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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序論

第三節 本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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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完合建及以合建模式所為之捷運聯合開發之法律關係後,將介紹 關於以合建模式進行不動產建設容易發生之糾紛,並以捷運聯合開發為例,

一併說明及比較。首先,關於因合建法律關係所引起之房地異主紛爭,實 務上層出不窮,因此本文收集實務判決進行分析,並以學者論述試圖提出 解決方法,其次,尤其為捷運聯合開發之糾紛大宗——權益分配爭議,亦 提出仲裁案例探討之。另外,近年來,不動產建設之當事人常透過專業之 不動產信託業者,以期以一中立第三者角色處理土地、資金問題,避免因 當事人之問題影響合建之進行,此一方式亦可運用於捷運聯合開發,本文 將以中華民國信託商業同業公會研究報告、捷運半年刊中對於不動產信託 運用於捷運聯合開發之文章為主軸分析之。

第三節 本文架構

本文共分為六章。第一章首先引出本文寫作之動機與目的,並提出問 題,以及說明研究範圍與方法。第二章之內容則在於闡述合建之基本法律 關係,包括合建之概念與類型、採行合建方式對於地主與建商之影響與優 勢,並且說明合建契約之法律性質,以釐清應以民法中何等規定規範合建 契約中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於爭議發生時,有所依據。第三章則 以本文欲介紹之以合建模式進行之不動產建設的實例——捷運聯合開發 為主軸,介紹其目的、用地取得方式、其制度變化、參與主體間之權利義 務關係,並可從中看出其運用合建之概念進行。第四章到第六章主要係介 紹合建模式之不動產建設會發生何等紛爭,首先第四章以房地異主問題為 主軸,介紹合建最大特色——無償提供土地與他人建設會產生之土地產權 糾紛問題,並分析實務見解,試圖在我國法規範下尋找出可能之解決方法。

第五章以得減少合建糾紛之不動產信託為主題,為減少合建糾紛,實務發 展出「合建型不動產開發信託」,本文主要介紹其基本運作架構、選擇以 不動產信託進行合建之好處,同時也介紹運用在捷運聯合開發中的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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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之運作模式。第六章主題為選擇合建模式最重要的目的——產權分配,

先介紹民間合建之產權分配方式,再探討捷運聯合開發中的權益分配方式 及爭議,分析法規範依據之發展及實務發生之爭議,探討捷運聯合開發之 權益分配爭議中的問題、法規範的不足等。最後第七章,總結各章中之爭 議問題,希望能夠藉由本文降低運用合建模式之不動產建設之紛爭,且以 民事法律的角度分析運用合建的公共工程——捷運聯合開發,提供進行捷 運聯合開發案遇到紛爭時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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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合建之法律關係

合建契約有別於「自地自建」,係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出資建造房屋,

而由土地提供人與建商構成,即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提供土地,而由他 方(建商)於該土地上建造房屋,並按約定比例分受建造完成之房屋及該 土地之契約,契約之標的即為房屋及該基地。合建契約並非我國民法中設 有明文規定之典型契約,而係非典型契約,典型契約於民法中設有當事人 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之相關規定,而非典型契約並無法律明文規定當事人 之權利義務關係,其契約條款係當事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自行就其利益 約定契約條款。如當事人約定雙方依約定比例或樓層比例分配房屋及應計 之土地持分,並得個別出售其所分得之房屋與土地,屬於「合建分屋」之 類型;如當事人約定房屋興建完成後,地主之土地與建商所建之房屋應按 比例併同移轉與購買者,其出售房地之價金即由地主與建商按約定比例分 配,屬於「合建分成」之類型;如當事人約定雙方依約定之銷售比例,各 自出售其土地與房屋,則屬於「合建分售」之類型;從而可看出,合建之 基本原則為地主提供土地與建商建屋,惟房屋與土地如何處理、所有權歸 屬、銷售方式等,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合建契約為無名契約,為釐清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須先探究 合建契約之法律性質,以適用民法有名契約之規範。關於合建契約之法律 性質,有承攬說、互易說、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說、承攬與互易之混合 契約說、買賣與互易混合契約說、合夥說等學說,實務見解亦各有所採,

此乃因合建契約之契約條款均由當事人依照自己利益所自由約定,故法院 係探究當事人間所約定之條款,定其契約性質,因此並無一定之判準,最 高法院104 年台上字 2435 號判決可資參照。此外,雖合建有其優點,但也 容易發生產權糾紛等爭議,當事人為何選擇合建、合建對地主與建商有何 影響,亦為本章欲介紹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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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合建之概念及類型

第一項 概念

合建契約有別於「自地自建」,係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出資建造房屋,

而由土地提供人與建商構成,即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提供土地,而由他 方(建商)於該土地上建造房屋,並按約定比例分受建造完成之房屋及該 土地之契約,契約之標的即為房屋及該基地。提供土地之一方,通常係為 土地所有權人,然若係對於土地有地上權、典權、租賃權等用益物權之人,

亦可提供其擁有之該權利,與建商訂立合建契約1。而他方係提供所需之人 力、資金、專業技術等,建築房屋。

建商當然也可以買斷土地,自行建造房屋,以避免產權糾紛,然而如 此一來,建商則必須於建案尚未進行,未領得建築執照而不得辦理預售之 時期,即投入大量資金取得土地之所有權或使用權,易造成資金積壓,風 險較大,故對於建商而言,選擇合建方式的話,投入的資金較少所以資金 風險比較低,可省去籌措大量購地資金的心力,資金可有效利用於建屋,

而買地需投入的資金較多,風險較高。

第二項 類型

第一款 合建方式

一、 純粹合建

1 楊與齡,房屋之預售委建及合建之研究,37 頁,立法院院聞,5 卷 6 期,1977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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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意見一致,每位地主都與建商簽訂合建契約,只是可能跟各自地 主之條件有差異,此為純粹合建。

二、 合建與買斷混合型

可能建商原先規劃是買斷土地予以開發,但有部分地主不肯賣地,只 願意以合建方式參與,就可能產生合建與買斷土地混合之類型。此種情形 於建商主動找地興建之案例較多。

三、 合建與委建混合

此類型可能係建商原先欲以合建方式進行開發,然於協商過程中,部 分地主堅持不賣地也不合建,但願意維持原來土地產權所有關係,將土地 委託建商建屋,併入建商已談妥之合建土地中共同規劃開發。

四、 合建、委建與買斷混合

建商欲開發之土地上,存有上述第二種及第三種之情形,此時也只能 尊重地主意願。

第二款 以是否共同出售房屋及土地之不同為分類標準2

一、 合建分屋

合建分屋係指建商提供資金,於地主提供之土地上建屋,雙方依約定 比例或樓層比例分配房屋及應計之土地持分,並得個別出售其所分得之房

2 李靜雯,地主與建設公司合建型態與稅賦分析,37-38 頁,台灣地政,122 期,1996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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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與土地。亦即建商於以部分房屋與地主交換應分得之土地,而不是以資 金購入,此可解決建商資金不足、融資不易及取得土地之困難等問題。此 種「房地互易」是合建分屋之特色3

二、 合建分成

合建分成係指地主提供土地,建商提供資金,雙方合作建造房屋,而 以建商名義或共同具名或分別與購屋者訂立房屋及土地買賣契約,房屋興 建完成後,地主之土地與建商所建之房屋應按比例併同移轉與購買者,其 出售房地之價金即由地主與建商按約定比例分配。合建分成尚可分為兩種 型態,一為售價分成,一為利潤分成,前者如上所述,而後者係地主與建 商按約定比例分配其所出售之房屋或土地的損益(利潤),此與「合夥」

性質類似,但因稅賦較重,實務上較罕見4

三、 合建分售

合建分售係指地主與建商簽訂契約,由地主提供土地與建商興建房屋,

雙方依約定之銷售比例,各自出售其土地與房屋。亦即建商與地主分別與 購買者簽訂土地與房屋買賣契約書,建商出售房屋時,地主即配合出售該 房屋之持份土地,其並個別向購買者收取房屋款(建商)及土地款(地主)。

上述分類中,合建分成與合建分售中,建商與地主並沒有互相移轉所 有權,其係各自提供房屋及土地之銷售以為獲利,如同雙方共同經營合作 房地之銷售事業,性質上較類似合夥契約。

第三款 以申請建築執照名義人為分類標準

3 李永然等,合建、預售實務,19 頁,2008 年 2 月。

4 李永然,同註 3,19-2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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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合建契約係由建商建築房屋,然而申請建造執照起造人卻不一定 是建商,可能係當事人基於個人利益、稅捐考量、或為日後銷售之便,對 於申請建造執照起造人有不同協議使然,從而可以申請建築執照名義人為 分類標準,分為以下五種5

一、 地主提供土地,建商以自己之材料建屋,雙方就其預定獲得之房 屋,各自以自己名義請領建築執照,各自銷售,地主於房屋完工或工 程進行到某一程度時,將土地分割並移轉登記於建商或其指定之人。

一、 地主提供土地,建商以自己之材料建屋,雙方就其預定獲得之房 屋,各自以自己名義請領建築執照,各自銷售,地主於房屋完工或工 程進行到某一程度時,將土地分割並移轉登記於建商或其指定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