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關係企業之形成與控股公司法制
第一節 控股公司之基本概念
第一項 控股公司之意義
按控股公司( Holding Company )乙語,在我國實定法上並無立 法解釋,如何予以定義,誠非易事。美國公司法學者Robert W.
Hamilton將控股公司定義為「持有他公司大多數股份的公司,而控 股公司除持有股份以外,並不經營其他業務」35;德國學者R.
Liefmann則將控股公司定義為「以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證券為基礎,
發行本身的證券(股份、公司債)來進行證券代位之企業」36
34 參閱賴英照,前揭註 8 書,頁 200-206。
;日本 學者高宮晉將控股公司定義為「以持有他公司證券為基礎,發行 本身自己的證券,從一般投資家收集持有各種企業股份所需之資
35 See 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 in a nutshell , 4th Edition , West publishing Co. , (1996) , at 255.
36 See R. Liefmann, Beteilgungs-und Finanzierungsgesellschafyen, Jena, (1931), at 105. 轉引自張家 溢,日本獨占禁止法對控股公司之規範,淡江大學日本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 年 1 月,頁 7-8。
本,並以最少的自有資本獲得對各種企業的支配權之公司」37;英 國學者Garnsey則認為「控股公司是以持有其他公司股權,控制其 他公司營運活動為主要功能而存在之公司組織」38。另外美國學者 Bonbright及G. Means則將控股公司定義為「無論何種型式之公司,
只要至少持有其他公司一部分的證券,可支配或實質左右該公司
38 See Garnsey G. F., Holding Companies and their Published Accounts, London: Gee & Co., (1923).
轉引自陸錦華,台灣企業創設海外控股公司動機、區位選擇與運作策略關係之比較研究,國 立台灣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1995 年 6 月,頁 15-16。
39 See James C. Bonbright & Gardiner C. Means, The Holding Company, New York:McGraw-Hill Book Co., (1932), at 18.
40 See Daems Herman, The Holding Company and Corporate Control, Leiden; Boston: Martinus Nijhoff Siences Division ,1978;轉引自王文宇,控股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元照出版社,
2001 年 12 月初版 1 刷,頁 7。
比例為判斷標準,亦應著重其全部持有股份是否為控股公司本身 之主要資產,始能凸顯控股公司之特性 43
綜上所述,一般學說對「控股公司」之定義,其意義要比日 本獨占禁止法對控股公司所下之定義為廣
。
44。本文認為,獨占禁 止法之規範目的,在於維護交易秩序,確保公平競爭,因而於達 成規範目的之前提下,立法規範範圍自不宜過大,以免造成過度 管制的結果;而就公司法制之觀點,主要關切焦點應置於一家公 司對另一家公司擁有控制權所衍生的議題上,因此只要「以持有 股份方式來支配其他公司事業活動之公司」,皆應納入控股公司規 範,至於持股多少、是否為該公司之主要事業,在所不問。
第二項 控股公司之類型
控股公司依其營業型態之不同,而有不同的分類,以下就常 為一般論著所討論者,諸如純粹控股公司與事業控股公司、完全 控股公司與部分控股公司、基本型控股公司與中間型控股公司等 類型,加以說明介紹。
第一款 純粹控股公司與事業控股公司
母公司單純擁有子公司之股份,其本身並不經營事業,此種 類型之母公司稱為純粹控股公司。純粹控股公司又稱為「投資控 股公司」( Invest-holding Company ),其唯一企業活動乃持有他公司 股份與債權,且所投資公司通常集中於相同產業,被控股公司所 發放之股利及利息為此類控股公司僅有之收入來源。純粹控股公 司之主要目的在投資,並不直接干涉子公司業務之經營。實務上,
係以持有股份方式以掌控子公司業務經營決定,實際負責執行業 務者仍為各該子公司。
純粹控股公司藉由經營策略與事業營運執行分離,使事業營 運自立,讓權責更為明確化,而且事業營運可以由該領域的專家 經理人負責經營。各事業子公司可以有各自的規範,例如獨立的 薪資體系、獨立的財務運作。對於集團而言,可以彈性地、機動 地重新調整事業組合,各事業子公司之間的風險也得以阻隔,惟
43 參閱高橋英治,持株會社の株主の權利義務,法學教室,220 期,1999 年,頁 18。
44 參閱張洵銑,控股公司組織於企業重組過程中的角色:日本大手綜合電機三社之探討,政治 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 年 7 月,頁 55。
亦可能造成各事業子公司對企業集團的向心力降低,各事業子公 司的互相聯繫被阻斷,或是母公司欲針對某個事業子公司加以重 組時,遭遇到較大的困難度 45
母公司一方面經營自身事業,同時亦擁有子公司的股份,此 種類型之母公司即為事業控股公司。事業控股公司,又稱營運控 股公司或產業控股公司,乃企業長期以來一直沿用的經營模式。
事業控股公司控股之目的,係銜接現有業務或創造產品附加價值 而持有他公司股權,其股利收入豐沛與否,並非此類控股公司為 經營決策時之首要考量
。
46
區分純粹控股公司與事業控股公司之實益,除了有無經營事 業之外,尚在於所可能面對之問題層面有所不同,例如課稅問題,
由於純粹控股公司之收入來源多為消極性之來源( passive income );
而事業控股公司或有積極性收入( active income ),二者在課稅基礎 上可能會因收入來源之不同而有所差異
。事業控股公司通常以關係企業形式存 在,母公司以控股方式支配旗下子公司,子公司則負有協助母公 司之任務。
47。另外,公司與員工之 關係也因事業控股公司所僱用之勞工較多,與純粹控股公司相同 之問題在事業控股公司可能發生質的變化;甚至在賦予控股公司 股東帳簿閱覽權時,由於公司經營事業之有無,使得純粹控股公 司之股東與事業控股公司之股東,所需之保護程度可能亦有不 同 48。
第二款 完全控股公司與部分控股公司
所謂完全控股公司,係指被控股公司之股份全部或幾乎全部 為控股公司所持有。美國大部分之控股公司係屬完全控股公司之 型態。所謂部分控股公司,係指被控股公司之股份並非全部為控 股公司所持有,而係有相當部分(未必超過半數)由控股公司以外之 他人所持有,尤其包括由一般投資人所持有之情形。此時由他人 所持有之股份必須達到法律上具有相當意義之程度,若他人持有 之股份極為少數,則仍然認其為完全控股公司 49
45 參閱張家溢,前揭註 36 文,頁 10-11。
。
46 參閱陸錦華,前揭註 37 文,頁 16。
47 參閱增井良啟,持株会社の課稅をめぐる二、三の問題,商事法務第 1479 期,1998 年,頁 84 以下。
48 參閱江頭憲治郎,純粹持株 会社をめぐる法的諸問題,商事法務第1426 期,1996 年,頁 3-4。
49 參閱王文宇,前揭註 41 文,頁 90。
區分完全控股公司與部分控股公司之實益,在於被控股公司 是否存在少數股東,可能對集團事業之經營效率發生或多或少之 影響。倘若被控股公司存在少數股東,則在被控股公司欲依循控 股公司指示進行營業調整行為時,可能需顧及少數股東利益之保 障,避免少數股東權之行使而延緩企業分配資源效率。因此在集 團企業決定採取控股公司架構時,其是否為完全控股公司,在創 設方式選擇上居於關鍵地位。一般而言,透過股份轉換、三角合 併及公司新設分割等方式創設之控股公司架構,或具備強制股份 轉換之設計,或因股份完全分配給分割公司,故創設後之控股公 司可成為完全控股公司,對於建立穩定之控股公司架構較為有 利 50。
第三款 基本型控股公司與中間型控股公司
基本型控股公司與中間型控股公司,係以組織層級對控股公 司作分類,以控股公司本身之組織作為討論對象,與前述二者係 基於控股公司與被控股公司間關係作為分類不同。所謂基本型控 股公司,乃指控股公司自立於集團企業之頂點,所有其他子公司 均位於其控制下之控股公司組織型態,一般所謂控股公司架構即 是指基本型控股公司而言。中間型控股則係指基本型控股公司之 應用型態,在原本控股母公司與旗下子公司之間,再加入中間控 股公司。至於加入中間控股公司之理由可能有數端,或因子公司 業務複雜,種類眾多,為分門別類,建立井然有層次之控股架構 而設立,或母公司欲併購他公司,而母公司大股東卻不希望因此 受到股份之稀釋時,即有可能透過設立中間型控股公司之方式來 進行併購。
區分基本型控股公司與中間型控股公司的實益,在於中間型 控股公司係屬基本型控股公司之應用型態,係在創設基本型控股 公司架構後,為進一步演化成更細緻的企業組織,方有創設中間 型控股公司之需求。因此在論及創設控股公司方式時,毋寧應先 以基本型控股公司之架構為中心,其次再擴及中間型控股公司之 架構 51。
50 參閱陳彥竹,控股公司之創設及其債權人保護,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年 1 月,
頁 29。
51 參閱陳彥竹,前揭註 50 文,頁 29-30。
第三項 企業設立控股公司之原因
一般企業集團採用控股公司模式經營之主要原因,主要係基 於以下各項考量:
一、租稅規劃
企業基於租稅規劃而設立控股公司,大多係以成立海外控股 公司之方式為之。藉由在租稅天堂或與子公司所在國有租稅協定 之國家或地區設立海外控股公司,可適用較低之稅率。
再者,被控股公司可將股利分派給控股公司,於嗣後控股公 司才將股利分派給股東,藉此延緩課稅。另外,如設立海外控股 公司,並以其承受海外子公司利益,使其成為海外未匯回利潤之 金庫,可以延緩母國之課稅,必要時,亦可運用其資金再作投資,
達到靈活調度資金之作用。
二、事業活動與經營管理分離
在純粹控股公司架構下,事業活動與企業之經營管理勢必分
在純粹控股公司架構下,事業活動與企業之經營管理勢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