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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大眾捷運系統聯合開發介紹

第一節 聯合開發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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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章 大眾捷運系統聯合開發介紹

第一節 聯合開發之介紹

第一項 概述

大眾捷運系統之興建,係為因應都會區人口高度聚集及成長,造成生 活擁擠、環境品質惡化,為紓解大都市之交通堵塞問題,並改善都市動線 與機能,促進都會區繁榮與發展,提升整體都會環境品質,1975 年,台北 市政府、行政院經濟設計委員會(現中華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交通部 以三對等負擔經費方式,由交通部統籌辦理「台北市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 初步規劃」,自此開始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興建計畫。

捷運系統設施興建,最重要的即是取得設施用地,一般來說,捷運軌 道、車站大多沿既有計畫道路之上、下方佈設,故在用地取得上較無困難,

惟提供民眾使用之捷運出入口、殘障電梯及捷運通風井等捷運設施所需之 用地,大多必須使用到私人用地,如全部使用徵收之方式辦理,政府將耗 費鉅額之預算且地主意願亦不高89,然若引進聯合開發之模式,土地所有 人除了提供捷運系統設施所需土地外,仍然可以利用原土地取得開發利益,

相較於一旦徵收,地主即失去土地之所有權,聯合開發對人民侵害較小,

且政府亦毋須付出大筆金錢即可取得捷運設施用地。亦即,地主參與捷運 聯合開發計畫,其土地不必被徵收,且除了可享有原有可建樓地板面積外,

還可以與政府共同分享獎勵樓地板面積;政府亦可順利取得用地,節省政 府土地取得之成本;此外,聯合開發係在有限之土地資源下,透過土地使

89 藍秉強,捷運聯合開發相關權益人法律關係之初探,322 頁,捷運技術半年刊,第 22 期,2000 年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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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計畫與實質規劃,將捷運設施結合住宅及商場,提供土地多功能開發利 用,促進土地有效利用,使都市繁榮,可謂公私兩立之土地利用方式90

此一聯合開發模式與民間的合建類似,就是透過變更都市計畫程序,

由劃定為「捷運開發區」範圍內之土地所有人(地主)提供土地,並由主 管機關(台北市政府)依程序徵求投資人(建商)出資興建聯合開發建物,

地主與政府簽訂土地聯合開發契約書,政府與投資人簽訂土地聯合開發投 資契約書,權益分配由地主與投資人協商,並作出權益分配協議,而地主 與投資人間雖不會另行簽訂承攬契約,然其間之關係有如承攬契約,且類 似民間合建關係,雖整體模式相同,然而聯合開發案之性質係主管機關主 導推動大眾捷運系統取得捷運場站之不動產計畫,與一般民間合建係建商 為建造房屋並銷售獲利不同,不僅流程不同,且必須考量公益為之,開發 利益之分配方式亦與民間合建不同。本章將介紹大眾捷運系統聯合開發制 度之概要、其他土地取得方式、聯合開發契約內容。

第二項 目的91

第一款 為順利取得捷運建設所需土地

徵收係以國家高權之方式取得私人土地,且經常造成地主權益受損,

如以土地開發方式取得捷運設施需用土地,並提供地主除選擇土地被徵收 外另一種配合捷運建設之方式,且可依循契約約定,獲得開發分配利益。

90 捷運聯合開發實務,1 頁,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2006 年 2 月。常岐德,以捷運聯合開發帶 動都會新風貌,25 頁,捷運技術半年刊,第 36 期,2007 年 2 月。

91 台北市捷運工程局常見問答:

https://www.dorts.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2A66A485FACB0D5B&sms=87 415A8B9CE81B16&s=9A355B2B1C66ADAC,最後瀏覽日:2020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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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地主簽訂協議價購協議書,選擇不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未來分回聯合 開發建物,則可享有其原有土地可建容積之開發效益。

第二款 良性引導民間資金

透過土地開發可誘導民間資金,投入都市建設,經由公、私部門的合 作關係,積極有效地投資都會建設。

第三款 促進都市發展

透過土地開發建立都會區中心,有助於都市空間架構之整建,都市之 發展,往往以捷運車站為軸心發展,故聯合開發結合捷運系統與土地進行 不動產開發計畫,以發揮都市設計及都市機能活力,提昇居住環境及生活 品質。另外,除紓解交通堵塞之情況外,還可分擔都會區不同距離圈之機 能,均衡都市發展92

第四款 為籌措捷運工程之建設財源

政府投入龐大捷運建設經費,透過土地開發不動產出租售、經營之收 益,挹注捷運建設。聯合開發的收入,可減輕捷運場站之投資負擔,並對 營運提供補貼93,透過合適的價值回收方式來增加收益,確保營運收支平 衡與運輸之服務品質94

第三項 法源依據

92 黃荻昌,台北都會區聯合開發推動工作構想概述,12 頁,捷運技術半年刊,第 2 期,1990 年 2 月。

93 邱錦添,臺北都會區捷運車站土地聯合開發之研究,15 頁,1994 年 11 月。

94 黃荻昌,同註 94,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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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大眾捷運法

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法源依據為大眾捷運法,大眾捷運法第 1 條:「為 加強都市運輸效能,改善生活環境,促進大眾捷運系統健全發展,以增進 公共福利,特制定本法。」又依大眾捷運法第2 條:「大眾捷運系統之規 劃、建設、營運、監督及安全,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 法律之規定。」其中關於大眾捷運聯合開發之重要法規依據為大眾捷運法 第7 條之第 1、2、4、7 項,第一項揭示主管機關得就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場、站及其毗鄰地區土地進行開發;第二項就毗鄰地區土地加以界定;第 四項係關於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及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

得依有償撥用、協議價購、巿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之,而依協議購 買方式辦理者,主管機關應訂定優惠辦法。第七項則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 部,關於第一項開發之規劃、申請、審查、土地取得程序、開發方式、容 許使用項目、申請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獎勵及管理監督,訂定大眾捷運 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二款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為大眾捷運法第 7 條第 7 項授權訂定,共 32 條,民國 99 年刪除第 3 條第 1 款「聯合開發」之定義,自此,現行法 中已無「聯合開發」之字樣。第3 條就開發用地及土地開發定義;第 6 條 以下為土地開發之規劃及程序;第11 條規定關於開發所需用地如屬私有,

原則上由主管機關以協議價購方式辦理,如協議不成,依法報請徵收。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為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之前 身,係民國 79 年依大眾捷運法第 7 條第 4 項授權訂定,於第 3 條第 1 款 就聯合開發為定義:「係指地方主管機關依執行機關所訂之計畫,與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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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團體合作開發大眾捷運系統廠、站與路線土地及其毗鄰地區之土地,以 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之不動產興闢事業而言。」並於第二章規定聯合開發規 劃,第9 條規定聯合開發用地取得以協議為原則,並在協議二次不成,始 辦理徵收或依市地重劃、區段徵收之方式辦理;第 12 條規定聯合開發用 地為私有或部分私有部分公有者,開發投資人應以土地所有權人為優先。

惟大眾捷運土地聯合開發辦法於民國 89 年更名為大眾捷運系統土地 開發辦法,刪除「聯合」二字,然於第 3 條第 1 款仍規定有「聯合開發」

之定義。民國 99 年亦將第 3 條第 1 款之聯合開發定義刪除,使得「聯合 開發」用語在大眾捷運法與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均不復見,且91 年 亦修正第 12 條,不再以土地所有人辦理優先投資,並對照大眾捷運法之 修正,可見行政機關有意排除土地所有人於聯合開發中之參與地位,進而 影響土地所有人之權益,雖現在仍會使用「聯合開發」之用詞,然與之前 有特殊意義之聯合開發,似已有不同。

第三款 其他法規

一、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

各種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係依大眾捷運法 第7 條第 4 項授權訂定,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之需用土地,依大眾捷運 法,應以協議價購為原則。依第3 條第 4 項規定,同意協議價購之原土地 所有權人,符合一定資格,得申請以該基地開發完成之公有不動產抵付協 議價購土地款;或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申請優先承購、承租該基地開發 完成本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而依照第3 條第 4 項提出申請者,其辦理方 式,規定於第5 條。(新北市、桃園大眾捷運系統亦有優惠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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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實施要點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除依大眾捷運法、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 法及各種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辦理外,並依各大 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實施要點辦理。(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亦有土地開發 實施要點)

三、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轉換原則

主管機關為取得捷運設施用地,並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 與實現都市計畫,由主管機關徵求投資人辦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 地開發案,使參與開發案之土地所有權人、投資人與主管機關等權益關係 人共享開發土地利益,故訂定權益轉換原則,以明各權益關係人以開發完 成樓地板抵付分配權值。

第四項 大眾捷運法第 7 條之修正及重大變革

為加強都市運輸效能、改善生活環境,並促進大眾捷運系統健全發展,

民國77 年制定大眾捷運法,而查現行大眾捷運法中,已無「聯合開發」之

民國77 年制定大眾捷運法,而查現行大眾捷運法中,已無「聯合開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