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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案例評析─凱雷私募股權基金併購東森公司案

第三節 關係人主張

第一項 聲請人之主張

一、聲請人持有前東森媒體公司股份若干,曾以書面對該公司董 事會決議與盛澤公司合併表示異議,雙方未能於 60 日內達成 協議,乃於 30 日內聲請法院為股票價格之裁定。

二、本次盛澤公司收購前東森媒體公司主要股東之價格為每股新 臺幣 32.5 元,該公司董事會卻決議以每股 26 元利用簡易合併 程序逐出剩餘股東,不平孰甚,且二價格決定相差不到一個 月,前東森媒體公司本身並非上市或上櫃公司,無市場公平 交易價格可參,目前有線電視產業前景看好,又本案大股東 與小股東均為普通股,依法所享有之權利並無不同,大股東 卻利用其控制公司之機會,以高價賣出本身持股,卻以低價 買回一般小股東之持股,侵害小股東權益莫此為甚,在國外 判例上,遇有此種情形,均會讓小股東分享出售控制權之溢 價,因此本案相對人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以 32.5 元 收買小股東股份。

三、按企業合併一般並不需要撤銷公開發行,前東森媒體公司原 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

如在 50 日內被收購 20%以上股權,收購人需採強制公開收購 方式,即須對全部股東要約收購,不得只向大股東或特定人 收購,以確保全體股東均有公平出售股票之權利,並分享控 制股份之溢價利益,該公司竟於 95 年 3 月 20 日撤銷該公司 之公開發行,以遂行大股東同年稍後獨享相對較高賣價之目 的,今前東森媒體公司以脫法行為逃避法律強行規範,法院 應回復正義,始稱妥適。

四、東森集團利用資訊不對等地位,以每股 20 元之代價,先向不 知情股東,收購股份,嗣以每股 32.5 元之價格,轉售予美商 卡萊爾集團,獲取暴利價差,又實際上東森集團並未因其將 持股出售予美商凱雷集團而退出經營權。

五、按所謂「公平價格」應以國際會計準則之市場上客觀之成交 價、同類或類似產業股票之參考價、買賣雙方協議並載明於 合約之價格為參考基準 267

六、相對人主張參酌獨立專家安侯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安侯公司)所出具之合理性意見云云,惟安侯公司於分 析備忘錄直接表明係依賴東森資訊,並未驗證所提供之資訊,

自不可採。

,是前東森媒體公司之股價於 95 年 7 月間之成交價既為每股 32.5 元,相對人以每股同等價格 向聲請人買回股份,方符合公平原則。

267 參閱經濟部 92 年 7 月 29 日經商字第 09202148190 號解釋函。

第二項 相對人之陳述意見

一、相對人主張之收購對價,係經董事會考量前東森媒體公司截 至 95 年 6 月每股淨值約 9.95 元,且參酌獨立專家安侯公司所 出具之合理性意見,分析該公司每股價值區間約為 24.4 元至 26.8 元,遂決議以每股 26 元作為本合併案之對價。

二、何謂「當時公平價格」,依經濟部 92 年 7 月 29 日經商字第 09202148190 號函釋,指商業於合併或轉讓時,其資產之計價 應以時價、帳面價值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安侯公司所出具 之合理性意見,開宗明義於工作範圍中明確表示係依前東森 媒體公司 92 年至 94 年經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95 年 7 月 15 日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之財務預測、歷史股票交易價格和數 量紀錄以及其他有關財務資料為依據,該意見並於選用評價 方法中明揭其評價基礎包含「偶有小額股數的私下交易」、「凱 雷以每股 32.5 元取得超過 90%股權之交易價格」等均列為考 量因素,足見此合理性意見之分析方法及立論基礎,完全與 經濟部函示所揭示之「時價、帳面價值或實際成交價格」原 則相符。上開合理性意見於第四章方法論中,明確指出其關 於公平市價之判斷,係表示前東森媒體公司於名目市場中之 價值,並且未考慮任何特定利益買方或投資者願意支付高於 此價之溢價,此一見解完全與公司法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之 立法精神相符,益證此合理性意見足為本案公平價格之參考 依據。合理性意見亦依據折現現金流量分析,以得出公平價 格之結論,此一分析不僅考量該公司過去及未來預測之資產 負債表、損益表,並審酌預計自由現金流量、預計資本支出、

研發及營運資金等事項,更在考慮到該公司並非上市公司缺 乏既有市場之折價風險,進而得出公平市價應在 24.4 元至 26.8 元間之結論,該意見更就其他「可比較交易」深入分析,

確認該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僅有少數股票在私人間交易,

於決議日前三個月內,除一筆異常之 76.8 元交易外,平均加 權股價介於 23.8 元至 26.9 元間,合理性意見並明確指出,若 不排除該 76.8 元之交易,將會扭曲該三個月間之交易平均價 格,無法反映真正股價區間;至於凱雷集團收購該公司價格 為 32.5 元,該意見認為該價格包含對該公司之「控制權溢價」,

故凱雷集團之收購價格高於公平市價約 21~33%,此對照歷史 價格及現金流量分析結果亦屬合理。

三、盛澤公司於 95 年 6 月至 8 月間大量收購前東森媒體公司股份

每股 32.5 元之價格,係除前東森媒體公司股份本身之價值外,

更包括原主要股東出售該公司控制權之溢價,以及原主要股 東提供相關交易之聲明與保證(內容廣及於各項公司事務、

網路建設、會計帳務、稅捐、資產狀況、經營證照與法令遵 循情形、智慧財產權、保險、員工事務、訴訟、債務及一般 商業事務等)、違約責任甚至於公司經營責任之對價,可證此 每股 32.5 元之價格所代表之交易條件,與本件因公司合併而 產生之股份收買顯有不同,故自無比照該價格認為該價格方 為公平價格之可能。企業併購法及公司法關於公司合併之異 議股東收買請求權,目的在於當大多數股東已依多數決原則 就公司合併乙事作成決定後,給予異議股東得有依決議當時 公平價格取回其投資,而不參與合併之機會,資以調和各該 股東之利益,因此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之目的,不在使異議 股東得因公司合併而取得利益或遭受損害,而僅係單純地客 觀反映合併當時之合理權益,由異議股東取回,故此收買價 格比照大股東出售價格之主張,顯然與股份收買請求權之立 法目的牴觸,亦與「當時公平價格」之要件不符。