取得收益之技術移轉工作,若依據目前教育 部辦法第三條之文字敘述,其將明顯為智財權運用性質的專利申請 與技術移轉置於第一項,可能的解釋是第三項「其他有關學校智慧 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為一概括條款,因而才有「其他」二字。亦 即由於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兩項產學合作項目是廣泛為實務界所承 認之產學合作項目,因此本辦法特別將其列舉於第一項,至於第三 項則是為填補定義可能產生的不足所設之概括性條款。 結 位概念重新整理如下圖: 圖 2-2 產學合作定義文獻論述與實務對照圖,本研究整理。 產 學 合 作 研究發展及其應用 教育訓練及實習培訓 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 專題研究 (扣除專利申請及技術移轉) 物質交換 檢測檢驗 技術服務 諮詢顧問 專利申請 技術移轉 創新育成 學說之廣義建教合作 學說之狹義建教合作 學說之產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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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產學合作之類型 1. 文獻論述部份

(1) 曾超信、王文賢(1993)14

針對工業技術研究院與民間業者進行

A. 專門的技術移轉給廠商,

B. 先期開發聯盟(Early joint development):廠商們在研究

C. 合作承包(Subcontract):廠商(或研究機構)自行研發技 D. 客 產 E. 規格制定(Joint spec-definition):共訂產品規格,為合 F. 合作開發(Joint development):在契約下企業與研究單位 G. 先期授權(Early license):經濟部委託,研究機構與企業 H. 原形授權(Prototype license):研究機構技術研發完成, I. 產 tium):研究機構參與同類廠商為 J. 衍 情況下,邀請企業參與創 (2) J.Lee&H.N.Win(2004)15 指出產學(研)間技術移轉模式包 A. 學生交流、研討會、公開發表(Collegial interchange , 技術移轉所用的模式進行分類: 技術授權(Licensing):指專利與 提供資料與技術說明。 技術之初已組成開發聯盟與訂定產品規格,後期研究機構再 參與開發。 術,研發完成之後再進行移轉給研究機構(或廠商)。 戶委託(Customer design):接受客戶委託開發技術或 品。 作開發之前期工作。 共同合作研發。 以先期合作方式進行研發。 直接移轉廠商商品化。 品聯盟(Product consor 同一種產品開發所組成的聯盟。 生公司(Spin-off):在尚無技術 立新公司,並協助部分技術員工加入。 括九種方式: Conference, Publication ):這是一透過共事進行非正式 與免費的知識交換活動,包括呈現在專業與技術研討會與公 14 曾超信,王文賢,「研究機構技術移轉之探討∼以工研院為例」,促進產業升級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國立中山大學,21-38 頁,1993。 15

J.Lee&H.N.Win, “Technology transfer between university research centers and industry in Singapore”, Technovation, 24(5), pp. 433~442,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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佈在專業雜誌。知識將廣為擴散也為學術研究與廠商、市場 接觸的第一步

B. 諮詢與技術服務(Consultancy and technical services

C. 專 m):在專業與知識的交換過程,

D. 研 f R&D):在契約下雙方從研

E. 共同研發協議(Cooperative R&D agreement):一個或一個

F. 授 慧財產權授與給第三 G. 研 研究機構與企業間簽訂 H. 科學園區 (Science park, I. 訓 受過訓練的學生透過合作 實務狀況 學合作在實務運作上的方式,目前各校均有所差異。 主要 provision):一個或多個人員從大學或研究單位提供建議、 知識或技術服務。他們有正式的合約,一般來說是短期且為 特定目的。在這段期間,學院人員或高階研究者被僱用外調 擔任諮詢、顧問的工作。 案交換(Exchange progra 可以從學校移轉到廠商,同時也可以從廠商移轉到學校。在 這種方式下,必須避免雙方利益上的衝突同時學校或研究單 位必須同意人員的諮詢協議。 發策略聯盟(Joint venture o 發一直到商業化都一同合作。 以上的大學研究中心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企業的協議。大學 提供研究人力、資源;企業提供資金、人力、服務、設備與 其他資源為特定研發任務所努力。 權(Licensing):將全部或部分的智 人,允許其使用此智慧財產權。 究合約(Contract research):乃 R&D 合約。主要由大學花精力執行,企業提供研究經費。 合約期間從數月到數年,透過此研究合約企業可以藉由大學 的 R&D 提升單一產能,強化商業利益。 、研究園區、技術園區或育成中心

Research park, Technology park or Incubators):在給 定的一塊的土地區域上,通常是接近大學。這種方式通常被 高科技廠商所採用,早期由政府資助,後來有其他營利公司 投資,例如:新竹科學園區。 練(Training):技術移轉過程中 將工作方法與技術擴散、交流,例如:建教合作。 2. 整體產 產學合作較成熟的大學將非技術研發性質的產學合作組織分 為三個體系,亦即技轉中心、創新育成中心與產學合作中心等。三 個機制彼此間以及各校對應之技術研發單位的關係圖如下圖 2-3:16 16 教育部產學合作資訊網,「三、教育部推動產學合作模式」,產學合作手冊,第二單元,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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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3 技職校院產學合作運作機制。資料來源:教育部產學合作資訊網 .產業技術研發 .系統整合 .中間試驗 .商業性試驗 .產學合作政策 .年度推動措施 .相關法規 .孵化新創公司 .技術移轉業界

教育部技專校院產學合作

技轉中心 (國科會) 區域產學合作中心 (教育部) 創新育成中心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學校經費成立 教育部重點補助 業界經費補助 研究中心 工程中心 實驗室 研究中心 工程中心 實驗室 技術研發中心 .行政(區域產學資 .媒合(學校與產業界) 隊 之管理與 . 之調查 .溝通協調 .組成研發團 .顧問諮詢 .共同實驗室 維護 宣導 源 實驗室

指導委員會

<http://www.mba.yuntech.edu.tw/2006%20Industry-Education%20Handbook/html/02_3_1.html>(最後點 閱時間為 2009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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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小結 獻論述偏向於將產學合作的類型以合作方式來劃分,而實 務運作上則偏向以功能來劃分產學合作組織。綜合來看,廣義的產 學合

第二節 產學合作之發展

於 1974 年 9 月 13 日發布「建教合作實施辦法」,長期以 來均為學校與業界互動的重要機制。約於 1991 年開始,我國開始重 視產 文 作組織依業務性質可以區分為技術研發單位以及非技術研發 單位。前者以研究發展以及教育訓練為主要工作項目,主要以各校 研究中心運作的各種技術研究發展聯盟為主;後者則是以技術服務 以及資源整合為主要的功能取向,技術服務性質較高的為技術移轉 中心以及產學合作中心,創新育成中心則屬於資源整合的組織,涵 蓋的業務範疇較廣。一般來說,技術移轉中心業務涵蓋了技術移 轉、先期授權等;產學合作中心則涵蓋了各種可能的產學合作方 式,但較偏向於產學合作機會以及資訊的提供與媒合工作;創新育 成中心則偏向於輔導新創公司以及創業資源整合等。結論上,本研 究認為同時以組織與合作方式來劃分產學合作的類型較能勾勒出 產學合作的概貌。文獻論述或有混雜產學合作方式以及產學合作組 織者,是不妥當的論述方式。 一、 政策演變 教育部 學合作,政府有鑑於提升國家競爭力的重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 員會為落實學術界先導性與實用性技術研究,並使研究計畫成果能和 民間之企業科技研發的需要相結合,乃鼓勵企業積極參與學術界應用 研究,培植企業研發潛力及人才,於該年九月發布「產學合作研究計 劃作業要點」,鼓勵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或依國科會規定受補助之單位 提出產學合作計畫。是故,透過產學合作計畫之執行,將學術界先導 性的技術導入產業界,以提升產業界的科技水準,進而全面提升國家 的競爭力。國科會於 2000 年起並積極推動技轉中心設立,並於 2002 年以後宣告技轉業務推動以績效為導向,並同時進行相關之配套獎 助,各技轉中心之經費來源由補助改為獎助,一切以績效為導向。同 時,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戮力推動創新育成中心設立,而教育部技職司 則推動區域產學中心。因此,由 1991 年起至 2005 年,可將產學合作 劃分為三大推動歷程,即產學前期、產學建置期、產學活絡期。而國 科會、教育部以及經濟部在此一時期之重要相關政策茲明列如下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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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17 2008 年則開始推動各產學合作機制之整合,因此有行政院科顧 組推動之產學合作整合推動計畫,並成立整合辦公室推展技轉與育成 中心之整合。 17 同註 8,29 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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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1996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大產學18 (1991 年開辦,鼓勵學產共同進行關鍵技術與創新產品雛 型研發) 小產學20 (鼓勵中小企業產學合作,補助上 限 50 萬元,著重人才培育) 數位產學21 (注重數位 人才培育,及增進產 品附加價值) 新制產 學合作 研究計 畫19 國科會 補助設立技 轉中心 產學合作獎勵(針對大學研究人員、研發成果 及績效卓著研發部門進行獎勵) 技職司(2002~2006 舉辦,逐年 遞減補助),補助 6 所區域產學 合作中心 補助技職院校技術研發中心 教育部 產學績 效激勵 方案 補助創業育成中心設立(中小企業處) 學界科專(技術處) 經濟部 擴大產業碩士級人才培育,及成立半導 體、數位內容學院(工業局) 行政院 科顧組 產學合 作整合 推動計 畫 產學前期 Æ Å 產學建置期 Æ Å 產學活絡期 Æ 表 2-2 產學合作推動歷程之相關措施 資料來源:1.2005 年之前,洪德生(2005)22 。2006 年之後,本研究整理。 18 正式名稱為「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俗稱「大產學」。 19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核定全新架構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整合原有大小產學與數位產學計畫,進而區分國科會產學合作計 畫為先導型、開發型與應用型三種,並可視廠商出資比例讓廠商有機會與國家共有研發成果,這與 過去俗稱的大小產學由國家擁有全部智財權有所不同。 20 正式名稱為「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俗稱「小產學」。 21 正式名稱為「數位內容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俗稱「數位產學」。 22 洪德生,「台灣的產學合作關係現況」,亞東關係協會科技交流委員會與中華經濟研究院主辦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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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未來發展方向 學研界歷來對於推動產學合作不遺餘力,楊朝祥(2002)提出七 大努力方向:23 1. 產學人才流通 人才不可單向式的提供,教師可至產業界任職,產業界有專業智 能、實務工作經驗的人員亦可直接到學校任教。產學人才的雙向流通 必然是促進產業升級、刺激產業進步的良方。 2. 鼓勵教師從事實用性研發工作 研究、教學、推廣是大學的主要功能,然而現行制度中,研究經費 主要來自國科會,且以學術性研究工作為主,因此,大學不妨成立創 新育成中心,為企業界的研發助一臂之力。而如何引導教師從事實用 的研發工作亦將有助於知識產業的發展。 3. 鼓勵企業在大學成立研發中心 社會中具有最多、尖端的知識人才即為學校。美國政府投資大量經 費予大學從事研發,企業界在各相關大學成立研發中心,這些皆為美 國知識經濟能較其他國家更快速發展之因。目前各大學雖逐步成立育 成中心,但由企業界在學校內合作成立研發中心仍不多見,而由政府 委託學校的重大研發亦相當有限,然而,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美國的 作法值得我們學習。 4. 鼓勵大學經營產業 大學如何將知識實際應用,進而盡心盡力促進產業發展,皆為知識 經濟中不容忽視的課題。大學與民間合作,成立合作產業,甚或大學 自行經營產業等都是不錯的想法。大陸北京大學與清華大學都是學校 經營產業成功的案例,頗有可效法之處。 5. 發展教育產業 日產學合作研討會會議論文集,1A-10 頁,台北,2005。 23 楊朝祥,「建置產學合作新關係」,國家政策論壇季刊,2(2),178-181 頁,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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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在與各國協商的過程中,各國莫不將台 灣教育市場的開放當作主要的協商內容,換言之,各國皆將教育視為 產業的一種,因此,若我們不改變過去對學校經營的刻板印象,教育 將無法與世界各國競爭,甚至將淪為其他國家教育的殖民地,轉念之 後,我們不僅能與他國競爭,甚至可以輸出,進而成為重要的產業。 6. 產業與學校 BOT 合作 近年來,國家財政困難,教育經費已然無法大量擴增,民間教育資 源的投入是不得不為的作法,鼓勵私人捐資興學,甚至學校中可營運 的建築或事務,均可透過 BOT 的方式由民間投資經營,不僅不必由政 府籌措大量經費,亦可創造商機、促進產業發達。 7. 產業與學校共同培育人才 產業需要人才方能發展,而學校所培育的人才也需產業僱用方不致 失業,是故,人才的培育是學校與產業界共同努力的目標。如德國舉 世聞名的雙軌制職業教育與職業訓練,學校負責基礎與理論的教學, 企業負責實務的職業訓練,如此,不僅學習內容可配合企業需求,企 業也不於人才匱乏,而學生畢業時亦無失業之隱憂。 有鑑於產學合作現況與面臨之困境,台灣經濟研究院院長洪德生 (2005)提出產學互動之政策方向為:24 1. 持續重點人才培育工作,建立研發人才供應調控系統 規劃建立大學產業研發能力供需平衡機制,同時促成國際人才交 流,延攬國際級研發人力。 2. 活化創投基金進場機制,強化大學育成中心體質 建立追蹤新創事業成效之績效評估機制,及以獎勵機制鼓勵績效 卓越大學,以獎勵方式或計畫補助鼓勵創投基金進場,並予以租稅優 惠或減免等待遇。 3. 建構產業創新知識平台,樹立學產研發媒合機制 24 同註 22, 1A-1~1A-2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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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建構以產業需求為基礎之產業創新平台,縮短企業與大學 之研發落差,並於 1 至 2 年內樹立創新商業化經營模式,將研發成 效加以推廣。 4. 累積大學研究能量資訊,獎勵大學卓越研發成果 建立大學院校研究能量資料庫,協助產業瞭解大學研究趨勢, 並結合地方,為大學樹立具有地方特色之研究專長,以及建立對卓 越研發成果之獎勵機制。 5. 刺激企業研發出資比重,導入研發服務創造機會 鼓勵大學研發經費應來自企業長期支持,可有效聯繫產學二方 長期合作之夥伴關係,並訂定明確推動目標以吸引企業,進而導入 研發服務模式,對大學研究成果進行知識加值、保護與行銷工作, 亦透過創新功能,銜接大學科學至產業應用。 本研究以為,在多年產官學研的努力下,企業在大學成立研發中心、產 業與學校共同培育人才以及累積大學研究能量資訊、獎勵大學卓越研發成果 等均頗有進展。 在合設聯合研發中心部份,國內科技大廠以及工研院等研究機構均陸續 與大學設立聯合研發中心,其中又以與交通大學合設者甚為積極。25 工研院更 一口氣與六校設立聯合研發中心,合作對象與合作主題如下表: 25 瑞昱交大聯合研發中心成立於 2006 年 6 月(http://www.realtek.nctu.edu.tw/),友訊交大聯合研究 中心成立於 2007 年 8 月(http://www.dlink.nctu.edu.tw/),鈊象交大聯合研發中心成立於 2008 年 02 月(http://injrc.cs.nctu.edu.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32&Itemid=106)(最後點 閱時間為 2009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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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研發中 心設立處 合作主題 合作重點 合作學校/ 單位 交通大學 通訊與晶片 無線網際網路、無線 感測網路、光通訊系 統與網路、第四代無 線擷取技術、PAC 前 瞻高效能低耗能之數 位訊號處理器 交通大學、中 山大學、中正 大學、成功大 學 、 清 華 大 學、台灣大學 清華大學 前瞻光電元件、奈米 電子元件、影像與顯 示 清華大學 中山大學 光電與半導體 前瞻光電元件、奈米 電子元件、影像與顯 示 中山大學 成功大學 微奈米 近身無線智慧模組技 術、微奈米壓印模具/ 製程及運用技術 台灣大學 奈米材料 高性能能源材料、通 訊材料、光電材料、 奈米材料於生醫臨床 應用 台灣大學 生醫 疾 病 之 分 子 診 療 研 究、細胞治療、動物 實驗模式、癌症標記 與診斷 台大醫院、國 衛院、成大醫 院 中央大學 環境科技與奈米觸媒 奈米觸媒、奈米半導 體光觸媒、環安科技 中央大學 表 2-3 主題式學研合作合作對象表26 資料來源:工業技術研究院 產業與學校共同培育人才部分,行政院於 95 年 10 月 18 日第 3011 次會 26 摘錄自工業技術研究院官方網站,at< http://www.itri.org.tw/chi/rd/Collaborations/domestic.asp?RootNodeId=02A&NodeId=02A1& >(最後點閱時間為 2009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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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通過本計畫為「2015 年經濟發展願景第一階段三年衝刺計畫」施政項目之 一,目標於 2007-2009 年培育 4,800 名研發碩士人才,並擴大培訓產業領域, 各校依據行政院頒布之「擴大碩士級產業研發人才供給方案」以及教育部所 頒之「大學校院設置產業研發碩士專班推動實施要點」,均積極籌設所謂之產 業研發碩士專班(簡稱為產業專班),由政府及合作企業提供經費補助,進行 短期而密集的人才培訓,藉以填補產業發展不足之人力需求。 累積大學研究能量資訊、獎勵大學卓越研發成果部份,各校均努力進行 校內研發成果的盤點,同時對於研發成果卓越以及產學合作績優者給予獎 勵。國科會更於 2008 年 7 月 17 日通過「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傑出研究獎 遴選作業要點」,對於學術研究類以及產學研究類研究卓越者給予獎勵,這些 都是近年來政府與各大學所進行之努力。 然而在於某些面向產學合作推動進展卻是遭受到諸多困難。例如鼓勵大 學經營產業、產業與學校 BOT 合作、活化創投基金進場機制等,均遭遇到許 多法令面上的困難,加上大學校院欠缺專業人士協助推動內部法令制定的工 作,因此凡涉及公司化與創投資金部份的業務,均推動緩慢。 綜觀上述學者的意見與產官學研近年推動的成果,我們可期待後續等待 法令鬆綁後,將可進一步推動引進企業與創投資金進行產學合作,其中尤以 技術作價入股以及育成企業培育的工作是後續將有重大突破的部份。此外, 隨著政府逐漸放寬教師至業界兼職、借調甚至擔任管理職的限制後,師生創 業的法令障礙將逐漸清除27 ,接下來的工作,是如何教育與鼓勵校園研究團隊 將進行的研發成果進一步的推向商品化。這將可望會是下一波產學合作推動 的重點工作。 在推動校園衍生新創事業中,技轉中心與育成中心必須突破原有的業務 分工藩籬以尋求一更有效率的合作方式,將蘊釀中的產學合作案或者是校內 有創業意願的研究團隊推向創立一新設之公司。這項工作很難由技轉中心或 育成中心獨立完成,須有賴兩組織的整合與互補才能順利推動。

第三節 技術移轉與授權之定義與業務項目

一、 技術移轉與授權之定義 有些學者認為技術移轉是一長期而複雜的購買過程,技術接受者 購買的不只是技術本身,還有技術帶來之實質利益(Watkins,1989, 27 行政院於 2005 年討論之具體強化及放寬產學合作機制的措施包括:1. 放寬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 師每週兼職時數上限;2. 調整專任教師借調期間及延長時間上限;3. 研議鼓勵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 師赴民間開業,將研究成果商品化、市場化;4. 研議放寬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借調後回任教職, 得併計其任職年資;5. 研議放寬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得借調民間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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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per & Naghshpour,1996) 。也有學者認為認為技術移轉就是知識 的使用,也就是技術輸出者提供相關的知識,而技術輸入者吸收了所 有相關的知識並加以使用,則視為技術已被移轉(Mogavero & Shane, 1982)。 學者劉常勇(1997)28 指出,所謂技術轉移是將無形的技術知識 或有形的技術設備,在供需兩造間經由某種媒介方式加以傳送,以滿 足供需雙方的要求與目標。以中國大陸科研成果轉移模式為例,其中 技術轉移的供方是 「研究機構」,需方則是「工業企業」,研究機構的 科研成果是「轉移標的物」,而轉移的方式稱為「轉移渠道」。同時「科 研成果技術轉移」的效果,還受到許多外部因素的影響,包括經濟體 制、科技政策、市場機制、以及產業環境。 有些學者則從技術移轉的目的來定義,認為技術移轉的目的在於 強化技術接受者的企業體質,增加本身之競爭力,因此技術移轉的範 圍必須包括接受者對此技術的發展與應用,即技術接受者的學習與吸 過程(Khannaetal.,1998;Jao,1997;Lambe & Spekman,1997)。

Robinson(1988)認為技術移轉是移轉者與接受移轉者之間存在 的一種關係,技術移轉不是一次就結束的活動,而是一種移轉技術在 被移轉者之間深入擴散的連續過程。29 楊君琦(2000)則採微觀(micro)角度,強調技術移轉過程的 溝通和學習,將焦點放在技術移轉契約訂定之後的執行過程。他認為: 技術移轉乃指「將技術從一方移轉到另一方的互動過程(process), 目的在於協助技術接受者改進或製造新的產品,進而獲取利益與提昇 企業競爭力。」30 Rogers(1998)則認為「技術移轉係指一組織或體系所產生的創 新(innovation) 為另一組織或體系所採用的過程。」31 方賢齊(1988)對於技術移轉的定義是「狹義而言,是兩個機構 28 劉常勇,「大陸地區科研成果轉移情形研究」,台研兩岸前瞻探索,第 4 期,106-137 頁,台北, 1997 年。 29

Robinson, R. D., The International Transfer of Technology, Ballinger Publishing Company, U.S.A, 1988. Gordon V. Smith, Russell L. Parr, Valu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tangible Assets, John Wiley & Sons Inc., New York, 1989.

30

楊君琦,「技術移轉互動模式失靈及重塑之研究--以研究機構與中小企業技術合作為例」,國立臺 灣大學,商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0。

31

Everett M. Rogers, Elias G. Carayannis , Kazuo Kurihara & Marcel M. Allbritton, “Cooperativ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greements (CRADAs) as technology transfer mechanisms”, R&D Management,28.2., P.79, 1998.

(33)

或組織間的合作關係,以技術報酬金方式購買某項特定技術,如:產品 專利權、產品技術(know-how)等,但是技術移轉之重點精華或是真 正精神所在,應該是更廣義的解釋,就是人力的培訓。因為狹義的技 術移轉,像買廠房設備或產品授權,都會落伍淘汰,但是技術隨著人 跑,只有人才的培育,技術移轉才有生根,發揚光大的可能。」32 徐佳銘(1997)對技術移轉的定義是:「狹義而言,是指機構將 具已研發成熟之技術或產品移轉到其它機構,廣義而言,則指一機構 將其已有或潛在的各種技術能力、經驗、產品、資料…等透過種種交 流方式,如:訓練、研討會、合作研究、開發技術輔導、委託研究或直 接移轉...等方式,移植到對方,使其技術能力或產品水準提升的一種 方法。33 技術移轉的方式有許多種,多位學者曾對技術移轉的方式作分 類,其中以曾信超的分類最完整。 曾信超與王文賢(1993)針對工業技術研究院與民間業者進行技 術移轉所常用的模式進行歸類,計分成十種模式:34 1.技術授權(licensing);

2.先期開發聯盟(early joint development); 3.合作承包(subcontract); 4.客戶委託(customer design); 5.規格制訂(joint spec-definition); 6.合作開發(joint development); 7.先期授權(early license); 8.原型授權(proto typelicense); 9.產品聯盟(product consortium); 10.企業分殖(spin-off)。 林姵君(2005)認為技術移轉乃是指兩個組織間藉人之傳遞或設 備的移轉,將技術或知識互相傳授教導,其目的則在於滿足供需雙方 的要求與目標,並協助技術接受者提升競爭力、經營能力與獲利能力。 簡單的說,技術授權即是授權者(licensor)提供技術或專屬的權利 給被授權者(licensee)使用,而被授權者支付一定金額報酬給授權 32方賢齊,「技術移轉之基本概念」,機械工業雜誌,89~90 頁,1988 年 7 月。 33 徐佳銘,「機械工業技術移轉的可行方式;談工研院機械工業研究所技術移轉的經驗」,技術移轉研 討會講稿,12 頁,1983 年 11 月。 34 同註 14,21~38 頁。

(34)

者之行為。 二、 技轉機制之業務項目 薛又軒(2002)35 藉由技轉中心所提供的服務,勾勒出技轉辦公 室所需扮演的三種角色:「研發成果管理及推廣」、「專利申請及維護管 理」、「技術移轉與授權管理」。 1. 研發成果管理及推廣 (1) 規劃及執行研發成果之收集、登錄、推廣及維護。 (2) 資料庫管理系統建置、維護及更新。 (3) 保密協議與研究紀錄簿之推廣與簽署。 (4) 舉辦成果發表會及展示。 (5) 彙編研發成果刊物。 (6) 辦理智財權相關培訓課程。 2. 專利申請及維護管理 (1) 受理校內外之專利申請案。 (2) 提供技術價值及可專利性評估之權益審查。 (3) 專利定期追蹤與維護。 3. 技術移轉與授權管理 (1) 公開研發成果技術資料庫。 (2) 技術及權益協調洽談/簽訂保密合約。 (3) 商業應用/技術評估/鑑價。 (4) 議定授權及技術移轉費。 (5) 技術移轉策略(專屬/非專屬、授權地區、授權期限)。 (6) 技轉公告/技轉廠商評選/簽授權合約。 因此從上述技術移轉服務機可以提供的服務中我們可以發現,目前大 學的技術移轉中心可以提供技術仲介、顧問諮詢與教育的訓練工作,也就 是說大學內所設的技術移轉中心因為限於學校資源有限的關係,學校應將 技術移轉中心定位於仲介者與技術的提供與諮詢者。 35 薛又軒,研發成果商品化-大學技轉中心運作模式之探討,國立中山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研究所碩 士論文,2001。

(35)

第四節 創新育成之定義與業務項目

一、 定義 1. 學者 育成中心的原文很常被提到的是「Incubator」這個單字,意指 孵蛋器、細菌培養器或早產兒的保溫箱,希望能藉由控制良好的成 長環境讓剛萌芽的新生命順利成長。後來藉由Incubator的概念在商 業領域發展出Business Incubators的概念,意指是一個設計來促進 新創事業成功發展的計畫,該計畫透過一系列的商業資源投入以及 服務,同時運用了育成中心本身以及他所建立的網絡的資源,來使 得受輔導的企業成長茁壯。36 除此之外,育成中心也有其他稱呼,諸 如「innovation center」、「enterprise center」等。37

在文獻論述上,國內外有多位學者專家提出其對於育成中心定 義的看法,摘錄如下: 徐享崑、傅顯達(1993)在其研究中指出,科技創業育成中心 就是將尚未成熟的產業技術,先安排在接近學術研究的環境內加以 培育,並成立公司,漸至茁壯而能適應市場的環境競爭並存續下去, 以作為新科技事業的培育孵化機構。中心內部應有堅強的支援系 統,包括秘書工作、行政管理、辦公室空間、技術管理、場地設施、 市場行銷等商業技藝及如何籌措資金等。38 Lalkaka, Rustam(1994)認為企業育成中心以一個整合性與負 擔的起的組合形式,提供實際的工作空間、共用設備以及技術與商 業支援服務的管道,藉此降低新創企業的創業成本並避免延遲商 機,降低其創業階段失敗的機率。其主要特色為:慎選進駐廠商; 支援商業規畫的準備與提供種子資金的管道;訓練中小企業的管理 技巧;明訂完成培育的畢業期間以挪出可用的空間給其他新的租 36 維基百科全書,at<http://en.wikipedia.org/wiki/Business_incubator#cite_ref-0>,(最後點閱時間為 2009 年 4 月 20 日)。 37 李家毅,創業育成中心之育成績效評估-以工業技術研究院創業育成中心為例,國立中央大學,產 業經濟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 38徐享崑,傅顯達,赴美國與日本著名大學及科研機構考察技術移轉相關業務考察報告,行政院國家 科學委員會,1993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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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另一項特色則是,育成中心本身即是一個事業經營體,在其經 營體系被建立完成時,它將是一個自給自足的個體。企業開始進駐 時,育成中心可以對租戶的服務費用給予部份的補助,但補助的額 度會逐漸下降。育成中心是以服務為導向的,並且依賴臨近大學的 實驗室與設備的使用,與社區非正式支援團體網路的專業服務。39 袁建中(1994)認為創新育成中心的定位是一個具有管理功能且 能提供新生公司技術與商務服務的機構,它可以從政府或私人企業 等獲得補助,並以大學、研發單位等為技術的來源,培育新生公司 成長茁壯並回饋給外在環境。40 其後進一步將育成中心定義為:育成 中心是一個創新設施組織(innovative facility organization), 它本身是一個經營事業體,其服務對象是擁有技術的創業者與其新 生公司;藉由提供負擔得起的出租空間、共用設備、各種商業服務 與法律諮詢、專業技術與管理援助和管道,且有效地結合租戶、資 金、技術、專門知識(know-how)與市場資訊,創造了一個可以引導 創業、生存與企業早期成長的整體培育環境,以降低技術商業化過 程中的成本與風險,減少環境對企業在創業初期階段對商務的不熟 悉和巨大壓力,藉以提升新創企業成功的機會(袁建中,1996)。41 2. 實務與法令運作

美國商業育成協會(National Business Incubation

Association, NBIA)對育成中心作以下之定義:育成中心是對有企 業家精神的中小企業提供可利用的空間、支援服務,及技術、金融、 行銷、管理等方面的協助,希望透過這些最佳化的支援,使創業初 期的新興公司得以順利成長。42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對於育成中心的定義為:「育成中心 ( Incubation Centers)是以孕育創新事業、創新產品、創新技術 及協助中小企業升級轉型的場所,藉由提供進駐空間、儀器設備及 研發技術、協尋資金、商務服務、管理諮詢等有效地結合多項資源, 降低創業及研發初期的成本與風險,創造優良的培育環境,提高事 業成功的機會。」43 39

Lalkaka, Rustam, "Business Incubator as a Means to Small Enterprise Creation and Growth", International Small Business Congress, 1994.

40 袁建中,洪志洋,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規劃報告,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994。 41 袁建中,”我國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之規劃”,規劃學報,23,85~104 頁,1996。 42 經濟部,中小企業白皮書,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台北,1998。 43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網站,at<http://incub.cpc.org.tw/aboutcenter.htm>(最後 點閱時間為 2008 年 12 月 13 日)。

(37)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令表示:「所稱育成中心,指為孕育新事 業、新產品、新技術及協助中小企業轉型,提供中小企業空間、設 備、技術、資金、管理諮詢服務之單位或事業。」44 二、 育成機制之業務項目 育成中心主要任務在於輔導新創企業,減少新創企業失敗之風 險。新創企業所需之資源包羅萬象,小至辦公設備的提供、大至尋求 資金引進機會甚或是市場行銷規劃等專業性領域工作。由於輔導項目 甚多,育成中心通常提供協助時亦秉持著來者不拒的服務精神,只是 有時因為各育成中心並沒有去明列業務項目的種類,而是基於問題解 決者的角色去滿足廠商的需求,有些部份的服務項目事實上與其他產 學合作單位有重疊的狀況。本研究主要在於探討技轉與育成機制之重 疊狀況,在探討這個問題之前,育成中心服務項目的類型化變的非常 的重要。 學者對於育成中心所提供的服務通常在探討時偏向於功能性的 敘述,而非實際服務項目的。由上述學者對於育成中心的定義中,約 略可以看出其對於育成中心應具有的服務項目,本研究同時整理美國 NBIA 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論述如下表: 44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補(捐)助公民營機構設置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要點,第二條第二項,中華 民國 97 年 2 月 29 日中企策字第 09701101370 號令發布。

(38)

來源 業務項目 徐享崑、傅顯達 秘書工作、行政管理、辦公室空間、技術管理、場地設 施、市場行銷等商業技藝及如何籌措資金等 Lalkaka, Rustam 提供實際的工作空間、共用設備以及技術與商業支援服 務的管道 支援商業規畫的準備與提供種子資金的管道;訓練中小 企業的管理技巧 袁建中 藉由提供負擔得起的出租空間、共用設備、各種商業服 務與法律諮詢、專業技術與管理援助和管道,且有效地 結合租戶、資金、技術、專門知識(know-how)與市場資 訊,創造了一個可以引導創業、生存與企業早期成長的 整體培育環境 NBIA 提供可利用的空間、支援服務,及技術、金融、行銷、 管理等方面的協助 經濟部中小企業 處 空間與設備、技術及人才資源、商務支援、資訊支援、 行政支援45 表 2-4 育成中心業務項目整理 本研究整理

第五節 各校技轉與育成機制業務項目整理

關於技轉與育成中心的實務運作所提供之服務項目,本研究搜尋民國 九十七年教育部產學合作績效激勵計畫所補助之六所大學之技轉及育成單 位網頁,依據各校技轉及育成中心所屬網頁所列之服務項目,本研究整理 如下表: 45 同註 43。

(39)

機制別 校別 技轉機制 育成機制 中興大學 1.法務組 (1)契約草擬(保密合約、技術 授權合約、產學合作合約) (2)契約訂定 (3)契約管理 (4)相關法律諮詢與服務 (5)其他 2.推廣組 (1)智權相關教育訓練 (2)研發成果(技術)推廣 (3)出版研發成果報導 (4)研發人才資料庫 (5)專利刊物的編撰 (6)網頁推廣與維護 (7)其他成果推廣業務 3.行政組 (1)專利申請與維護 (2)相關會議召集 (3)建立成果資料庫 (4)專利檢索與分析 (5)智慧財產權管理 (6)其他專利相關業務 網頁無明確敘述 成功大學 1.接受研發成果推廣申請 2.研擬行銷及推廣策略 3.專利申請事宜 4.技術授權及移轉 5.研議合約內容及權益 6.成果追蹤及權益收入分配 7.產學及建教合作之智財權保護 與權益收入分配 1.技術授權與轉移 2.提供試驗研究及檢測服務 3.協助技術引進及技術開發諮詢 4.舉辦產品展示會與收集市場資 訊 5.提供品質與環境管理系統驗證 輔導 6.舉辦投資說明會與協助融資 7.協助成立策略聯盟與經營管理

數據

圖 2-3 技職校院產學合作運作機制。資料來源:教育部產學合作資訊網           .產業技術研發 .系統整合 .中間試驗 .商業性試驗.產學合作政策 .年度推動措施 .相關法規  .孵化新創公司 .技術移轉業界 教育部技專校院產學合作 技轉中心 (國科會) 區域產學合作中心 (教育部) 創新育成中心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學校經費成立 教育部重點補助 業界經費補助研究中心工程中心實驗室研究中心工程中心實驗室技術研發中心 .行政(區域產學資.媒合(學校與產業界) 隊 之管理與 .之調查 .溝通協調 .組
圖 2-4 技術移轉的有效邊界
圖 2-5 產學合作橋接模式  資料來源:加納信吾(Shingo Kano) ,突圍技術移轉的臨界點。  在上圖中,加納信吾提出橋接概念以求將α線左方的研發成果橋接至 曲線的右方,如此將可成功地將技術成熟度不足之學界研發成果推展至 有技術移轉可能的α線右方。  此項橋接概念,依據企業 ECRT 值不同區分如下:  一、橋接型態 A:  企業之 ECRT 值高於β值。在潛在技轉企業 ECRT 值較高的狀況, 因為存在著 X 領域的技轉可能性,因此此時主要依賴技轉機制運作即可 將大學的研發成果橋接(技轉)給既有
表 4-7 育成機制服務能量強度各項得分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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