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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不動產信託

第三節 捷運聯合開發中的信託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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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登記,亦得確保其後得順利辦理抵押權登記,以作為貸款債權之擔保。

其次,關於建物無信託外觀之問題,為使建物之信託關係具有一定程度之 公示外觀,加強信託機制之風險隔離效用,有建議將信託契約或信託證明 文件備查,並於建築執照上註記受託人,同時於開發案工程告示牌上加以 登載之280。最後,由此種模式辦理之不動產開發信託,建議約定起造人名 義非經受託人同意,起造人不得自行變更,且於建商(起造人)倒閉等特 定事由發生時,允許由受託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單獨辦理起造人變更,以 利續建機制之進行281

第三節 捷運聯合開發中的信託關係

不動產開發信託因具有統一產權、促進土地開發利用、資金專款專用、

提高建案完工可能性及確保融資債權等優點,故為使聯合開發順利推定,

並確保主管機關、地主、融資機構乃至於日後承購戶之權益,捷運聯合開 發亦有不動產開發信託的運用,實際運用信託於聯合開發案中的實例為松 山線松江南京站聯合開發區捷十基地。

第一項 基本運作架構

不動產開發信託於捷運聯合開發中的基本運作架構如下282

一、 委託人

捷運聯合開發中的委託人為投資人以及台北市政府,如土地所有權人 有將土地併同交付信託者,亦包含該土地所有權人,而委託人同時為受益

280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公會研究報告,同註 88,57-58 頁。

281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公會研究報告,同註 88,60-61 頁。

282 左涵湄、高嘉濃,同註 127,197-20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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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而投資人所信託者,包括投資人之自有資金、銀行授信資金、承購戶 之繳款、土地所以權人及台北市政府委建繳付之款項,另外因聯合開發之 投資人可能並非為地主,不能就土地設定抵押權取得融資,又縱為地主,

按土地聯合開發契約第4 條規定,地主提供之土地不得辦理設定他項權利,

如投資人自有資金不足或無法支付利息時,台北市政府與投資人、融資機 構會簽訂融資協助契約,補足投資人之自有資金及受領價金,該款項均須 交付信託,以及投資人為起造人之建造執照及興建中之建物、其因聯合開 發投資契約、合建協議、融資協助契約及仲裁判斷等爭議處理機制所取得 之建物、聯合開發案下原屬投資人之所有土地。

附帶一提,投資人之銀行授信資金須交付信託,且為確保融資機構之 債權,雖融資機構非信託關係之主要當事人,惟其就信託關係之運作具有 密切之利害關係,因此仍將融資機構列為信託契約之立約人。

二、 受託人

受託人為使開發案順利完工、取得使用執照,並辦妥建物所有權第一 次登記、土地及建物相互移轉登記後交屋,其所應辦理者,與前開不動產 開發信託中信託人所辦理之信託事務相同,不同的是,尚有投資人所得之 獎勵樓地板面積委建費用之管理及運用。

三、 運作流程

(一)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與受託人。

(二)受託人依信託契約估驗審核信託資金動撥。

(三)由投資人(即委託人)委託經受託人同意之工程承造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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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物興建完成後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辦理信託資金之結算,以及建 物及土地之移轉及產權登記。

1. 市府收回代墊款項並受建物及土地之分配。

2. 投資人受建物及土地之分配時,應按與融資機構之貸款約定,將所 獲房屋及土地辦理抵押設定予融資機構。

3. 投資人所受建物及土地之分配,如已預先銷售,其應交付並移轉登 記予承購戶。

第二項 小結

運用信託機制進行不動產建設,優點已如前述,而將其運用於捷運聯 合開發中,資產、工程進度、資金都交付於信託業者管理、處分,信託業 者應發揮其專業能力,審慎評估開發案的可能性,並了解參與開發案主體 間的權利義務,以及整個開發案的進行程序與預計時程,將其落實於信託 架構中,並事先規劃約定某些約定項目,以利開發案進行,故信託機制可 加強主管機關、地主、投資人三方合作之信賴關係,且主管機關尚可透過 相關法令之運用,並引用信託機制來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283

283 柯建成,同註 264,32、8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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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六章 產權分配

本章將介紹合建之產權分配,地主之所以與建商訂立合建契約,主要 目的即為分配獲得房屋,同樣的,地主提供土地,參與捷運聯合開發,最 重要的目的也是參與權益分配,因此產權分配的階段是以合建模式所為之 不動產建設計畫中對當事人而言最重要的階段。本章先介紹民間合建如何 產權分配,接著介紹捷運聯合開發之權益分配原則及爭議。

第一節 民間合建中的房屋分配模式、選屋原則與找補

第一項 產權分配模式及流程

地主選擇以合建之方式與建商合作,無非是想獲得房屋,而建商之目 的當然是銷售房屋以獲利,故合建契約中最重要的部分為房地分配比例、

房屋分配模式與選屋原則,此為當事人最重視的合建條件,亦可以說如在 此部分上無法達成共識,則雙方可能不會選擇合作並訂立合建契約。

分配模式之初步建構為資料庫建立、分配比例計算與分配階段。首先 須先將雙方之相關基本資料與談判數據整理成資料庫,建商須以專業者的 角度將開發型式、各層面積、單位造價及施工年期列入;地主則須先確定 身分、土地面積、地主人數、各自持分比例、前次移轉地價及當年物價指 數、是否配合建商使用土地增值稅之優惠稅率、自行出資金額等數據。其 次,依據資料庫內容作成本計算與效益評估,須將建商與地主各自的成本 細項與收益細項逐一列出,選擇合意之認定或計算方法詳實計算,以求雙 方分配比例更加合理、公正。最後進入分配之階段,包括初步分配與細部 分配,在初步分配時,先算出產權分配的比例(包括房屋、土地與停車位)

與投資報酬率,經由單一變數之變數模擬之後,便進入細部分配,包括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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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立體分法:以棟數或每戶之面積來分配,一般而言,是指每一層樓 均按約定比例分配,例如10 層樓的大樓,建商分得 A1 到 A10,地 主分得B1-B10。

二、 平面分法:以層數面積來分配,即地主與建商均以約定樓層分配,

例如10 層樓的大樓,建商分得 1 到 5 樓,地主 6 到 10 樓。

三、 分戶法:立體與平面之混合分配。

四、 地面上下不同分法:指地上層與地下層分配比例或分配方式不同。

五、 分棟分法:此種分配方法亦為立體分法的一種,為較大面積土地的 建設案,通常規劃數棟建物,建商與地主各自分得某幾棟。

六、 停車位分配方式:以數量計算分配,例如地主分得幾席停車位。

上述分配方法中,所謂「水平分法」的結果,比較不容易達成共識,

蓋可能會因建物所在的位置,而影響雙方所欲分得之樓層高度,例如在商 業區,因低樓層價值較高,就會希望分到低樓層的部分,而解決方式是雙 方對樓層別效用比290產生共識,但是事實上要在樓層價差291上產生共識,

仍須有一方退讓,故分棟分法是最容易達成共識的292

實務上合建契約內容約定房屋及土地分配原則,可能會明定一定比例,

再分別就主建物、附屬建物、公共設施、停車位等逐一約定,或是約定主 建物所獲得之比例,其他部分隨主建物之比例分配等。舉例如下:

第三條 房屋及土地分配原則:(本案採合建分屋)

290 樓層別效用比,係指一棟建物各樓層效用的百分比,即一棟建物各樓層售價(或房地價)之 相對百分比。求取方式為,以某一層樓售價為基準(即百分之百),計算各樓層售價對此基準樓 層售價之百分比。然而既然以效用為標準計算,其實是主觀又抽象的,難以加以量化。參照林雅 瑩,大廈住宅樓層別效用比之估算——兼論屋齡對於樓層別效用比之影響,20 頁,國立臺北大 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 年 2 月。

291 樓層價差,指同棟建物地表以上各樓層間的價格差異現象。其估算是依照大眾所普遍重視之 內、外部居住空間因素加以考量。參照林雅瑩,大廈住宅樓層別效用比之估算——兼論屋齡對於 樓層別效用比之影響,4、17-18 頁,國立臺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 年 2 月。

292 馮先勉,同註 17,10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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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地之建築物由甲方提供可供建築用地,由乙方委託建某師按有 關建築法規盡量利用地形美觀及雙方有利原則下設計之,其房屋及土地之 產權分配方式如後:

一、甲方提供之土地面積 坪土地換取 倍建物權狀面積,以地政 單位登坪數為準。

二、地下一至五層,除應設置之配電室、蓄水池、機械室、梯間等公共設 施外,其餘範圍雙方同意全部闢為地下停車場。

三、停車位分配,甲方分得法定停車位總數 4 位,乙方分取法定停車位 總數58 位,增設車位歸屬乙方。

四、甲乙雙方同意合建後土地分配先行扣除全部汽車停車位所應分配土 地持分,其餘土地持分按前款各自分取房屋之主建物加附屬建物與 公共設施面積比例分配其持分,雙方並同意由乙方聘任之地政士依 地政法令計算分配之。

五、公共設施之面積,含屋頂突出物之梯間、機械室、水箱及各層之 梯問,及附建於地下室之配電室、蓄水池、機械室、梯間等,各 依雙方分得區分所有建物面積比例分擔登記。甲、乙雙方各分取 前述房屋亦同時分取按分取房屋面積比例計算之基地持分權利。

六、甲方同意若乙方申請綠建築獎勵、防災等各項獎勵,所衍生之

六、甲方同意若乙方申請綠建築獎勵、防災等各項獎勵,所衍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